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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绿子U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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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指纹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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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循环经济与法的价值的一般分析循环经济的理念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思潮兴起的时代,当时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可以说是循环经济理念的早期代表,但是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一词是1990年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和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一书中首次提出,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相区别。 工业社会的传统经济是一种“资源—产品—废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是一种高开采、高消耗、高利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牧童经济”,这种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过度的消费方式,造成了资源的过度利用与浪费,导致资源枯竭与环境的不断恶化。为此,人们开始把源头预防与全过程治理作为国家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实行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的循环经济模式。“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对自然环境资源实行闭路循环应用的经济发展方式。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具体说,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是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所构成的物质闭路循环流动的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在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生态学规律,通过优化物质在经济系统内部的循环和能量流动,减少资源输入和污染输出,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从而在经济增长中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交流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循环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的、先进的、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经济形态,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共赢’发展的经济活动理想模式”, 它倡导“低能耗、高利用、再循环”,反对滥采滥用资源与“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它恪守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与废弃物再循环(Recycle)的三次基本原则。循环经济兼顾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更加合理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节约了资源和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动能或意义。……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 有的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价值“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的价值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也是该法的目的、该法的理念,是依赖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与实现的基本价值和基本使命,也是作为循环经济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制定任何一部法律,其首要条件应当是使实定的法律尽量符合立法者的应然标准,也就是符合立法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取向。为此,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是立法者通过循环经济法律所要促进和实现的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的终极目标,这是循环经济立法的终极价值,它与立法中所体现的制度价值一脉相承。“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定的必需,是法的实施的需求,是防止法的失效的屏障,是校正恶法的准则,是法的演进的动因。” 因此,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基础与指导意义,它是确定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等的基础与前提。循环经济立法的政策性比较强,我们不易具体细化它的制度价值,但可以抽象概括出它的终极价值目标。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在世界各国以及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与目标,它本身是不断发展的。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需要研究明析外国与我国其他时期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以资借鉴。 二、中国已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相关立法的价值追求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起步较晚,没有全面、综合规范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但有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专项法律法规。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提出了努力改进生产工艺,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等要求。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决定》强调要把“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起来。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采用能耗物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1995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很显然,它仅把“防治”作为废物治理的首要目标和终极目标,这是立法价值定位上的缺陷。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7年《节约能源法》第1条指出立法目的是“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一条就指出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002年6月29日,我国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相对于“末端治理”方式而言,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学者对清洁生产法的基本目的(即其价值追求)作了探讨,认为清洁生产法在总体上相当于污染控制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交叉领域,本质上乃是工业污染预防法、环境经济法,因而理所当然属于以维护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为己任的“社会本位法”。具体说来,清洁生产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乃是建立在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共同要求之上的,是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体,属于多类型、多层次的复合性公益,而非单一性公益。 三、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与迫切,而对循环经济立法价值追求的研究关系到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走向与制度架构等,我们必须提出其终极价值目标与制度价值。