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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遥望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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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爱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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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解决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个新思想,是前人未曾说过的,是社会主义学说和理论的新发展。 (1)“一国两制”构想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原则性。1986年9月,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记者迈克·华莱士在采访邓小平时问道:“台湾有什么必要同大陆统一?”邓小平说:“这首先是个民族问题,民族的感情问题。凡是中华民族的子孙,都希望中国能统一,分裂总是违背民族意志的。其次,只要台湾不同大陆统一,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地位是没有保障的,不知道哪一天又被别人拿去了。”国家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有着共同的血缘、共同的生活习尚、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心理素质,有愿意维系在一起的民族感情,这是任何力量都不能分割的。实现祖国统一,是海峡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 (*#2)“一国两制”构想充分尊重台湾的历史和现实。几十年来,海峡两岸尚未统一的状态,给整个中华民族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如果再动干戈,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必将带来更多的伤害和不幸。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中国政府是不会轻易使用武力的。由于台湾和大陆分离的时间比较长,台湾同胞对大陆的政治经济制度缺乏了解,他们有久已形成的自己的一套生活方式。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尊重台湾的现实,尊重台湾同胞的愿望和选择,提出了现行生活方式不变。几十年来,台湾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台湾的政治前途未卜,人心不稳,影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台湾地狭人密,资源匮乏,市场有限。从这种现实出发,用“一国两制”的构想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统一,对台湾是十分有利的。台湾可以依托大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经济会发展更快,稳定繁荣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3)“一国两制”构想考虑到国际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台湾问题始终是中美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障碍。邓小平说,如果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不仅解决了中国的统一,美国利益也不致受损害。一旦通过和平共处的办法解决了台湾问题,这个热点也就消失了,这对太平洋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也是一件很好的事情。而香港被英国统治了一个半世纪,英国在香港拥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同时香港又是国际金融中心,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在那里有大量的投资,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首先涉及到的是中英关系,其次还有中国和世界不少发达国家的关系问题,处理不好,同样给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影响。邓小平说,采用和平方式解决香港问题,就必须既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也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英国的实际情况,就是说,我们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使三方面都能接受。如果用社会主义来统一,做不到三方面都能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即使不发生武力冲突,香港也将成为一个萧条的香港,后遗症很多的香港,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香港。所以,就香港问题而言,三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保留自由港和金融中心的地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当年,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没有先例的天才创造,为香港特殊的历史环境提供了富有想象力的答案。董建华评述说:“‘一国两制’方针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野和思维,是代表12亿中国人对当代世界作出的伟大贡献之一。” (*#4)“一国两制”构想是对和平共处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的指导原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公认的处理国与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邓小平说,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当今世界,在新技术革命的浪潮的推动下,各国经济互相联系、相互依赖的程度日趋加深,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的两大主题。尽管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斗争依然存在,但用和平的、对话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大大加强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完全可以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所以,邓小平说:“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一国两制”的构想,顺应了世界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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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鱼0303

简单说一下:关键词:创举、繁荣、稳定、统一、主权1、英国有意归还香港,香港的租期也即将结束,在邓的谈判下,同意无条件归还香港,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打消反对归还者的念头,创举的创造了一国两制的方针,是国际前所未有的。2、香港再回归后继续保持了繁荣与稳定,且成功度过了97金融危机,为和平、妥善解决澳门以及台湾回归作出了表率;3、随即澳门回归也采用了一国两制,延续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是又一个一国两制成功实现的案例;4、香港、澳门回归后的事实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方针是正确的,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的,这为两岸和平统一树立了光辉的典范。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以后的发展充分证明,“一国两制”已经首先在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人们有更加充分的理由相信,“一国两制”同样可以成为解决台湾问题的最佳方式。在香港回归中国五周年之际,曾经直接参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英国前副首相杰弗里·豪在接见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一国两制”方针是史无前例的惊人之举,在解决香港问题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过去的五年里,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并没有改变,人们尊重法制和司法独立,香港特区政府也重视民主。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五年来的事实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得到成功实施,并为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人们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对台湾同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从中理解了“一国两制”的精神和益处,近年来台湾同胞中认同“一国两制”的人数明显上升就是最好的证明。 参考文献(《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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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希很爱小希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具体来说,“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有十个方面内容。(1)一个中国。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2)两制并存。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3)高度自治。祖国完全统一后,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高度自治权。(4)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5)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6)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7)积极促进两岸“三通”和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8)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9)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10)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面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构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的统一问题。第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第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体现了既坚持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坚定性,也体现了照顾历史实际和现实可能的策略灵活性,避免了武力统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第四,“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有利于争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和平的国际环境与国内环境。第五,“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为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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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钔釺唫

