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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的总体规划可以说是土地资源管理的总原则,是一切管理的先行工作,同时更是对城镇总体建设的有效保障,在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实现对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社会总体生态环境得以大幅改善的前提条件之一。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也日趋显得突出起来,特别是对城市建设中对于土地占用的相关问题,社会土地利用率、农田保护情况、占补情况等。作为国家政府而言就是要从整体的角度与立场出发,对国家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宏观调控,从而带动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一、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年来,随着土地资源的不断开发与大量占用,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也逐步变得迫在眉睫,而相应的管理措施也随之进行了一些变动,因此管理过程也实现了不断的制度化与程序化,尤其是不断的规范市场行为的过程,也逐步实现了集约化的管理模式。但在实际的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系列较为难解决的问题。1.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相对较低对大部分地区虽已逐步实现向集约型的不断转变,但仍存在着大量的不同程度的土地闲置情况,这是对土地不能充分利用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此类现象在城镇级农村可以说是十分普遍的,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大量的以往居住农村的居民通常为给自己留下部分空地,而不愿将原有的宅基地等交由政府集体来进行处理,从而出现了新建就是对两处宅基地的占用,但由于不加以运用,常年空荒的土地几乎不存在利用价值。从而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的严重问题。2.土地资源的不断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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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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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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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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