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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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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会议论文的形式吧,会议论文表示方法为:[序号] 作者.篇名.会议名,会址,开会年: 起止页。

论文中参考文献引用的是国家颁布的文件或纲领政策,要用N字母表示。

根据GB3469- 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

M一专 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

C一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一期刊文章

D一学位论文。

R-研究报告。

S-标准。

P-专利。

A-专著、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Z一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

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

DB一数据库。

CP一计算机程序。

EB- 电子公告。

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DB/OL一联机网上的数据库。

DB/MT一磁带数据库。

M/CD-光 盘图书。

CP/DK一磁 盘软件。

J/OL-网上期刊。

EB/OL一网上电子公告。

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2、专著作者。书名 [M] 。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5、专利文献题名[P] 。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6、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

7、报纸作者题名[N] 。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8、报告作者题名[R] 。保存地点年份。

9、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引用不符合要求

具体表现有:

(1)所列文献范围过宽,凡所参阅过的均列出其中,如教材、内部刊物、获奖过但并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报告等。

(2)所列文献过多,如有些医生认为文献越多越好,将参阅过的文章书籍后的参考文献也悉数收录,有些文献作者并没有亲自阅读,只是认为跟自己的文章搭点边,也凑数其后。

(3)所列文献过少,有些医生怕自己文章引述别人东西太多,被人认为抄袭,故意将一些重要参考文献略去

(4)对文献的理解偏面,以为只有引用文献原文才需要列出。

(5)大而不当,将整期刊物甚至连续几期杂志或整张报纸作为参考文献。

242 评论

美羊羊小P

导语:硕士是一个介于学士及博士之间的研究生学位,拥有硕士学位者通常象征具有基础的独立的研究能力。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硕士论文参考文献标注方法大全,欢迎大家阅读!

参考文献

学术研究应精确、有据、坦诚、创新和积累。

而其中精确、有据和积累需要建立在正确对待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

对学位论文中包含的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材料,或为获得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或与作者一同工作的指导教师和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应在论文中做出明确的标引和说明。

因此,凡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文字、数字、事实以及转述他人的观点)之处,均应加标注说明列于参考文献中,以避免论文抄袭现象的发生,见附件1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撰写论文引用参考文献应注意的问题》。

研究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著录及标引按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和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编写与交换格式。

正文中标注

(1)标注格式:引用参考文献标注方式应全文统一,标注的格式为[序号],放在引文或转述观点的最后一个句号之前,所引文献序号用小4号Times New Roman体、以上角标形式置于方括号中,如:“…成果[1]”。

(2)序号:标注的序号可选择如下两种方式之一:根据在正文中被首次引用出现的先后次序递增,或者按第一作者姓的英文字母或拼音字母的英文字母顺序递增。

如一篇论著在论文中多处引用时,以第一次出现的序号为准;当某一论述同时引证多篇参考文献时,应采用[1, 2,…]的格式,标注方括号中的序号按增序排列。

(3)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 10-14]可知:”。

参考文献著录标准及格式

参考文献著录应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顺序正确、标点无误。

具体要求如下:

(1)著录格式: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不用加结束符。

在参考文献中的标点符号都采用“半角标点符号+空格”形式。

(2)排列顺序:根据正文中首次引用出现的先后次序递增,或者按第一作者姓的英文字母或拼音字母的英文字母顺序递增,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一致。

(3)作者姓名:只有3位及以内作者的,其姓名全部列上,中外作者一律姓前名后,外国人的名可用第一个字母的大写代替,如:William E.(名) Johns(姓)在参考文献中应写为Johns .;有3位以上作者的,只列前3位,其后加“,等”或“,et al”。

(4)参考文献类型及标识:根据GB3469规定,对各类参考文献应在题名后用方括号加单字母方式加以标识。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类型及标识,见表1。

传统文献的类型标识

类型标识 J M C A D P

参考文献类型 标准

(Standard) 报纸文章(Newspaper) 报告

(Report) 资料汇编(General) 其它文献

类型标识 S N R G Z

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类型及标识: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类型的标识,见表2。

