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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怡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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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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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适应学校的研究论文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是大学生从依赖走向独立,从迷茫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大学生能否适应不同于中学的教学方式和学习方法,与来自不同地方、不同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同学更好相处,独立处理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和顺利度过大学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大学生在学校环境中的适应状况是值得研究者关注的重要研究问题。然而,口前国内外研究者对大学生学校适应的定义还未达成一致,也没有提出统一的大学生学校适应的测量指标和研究工具。

关于学校适应的界定,比较有代表性的界定有以下几种,美国心理学家Ladd等人提出,学校适应就是在学校背景下愉快地参与学校活动并获得学习成功的状况。Birch则认为学校适应不仅指学生的学校表现,而且也包括学生对学校的情感或态度及其参与学校活动的程度。我国的研究者对大学生的学校适应进行了界定,其中,陈君认为,学校适应是学生通过积极地身心调整,和学校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达到学校的教育目的,顺利完成学业。曾晓强提出,学校适应是指学生同学校环境的良好调适状态,即个体能够感觉良好地履行和完成学校环境和学生角色所赋予的各项任务。赵娟提出,学校适应指的是学生在学校环境下,行为方式符合学校的行为规范,发展学习、人际交往的技能。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大学生学校适应是指大学生在学校环境中,顺利完成学习任务,和谐地与他人交往,独立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愉快度过大学生活的状况。

以往研究者对大学生学校适应进行了许多研究,但是大学生学校适应包括哪些方面的适应还没有达成统一。陶沙提出,大学新生的学校适应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学习适应、人际适应、生活自理适应、环境的总体认同、身心症状表现。陈君也提出大学新生的适应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生活适应、学习适应、交往适应和情绪适应。有的研究者考察了大学生整个阶段的学校适应,其中,卢谢峰认为大学生的学校适应包括七个方面,即学习适应性、人际适应性、角色适应性、职业选择适应性、生活自理适应性、环境的总体认同/评价、身心症状表现。方晓义等人则提出,学校适应的指标包括学习适应、人际交往适应、校园生活适应、择业适应、情绪适应、自我适应和满意度。邓颖琦认为大学生学校适应包括师生关系适应、集体适应、同学关系适应和学业适应4个方面。从以上可见,大学生学校适应比较公认的指标主要包括学习适应、人际交往适应、生活适应、环境适应等。

目前我国研究中关于大学生学校适应的测量工具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翻译修订国外研究者编制的量表,例如陶沙修订了Baker和Siryk编制的大学生适应性问卷(SACQ)考察了我国大学新生的学校适应,该问卷从大学生的学业适应、人际适应、环境认同和身心症状4个方面对大学生适应问题进行了测量,该量表在国外是使用比较多的量表,但题目和维度是否适合我国大学生还值得探讨。第二种是我国研究者编制的量表,其中,我国的研究者陈君四编制了《大学新生学校适应自评量表》,包括生活适应、学习适应、交往适应和情绪适应,共45个题目。邓颖琦则对学校生活适应量表高中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学校生活适应量表(LASS)大学版,共31个题目。曾晓强编制了《简明大学生学校适应问卷》,包括学习适应、人际适应和身心适应3个方面,共25个题目。卢谢峰编制了《中国大学生适应量表》,共66个题目,方晓义等人编制了《中国大学生适应量表》共60题目。

不同的研究者分别使用了以上这几种量表考察了我国大学生学校适应的状况,例如,邱鸿钟和吴志雄的研究使用了陈君编制的《大学新生学校适应自评量表》,潘朝霞等人的研究和陈晓等人的研究使用了卢谢峰编制的《中国大学生适应量表》,包文婷和秦涛等人的研究使用方晓义等人编制的《中国大学生适应量表》。

