皇后镇Z
故意伤害答辩状,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下面是我带来的故意伤害答辩状,欢迎阅读!
故意伤害答辩状【1】
起诉人:陈文X(签名盖章)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你看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其头面部损伤构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
我不知道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由上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生急性心力衰竭死亡,鉴定是“林雪x系风湿性心脏病并继发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基础上,经惠x县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机鉴定,被害人林雪x的伤情已达轻伤;就被害人林雪x的死亡原因以及损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听听故意伤害罪。
虽经惠x县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现尸体自20**年9月30日起冷藏于县殡仪馆)。
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经惠x县公安局20**年10月8日作出的公(惠)鉴(医)字[2011]1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其实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于9月26日晚20时许病情急速恶化,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被害人家属一时无力筹措足够的医疗等费用,遵县医院医嘱于20**年9月日至9月14日、9月23日至24日两次在省立医院住院、门诊治疗。
听听故意伤害罪赔偿。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拒绝支付医疗费,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鉴于被害人有心脏病,当即送惠x县医院治疗处理,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导致其头面部受伤包括右眼受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林雪x言语侮辱后进行殴打,尸体冷藏费60元/天×151天=9060元)。
听说故意伤害罪。
20**年9月5日晚21时许,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年×(18-13))÷2+元/年×(18-14)÷2=.615元,住惠x县涂x镇陈芹村后堡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惠x县看守所。
听说民事。
事实和理由:
3、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上述原告人因林雪x死亡的精神损失抚慰金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上述原告人因被害人林雪x死亡的经济损失合计.305元(其中医疗费元、误工费元/天×20天=元、护理费58元/天×20天=1160元、交通费1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8天=120元、死亡赔偿金年×20年=.6元、丧葬费元,农民,汉族,现年61岁,起诉状。
女,系原告人的父亲。
1、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被害人林雪x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答辩状。
请求惠x县人民法院:你看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怎么量刑。
陈玉x,伤害罪。
学生,你看故意伤害。
汉族,听说故意伤害罪答辩状。
1995年6月21日出生,男,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
故意伤害罪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
陈文x,学生,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女,支持如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志x(系被害人林雪x之子),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特诉请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极大损失。
为此,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陈静x(系被害人林雪x之女),支持如上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惠x县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答辩状【2】
答辩人:xx,男,xxxx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
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辩人彭长xx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xxx0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xx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xx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
证明是磊伤害xx、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
(1)证人斌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xx的手。
(2)证人生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xxx0年4月27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xx的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xx时,xx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
(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xxx0年1月30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xxx0年6月30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xx、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xxx0年6月30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xx的。”xxx0年6月30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这时,郭老板的儿子磊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对着彭长xx的头部打去……磊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案发当时,被答辩人磊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
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一直没有踏入案发现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情况一无所知。
但是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
而且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重不符。
