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宜家装饰
包括提问附文在内,大致说几点,而后详述。【一】杨文广妻举例实属荒诞;【二】宋代并未完全禁止异族通婚;【三】包括混血(土生番客)、久居(多代番客)在内,宋代并未归入户籍,都属于异族;
【详述】宋承唐制很多,但提问举例的杨文广妻为鲜卑人并不合适。宋初,有著名军事将领慕容延钊,山西太原人,无论其人祖上是否鲜卑,所涉及的已经是隋唐时期的归化。并且杨文广也同样是山西太原人,两者之间关系不太好说。
之后不妨从《唐律·卫禁篇》看起:
简单而言,可以看出唐代将汉族妇女作为一种资源控制,或者其作用有些类如母鸽子,用以吸引异族男性内附。但当时朝野虽然并不看好汉胡通婚,可仍然允许嫁娶,因此史书中有记载“蕃僚与华人杂居,相婚嫁。”并非绝对不通婚。而之后在宋代太宗时期,则有“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蕃户不得与汉人通婚”等多次诏令。
然而查看宋代记载仍可发现:
这可以看出番客与宋代宗室女通婚涉及到了钻漏洞,而且他的姓氏和其职务或许能证明,从外表难以看出这位刘姓异族的血统。
然而涉及“混血、户籍”等问题时,不难发现,唐宋蕃坊存在的异族定居现象,因为蕃长司得到了有效控制,番客无分混血久居,在涉及罪行时,轻者直送蕃坊,由蕃长处断。唯有重罪才交由中国官府处理。
这即说明,作为混血儿、土生蕃客、多代番客可以长年在中国生活,但居住地有限定,而日常生活则不被中国官府归籍管理。那么谈地位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他们并未被认可,而是作为海外、番客、舶来这些已知事实的延续被记录了下来。
因此,在刘姓人娶宗女且死后无子的情况下,因争分家产,朝廷才“方悟”他仍是夷部(蕃夷部)。
垚垚姐姐。
高丽贡女制度是元代特殊的文化现象,是高丽王国以一种制度化的形式大量向元帝国献纳本国女子供通婚或役使的国家行为,是元代统治者强权政治、实施民族压迫的一种手段。由于资料匮乏,此前国内没有学者做过专门研究,更未见一篇论文;就是朝、韩学者也很少谈及。2003年8月由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喜蕾博士的专著《元代高丽贡女制度研究》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该书钩沉历史,发凡疏证,在学术探讨和研究方法上都有独特的价值。 在学术探讨方面:第一,该书综合分析了元代初期的社会历史,还原了大批高丽贡女出现及高丽贡女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以联姻关系构建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古来如此。蒙古汗国在实现了对中亚、西亚的军事攻掠后,把视线转向东方。为了集中力量与占据江南富庶地区的南宋政权较量,必须建立庞大的后方基地。在北方,蒙古在灭亡了金、西夏以后,朝鲜半岛的稳定对其至关重要。高丽王国虽小,但依山傍海,蒙古曾对其用兵二十余年仍未能将其占领。为了发动对南宋的战争,忽必烈对高丽采取怀柔政策。至元十一年(1274)忽必烈将亲生女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嫁给高丽元宗子。同年,即位为忠烈王,元公主为高丽王妃。自13世纪中晚期起至14世纪中后期八十余年的时间里,先后有八位蒙古公主下嫁到高丽。而高丽元宗借助蒙古势力平息了王室内乱,重掌了王权,为了不使高丽成为蒙古新的行省,元宗也被迫接受了政治联姻。该书认为,高丽贡女制度是在蒙古对高丽久取不得,高丽王室为避免亡国灭种而不得不做出决断的情况下产生的。第二,该书廓清了高丽贡女制度确立、发展、转折、衰落的过程,揭示了贡女制度的实质。自1275年起的六十余年里,高丽王国向元帝国献纳宗室女、贵族之女乃至贫民之女仅高丽正史记载就有五十多次,人数众多,形成一种献纳本国女子的“贡女制度”。除了蒙古汗廷与高丽王室的联姻,元朝整个统治集团内部乃至民间都在大规模求娶高丽女,原因是蒙古连年发动战争,人口缺乏,为了安抚南宋归附的军人急需大量妇女,而高丽女性由于具备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又深受汉文化影响,成为蒙古统治者索取的首选对象。