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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救灾、救援过程中发挥着比较大的作用。在非典时期,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就提到过这个问题。我们生活在无神论社会,这个传统已经非常深厚了。但是,当人们碰到巨大的灾难、碰见命运的无常的时候,仍然会非常本能地回落到宗教。一个正常的社会,宗教应该担当维持社会基础性秩序的功能,一个社会要有秩序,那秩序的基础就是安顿人的心灵,构建一个精神的秩序。胜任这个职能的,肯定是宗教,可能其他东西也有,但宗教是一个最关键的因素。理性的因素,是在宗教因素之后才可能涉及到的。尤其是发生这种较大灾难的时刻,宗教的作用会超过所有的世俗因素,不管是政府,还是一般的民间慈善公益机构。因为,它可以直接触及人的心灵。这次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看到,宗教组织是非常活跃的,只不过我们官方媒体都没有报道,只是报道了一些佛教、基督教组织捐款之类的消息。其实,在救灾现场,活跃着很多宗教组织。我听到比较多的是基督教的一些教会组织,现在仍然活跃在灾区从事救灾工作。面对灾难,宗教可以发挥多重作用,一重作用与一般公益组织相同,提供一些物质性帮助。但是,宗教组织除此之外,还可提供精神上的支援。这一点,不论政府还是民间公益组织都不具备,而对于受灾的民众来说,这却是一个最重要的需求。由此延伸到理论层面,基于自由主义立场如何看到宗教和自由社会的关系问题。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对于宗教与自由社会的关系,有非常恰当、精辟的分析。其基本看法是,一个自由社会是不能没有宗教的,离开了宗教的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离开了宗教,自由的秩序是不可能的。我觉得,这个看法被很多声称是自由主义者的人忽视了。他们恰恰做了与此相反的事情,一门心思摧毁宗教对社会的价值。他们中很多人还在充当社会丑恶势力的帮凶。这是以自由主义之名所从事的非常糟糕、非常阴暗的行径。自由主义当然是一个很伟大的思想传统,但是,自由主义也有一个黑暗的历史。自由主义试图消解宗教,实际上是把人还原到单纯肉体的层面,是一个物质的存在。这样解释自由主义,最终导致我们生活的世界完全物质主义化。现代性产生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与此有着深刻的联系,尤其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历史上,自由主义积极地反对宗教,而这与集权主义、专制主义异曲同工。在中国,如何看待宗教、如何看待传统,更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中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西方自由主义面临的完全不同。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是一个现代现象,19世纪以后才有现在看到的自由主义。西方形成宪政制度,形成一个好社会的基础性秩序的时候,发挥作用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套理念,宪政主义。这套理念在自由主义的历史叙事中被忽视了。英国的宪政主义者跟宗教有一个很复杂的关联,我们也可以看看,美国的立宪者是如何对待宗教的,他们是如何看待一个宗教对宪政秩序的价值。我觉得,自由主义应该放宽视野,探究西方在形成现在我们看到这样一套好社会所必需的优良制度体系时,宗教扮演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我们应该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因为现在中国面临的是构造这么一个几千年来一直梦想的优良秩序的问题。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立宪。那么,在立宪的过程中,宗教以及宗教组织,究竟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关于宗教与宪政的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我们在宪政结构里面怎么安排宗教。宪政制度要处理宗教和宗教权利问题、宗教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却是,在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宗教可以发挥什么作用?一个是宪政制度发生学中的宗教,再一个就是宪政结构里的宗教。在这两个问题中间,自由主义者更多的考虑了政教分离之类的宪政原则,而没有认真思考,在一个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在现代宪政秩序生成过程中,貌似保守的宗教,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确实值得我们认真去研究。下面来谈谈儒家或者儒教发挥社会作用的问题。近年来,在救灾的公益活动中,在我们所说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场景里面,儒家的表现大概是比较差的。基督教的表现是最活跃的,其次是佛教,尤其是现在,大陆很多佛教组织学习台湾的人间宗教,积极投身于社会自治事业之中。相对来说,儒家的表现是比较滞后的。这与现在所说的大陆儒家复兴形成了一个反差。一方面自己觉得在复兴,但是,当民众真正需要某些带有宗教情怀的关怀的时候,却看不到儒家的身影。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不知道我们儒家的朋友,将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想起两年前,我跟蒋庆在广东开会,争论过儒教问题。我的基本看法是,不管是考虑到当下的制度环境,还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儒教都应该走“社会化”的道路。