综上所述,虽然以往研究者对大学生学校适应的界定、测量指标和测量工具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但还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大学生学校适应还缺乏明确、统一的界定;其次,以往研究者各自提出了大学生学校适应的测量指标,而代表大学生学校适应的主要指标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三,虽然以往研究者编制了一些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但这些量表还缺乏统一的测量指标,同时这些测量工具也缺乏良好的信度和效度。因此,进一步探讨我国大学生的学校适应包括哪些测量指标,并且需要发展信效度比较好的适合研究我国大学生学校适应的量表。本研究借鉴以往关于大学生学校适应研究的测量指标和工具,然后结合开放式问卷的结果,编制适合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题目,并对该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 1对象 对四类院校的1 -4年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测试。这四类院校包括综合性大学、师范类大学、理工科大学以及农业类大学。本研究进行了两次测试。

第一次测试共发出52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473份(91%),其中男生186人( % ),女生287人() ;综合类大学学生113人(23. 9% ),师范类大学学生158人( ),理工科大学学生109人(23. 0% ),农业类大学学生93人( );大一学生98人( ),大二学生147人(31. 1% ),大三学生138人(29. 2% ),大四学生67人(14. 1 % ),研究生23人()。该测试的473名被试进行项口分析、鉴别度和探索性因素分析。

第二次测试共发出416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388份( 93 % )。两次测试共发出问卷936份,收回有效问卷861份(92% ),其中男生为429人(49. 8% ),女生为432人( ) ;综合性大学学生215人(25 % ),师范类大学学生270人( ),理工科大学学生241人,农业大学学生135人(15. 6% );大一学生231人(26. 8% ),大二学生225人( % ),大三217人( ),大四125人(14. 5 % ),研究生63人()。两次测试的被试共861人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

方法本研究拟根据开放式问卷的结果,并结合以往大学生学校适应的研究,确定我国大学生学校适应的维度。本研究大学生学校适应开放式问卷的题目包括:①你认为大学生活有什么特点?都包括哪些内容?②你认为大学生活有哪些需要适应的?哪些方面适应得好?哪些方面适应得不好?开放式问卷的被试为124人,其中男生40人,女生84人。结果表明,学习适应是大学生学校适应的主要方面,包括适应大学的学习方式、大学老师的教学方法、自主地安排学习时间等;其次,人际关系的适应,主要包括与同学和老师的关系的适应;第三,独立自主的适应,包括大学生独立地处理大学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等;第四,学校环境的适应,包括对学校饭菜的适应、学校资源的利用、校园环境的适应等;第五,集体适应,主要包括大学生对班集体活动的参与和适应。

本研究根据开放式问卷的结果,确定大学生学校适应问卷的维度包括学习适应、同学关系适应、师生关系适应、自主独立性适应、集体适应和学校环境适应。借鉴以往测量这些维度的量表,并结合本研究开放式问卷的结果,编制出大学生学校适应的初始问卷的题目,共70个题目。问卷采用Likert 5点法计分,即完全符合为1分,基本符合为2分,不确定为3分,基本不符合为4分,完全不符合为5分。统计处理本研究采用SPSS 17. 0和AMOS 进行数据分析。采用SPSS 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项口分析、鉴别度、信度、效标关联效度的计算,采用AMOS 5. 0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

2.结果

2. 1项目分析 首先把反向题目上的得分进行重新赋值,使被试的得分越高,学校适应越好;然后将各被试在所用项口上的得分相加,求出各被试的学校适应总分;再将量表总分进行降序排列,确定前27%的被试(高分组)和后27%的被试(低分组),训一算每个题目在高分组和低分组的差异显著性,结果表明,大学生学校适应初始量表中第14题,15题和50题在高分组和低分组统计上没有达到显著性差异。

2. 2鉴别度分析 美国测量学家伊贝尔认为,鉴别度指数在0. 2以下的题项质量较差,应予以淘汰。结果表明,大学生学校适应初始量表的题目中第14题,15题,22题,44题,49题和50题的鉴别度指数在0. 2以下,应该予以删除。经过项口分析和鉴别度分析,删除了不符合要求的6道题目,大学生学校适应初始量表剩余64道题进行探索性因素分析。