起初,高丽向元朝献纳的女性多为闾井、逆贼之女,后来献纳的高丽女性的出身、地位不断提升,变为寡妇、处女。自元代权臣阿合马求娶高丽美女并且“非名族,不受”开始,高丽王公大臣显贵之女进入元朝上层社会。随着元朝对高丽掠夺和政治控制的步步加深,高丽也被迫设“结婚都监”,专门负责向元朝贡女事务,以后又下“始嫁的禁令”,搜索寡妇、处女为元归附军之妻,并把“寡妇处女推考别监”改为“归附军行聘别监”,把专管贡女事宜的机构职能化、制度化。高丽贡女制度推行了百余年,1335年,元朝御使台“申赐禁之”,然而,贡女制度的余波一直延续到明朝。该书通过大量史实概括出高丽贡女制度的实质是元王朝控制高丽王朝的一种措施和强权政治,是实行民族压迫政策的手段。第三,该书揭示了贡女制度对朝鲜半岛及元朝社会的影响。近百年的贡女制度给高丽和元朝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使高丽“生女或不欲举,年长者不敢适,人愤怨感伤,无所申诉”。而带给元朝社会的不仅是在民间出现了“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北人女使,必得高丽女童”的现象,而且,在朝廷内形成了高丽宦官与高丽贡女两股势力结合并左右朝政的局面。该书不仅大量反映了进入元朝上层社会和平民社会的高丽女性的身世、地位,还专辟一章,论述元朝宫廷中的高丽宫女与后妃及元宫中高丽贡女群的后援———高丽宦官。在中国历史上宦官专权的现象十分突出,然而正史中有关元代宦官政治势力的影响却很少有记载。该书的研究表明,元朝宫廷之中不仅存在着人数众多、实力强大的宦官政治集团,而且,这股势力还延伸到海外。高丽贡奉入元的宦官们,不仅直接参与元朝的政治活动,大权在握,而且为“汉、南阉人所未及”,形成一股盘踞在元朝中央、无所不在的强大政治势力,高丽国“每有奏请,必赖其力”,势力之大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第四,该书汇集了大量有关研究元代高丽贡女制度及其元代与朝鲜半岛交往的历史资料,取得了开创性成果。作者精心编制的几个表格可以说是该书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作者以《高丽史》、《高丽史节要》、《元史》为主要依据,广泛搜集史料,编制了《元代高丽贡女年表》。该表汇总了1231-1362年记载高丽贡女的资料、贡女人数并进行了一些统计分析。据该表保守的统计,元朝向高丽提出贡女要求25次,高丽主动献纳贡女32次,贡女达1479人,而出身高丽显贵人家的贡女还要带来随侍、婢女,其数量之多可想而知。该书对入元时间存在疑问的高丽贡女以“高丽贡女入元疑年考”的形式加以考辨,附录于正文后。这两部分内容使分散在各种史书间的关于高丽贡女的资料形成了较为可信的历史脉络。另外,其《高丽贡宦活动与在元高丽宦官活动览要表》收录了1300-1391年间有明确时间记载的高丽贡宦与在元高丽宦官活动的史料,为人们了解元代高丽宦官的情况提供了直接、可信的资料。书中还有《蒙古公主与高丽王、高丽沈王联姻关系表》、《蒙古诸王与高丽贡女联姻表》、《高丽贡女与元朝各民族官僚婚姻关系一览表》等。通过这些表格,读者便可通览百余年间高丽贡女制度的基本脉络。该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不仅是蒙古民族、高丽民族,它还从纷繁的史书记载中搜集了高丽贡女与元朝各民族官僚通婚的个案,通过这些个案分析,提供了民族学信息:大量的高丽贡女进入元朝,除与蒙古族通婚外,还与回回、畏兀儿、吐蕃、钦察等多个民族通婚。 2007-1-13 13:12 回复 中国驻朝巡检司 0位粉丝 2楼书中有一个高丽贡女婚配侨居元朝的印度马八儿王子并由此引发马八儿遣使高丽与之交往的个案,揭示了这种族际婚姻的地域空间的拓展,为民族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内容。该书虽然只是一些个案介绍,但可以启迪后来者循着这一线索进一步探索其中的民族学意义。以上几点,可以彰显《元代高丽贡女制度研究》一书的学术价值。在研究方法方面,该书采用历史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相结合的方法,多视角、多层面地阐释了高丽贡女制度的文化内涵,拓宽了文化人类学研究的视野。