电子文献的类型标识

参考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图书 电子公告

类型标识 DB CP M EB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为参考文献时不必著明其载体类型,而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表明其载体类型,见表3。

这样,非纸张型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格式为:[电子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如:

[DB/OL] 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 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 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 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 网上期刊磁盘软件(serial online)

[EB/OL] 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表3 非纸张型载体的类型标识

非纸张型载体 磁带 磁盘 光盘 联机网络

载体类型标识 MT DK CD OL

(5)著录格式其它说明:原本就缺少某一项时,可将该项连同与其对应的标点符号一起略去;页码不可省略,起止页码间用“-”相隔,不同的引用范围间用“,”相隔。

(6)各类引用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举例,见表4。

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

序号 文献类型 格式及示例

[序号]作者. 文献题名[J] . 刊名, 出版年份, 卷号(期号): 起止-页码

正文中标注文献的方法有很多,但国际上在学术专著和论文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作者年份法”,即在所引用的观点、结论或成果等资料后插入圆括号,在圆括号中注明所参考文献的作者姓名和文献发表的`年份,二者之间用逗号分隔。

所标注文献的完整信息则列在文章结尾的参考文献列表中,读者根据所标注的作者姓氏和发表年份加上圆括号来标注。

例如(David,1997);中文文献用作者姓名和发表年份加上圆括号来标注,例如(张五常,2000)。

当文献作者在三个以内时,标注全部作者;超过三个时,只标注前三个作者,再加上“等”或者“et al”,例如(章三封,李斯,汪五得 等,2001),或(Sommerset ,Farrel and Lovekin, et al, 2000)。

如果同一作者有一个以上同一年份的文献被引用,那么在文献标注和参考文献目录里就要增加一个标识符,如(章三封,2001a),(章三封,2001b)。

如果文献中已经出现了作者姓名,可以从括号里省略作者名字,例如“Sommerset(2000)指出……”。

当需要指明所参考的观点、思想或引文的具体出处时,则还要在圆括号内年份的后面增加页码数,例如,(章三封,2001,pp125-132),“安德鲁和希尔德布兰德(1982,p138)指出……”。

对网上下载的文献同样采用作者年份法标注。

没有作者和时间的文献显然缺少必要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不能作为学术论文的参考文献。

用中文翻译的外文文献视同中文文献处理。

对应于正文中的作者年份标注法,论文附录的参考文献应当按照姓氏或者姓氏汉语拼音的字母顺序排列,具体表示方法在节介绍。

显然,采用作者年份法不必考虑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和次数,同一文献在正文中可以多次引用和标注,而在参考文献目录中则只应也只需列举一次。

除此之外,正文中还可以使用脚注对论文中有关术语、公式、背景或数据计算予以解释或说明、对直接引用的数据资料注明数据来源。

脚注要顺序编号。

脚注可以每一页单独编号,也可以在论文的每一章中统一编号。

如果每一页单独编号,则脚注要在当页的下面给出。

脚注用Microword的插入功能实现比较简单。

脚注的标识可以用数字1,2等,也可以用符号①,②等,还可以用[1],[2]等。

脚注的资料来源表示方法同参考文献,资料来源主要有中文书籍、中文杂志、英文书籍、英文杂志、Internet网址等,都可以参照参考文献中的表示方法,但书籍一定要标明页码。

脚注行文用五号宋体,如果脚注中有多行,则行距应比正文中的行距小。

由于正文中的数据来源用当页的脚注给出,图表的数据来源在图表下面或当页脚注注释,因此,年鉴和手册之类的出版物一般不应作为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在正文中采用作者年份法标注,与之相应,在参考文献列表中,应当按作者姓氏顺序编号。

汉字姓名以姓氏汉语拼音字母为序,英语姓名以姓氏字母为序。

在前面加上方括号序号只是为了便于计数。

间隔符可以用圆点符“.”,也可以用逗号“,”。

但在使用国外参考文献时,对于外国作者,一般应当姓在前,用英文“,”间隔姓和名。

但如果名在前,则用一个空格间隔名和姓。

参考文献中的年份表示为“年.月.日.”

