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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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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去匆匆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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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情境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引入或创设具有一定情绪色彩的、以形象为主体的生动具体的场景,以引起学生一定的态度体验,从而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并使学生的心理机能能得到发展的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激发学生的情感。情境教学,是在对社会和生活进一步提炼和加工后才影响于学生的。本论文主要研究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论文摘要: 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引入情境教学法可以培养和开发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综合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效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动力。对法律实践教学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法学教学中正确应用情境教学法将会有效地提高法学教学的质量和适应法学教育的发展。

论文关键词: 情境教学法 法学教育 构建 应用 创新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现代法学教育旨在培养专业化、宽口径、复合型法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教学计划和教学模式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对此,法学教育者必须清楚地认识,时刻关注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理清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注重研究如何运用良好适当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实践教学无疑是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它能培养和开发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综合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有效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动力。

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反思

“教学方法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采用讲授法,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同时有一些课堂提问、疑难解答、阅读辅导、论文写作指导等,基本是老师讲什么,学生听什么,把法学教育权当是基础理论和学术教育。在法学教育日趋职业化的今天,我们需要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反思,对它存在的弊端进行充分的认识。

1.传统教学方法造成了教与学的惰性无论是法学教师还是学生,都已习惯了长期形成的老师灌学生听的模式,这种方式相对简单,教师依靠一份教案承担了全部的课堂讲授,学生做得更多的事情就是埋头快速地抄笔记,在匆忙的记录中无暇去思考,做到的只是把知识留在本子上,久而久之学生认为自己的角色就是听,有的甚至都懒得听,无参与感,失去了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重视平常的课堂面授,学习能力很难真正提高。而教者只管自己讲,学生听了多少不关己;会使老师认为现在的学生轻视学习,讲再多的知识也没用的认识,从而导致教师对教学内容不进行深入探究,对教学改革不进行全面研究以及可能会引起教学态度的懈怠。这种教与学的不良现象将影响着法学教师与学生的进步,也会妨碍法学教育的革新。

2.传统教学方法与法律职业化相分离。忽略了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的培养对传统教学方法的过度依赖造成了法学教育重知识、轻能力的后果,学生们观察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难以得到快速提升。翻而法律问题都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一种系统的法律职业能力去解决,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应着眼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也只有密切同实践相结合,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有可能。法学是立足于社会现实的科学,而不是纯粹的规范科学,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的培养,做到职业伦理教育和职业技巧教育并重。

3.传统的教学方法制约学生职业能力的养成,成为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内因传统教学方法中侧重理论知识,学生几乎没有实践的机会,对司法实践不了解,很难做到学以致用,进入社会发现理论与实务脱节,缺乏基本的实际运用能力。进入实务部门不能马上处理各类法律事务,适应期过长,从而加剧了法科毕业生求职难的问题。

针对传统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迫切要求我们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改变以理解法律概念,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学模式,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重点培养和开发学生自己消化知识的能力,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综合判断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为此,需要一系列的教学改革,高度重视课堂教学,而情境式教学方法的引入将是改变和影响课堂教学,提高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重要路径。

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构建

1.情境教学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在法学教育中运用情境教学法就是要营造一个适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让学生在此扮演具体的角色,实施具体的行为,参与处理具体的模拟事件,通过生动具体的情境或亲身经历,使学生学会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思考问题,使学生学到许多重要的、无法从抽象的案例分析和传统教学中学到的技巧。

情境教学是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及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

2.情境教学法对法律实践教学的意义情境教学法使学生从平面、书面接触法律转向立体运用法律,充满形象感和实用性,在法学教育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增加了课堂教学的吸引力,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更具探索精神。情境教学法改变了以往过多的阐述理论,法条枯燥无味的现象,在教师和学生的配合下模拟出各种情境,形象地显现了法律事件或行为,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把枯燥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解决中;把一些法学理论带到具体案例中去学习;学生可以在情景模拟中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的角度思考,在多样性的思考中获得多重的收获。可以使学生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还有法官的法、当事人的法、社会的法等等。这样既丰富了课堂教学内容也使教学方式更具活力,学生可参与其中进行实际操作,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通过亲身的实践和处理,激发了学生法律学习和探讨的热情。

(2)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了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认可。传统的教学方法极易使人们形成对法律认识的错误心态:一是法律工具主义,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无非就是管理与统治的工具,人们服从法律是被动的、强制的。认为权大于法,法律是给无权的人制定的,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法律虚无主义无视法律的存在,依然我行我素,不以法律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削弱了法律的尊严。 “ 通过情境教学可以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理论,提高学生的法律信仰,认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保证,懂得用法律规范行为、用法律解决问题;明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有效保证。