它应该从参与、组织、领导社会自治开始做起。我们处在一个现代社会,尤其是处在中国这么一个具体的制度架构里,你去幻想和君王对话,或者是直接改造君王,既不恰当,也不可能。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在实践当中是不可行的。我觉得唯一可行、而且正当的做法,就是建立一个“人间儒教”,从民众生活的社区、从民众关心的领域开始,组织其具有儒家价值追求的自治组织,儒者在其中充当自治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大概是儒家真正可行的一条出路。如果放宽视野,这本身就是一种立宪的活动。通过广泛的自治上,比如说儒家办学校,办教育,办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艺术事业,就成为社会的一个个治理中心。你已经分享了原本属于国家的部分权力,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对权力的一个限制。所以,儒家需要在作为一个宪政秩序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我自己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讨论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我觉得,现代儒家缺乏这么一套东西。像现代新儒家发展了形而上哲学,蒋庆发展了公羊家的政治哲学,在这之外,是不是还需要一套儒家的社会治理理论?儒教在现代的这种衰落,社会结构的变化应该是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比如,城市化,乡村生活解体,家族不复存在。这对儒家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儒家,或者儒教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在现代大社会中,在我们通常说的开放社会或者陌生人社会,也即,在一个血缘关系并不是很重要的社会里面,你的这一套理念、这一套价值的社会依托究竟在哪里?李鸿章讲,中国面临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历史上第一次。所有诞生于古典时代的高级宗教都曾经面临过这3000年未有的大变局,这个挑战最早是基督教遇到的。传统的基督教也是依托在家庭的。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现代商业社会发展,是基督教早就面临的挑战。整个教会,从宗教改革开始,一直到罗马教会在当代召开的几次宗教会议,一直都在试图应对这个问题。佛教也是这样的情形。上个世纪初,中国曾经出现过佛学繁荣,可能也是因为面临现代性挑战。而台湾的人间佛教,恐怕就是佛教找到的一个答案,它回答了,在一个现代社会,一个有着3000年或者是2000年传统的宗教,如何找回自己的生命力?我们中国人总认为自己的经历很独特,30年增长以为是奇迹,但其实,现代世界历史上已经发生或几次这样的奇迹了,还有比中国经济增长更好的奇迹,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甚至苏联。儒家也经常有一种悲怨的心情,认为自己是独家遭遇3000未有的大变局,但实际上,所有的正统宗教、伟大宗教都经历过这样的转折。村子里的宗教作为一个学术研究对象,当然是有价值的,是人类学的研究对象。但作为宗教实践是没有出路的。村子里的宗教永远不可能成为高级宗教。这种高级宗教,比如基督教、佛教的出现乃是伟大的神秘事件,基督、孔子、佛陀这种人物是奇迹,因而才能够创造出伟大的教条,具有神秘的吸引力。村子里的宗教永远是低级的。而且,村子里的宗教通常情况下是反宗教的。高级宗教通常要破除这种迷信。历史上,儒家的伟大人物都是要摧毁这些迷信的。你看韩愈,就写过这类文章。正统的儒家是反对村子里的那些迷信的,包括家族中原始崇拜的因素。儒家确实面临一个根本性的挑战,在汶川大地震就可以看到,在汶川这样一个社会里,似乎没有宗族,每个家庭都是一个小家庭,一个家庭就是父母和孩子,这个时候,你的那套价值依托何处?你必须要找到一种超越血缘关系的组织方式,让儒家的价值理念在那里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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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论文范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论文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两年前,我在《朴素地追问我们自己的问题和希望: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会通的基础》一文中认为,我们能否平凡、真实、快乐地生活,是我们本己的问题和希望,是我国中西马哲学研究和理论创造所要共同指向的目标,它成为中西马哲学会通的问题基础。① 进一步深入思考,我认为平凡、真实、快乐的生活是一种心安理得、自在自足的生活,是一种在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中达到本体实在的生活。用海德格尔的说法,是“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用儒家的说法,是“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的“得道”的生活。这种心灵的安居和德性的自信是如何可能的?它必定是漫长的生命历程和精神追寻的结果,而不可能是抽象的理智信念。孔子、孟子都讲年龄与修养和心灵境界的关联,这既是他们为学做人的真实感言,也是个体生命达到哲学本体自觉的普遍过程。黑格尔在阐述逻辑的具体普遍性时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只是由于对其他科学有了较深刻的知识以后,逻辑的东西,对主观精神说来,才提高为一种不仅仅是抽象的共相:正像同一句格言,在完全理解了它的青年人口中,总没有阅世很深的成年人的精神中那样的意义和范围,要在成年人那里,这句格言所包含的内容的全部力量才会表达出来。”② 对于每一个人作为主观精神说,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的本体性获得离不开日用常行的生活,这是生命和精神成长的过程,也是现实生活的过程。哲学既是生活哲学,也是成长哲学,而生活、成长就是主观精神自身中介、自身发展、自我觉解的辩证运动,精神自我运动的辩证法是中西马哲学会通的辩证本体基础。