作者没有把高丽贡女制度研究作为一个纯史学课题来对待,而是从更广阔的视角引入了历史民族学或称历史人类学的概念,即以“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族群及其文化为研究对象”,借助阐释人类学(InterpretiveAnthropology)的理论,在大量搜集历史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使研究围绕文化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文化因素即特殊的女性群体的文化展开,以占全书六分之一的篇幅对元代高丽贡女制度进行了文化阐释。作者分析了元代高丽贡女制度形成的文化背景, 着重探索了高丽贡女入元后所经历的身份同化、语言同化、生活习俗同化、宗教同化等过程,以及由此给元朝社会带来的观念、制度、宗教、饮食、服饰、艺术、工艺等影响和文化变迁。该书全面展示了以高丽文化为母体文化的高丽贡女群体与蒙古游牧文化、西域伊斯兰文化等各种民族文化的碰撞、对接和融合所产生的新的文化现象,归纳了贡女制度的文化属性。这也是该书最具特色的一点。另外,撇开该书将“贡女制度”作为政治行为的本质所做的研究,它还深入探讨了文化人类学中很少有人涉足的一个分支———女性文化人类学。该书选取了从元代宫廷到市井一群特殊女性并描述了她们的生活图景:高丽贡女一般深受儒家文化影响,恪守“三从四德”,且能歌善舞,有茶艺、烹饪技艺。少数嫁入元贵族官宦家的高丽贡女一般出身高贵,在元朝官宦家庭中也相应受到礼遇。另有个别贡女因机遇与天赋而改变了卑微的地位,如顺帝皇后奇氏因以绝妙的茶艺受到顺帝宠幸从宫女升至皇后。而大部分高丽贡女则作为国家贡品,是元朝蒙古及其他各族官僚享乐的工具。年轻时因“婉媚、善事人”取悦于人而偷生,年老色衰或心灰绝望又不能返回故乡只好皈依佛门,有的在夫死后还要被强迫转房,等等。通过对这些女性命运的关注,运用文化人类学理论,深入研究这些女性的文化特征,作者得出的结论是:(1)尽管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在女性观、婚姻观上存在差异,但无论蒙古的族外婚、抢婚、收继婚还是农耕民族的媒妁婚,封建社会婚姻中的女性总是处于被动、受伤害的地位。高丽贡女的命运自不必说,忽必烈为了笼络高丽国王,不惜葬送亲生女儿的青春幸福,将16岁的忽都鲁揭里迷失公主嫁给年近五旬的高丽王子的事实更能反映封建社会女性的悲剧命运。(2)特殊女性群体在挽救国家、民族危亡的关键时刻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也能够带来文化上的变革,开展特殊女性群体的研究能拓宽文化人类学的研究领域。进入元朝宫廷或官僚家庭中的高丽贡女,直接或间接地承担了平衡元朝与高丽王国国家关系的政治功能。无论出于个人感情、民族感情还是家族利益,每当高丽面临宗主国的灭国威胁时,她们总能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以及与帝王朝夕相伴的便利条件,施加有效的政治影响。同时,她们的饮食起居、服饰、语言、歌舞、技艺等异族文化也在宫廷和上流社会形成一种亚文化并逐渐扩散开来。客观地说,高丽贡女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承载的文化含量十分广泛,该书只是做了一些有限的研究,这其中有许多客观原因读者是可以理解的,如没有亲赴朝、韩两国进行调查等。愿这种遗憾能在未来的研究中得以弥补,我们期待着有更多的学者参与进来,对这一问题做更深入的研究
瓜的小妞