(3)为学生构筑了理论与实务相联系的桥梁,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法学的学习中,除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外。更重要的是学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引入情境教学法后,把社会的现实问题,学生知道的具体事例引入课堂,让学生参与其中承担角色,演绎过程,进行实际的法律应对和处理。使学生学习了基础理论后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做到了真正的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不仅丰富了学生法学基础知识,也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4)培养和锻炼了法律思维方式,提高了法学教师的人格魅力。法律思维方式是指依赖法律的基础原理、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法律精神,思考、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习惯和思维取向。一个人是否习惯于法律思维方式是和他的法律素养、对法律价值认可的程度有关的。情境教学法为学生提供了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和可能,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增强了学生的法律信仰。由于新的教学方法引入,增加了教与学的互动,增强了师生间的配合,融洽了师生关系。提高了教师课堂教学活动的主动性,、教师用自己较高的专业理论探索精神影响着学生,提高了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得了学生更多的尊敬与爱戴,为法学课堂教学提供了良好的氛围。

情境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法学学科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课堂教学中既要为学生提供了解法律实务的必备知识,同时又需要培养学生判断、评价、分析法律事件的思维能力。为了让学生联系实际,身临其境地解决实际案例,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情境教学法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1.选定主题.

创设情境情境教学法的重心是要提供学生建构和应用知识的机会。在法学课堂教学中,并非所有的内容都需要或适合采用情境教学。由于课时及教学内容的限制,教师应进行选择,实务性很强或技能性很高的内容可以通过创设情境来进行教学。法律情境的创设方式很多:可以由教师单方面、师生配合设置或学生单方面进行剧情表演;可以放视频短片或展示图片资料等。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注意情境的设计必须贴近学生的生活,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贴近教学目标,从学生的能力和兴趣人手,结合学生的社会生活经验,使其自然融人情境之中,这样更具感染力,启发性,更易引起学生的共鸣,产生心灵的震动,加深对法律精神的理解。

2.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情境创设中。

教师的角色只是一个导演,按惯性思维引导学生走进情境,再把他们推出来。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把学生看成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当学生真正发挥其主体性时,教育才会取得成效。坚持学生在情境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从主体的选择、方案的规划,案情的设计、课堂的互动表演和分析,学习结果的总结,都要强调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在充分达到教学目的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组织策划能力及团队精神。

3.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首先,在导入上。

教师精彩有趣且具启发性的引导使学生明确每个情境所必须包含的专业知识点,是学生很快进入学习状态,调动学生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其次,在课堂情境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记录,控制创设情境的发展,使其不偏离教学目的的轨道,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讨论。最后,在课堂情境表演结束后,教师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总结,使学生把课本知识转化为自己的知识。教师要根据课程要求,对学生在情境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得失进行点评,对学生实践性角度问题的解决方法和职业知识、技能运用进行总结和提升。

4.情境反馈。

巩固提高情境反馈主要是要求一次情景教学后,要求学生除了在课堂总结外,还要求学生写出体会、感受,以便交流和探讨。这样可以加强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建立正确的法律知识体系;还可以深化学生对法的精神和价值的认识,认真体会法律所讲的公正与公平,树立对法的高度责任心和信任依赖感。

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多元化,我们确立多元的培养目标体系,因此要求引入以法律职业训练为核心的实践教学方法,情境教学通过典型材料,创设特定环境,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知识再生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教师的有效引导下,一定会满足法律人才多元化需求的。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26 .

[2]薛刚凌,李媛.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I].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105.

[3]胡玉鸿.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叫.法学,2001(9).

[4]袁振国.'-3代教育学f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5]王丽萍.成人教育中尚法理念培育实践探讨[U].中国成人教育,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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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冰帝

法学专业论文提纲

提纲有助于将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能够合理、恰当地安排材料的各自归宿和主次详略。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学专业论文提纲,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理论途释

(一)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之界定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内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种类及特征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构成

1.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概念

2.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成

(三)构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1.域外辩护律师基本执业权利及其保障

2.域外辩护律师执业的保障性权利

(二)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

1.司法审查制度

2.程序性裁判机制

(三)域外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启示

1.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比较充分

2.赋予辩护律师执业豁免权

3.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配套制度

三、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实证分析

(―)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

1.立法现状

2.司法实践现状

(二)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宪法》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缺失

2.立法规定过于笼统

3.《刑法》第306条的羁绊

4.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救济

5.法律职业共同体缺失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的若干构想

(―)建议废除《刑法》306条

(二)完善辩护律师执业豁免制度

(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转换制度

(四)建立刑事司法审查制度

(五)探索建立以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的争议解决机制

(六)强化律师行业自身维权机制

(七)完 骞 侵犯辩护律师权利的程序性制裁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1.公诉权的内涵

2.公诉权的性质定位

(二)审判权的性质与特征

1.审判权的性质

2.审判权的特征

(三)权力制约理论的内容及“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1.权力制约理论概述

2.“制约”与“监督”的辨析

3.审判权与公诉权进行相互制约的必要性

二、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的内容

(一)公诉权对审判权制约的`内容

1.启动审判程序

2.公诉变更权制度

3.量刑建议权制度

4.抗诉权制度

(二)审判权对公诉权制约的内容

1.审判权对公诉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

2.公诉审査机制

3.公诉变更审查机制

4.抗诉撤回制约机制

三、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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