一、主观精神对生活和世界的精神化
哲学是人自我意识的理论,起点是人的主观精神对生命、生活和精神的自觉,它首先要在自然态度的生活中寻找和发现精神、意义的存在,并进而把生活和世界精神化。哲学思想的这种特点,根源于高清海先生所说的“人的奥秘”或人的双重生命:一方面,人是和其他动物一样的自然生命,趋利避害、物种繁衍的生命本能支配着人的生存;另一方面,人又是与自然的断裂,人的意识和文化生活规定和支配自然,出现了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基督教中“失乐园”的神话、中国仓颉造字天地惊变的传说,都表达了这一“原始创伤”的意识。③ 哲学是人的精神生命的自觉意识,从产生之日起,就作为区别于自然态度生活、自然态度思维的自觉反思追问生命、生活和世界的精神意义。
苏格拉底的名言“未经反思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生活”表达了西方哲学的生命自觉,人必须认识自己,必须弄清如此生活的根据和理由,必须把遵守伦理和法律规范的伦理生活转变为自觉这些规范根据的道德生活。苏格拉底的追问和讽刺的辩证法暴露了人的无知,这不是习俗、规则的无知,而是对精神生命缺少领会的无知。在柏拉图的对话中,苏格拉底既有对什么是勇敢等这些美德和规范的追问,也有从共相无穷倒退到自身悖谬的高度思辨,黑格尔所说的纯粹思想的精神本体开始显露出来。按照海德格尔的看法,苏格拉底之后的柏拉图主义哲学,走上了用思维规定存在,进而用思维宰制存在的思想道路,柏拉图主义的这种视域和方向在现代科学技术中得到完成。存在与世界在技术座架中被分割、控制,计算的、控制论的思维方式笼罩了世界,人归属存在、扎根于存在的经验被遗忘了,这就是两千年的西方的主体形而上学。在我们看来,这种主观精神对生活和世界的精神化是哲学必须经历的主观性环节,是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的精神本体自我规定的第一阶段。
与西方哲学不同,中国哲学在原初的生命领会和精神自觉中感受到的不是理论理性的能动性,而是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的能动性。④ 哲学的任务不是用思维规定存在,而是发明本心固有的良知良能,仁民爱物,使人与人、人与天无所隔碍,处于彼此通达的和谐境界中。孔子所说的“仁”,孟子所说的“良知、良能”,固然是人心所自有的,但必须存养、发明、习练等才能由微而显,不断成长,乃至浩然充沛。孔子是中国最好的学者典范。他十五岁志于学,从此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以致在学习中乐而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自觉地表达了一种精神成长的“学习本体论”。生命在学习中增长,境界在学习中提升,从“不惑”到“知天命”,再到“耳顺”和“从心所欲不逾矩”,孔子体验和领悟到的是主观精神在客观性中的自由境界。孟子哲学过去被我们称之为“主观唯心主义”,他较孔子更加鲜明地突出了心的能动性,所谓“万物皆备于我”,“尽心、知性、知天”,这既是日常生活中自觉的道德践履,也是反思生活中的精心集义和存养。孟子自称“我四十不动心”、“我知言,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孟子解释“浩然之气”是与“义”和“道”相配的,是“集义所生者”,它是靠长期的道德实践和自觉反思存养而成的。孟子对“知言”的说明尤有现代哲学的意味,“波辞知其所蔽,淫辞知其所陷,邪辞知其所离,遁辞知其所穷”(《孟子·公孙丑》上),认为这些不当的言词生于心,害于正,进而害于事。这可能是中外文献中最早的语言分析:片面的话知道它为什么所遮蔽,反复多余的话知道它陷入了什么偏好或思想的怪圈,偏颇邪恶的话知道它从哪里离开了正道,掩饰、逃避的话知道它的道理走不通的地方。如此敏锐和透彻的语言穿透力,必是如黑格尔所说阅世很深、历经沧桑的老人才能具有的成熟智慧。孟子所说自己的两点优长即“养气”和“知言”都是漫长的精神修养过程的结果,也都是主观精神充分发展的成就。
西方哲学在近代达到了自觉的主观性原则,世界是对人显现的意识世界、表象世界,“我思”和“纯思”的确定性是世界唯一可靠的基点,生命、生活和世界只有在纯粹思想的逻辑或内在包含世界的意识原理中才能有最终的确定性和存在意义。这无疑是一种唯心主义哲学,但却是有充分理论论证、是有历史必然性和重大历史贡献的唯心主义,套用列宁的说法,这是比较接近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唯心主义。从学理的根据说,人们在日常生活行为中本能地感受到物在我之外的实在性,朴素的实在论信念是日常生活乃至经验科学的基础。但用黑格尔的说法这是物质的思维和知性思维,用胡塞尔的说法是自然态度的思维。从他们所说的思辨思维和理论态度的思维看,哲学正是以不同于常识和经验科学的思维方式看世界,哲学才有自身存在的理由和价值。按照近代哲学的主观性原则看世界,世界尽可能是自身存在的自在世界,但为人意识到或对人显现的世界却是倚赖人所固有的意识机能或主观精神的能力,也依赖于人的身体。近代唯心主义的主观性原则是有充分学理根据的原则,即使是贝克莱的赤裸裸的主观唯心主义,在学理上也不易反驳,这使康德、狄德罗乃至列宁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困扰。从主观性原则的历史必然性和历史贡献说,比其他哲学更多地强调了意识的能动方面,它对主观精神的自觉和弘扬宣告了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工业化时代也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祛魅”的时代,不仅生活和世界被精神化,就是古老的基督教信仰的上帝作为超越的客观精神,也逐渐被人本化、主观化,上帝原理被还原为人性原理、人的意识原理。