我们知道,宋朝的江山是不完整的.宋从开国以来,就受北方民族的威胁,与其并立的政权就有辽,金,西夏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因而这样的社会背景反映在宋代的婚姻制度上就是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也就是禁止族际婚.这也是宋代民族矛盾突出的重要表现. 宋代禁止族际婚据《宋史·太宗本记》记载,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 年)八月的诏令为凭,这道诏令的内容是:"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值得注意的是,这道族际之间不得通婚的禁令不仅施行于西北沿边,而且在原则上适用于东南沿海.在这方面,朝廷身体力行,断绝了自汉唐以来与少数民族首领"和亲"的惯例.如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辽屯兵幽蓟,声言南下,并派遣大臣出使宋朝,在提出割地的同时,要求把宋公主嫁与辽兴宗之子.宋朝廷则宁肯增加岁币,也绝不实行和亲,结果"罢结婚之仪".但在北方的辽朝和金朝则均无此禁.辽开国初,辽太祖阿保机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上,便接受了谋臣韩绍芳的建议,实行"许婚"政策.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辽太宗又专门下诏:"契丹人接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后来,辽道宗为了对付境内各族人民的起义,才改变了这一政策,在大安十年(公元1094年)规定:"禁边民与蕃部为婚".[6]可是,这已经是辽朝末年的事情了.至于金朝,对于族际通婚,比辽朝放得更开.不仅从未禁止,而且予以提倡.大定十七年(公元1177年),金世宗为了防范在他统治下的契丹人民的反抗,曾经采取措施.鼓励契丹族"与女直人相为婚姻"[7]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四月,尚书省为了缓和迁移到中原地区的女真屯田户与当地汉族人民的矛盾,提出建议:"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为国家长久安宁之计."金章宗当即批准这项建议,鼓励族际之间"递相婚姻".由以上可知,女真族在金代是可以同汉族,又可以同契丹族通婚的.因而,在如何对待族际通婚的问题,宋朝同辽金等朝所推行的政策差别十分明显. 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以来,在婚姻问题上,都不曾明文限制过汉族与少数民族不能通婚.在汉,唐两代还大力提倡.从而减少了许多民族矛盾.但在宋朝,有了明文规定禁族际通婚,与其之前的所有朝代都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禁止族际通婚是宋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
百变珠珠侠may
从1206年成吉思汗建国直到1368年元惠宗(元顺帝)逃离大都,元朝从未立法禁止不同民族间通婚,不同民族间通婚非常频繁,关于蒙汉通婚例子很多,比如:
宋恭帝做了元世祖的驸马,元世祖嫡孙答剌麻八剌(元武宗和元仁宗之父)娶郭宝玉家族的女子做王妃。
山东益都行省长官李f大约在1236年娶了蒙古公主,她的身份是成吉思汗幼弟铁木格斡赤斤的嫡孙女,铁木格斡赤斤的嫡孙塔察儿的妹妹。
还有元朝后期云南行省的大理总管段功娶了元朝梁王的女儿阿盖公主。
关于宋恭帝和元朝公主,答剌麻八剌和郭氏女子,李f和元朝公主,段功和阿盖公主这四对婚姻,下面有具体的详细介绍,这里先介绍一些元朝某些大族蒙古色目与汉族通婚举例:
汪古马氏,答禄乃蛮氏及康里太禧奴等家族,皆是累世与汉族通婚姻。
关于元代色目雍古族诗人马祖常的家族渊源:
马祖常,马祖孝之高祖母为金太尉王明德之女,曾祖母白氏,祖母张氏可能皆为 *** ,母杨氏,为中书左右司郎中杨琰女,当为 *** ,而祖常之妻索氏,可能亦为 *** ,马氏家族至祖常可能与汉族已五世通婚。
答禄守礼,守恭之曾祖父(即与权之高祖父)抄思娶张氏,康里氏,祖父别的因为康里氏所生,但由张氏所养,张氏为代州石门良家子,别的因之妻梁氏,出身「大名贵族」,当出汉族士人门第,即守礼,守恭之祖母,其一孙女,亦即守礼,守恭之姊妹,嫁与同年进士,出身汴梁的赵期颐,可见答禄氏与汉族三世通婚。