参考文献建议中文使用五号宋体,英文使用五号Times New Roman。

建议同一文献的行间距减小,不同文献间的行距则较大,利用段间距方法很容易做到这一点。

可列于参考文献表的文献类型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学术专著、专利、网上学术论文等。

其著录格式分别如下:

(1)学术期刊: [顺序编号] 作者(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或et al).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年号.卷号(期号):起页~止页

(2)学术会议论文集:[顺序编号] 作者(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或et al).文章名称.in(见):整本文集的编者姓名ed.(多编者用eds.).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页~止页

(3)学位论文:[顺序编号] 作者.题名:[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如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年份.

(4)学术著作:[顺序编号] 作者(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或et al).书名.版本(第x版).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页~止页

(5)专利:[顺序编号]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年,起页~止页

(6)网上论文:[顺序编号] 作者(3人以内全部写上,3人以上只写3人再加等或et al).题名.网址.网页名.文献完成或上网发表时间

具体知网检测系统识别参考文献的标准:

1. 有明显的“参考文献”标记,参考文献4个字独占一行,下面是各个参考文献条目;

2. 每个参考文献有明显的标号,标号可以是以下任意一种:【Num】、[Num]、(Num);

3. 标号可以是Word自动生成也可以手工书写;

4. 标号内不要添加标点符号,例如:不要[Num.]或(Num、)等;

5. 每个参考文献中最好有时间休息或者URL或《》书目信息;

6. 一条参考文献内及在此条参考文献没有结束时不要有手动换行或者回车符(即顺其自然,满行后会自动换行,请勿人为!)

我的方法,辅助软件endnote,大概三个环节:

1.整理独立的参考文献文件夹。

a. 把你所用到的参考文献都下载到这个文件夹内备份(为了日后方便查询)

b. 文件夹名为“时间+主题”(为了方便几年内的管理和查询)

c. 内部文献根据主题、内容和格式(包括期刊、书籍、会议)分类(为了方便日后查询)

d. 时刻更新和备份文件夹(避免日后出现什么问题)

2.整理endnote中library的条目

a. 在endnote中建立“my library”,名字定位“时间+主题”(为了方便管理)

b. my library中列出多个子条目,名字为“主题”(为了方便管理和查询)

c. 在百度学术或者谷歌学术下载所有文献的“endnote”格式的标签(为了之后的导入)

d. 将文献标签导入到你的my library中,按照类型分到各个条目(方便日后查询)

e. 参考第一个环节的下载文献,根据内容修正你所下载文献标签不一致的地方(百度学术和谷歌学术有时会出错的),常见的错误包括:作者的名字表达方式,文献题目的大小写,引用页数的范围等。

3.导入endnote中标签到word文档中

a. 将你的整理好的文献标签,通过word内的endnote选项,链接并插入到你的word正文中;

b. 根据你论文或者目标期刊的要求,修正你的插入方式和显示格式(这个在endnote里面调,草稿阶段用numbered或者nature就好);

c. 插入完成后,检查最后的reference页,看有没有什么错误,并及时修正。

这么做的优势

1.准确性高:不会出错,因为你的每个标签都和文献原文对照过,没有任何人有理由批评你;

2.操作方便:endnote的文献标签一旦导入,便可以永久使用;

3.保存时长:你的library可以用一辈子,包括你所备份的参考文献文件夹,五六年后都很方便查询;

4.更新及时:endnote会随时自动更新你的标签页,而且不会出错;

5.调整方便:你可以随时根据你的目标期刊调整你的文献的插入方式和显示方式。

1 专著著录格式

[序号]著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

[1]孙家广,杨长青.计算机图形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8

Sun Jiaguang, Yang Changqing. Computer graphics[M].Beijing: Tsinghua University Press,——28(in Chinese)

例:

[2]Skolink M I. Radar handbook[M]. New York: McGraw-Hill, 1990

2 期刊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

[3]李旭东,宗光华,毕树生,等.生物工程微操作机器人视觉系统的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28(3):249——252

3论文集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A].见(英文用In):主编.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

[4]张佐光,张晓宏,仲伟虹,等.多相混杂纤维复合材料拉伸行为分析[A].见:张为民编.第九届全国复合材料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册)[C].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416

例:

[5]Odoni A R. The flow management problem in air traffic control[A]. In: Odoni A R, SzegoG,eds. Flow Control of Congested Networks[C]. Berlin: Springer-Verlag,——298

4 学位论文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

例:

[6]金宏.导航系统的精度及容错性能的研究[D].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系,1998

5 科技报告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R].报告题名及编号,出版年

例:

[7]KyungmoonNho. Automatic landing system design using fuzzy logic[R].AIAA-98-4484,1998

6 国际或国家标准著录格式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例:

[8]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

7 专利著录格式

[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8 电子文献著录格式

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 [M/CD]光盘图书、[DB/OL]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版或获得地址,发表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12]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1998-08-16/1998-10-01. [8]万锦.中国大学学报文摘(1983-1993).英文版[DB/CD].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序号]作者.题名[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例:

[10]王明亮.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系统工程的进展[EB/OL].

说明:

①参考文献应是公开出版物,按在论著中出现的先后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排序.

②参考文献中外国人名书写时一律姓前,名后,姓用全称,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不加缩写点(见例2).

③参考文献中作者为3人或少于3人应全部列出,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或"et al"(见例3).

④在著录中文参考文献时应提供英文著录,见例1、例3.

⑤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见表1,电子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识见表2.

⑥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为:磁带——MT,磁盘——DK,光盘——CD

【拓展内容】

论文参考文献的分类

按参考文献的提供目的划分,可分为引文文献、阅读型文献和推荐型文献3大类.

①引文文献是著者在撰写或编辑论著的过程中,为正文中的直接引语 (如数据、公式、理论、观点、图表等) 或间接引语而提供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

②阅读型文献是著者在撰写或编辑论著的过程中,曾经阅读过的文献信息资源.

③推荐型文献通常是专家或教师为特定读者、特定目的而提供的、可供读者查阅的文献信息资源.

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1.参考文献按正文部分标注的序号依次列出,并在序号中加[].

2.对于常见的各类参考文献标注方法如下:

1) 著作:作者姓名,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2) 期刊论文:作者姓名. 题名[J].期刊名称,年,卷 (期) :页码.

3) 会议论文集:作者姓名. 题名[C]//论文集名称,会议地点,会议日期.

4) 学位论文:作者姓名. 题名[D].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 专利文献: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姓名. 专利题名:专利国别,专利号[P].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 获取路径.

6) 电子文献:作者姓名. 题名[文献类型标志 (含文献载体标志) 见其它].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更新或修改日期) , 获取路径.

7) 报告:作者姓名. 题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8) 标准:标准号. 题名[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3.同一著作中作者姓名不超过3名时,全部照录,超过3名时,只著录前3名作者,其后加“, 等”.

4.其他:数据库 (DB) , 计算机程序 (GP) , 光盘 (CD) , 联机网络 (OL) .

以上就是关于“硕士论文参考文献怎么标注”的相关介绍,对于硕士论文参考文献的书写,要掌握写作的方法和具体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参考文献的标注,要掌握写作的具体格式,根据论文引用的资料来进行参考文献的标注,这样才能够让自己的论文整体的结构更加的严谨。

99 评论

小优雅0811

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是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试行)》和《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里规范的。参考文献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参考资料:

164 评论

zdx82627811

国家标准GB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S——标准,P——专利;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你看,其中并没有法律文献。一般来说,引用法律条文的,不列入参考文献,但如果需要解释的,可以在脚注中标注,如:《民法通则》第XX条第XX项第XX款规定:「条文内容」等

275 评论

电锯小天王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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