总之,人所面对的整个世界,无论是自然存在,还是历史存在,都必须从人的意识和思维的原理去理解和说明。“人为自然立法”,人也为自己建立规范和规则。用康德的说法,启蒙的实质是每个人大胆地运用自己的理性,这样主观精神成为一种理性规则、理性实践、理性控制的精神,它推动了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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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的信仰来源于宗教传统,它们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 伯尔曼强调,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这一西方人对法律富有宗教性的看法,表面看来对我们中国人建设法制社会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中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或国家宗教。但如果按照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中国法也同样有着其信仰基础,那恰恰是指儒家的道德伦理教条。换言之,在中国,被神圣化的道德本身,兼有宗教的功能。今天,我们倡导全民投身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起着同样的重要作用。因此,了解西方基督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基督宗教的律法观,对找回法律的神圣性、宗教性和建设法制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观诸世界各国,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法律与宗教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并在某种程度上皆脱胎于宗教,比如伊斯兰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等。在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或互动关系历来是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两者之间或吸纳或排拒,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希伯来法与宗教是分不开的。它产生于公元前2至公元前5世纪的,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希伯来法兼有宗教戒律和道德规范的性质,这便造成了法律、宗教和道德三者的融合。希伯来人所信奉的宗教和法律通过耶稣创立的基督宗教得到了延续和升华。公元一世纪,基督教开始在小亚细亚和巴勒斯坦传播,基督教将《希伯来圣经》(即旧约)作为其《圣经》的一部分。随着基督教地位的确立,以《圣经》为基本渊源的教会法成为欧洲各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希伯来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什一税制度,禁止收取利息,严禁巫术与邪术,神判与誓政等,都成为教会法的重要内容。希伯来法律文化通过《圣经》这一途径对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建制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人类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凭借其普世的宗教道德而在价值形态领域内同样影响了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尽管基督教思想并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唯一源泉,但教会法对西方法治观念及具体制度的形成却产生了极其重要得的影响。西方之所以产生了他们的法律传统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宗教背景,这种宗教背景同时也是西方人文主义传统的一个主要发源地。基督教文化最为深刻地影响了西方的法治,这种影响至今犹存。如果我们稍稍注意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美国的《独立宣言》,都声明人的权利来源于上帝所赐。 二、圣经中的律法观今天,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因受到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影响,人们对法律抱有一种消极的态度,觉得它是一种限制及阻碍。当个人的良心及个人的自由很受尊重,被视为很有价值的东西,法律不太被人尊重。在伦理生活上,当今许多人有这种感受和思想,甚至行为趋向远离法律。 那么基督宗教如何看待法律?我们需要回到基督宗教的信仰依据——圣经中去,看圣经是如何教导人看待律法的。 1、 法律是来自天主的礼物(申4:5-9)希伯来人重视法律,严守法律,是因为他们把法律看成是天主赐给他们的救恩。虽然法律是经由一中间人(摩西)而传给他们的,但它终究是天主自己的指令,“上主你们天主的诫命”(申4:2)。所有法律不论是有关道德本身的,或是有关社会司法的,还是关于神圣祭祀的,都不代表对希伯来人的约束或损害,而是一种神圣的礼物,使他们变得更加富有智慧,更加强大。法律的恩典是分享天主自己的智慧。法律的目的是使希伯来人的团体保存它的真正本来面目。法律是上主的声音,是上主的说话(申28:1;30:10,20)“以色列!现在你要听我教训你们的法令和规律,尽力遵行;这样你们才能生活,才能进入占领上主你们祖先的天主赐给你们的地方”(申4:1;28:1-69) 2、法律是天主与希伯来人的盟约(申4:13)希伯来人对法律的积极观念源于他们与天主建立的盟约。天主与希伯来人建立了盟约:“我要成为你们的神,而你们要成为我特选的民族。” 