太禧奴家族与汉族通婚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高祖燕真所娶为忽必烈所赐配高丽美人金长姬,属广义 *** ,曾祖不忽木娶寇氏,王氏,寇氏出身中山安喜儒士寇氏家族。太禧奴之祖父 *** 即为寇氏所生, *** 娶史氏,王氏,崔氏皆可能为 *** 。 *** 有五子,其中一子娶著名画家,都水庸田使松江任仁发(1254-1327)之女。现不知太禧奴为何人之子,若为此婚姻之结晶,则其家族与 *** 联姻业已长达四代。
总之,马氏,答禄氏及太禧奴家族与汉族累世联姻,可能是导致此三家族子弟连翩登第的一个原因。
元仁宗1313年下诏恢复科举,1315年第一次开科取士,每三年一次,直到1366年最后一次。中间因为元惠宗早期丞相伯颜擅权,执意废科举,1336年科举和1339年科举停办。 元朝举行了16次科举考试,一共录取进士1139人。(包括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和同进士出身)。国子学积分及格生员参加廷试录取正副榜284人,总计为1423人。
有人认为,元朝科举三年一考,是元朝对科举的不重视,其实不然,从宋英宗开始,科举考试都是三年一科,明清亦然。
元朝是第一个分民族进行考试的朝代,后来被清朝继承,清朝也分汉族和八旗。 元朝考试分蒙古色目为右榜,汉族为左榜,由于考试题均为汉文化考试,因此,蒙古色目参加科举考试,对于蒙古色目贵族的汉化起了一定作用。
元朝是一个比较注重门第的朝代,科举考试为打破门第观念,起了一定作用。许多布衣因此步入官宦。而这里面,许多蒙汉通婚的蒙古色目人,由于汉文化方面的便利,因此在蒙古色目考试中中榜。
元朝并不禁止异族通婚,而且立法加以规范。事实上,各族间通婚颇为频繁,而族际通婚不仅促进血缘融合,而且与蒙古,色目人的汉化具有密切关联。
蒙古,色目人与 *** 联姻常促成其家庭之汉化。嫁与异族的汉族妇女中,不少略谙诗书,往往遵循 *** 价值观念,督促子女读书习文。因而蒙古,色目家庭与汉族联姻与其在科举中的成败之间亦颇有关系。
自婚姻关系言之,甚多蒙古,色目进士的家族早已与汉族建立密切的通婚关系,嫁入蒙古,色目家庭的妇女不少来自汉族士人之家。这些汉族妇女往往知书识礼,对其子孙的文化取向及登科应举的动向具有重要影响。
泰定四年(1327年)进士哈剌台之曾祖母张氏为黄冈儒者张泰鲁之女。张氏女对其子孙影响颇大。苏天爵撰〈元故赠长葛县君张氏墓志铭〉说:
初,皇庆科举诏下,哈剌台甫十馀岁,县君(张氏)呼而教之曰:「我昔居父母家,岁时亲戚小儿来者,吾亲必祝之曰:『长大作状元!』自我为汝家妇,恒在军族,久不闻是言矣!幸今朝廷开设科举,汝能读书登高科,吾复何恨」於是悉资给之,俾从师受业。泰定三年(1326)策试进士,哈剌台果中第二甲第一人。
可见入嫔异族的汉族妇女常将唐宋以来中原盛行的「状元情结」灌输於其子弟。张氏孙男七人中,除哈剌台外,又有三人亦「治进士业」,应该都是受此 *** 婆婆的影响。总之,出身 *** 士族的妇女往往知书达礼,往往鼓励子孙读书应举,以求光大门楣。
根据统计,蒙古进士之母为汉族者占总人数的68。2%,妻子更高达71。4%,色目人通婚比例较低,母亲为汉族者为54。5%,妻子为汉族者则为50%,都在半数以上。
从社会观点来说,大多数进士是蒙古,色目族群中传统菁英家族的延伸。从文化观点来说,蒙古,色目进士则是其族群中汉化最深的一群。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
彝族婚俗是一部“活态”的婚姻发展史,是彝族人民婚姻的缔结,不仅是一家一户的个体行为,而且与整个家族、婚亲、邻居都有关系,是一个民族文化传播与接受的过程。其具有深
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导读】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我为您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供您参
若引用网站上的文章,也就是引用电子文献,方法如下: 一、参考文献的格式: [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
毕业论文常见的参考文献介绍 参考文献来源分类: 期刊文章-[J],普通图书、专着-[M],论文集、会议录-[C],学位论文-[D],规范、标准-[S],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