对于制定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的认为是“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型社会或生态社会的建立”; 有的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减少资源的利用和废弃物的排放。”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本质上应该属于环境法法域,因此整个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有密切的关系,国内就环境法价值追求的传统观点认为是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旨趣,由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对“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冲击与挑战,有学者认为环境立法的目的应当是在不排除保护人类自身权利与利益的前提下,在树立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 综观国内外现有蕴含循环经济理念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即其制度价值)以及有关学者对循环经济立法目的与环境法价值追求的研究成果,基于生态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哲学的基础,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追求应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终极目标。(一)确保发展的终极价值发展的涵义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更新,GNP或GDP增长的发展观认为发展等同于经济发展,就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变化的发展观认为发展是指在生产和就业中,农业部门份额减少,工业和服务业份额上升的现象和过程;也有学者把人类发展指数(HDI)作为评价发展的标准,努力超越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在经济与道德、效率与公平、工具与目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上,从全球的视角和一体化的趋势上,力图沟通、平衡与和谐;著名学者托达罗()在其《第三世界经济发展》一书中将发展定义为“一个社会或社会体系向着更加美好和更为人道的生活的持续前进。”还有学者认为发展就是满足人类不同需求层次,应该考虑可持续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本身的更全面发展,这种协调式的发展观追求人与自然的互利互生和协同进化,从而使自然界有可能成为“人的无机的身体”。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要求在人与自然和谐基础上的共存、共生、共荣,尊重自然规律和自然权利与价值,要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全面进程,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笔者认为,高消耗的经济发展模式所引发的生态危机,迫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不得不感受到人类对于自然界、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为此,我们势必推行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发展之价值追求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个发展不同于经济上的发展,也不同于人权之一的发展权,发展既是一种不断向良反复前进的过程,又是评判该法律制度的一种标准,它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与维护的价值之一。发展不仅仅是人类的发展,也是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多元的、全面的,仅有人类的发展是不够的,资源具有有限性、稀缺性,而人类的发展需要不断地供给资源与利用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发展本身包括可持续的含义,如果是不可持续的发展,那就不能称其为发展,发展是不断向前向优向好迈进的过程与态势。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确保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只有这种全面多元的发展才是循环经济立法所要促进和维护的,而且符合实行循环经济所要达到的目标。发展的价值追求是维护与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保障与表征,有发展才有实质正义,法的正义应该是含有发展之意的正义,否则法的正义价值追求只能是徒有其表。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在其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阐述了法律的巨大作用:人往往有创造性和惰性两种倾向,法律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利手段。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制裁、惩罚或抑制,而是激励人们进取与引导人们为正当合理的行为,循环经济立法确保发展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在全社会激励人们在追求人类自身权益发展的同时,也要正当合理地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本身的可持续发展。(二)确保协调的终极价值协调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里的含义是指配合得适当。欧盟要求环境政策要确保协调,在这里协调的含义是指“欧洲联盟的其他政策应当将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必要的考虑因素,从而确保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一致,从而确保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具体谈到了欧洲环境政策与地区政策、交通政策、竞争政策、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农业政策、农产品自由流动政策以及贸易政策的协调。 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减量化,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消耗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与持续发展。环境危机的实质就是人与自然、经济与环境关系矛盾的尖锐化,环境与经济的极不协调将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我们要倡导“经济与生态双重存在”的思维,现在已经进入了生态时代,这是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基础思维,“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的思维是生态时代指导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核心思维,经济与生态的协调是生态时代的基本特征,并且指引着当代发展经济的正确方向。生态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经济与生态两者,不但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在经济发展实践中,只有两者协调,才能使整个生态经济系统处于平衡稳定状态,才能保证人们的经济活动正常持续地进行。 推进循环经济能促使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并最终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协调统一。循环经济立法所确保的协调之价值追求就是指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旨在促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发展,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超度发展而危及到其他方面的发展,促使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协调,使经济系统、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相互支撑,具备整体性,从而最终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的良性循环发展。利益的不平衡就会导致不和谐,固有的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冲击,而法律就旨在创设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这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循环经济立法追求协调的价值,就是要通过立法来衡平各种利益,使它们达到协调的状态,最终形成一个稳定且有利于发展的正义秩序。(三)确保环境效益的终极价值效益就是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对人类社会活动的环境后果的衡量,环境效益有正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之分。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效益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则是环境效益的后果。