如果当时是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我和胜的,在南庄坪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我方做的《询问笔录》中,应该就会有这几个人的出现,但是以上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描述,而是统一的指向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的。
仅凭被答辩人磊一方做的《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中所有证人与当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关系,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在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斌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斌很明确的表示“我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益阳人在这做生意,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公平就照事实说。”证人生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顺人,他哥哥在荷花机场门口开餐馆,他来这十几年了,跟当地老百姓也认识一些,武和xx是很老实的两个人,觉得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负老实人。
证人顺于xx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xx6年到荷花机场扩建指挥部上班,来来去去认识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这件事其实真的是一个小事,将车子让一下就没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强,非得打伤人,让人觉得不平。
以上的证人都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我和胜不公平,以一个普通人的正义感做出的对事实的如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殊的关系。
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
但是根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
六、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是我和胜,被答辩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8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x1年11月07日
故意伤害答辩状【3】
答辩人李某杰(被告人),男,汉族,1995年3月1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答辩人李亚文(被告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父亲。
答辩人周亚有(被告人),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 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爱群上高村0008号,是答辩人李某杰母亲。
被答辩人(原告人)黄庆桥,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望天塘村12号。
被答辩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答辩人已经收到,为正视听,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让答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失允。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事实,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有如下重大过错:
1、被答辩人在文化广场处挑逗答辩人的同学黄韵玲、邓紫琴等人;受到答辩人等人劝阻,挑逗未逞后,恃着人多势众,出言侮辱答辩人,还放出狠话,扬言答辩人等人如不速速离开,就叫人拿刀来砍他们,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一。
2、被答辩人打电话叫二十多人持刀来到文化广场寻找答辩人等人,意欲行凶,故意伤害答辩人等人,这是被答辩人过错之二。
另根据本案事实可知,答辩人没有参与殴打被答辩人,又是从犯,在内部责任分担上,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承担次要于其他同案人的侵权责任。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主张其所受伤害程度达到9级伤残,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 i)九级 3)款规定认定被答辩人已构成九级伤残属于适用标准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签定机构依法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
(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里面没附有从事此次鉴定的医师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书,那么此次鉴定是否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医师做出也就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
综上两点可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药用单据6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答辩人仅提供一张商品销售清单证明其曾支出此费用,但该清单没有相关发货人、复核人、签收人、收款人签名,甚至是由哪一间公司出具的也没有写明,更不用说在清单上盖有销售单位的法人公章了,因此该清单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护理费126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被答辩人并没有失去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生活自理能力。
(2)上述费用发生于被答辩人住院期间,医院已统一安排护士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该笔费用已纳入医疗费的范围,不应另列护理费。
(3)在治疗医院没有建议另派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的前提下,被答辩人亲属亲自或雇佣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不具有必要性,由此产生的相关护理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方自行承担。
(4)就算需要护理,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明确意见的前提下,本案有二位护理人员对被答辩人进行护理,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
(1)本案中,被答辩人须对其在住院期间伙食费超出平时在家的伙食费及超出部分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证明。
(2)就算需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性质可知,只有被答辩人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3)换一句话说,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因为需要陪护的话,护理费中自然包含中陪护人员的生活费用;不需要陪护的话,那陪护人员的生活费应由被答辩人方自力承担。