2. 3探索性因素分析首先以473名大学生为被试对大学生学校适应初始量表的64道题目进行Bartlett球形检验,结果显示,样本适当性度量值KMO为0. 896,X= 13177. 500 , df=2016,P<,结果表明该样本数据很适合做探索性因素分析。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因子,并对因素分析结果进行方差最大旋转,结合碎石图,提取出7个因素,这7个因素的累积方差解释率为47. 540%,删除因素载荷小于0. 35的题目以及在两个因素上载荷都高的题目共11道题,最后剩余53个题目作为大学生学校适应正式量表的题目。

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7个因素依次为学习适应(14个题目)、师生关系适应(13个题目)、集体适应(10个题目)、同学关系适应(5个题目)、自主性(4个题目)、生活适应(3个题目)学校环境适应(4个题目)。各因子所包含的题目、因子载荷以及各因子的特征根、方差解释率。

2. 4效度分析

2. 4. 1验证性因素分析为进一步考察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正式量表的结构效度,即考察构想模型与实际模型的拟合度,以及项口与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本研究运用A-MOS,采用极大似然估计对模型对861名被试进行了验证性因素分析。全部项口与各维度的拟合指数。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全部题目的X/df为,同时RMESA小于0. OS,验证性因素分析中经常报告的指数TLI , CFI和GFI都达到0. 80以上,表明该模型的拟合度是比较好的,该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Z. 4. 2各分量表与总量表的相关分析本研究还计算了各因素之间的相关及各因素与总分的相关来代表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结构效度。大学生学校适应问卷的各因素的相关在0. 130 - 0. 536之间,相关适中,各因素与总分的相关在 之间,达到中等偏高的相关,这说明该问卷的各维度之间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因素又能较好地反映所测查的内容,整个问卷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

2. 4. 3效标关联效度 本研究选取147名大学生作为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效标关联效度的被试,其中男生75名,女生72名。以Campbell等人编制的幸福感指数量表(Index of Well—Being Scale)与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问卷的相关系数作为效标关联效度,以往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编制者也大多采用幸福感指数量表作为大学生学校适应的效标。

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与幸福感指数量表的效标关联效度如表5所示。结果表明,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全部题目以及各个维度与幸福感指数的.效标关联效度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而且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总分、学习适应、自主性、集体适应、生活适应与幸福感指数的相关系数都较高,这些结果说明,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具有较高的效标关联效度。

2. 5信度分析

2. 5. 1再测信度 本研究选取了106名被试作为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再测信度的被试,其中男生50名,女生56名。间隔一个月的时间,对这106名被试进行两次测试。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再测信度,全部题目及各维度的再测信度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表明该问卷具有较好的再测信度。

内部一致性信度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全部题目的内部一致性信度为0. 926,学习适应、师生关系适应、集体适应、自主性、同学关系适应、生活适应、学校环境适应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为. 645,表明该量表具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

3.讨论

本研究在检索以往国内外大学生学校适应的研究文献基础上,结合本研究开放式问卷的结果,确定大学生学校适应的维度主要包括学习适应、人际关系适应、独立性、班集体适应和学校环境适应。借鉴以往测量这些学校适应指标的量表,并结合开放式问卷的结果,编制了大学生学校适应问卷,最初共70道题目。

经过项目分析、鉴别度分析和探索性因素分析,确定正式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共53道题目,并且提出该量表的7个维度包括:学习适应、师生关系适应、集体适应、同学关系适应、自主性、生活适应和学校环境适应,这些大学生的学校适应维度更全而合理。以往研究者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通常只提出了人际关系或人际交往这一个维度来考察大学生的人际交往适应,但本研究认为应分别考察大学生的师生关系适应和同学关系适应两个方面,经本研究探索性因素分析确实分别提取出师生关系适应和同学关系适应两个因子,而且本研究各个因素的相关分析也表明,师生关系适应与同学关系适应这两个维度的相关很低(r = 0. 130),这表明师生关系适应和同学关系适应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方面的适应,应该分别进行考察。而且,以往不同的大学生适应量表分别包含了不同维度,而这些量表提出的维度都不够全而,其中集体适应、自主性、生活适应和环境适应是大学生比较重要的学校适应,以往量表中都没有全部包括这几个维度,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包括了这几个重要的大学生学校适应维度。