环境法保护法益论中的地球益学说体现了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1992年里约“地球研讨会”的《NGO地球宪章》在原则1作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保护地球生物和文化的多样性,一致同意尊重、促进、保护和修复地球生态系统”。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综合性、政策性与特殊的公益性之特性,坚持“社会本位”的思想,注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与公平分配,它必然要体现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取向。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体,我们要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要把环境效益作为前置效益,因为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行为是无边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经济与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自然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之外无可估量的生态价值,保护资源与环境更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高环境效益最终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讲,废弃物也是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它具有重复利用的价值,当人类对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时,它们就会以人类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人类没有对它们进行有效利用且又不按自然法则进行处理的时候,它们则会以人类所不需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对环境造成危害。 美国那什在其《自然的权利》(1989年)一书中谈到:“人类的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是同一的。……判断善恶的标准不在乎个体,而在乎于整个生命共同体。……自然所具有的生存权可以归属于伦理的共同体。……应将伦理平等的概念扩大到全体生态系统中去。……自然具有与人类同样明确且值得敬畏的权利”。而当前的环境危机也是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造成的,大家纷纷意识到与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与权利,并形成一种以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理念,这种理念主张人类应当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与能源,在发展经济的活动中实行资源与能源的循环利用,实现废弃物向环境的“零排放”。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市场缺陷与政策失误,环境效益必然会受到损害,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在宏观上对经济活动主体在生产、服务与消费的过程中从事盲目、自发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行为时,进行适当的禁止、限制或矫正,保护污染受害者和生态系统的平衡,防止人类社会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环境效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环境效益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各种法律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在确保环境效益的前提下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循环经济立法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它需要利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适度干预经济活动,以维护体现为环境效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体现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以维护环境效益为主要目标的法律。(四)确保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当前,我国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引起了资源安全问题,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无论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可以稳定、及时和经济地获取自然资源,同时又使人类发展所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基础和生态环境处于良好或不遭毁灭性破坏的状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解决生态安全的问题,循环经济立法必须以生态安全为自己的价值取向。2000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到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是指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是一国生态环境在确保公民生命健康,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和保障能力的状态。构成生态安全的内在要素包括:充足的资源和能源、稳定与发达的生物种群、健康的环境因素和食品。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将生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基础条件,并指出生态安全主要包括四大问题,即国土安全、水安全、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从战略意义上来看,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 为了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需要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活动必须符合生态学规律,不得超过两个极限:一是从自然界索取资源的速度、强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及其替代品的再生繁殖能力,即生态承载力,二是排放到环境中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生态系统的自净(纳污)能力,即环境容量。” 否则,就会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等问题,从而危害人体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等,进而威胁到国家与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因此,循环经济立法确保生态安全的价值追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霍布斯(Hobbes)认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促进安全除了在作为实施和巩固法律秩序中其他价值的一种工具方面的效用以外,还服务于它本身所具有的一些颇有价值的目的。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生态安全是法的安全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生态安全不仅是循环经济立法重要的价值取向,也是评判循环经济立法正义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创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凭空臆想杜撰出来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应当具备的正义、利益、秩序的价值,同时还具有自身特殊表征的价值追求。缺乏明确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创设就无法达到立法的美好意愿;不了解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合理、适当、有效地实施法律。我国在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时,笔者认为应当以确保发展、协调、环境效益与生态安全为其终极的价值追求,在制定促进循环经济方面的成文法典时,可将立法目的(即制度价值)规制为:“为促进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推进人类、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与协调,保障环境效益,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相互协调,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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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一诺1989