如果希伯来人寻求天主的保护和祝福,他们必须持守盟约。这个盟约通过法律来表达,建立和巩固的。法律是盟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只有在这个轮廓内,法律才得到它确实的意义及真正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摩西的十诫——法律的核心,是直接构成盟约确实的证据基础(出谷记20章)。 法律可以说是盟约的实质本身,它们可以变成同义词,“他将他的盟约,即那十条诫命,给你们宣布出来,吩咐你们遵守,又将这诫命写在两块石板上”(申4:13)。 3、法律是神圣的,是完美的,是圣洁的。(圣咏 119章)在希伯来圣经中有很多对于法律歌颂的经文,其中最著名的是圣咏一百一十九篇。这篇圣咏是圣咏集中最长的一篇,共二十二首,每首八节。在每首内,用许多表示法律的同义名词,如法律,约法,诫命,章程,法度,律例等。这篇诗词反映出希伯来人对天主所颁布的律和诫命是怎样的热爱。“上主的法律是完美的,能畅快人灵;上主的约章是真诚的,能开启愚蒙。” “我要用整个的心灵寻觅你,不要让我错行了你的谕旨”。 “上主,给我指出你章程的道路,我要一直到死细细遵守。” 三、律法给希伯来人带来了民族的团结与强盛摩西五经中的法律可分为三种:一是道德律,即有关人与天主之间的规定。二是宗教律,即关于祭祀、节期等宗教事务的规定,其目的是训练希伯来人成为圣洁的民族。三是社治律,是约束人的行为和净化人的意念的根本规定。宗教律是为了“敬神”,是对当时人们的宗教生活的规范;社治律是为了“爱人”,希伯来人认为这是使人们和平相处、爱人如己的规范。摩西五经中的律法除了具有宗教教义法律化和契约等性质外,也更富有典型的人道性的特征:律法中规定,对欠债人、穷人、寡妇、孤儿、寄居者和奴隶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每过七年,穷人的欠债要取消一次;遗忘在田里的麦捆和果园中未采摘的果实要留给穷人。这些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法律原则。律法中也规定人命重于财物,因此侵犯财产不得定死罪,反映了当时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构筑了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也给他们自身带来强大的内聚力和生命力。他们历经种种磨难,从埃及到“流奶流蜜”的迦南地,他们所处的地理位置是开放性的,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外邦人武力进攻和侵略,而当时的希伯来民族是相对弱小的。这种特殊的历史、地理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希伯来人把一直保护他们的天主信仰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通过这种神圣的民族信仰,把整个民族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外来的侵略。从摩西五经中的法律特殊性来看,一旦他们放弃宗教信仰,他们在心理上和社会组织上都会如一盘散沙;一旦他们放弃人道原则,则人民内部战争会使他们无法共同抵御外来侵略。为他们来说,遵守上主的法律,给他们所带来的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强盛,其实这就是天主给他们的祝福——让他们生活在自己构建的和谐世界之中。法律性盟约的受益方,是他们自己,而并不是天主;是天主的法律使他们学会了如何爱人(尊重人、接纳人、团结人、原谅人),并建立了彼此的友谊与民族的团结,和谐的世界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伯尔曼的这句话,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一句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也许我们会说这是西方人的观念,对于中国一个政教分离的社会,它又有什么启示呢?表面看来,在中国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 但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法律原初形态时与宗教不分, 汉代提出则天立法, 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 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 善恶报应的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中华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伦理道德的民族,儒家文化孕育了华夏儿女。因此,“信仰法律”对我们中国人也有同样的重要意义: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建设法治社会,仅仅靠人们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教人“信仰法”,让人们把法律当成信条一样去崇拜、去遵守。法律与西方基督宗教的关系和基督宗教的律法观这一问题的探讨,也的确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反思,引发了许多感悟。让我们也拥有希伯来人的智慧,辨清法律的美好与神圣,维护法律的尊严,献身于法制建设的神圣使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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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的书信有两类,一类是写个教会的,称为教会书信;一类是写给他牧养对象的,比如写给提摩太、提多的,称为教牧书信。“保罗来到特庇,又到路司得。在那里有一个门徒,名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