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仅应赔偿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这意味着营养费的赔偿数额应当适当,赔偿义务人没有义务赔偿不是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本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可知,医疗机构仅建议被答辩人注意休息,及时门诊,并没有就被答辩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多少出具任何意见。
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营养费3000元整,于法无据。
6、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可本案被答辩人没有提供任何正式票据证明其或相关陪护人员因就医而付出了交通费,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交通费200元整,于法无据。
7、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残疾赔偿金31561元整,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酌情减少。
(1)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茂南)公(司)鉴(法活)字【2011】1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出具的认为被答辩人构成九级伤残的签定意见是错误的,被答辩人所受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九级伤残是一个不确定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原告人作为一名在读初中生,根本就没有收入,就算有收入也是来源于家人,因此就算其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但该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对其实际收入却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少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8、对于后续医疗费用,建议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妥。
(1)诊断证明书并没有出具证明要求进行后续医疗,因此该费用并不必然发生。
(2)就算上述费用发生了,也不必然是30000元整。
因此建议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以减少其中的主观臆断成份。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的过错,应当按照过错相抵原则,酌情减少答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元,没有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某杰
二○一一年十一月 日
饕餮江江
在这个世界上,不是说你不去害别人就不会有人来主动招惹你。毕竟坏人和危险还是无处不在的,而且总有那种比较嚣张的人天不怕地不怕的。有位博士开车仅仅是因为不让加塞结果被打成高位截瘫 ,事后打人者家属扔3万就扬长而去了。除了眼珠嘴巴能自主活动,胸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打人者家属扔下三万块钱就离开了。当时的手术费用就要十多万,后期的康复治疗和医药费是更大一笔费用,这三万块钱对于他们来说真是杯水车薪。而之后,殴打者及其家属便拒绝支付一分钱医疗费用。
当地警方在事情发生后进行了对殴打者的刑事拘留。打人者的家属来医院看过马超,希望就此事和解,打人者家属扔下三万块钱就离开了。马超的爱人骆春颖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当时的手术费用就要十多万,后期的康复治疗和医药费是更大一笔费用,这三万块钱对于他们来说真是杯水车薪。而之后,殴打者及其家属便拒绝支付一分钱医疗费用。对于殴打者,骆春颖说只希望他们积极赔偿,帮助马超快点康复,康复了才能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巨额的医药费都由马超和妻子自己承担,不含营养品已经花去了近50万元。
在重症监护室花了20多万的马超,家里实在是没钱了,她只好背着丈夫自己在水滴筹上发起了筹款。马超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手术后,转去了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这家医院住了一周后发生了肺栓塞并发症,又连夜转回第一家医院进行急救,7月26日转入黑龙江省中医院,至今仍住在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东北林业大学给马超指派了一名姓范的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据范律师介绍,作为被害人的马超一方,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
对于马超的伤情鉴定殴打者依旧不服气,向检察院申请进行重新鉴定。但检察院认为鉴定结果合法且客观公正,拒绝了他们的申请。目前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提起起诉,具体量刑建议等起诉意见尚不对律师公开。5月份马超将要做二次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会对嫌疑人刑期长短、民事赔偿金额的多少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范律师正和法院沟通,申请等鉴定做完后再开庭审理。嫌疑人的家属对马超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非常不认可,除了手术前给出三万元以外,没有一丝一毫赔偿的意思,甚至认为马超受到这么严重的伤害,是因为马超所患的强直性脊柱炎所致。
但是哈尔滨市公安局经过坚定已经否定了这个异议。鉴定中心对马超的骨质和骨密度进行了鉴定,结果为正常,和常人无异,完全是外力打击所致。但嫌疑人家属仍不断提出异议,给法院的审理造成很多障碍。马超的康复进展并不理想,距离肢体恢复功能的目标还非常遥远。看到这里真的是让人心疼也希望他能够快点好起来。也希望殴打者以及其家属给个合理的说法和赔偿。
那一年里
论文陈述可以很好地组织和发展论点,并为读者提供关于论点的“指南”。
论文陈述包含以下内容:
1、陈述你对这个主题的主要观点
陈述观点时一定要表达一个主要思想,并陈述你的立场或看法。关于主题,需思考:
2、给出几个支持主要观点的理由
理由要写清楚,一定要用符合逻辑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这个理由。
3、给出一个与主要观点相反的观点
一个好的论文陈述要承认论点存在另一面。所以,同学可以在论文陈述中给出一个反论点。
论文陈述写作示例:
1、首先,从一个问题开始。例如:互联网对教育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吗?
2、其次,表明你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例如:互联网对教育的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
3、最后,发展你的答案。例如:互联网使用的负面影响被其对教育的诸多好处所抵消:互联网有助于学生和老师更容易地获取信息、接触不同的观点,以及这是一个灵活的学习环境。
pinkyoyo0403
将人打伤后,打人者家属扔下三万块钱不管!被打成高位截瘫的马超博士,可以先与打人者一方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出民事诉讼。
2019年1月9日,高位截瘫的马超坐在轮椅上,来到哈尔滨工业大学进行博士论文答辩。在一位学妹的协助下,他的答辩过程持续了2个小时。答辩结果:7名教授给予全票通过,马超取得了博士学位!这一幕,让马超和妻子骆春颖热泪盈眶,为了这一天,他们付出了太多太多!
1、当时的马超是东北林业大学的骨干青年教师,并且在工作中多次获奖,正是人生的黄金时期,不仅如此,马超还同时攻读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的博士学位,而且博士论文的初稿也已经完成,只要修改通过答辩,那么他就是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啊!
2、因为一场意外,马超高位截瘫。在病床上康复时,他做出了一个令亲友不敢想象的决定——完成博士答辩获取博士学位!对于马超,修改论文无异于搏命的战斗。因为高位截瘫的马超平时只能平躺着,而修改论文时,他必须坐直起来才能看清电脑屏幕,这种坐姿对一般人很平常,但对高位截瘫者会造成体位性低血压,这一情况便会引起昏厥!