“一国两制”实施中的若干宪法问题浅析1997年7月香港回归,特别行政区成立,“一国两制”开始真正实施。两年多来,总的来说,“一国两制”和相应的两部宪法性特别法即香港和澳门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注:对两部基本法在整个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性,历来有不同的看法。大多数学者主张两部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属于基本法律。但是我认为这不足以描述两部基本法的特殊性,因此我原来把他们定性为“宪法特别法”。在编辑本文时,童之伟先生提出最好叫做“宪法性特别法”。我觉得这个定性非常恰当。)的运作是很成功的,当然也产生了一些宪法和法律上的难题,这篇文章将就这个题目展开论述,探讨“一国两制”在实施中给中国宪法的理论和实践提出的一些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主要是“一国两制”之下的法律解释问题、违宪审查问题和宪法在特区的适用问题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一、“一国两制”实施中的宪法和法律解释问题在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中国宪法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该说处理起来都不难,只需给特别行政区例外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即可。但是在法律解释问题上,中国宪法遇到了真正的挑战,“一国”和“两制”如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是对两地法律界专业技能的真正考验。(一)两地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中国宪法把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即“立法解释”制度。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最终的权威解释,不仅一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和执行,而且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必须依据有关解释来判案。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疑问,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解释,这种解释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种司法解释其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这种解释不得违背法律、法令的原意。相对于立法解释来说,司法解释是辅助性的,前者是主要的。(注:参见张志铭:《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页。)尽管如此,立法解释在中国运用得并不多,宪法性的解释更是鲜有。但是,在“一国两制”下,宪法性的解释却被频繁地运用。这是我国宪政制度很大的发展。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院。在这种制度下,法律制定出来后,立法机关就不再有发言权,法律的命运就掌握在法院的手里。由于实行严格的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如果需要解释法律,是不会征求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意见的。如果立法机关对法院的解释有意见,可以修改乃至废除或重新制定有关法律,而不会解释法律。这就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释制度。尽管在英国统治之下,香港的法院所享有的法律解释权是有限的,但是,其基本精神与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制度是一样的。基于香港特殊的情况,回归后,这种法律解释制度被保留下来了。这里探讨一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问题。(二)“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我国又有大陆法的传统,然而基本法的实施却是在实行普通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处理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时,立法者面临两难的境地,既要考虑到中国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又要考虑香港普通法体制下的法律解释制度。最后折衷的结果就是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即根据宪法的规定,像中国所有其他法律一样,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就与内地的法律解释制度统一起来,体现了“一国”的要求。同时也保留香港普通法下的法律解释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解释基本法的条款。但如果要解释 的条款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那么香港特区法院在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可见这是精心设计的很特别的法律解释制度,它把内地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制度和香港由法院解释法律的制度融合在一起了,从而同时满足了“一国”和“两制”的要求。(三)“6月26日解释”的个案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年6月26日应国务院的提议,第一次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了解释。其起因是香港特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案件所作的判决的内容与香港特区政府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理解不同。特区政府认为,由于终审法院的有关判决涉及应如何理解基本法的原则性问题,而内地居民进入香港的管理办法还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因此,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最终解决了有关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以后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注: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6月27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1999年1月29日对有关案件判决的有关诉讼当事人所获得的香港特区居留权。即这种解释不影响案件双方当事人根据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和义务,不溯及既往,只对将来发生的事有效力。因此不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推翻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判决。在普通法体制下,法院的判决可以成为先例,法院以后在处理同类案件时要遵循先前的判决,这就是“遵循先例”原则。但是如果立法机关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制定或修改了法律,改变了法院通过自己的判决就有关问题所确定的制度原则,那么法院以后处理同类案件就必须遵守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的法律。这也是普通法的原则,即“制定法优于判例法”的原则,立法取代判例的情况可以发生在任何普通法地区和国家。(注:Peter,Wesley-Smith:The Sources of Hong Kong,Law,Hong Kong University .)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要求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无论在大陆法体制下或者普通法体制下,都应该被视为是正常现象。(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行为的性质分析也许有人会说全人大常委会在这里不是立法或者修改法律,而是解释法律。然而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不为普通法地区所熟悉,生活在普通法之下的人们对此是没有认识的。实际上1996年和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籍法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就是内地立法解释很好的例子,但是并没有人对这个立法解释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注: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采取灵活办法,圆满解决了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带来的难题。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对澳门回归后澳门居民的国籍问题也作出了类似的特别安排。)转贴于 酷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港报:香港新设对台组织 可显一国两制垂范意义2010年04月01日 11: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1日电 香港《文汇报》1日刊出社评说,“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成立,形成港台关系发展的稳定机制。港台加强合作交流,为两岸交往提供先行先试经验,不仅符合港台利益,更可充分利用“一国两制”优势,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方面发挥特殊作用,彰显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率先垂范的意义。文章摘编如下: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成立“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及由香港工商界和在港台商组成的“香港-台湾商贸合作委员会”,与台湾的“台港经济文化合作策进会”及旗下的“经济合作委员会”作对口,就港台两地经贸旅游等合作展开交流,并在官方授权下与“策进会”就个别公共政策事务签订合作备忘录。主要由特区政府官员组成的“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的成立,是港台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不仅为双方高层官员的磋商互访建构平台,形成港台关系发展的稳定机制,减少因台湾政局变化而对港台关系产生震荡,更可充分利用“一国两制”的优势,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方面发挥特殊作用。港台应借助“协进会”和“策进会”加强交流,加快磋商签署具体的经贸合作协议,推进港台关系的实质进展。“协进会”虽然为非官方组织,但主要由特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官员组成,财政司司长和行政会议成员分别担任荣誉主席和主席,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更直接负责秘书处的工作,并由特区政府提供资源支持和推动工作的开展。“协进会”高规格的设置,相信台湾“策进会”亦会做出相应安排,港台官员的沟通交流必然因而更加频密畅顺,可以直接协商处理具体业务,推动港台关系的全面发展。回归后,港台关系已成为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的成立,反映中央支持港台关系加快发展。港台的历史渊源、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相近,民间传统交往密切,港台加强合作交流,为两岸交往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不仅符合港台各自的利益,更可彰显香港实践“一国两制”率先垂范的意义。港台分别成立两会,建立了高层次的对口机构,除了定期举行双方官员交流接触,增进互信了解之外,更重要的是尽快筹划磋商两地经贸合作协议,签订包括港台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开放航权、逐步实现港台互免签注等互利协议,通过开展多方面的具体合作,让双方尽早分享到加强交流的实质利益,双方民众对港台关系发展更是乐观其成。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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