内容摘要: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它旨在科学辩证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短缺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珠江三角洲产业集群的发展受到了环境、资源、能源等诸多问题的制约,选择以循环经济模式发展产业集群成为主要发展方向。关键词:循环经济 产业集群 珠江三角洲循环经济的概念和本质循环经济,是指在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所构成的复合生态系统内,产品的资源投入、生产流程和产后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线形增长经济,转变为“资源消费→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生态型发展的经济。整个物质流和能量流在生产过程中几乎没有废物概念,只有资源概念,各环节实现了充分的资源共享,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它旨在科学辨证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短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循环经济的提出,是在全球人口剧增、资源环境压力日益突出的形势下,人类重新认识自然的产物。目前,我国进入重化工业阶段,资源依赖型或资源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加大了资源与环境的负荷。与此同时,人们追求生活的质量,对环境资源质量的要求却越来越高。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越来越靠近资源和环境的约束边界。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珠三角产业集群发展现状(一)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产业集群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珠江东岸,以深圳、东莞、惠州及广州为主体,形成了著名的电子信息产业走廊,经济规模近4000亿元,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在珠江西岸,以佛山、中山、江门、珠海、广州为主体,形成了电器机械产业集群,经济规模达1000多亿元。珠三角地区404个建制镇,以产业集群为特征的专业镇占了1/4。产业集群以专业镇为依托,具有自己的特色产业。在东莞、佛山、中山等地,产业集群销售收入相当于当地GDP的40%以上;在顺德、东莞、中山等地,产业集群对县域经济、乡镇经济的贡献在70%以上。产业集群已经成为珠三角产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方面,对珠三角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二)发展过程中环境资源问题凸显珠三角地区是广东环境污染负荷最重的区域。珠三角工业化程度较高,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大。2002年珠江三角洲水量仅占珠江流域的,但珠三角废水排放量亿吨,占全省;城市生活废水排放量亿吨,占全省70%,广州、东莞、深圳三市污水排放量占全省的,污水排放过于集中,城市附近水体,尤其内河受到严重污染。珠三角城市群的大气污染也十分严重。据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近年珠三角城市空气质量虽然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但珠三角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降尘的浓度均明显高于粤东、粤西和粤北,2000年全省空气污染较重的10个地级市有7个在珠三角。由于集中了全省70%的火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致酸雨物质排放量巨大。另外,珠三角的土地和能源资源也构成了发展瓶颈。珠三角土地面积仅有万平方公里,目前可供开发的土地相当有限。2005年,珠三角每平方公里承载的GDP达到4331万元,是全省(1248万元)的倍。深圳、东莞、佛山等市,已基本没有土地可供大规模开发。珠三角能源资源缺乏,供需矛盾突出,保障能力不足。2004年以来珠三角已多次出现了全年性电力负荷和电量双缺、煤炭和油品库存量远低于维持正常生产的安全警戒线。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能源、动力和人才等条件的约束,珠三角地区有的产业集群发展已呈相对下滑态势。比如佛山南海罗村制革业久负盛名,但皮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和废气对水及空气的污染十分严重。虽然当地大部分皮革企业采取了一定的污染处理措施,但废水排放难以达标。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对环保的要求和行业的长远发展,罗村皮革企业加大了对污水处理设备的投资使用,对于环保不达标的企业采取了强行的关、停、并、转措施。但由于大部分的皮革企业生产规模较小,难以承担高额的环保设备的成本,只能面临搬迁、关闭、转行生产其他产品的选择。经过一番治理后,罗村生存下来的制革企业目前不到20家。造成这种局面有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是珠三角现有的产业集群基本以劳动力密集、耗能耗材、技术含量较低、污染严重的传统产业为主。其次,是对产业集群规划引导不够。由于产业集群大多是自发集聚和发展起来,在产业规划、产业链配套方面的规划严重不足,造成产业同构现象比较严重;集群内部企业多数停留在加工生产环节,在价格等方面的恶性竞争比较严重,产业配套不力,制约了集群优势的发挥。不少集群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滞后,道路、通讯、排水、排污等设施不配套,严重影响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珠三角产业集群中绝大多数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配套不完善、环保意识和保障差等问题。循环经济和产业集群的关系产业集群的发展是动态演化的过程,产业集群演化的高级形态是产业集群发展的生态化,这是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集群的动态演化与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是耦合的。因为产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本质是以生态化方式、以可持续发展方式为内核。因此,产业集群式发展和循环经济式发展耦合于产业的生态可持续发展。产业集群向循环经济的模式发展,更利于提高区域产业的竞争力和产业可持续发展。二者互补互促:产业集群发展要改变过去单纯偏重经济效率而忽视其资源利用效率的弊端,循环经济的实施不能局限于企业内部层面,更应该立足于产业集群层面。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分享产业集群的各种集聚优势,如生产成本优势、区域营销优势、市场竞争优势、产业组织优势等;另一方面,企业的集中可以使污染源集中,治理污染设备集中,便于对“三废”的统一管理、治理和利用。珠三角发展循环经济型产业集群的政策建议(一)制订产业政策并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珠三角各级政府应从资源整合和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制订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政策。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现代服务业;同时对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重化工业要通过循环再生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建立产业退出机制,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使环保产业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将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有承接能力的、经济发展欠发达但土地、劳动力价格具有竞争优势的粤东、粤西及北部山区转移。