本研究采用验证性因素分析考察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结构效度,结果表明,该问卷的全部项口的X / df接近2,RMESA小于0. 05,验证性因素分析中经常报告的指数TLI, CFI和GFI都达到0. 80以上,这表明该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的总分与Campell等人编制的幸福感指数量表的相关作为效标关联效度为0. 615,而且该量表的各个维度与幸福感指数量表的相关系数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这表明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具有较好的效标关联效度。

本研究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正式量表再测信度和内部一致性表明,该问卷全部题目和各维度的再测信度均达到显著性水平。该问卷全部题目的内部一致性系数达到0. 926 ,而该问卷各维度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也在0. 645—0. 889之间,这表明该问卷具有较好的信度。

综上所述,本研究所编制的大学生学校适应量表具有良好的结构效度和效标关联效度,同时也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适合测量大学生的学校适应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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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粑粑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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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夫米米

体育论文:学校体育课程改革是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评价等进行的带有质变的扬弃过程。 体育课程改革涉及到体育、教育和社会情境。它的核心部分就是体育课程标准的实施,这一过程是复杂的、系统的和整体的,整个体育实施过程有着许多不可预期性和不确定性,这与影响体育课程实施因素的复杂程度是明显相关的。从体育课程本身上来说,它包括体育课程自身的价值取向、新旧体育课程在观念、方法和组织评价等方面的冲突,体育教师的支持程度及素质基础、体育课程改革给体育教师与学生带来的利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力度等。从外界影响因素来说,它包括学生家长、各类媒体等对体育课程改革的认可度与宣传的力度。从整体上来说,体育课程实施就是调和影响体育课程实施诸因素,平衡体育课程标准与实施情境的关系,建立体育课程新文化的过程。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山西省大同市、太原市、长治市、临汾四市普通高中的体育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得出以下结论:(1)山西省体育课程改革的现状正在积极的实施过程中,已经初步完成对高中《课程标准》的培训工作;山西省体育课程改革的进程处在实验阶段...山西省普通高中体育课程改革若干问题研究【英文题名】 The Study of the Problems in PE Curriculum Reform of Senior High School of Shanxi Province【作者中文名】 高雷;【导师】 李金龙;【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高中体育论文】 体育人文社会学【学位年度】 2007【论文级别】 硕士【网络出版投稿人】 山西大学【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3-19【关键词】 山西省; 普通高中; 体育课程改革; 区域研究;【英文关键词】 Shan Xi Province; Ordinary high school; The sports curriculum reforms; Region research;【中文摘要】 学校体育课程改革是根据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学校体育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评价等进行的带有质变的扬弃过程。 体育课程改革涉及到体育、教育和社会情境。它的核心部分就是体育课程标准的实施,这一过程是复杂的、系统的和整体的,整个体育实施过程有着许多不可预期性和不确定性,这与影响体育课程实施因素的复杂程度是明显相关的。从体育课程本身上来说,它包括体育课程自身的价值取向、新旧体育课程在观念、方法和组织评价等方面的冲突,体育教师的支持程度及素质基础、体育课程改革给体育教师与学生带来的利益、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保障力度等。从外界影响因素来说,它包括学生家长、各类媒体等对体育课程改革的认可度与宣传的力度。从整体上来说,体育课程实施就是调和影响体育课程实施诸因素,平衡体育课程标准与实施情境的关系,建立体育课程新文化的过程。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山西省大同市、太原市、长治市、临汾四市普通高中的体育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得出以下结论:(1)山西省体育课程改革的现状正在积极的实施过程中,已经初步完成对高中《课程标准》的培训工作;山西省体育课程改革的进程处在实验阶段...【英文摘要】 The reform of PE curriculum, based on need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ducation, is a process with qualitative change which develops the useful and discard the us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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