3、在准备答辩的4个月时间里,马超先后对自己的博士论文进行了三次修改!因为伤情的限制,马超只可以口述,全靠妻子通过电脑输入!骆春颖是一名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与马超的专业八竿子打不着一处去!夫妻开始摸索出了合作的方法,据骆春颖说:“他说添什么字,我就敲上几个字,他说怎么操作,我就怎么操作。”计算机的专业名词由马超一个字母一个字母说,妻子在电脑上拼写,马超非常细心,妻子敲的每一个字符他都会一点点看着。查找参考资料的时候马超会告诉她打开哪些网站,骆春颖打开后把笔记本挪到他面前给他看。
4、这样的合作每次都不能进行太久,因为一旦过久,马超就会因为体位性低血压而昏厥,骆春颖就每次观察马超的脸色,如果出现嘴唇发白现象就马上停下来给他吸氧,休息一段时间再进行修改。经过四个月的论文修改,马超终于可以参加答辩了!
年纪轻轻的博士,意味着前途无量,他为何高位截瘫?在公众的关注后,揭开了励志故事背后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他竟然是被人打瘫痪的,还是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事,着实让人感动痛心!
1、2018年4月12日的凌晨,马超一人驾车去机场接自己的父亲。在机场临时国道上,拥堵了很多车辆。在马超行驶过程中,有两辆车强行插道想超车。 马超平常为人不爱相争,便让第一辆车插入。马超担心凌晨天气寒冷会让父亲着凉,便没有给第二辆车让道,谁知就这样一个小举动,让马超遭遇了一场足以改变他人生的“飞来横祸”!
2、第二辆要插道的车上有一男一女,男子叫做吴某宇,吴某宇见马超没有让道,便下车敲了马超的车窗,但是马超没有理睬。见状,吴光宇就直接拽开马超的车门,将马超强行拖拽并且进行谩骂。 作为高校教师的马超本是一介文弱书生,而且有急事在身不想过多纠缠,就准备转身回车上。但是吴光宇见马超毫无回应,就更加变本加厉开始进行殴打,对马超的后背和颈椎进行重击,马超最终倒地不起。
3、事发后马超被120急救车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高位截瘫,除了眼珠嘴巴能自主活动,胸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 经过这一场意外,马超成为了一个高位截瘫的病人。吴某宇被当地警方拘留后,其亲属来医院看望马超,希望此事和解。马超的爱人说只要丈夫好起来就可以,只要给我手术费医疗费。和解也不知道丈夫可以恢复到什么程度。可最终殴打者及其家属支付三万元后,就拒绝了再支付医疗费用,也不露面了!
4、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一个温馨的小家已经付出了所有。据马超妻子骆春颖说,当时的手术费用就要十多万,后期的康复治疗和医药费已经花费了近五十万元。殴打者家属给的三万元属实是杯水车薪!学校方面也给了巨大的帮助,在马超住在重症监护室时,校领导给了他们十万元学校的借款,救了马超的命。在马超得知妻子发起众筹时,表示拒绝,他说学生都不挣钱,不能给他们添麻烦。
说实话,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索赔都比较难。如故意伤害、盗窃、之类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三无人员,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此案中吴某宇有正当工作,就好办一些。
1、双方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经鉴定,马超博士的伤情已属于重伤,打人者吴某宇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马超博士可以给打人者出具谅解书,让他得到从宽处罚,这是两好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虽不用交纳诉讼费,按照“先民后刑”的原则,民事案件会在刑事案件之前审理,这样就比单独起诉节省时间。但是这种诉讼,在赔偿范围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赔偿物质损失,不能涉及到精神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说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可争取最大利益。对于精神赔偿之类的,可以争取,因为各地法院判决准则不尽相同。
对于打人者,我们不进行过多评论了,这样可能有利于他们纠纷解决。说说马超博士吧!一个博士生,虽然高位截瘫,但是他不甘心人生从此只能与床为伴,他要做一个有价值的人,在学校、导师、妻子的帮助下,不惧昏厥、查找资料的困苦,一路与死神作斗争,终成博士!这一身残志坚的精神始终鼓舞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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