这样,珠三角可以利用有限的资源来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保持珠三角的持续竞争力和区域的永续发展。(二)建立以循环经济链为主的集群内企业的分工与合作循环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延长和拓宽循环经济产业链,将污染尽可能地在生产企业内进行处理,尽可能少地排放废物,以做到减量化,并且加强上下产业链之间企业的联系,对所排放的废物尽可能重复利用、循环使用。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的横向联系是属于专业化分工的初始阶段,表现为一种量上的扩张,这种扩张带来的问题是专业化分工水平不高,上下游产业联系不紧,产业链较短,效益不突出。而纵向联系则是进一步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它属于一种深层次的分工,上下游产业联系紧密,产业链延长,效益明显。珠三角产业集群内企业间的联系目前主要以横向联系为主,纵向联系尚未建立起来。这就要求各集群区域把有限的资源集中于少数领域以取得纵深推进,适度发展一些大企业以便把分工引向深入发展。充分发挥大企业在产业集群中的示范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并根据循环经济产业链的要求,规划建立生态补链项目,以保证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三)规范和发展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就是根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出来的产业园区,园区内采用废物交换、清洁生产等手段把一个企业产生的副产品或废物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材料,实现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形成相互依存、类似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的工业生态系统,达到物质能量利用最大化和废物排放最小化的目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建设,可以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的方向发展,并达到集约使用土地,集中排水排污、集中供热(冷)、供气,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加大对环境的监管力度,对冶金、电镀、皮革、印染、化工、水泥、造纸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小”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集中迁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实现能源利用和污染治理的规模经济。广东江门银洲湖纸业基地通过集中供热、电、水、冷和治污,形成了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通过基地发电厂集中供电,降低了中间线网损耗~4%;通过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直接向基地内各厂供热制冷,避免各厂重复建设锅炉,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在供水方面,发电厂自潭江、西江的水源取水,先用于机组冷却,再进入工业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给基地及其它工业生产用水,污水排放到中心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大部分供发电机组冷却用水及造纸厂循环再利用,从而大大减少了基地的总取水量;在集中治污方面,各企业排出的污水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部分用于发电冷却、清洁、绿化,其余的通过专门管道排放到围垦的红树林和芦苇等人工湿地,利用湿地进一步降解污染物,固体废弃物作电厂锅炉的次要燃料;在利用废弃物方面,从原料使用上,充分利用废纸、废渣、废料,变废为宝,大量采用高得率的化机浆,减少了木材的使用量。由于该基地在热、电、水等资源集中供应和资源综合利用上的优势,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吸引了一大批企业和项目纷纷落户。(四)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增强珠三角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将相关产业链接、“零”排放、循环利用等循环经济和节约资源关键性技术的研发,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节约资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积极发展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大力支持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项目建设,组织开发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绿色再创造技术等。积极引进国外循环经济的先进技术,加快消化、吸收和创新。建立循环经济生产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平台,积极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信息咨询和推广服务等活动。参考文献:1.冯之浚.循环经济导论[M].人民出版社,20042.陈文学.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促进广东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J].南方农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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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想說

循环经济时代中国对外贸易的机遇与挑战循环经济时代,外贸快速发展中的资源消耗和浪费、环境严重破坏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本文分析了循环经济给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对协调好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给你找了篇文献,还有相关的,需要我可以给你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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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添Jacky

从日本食品包装的回收看日本的循环经济[日语论文]

食品包装の回収からみる日本の循环経済

摘要

本论文通过对已有先行研究的参考,首先以日本食品包装的回收为切入点,总结日本食品包装的回收利用现状,以小见大,从中引出循环经济的研究。

其次,阐述循环经济的概念、并从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等方面探讨日本的循环经济,而且对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分析。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其经验如下:完备的法律及合理的规划,国家、地方 *** 、企业和公民都合理分担责任,注重培养公民强烈的环保意识与进行环保教育。

最后,通过对日本循环经济的分析,为中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参考。

希望通过本论文使大家加深对循环经济的了解,促进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食品包装;回收;循环经济;历史现实因素;成果经验;启示

要旨

本论文は、いろいろな先行研究に基づき、食品の回収という视点から、日本食品包装の回収利用の现状を総括し、一部から全体のことが分かり、中から循环型経済の研究を引き出す。

その次に、循环型経済の概念を详しく述べし、日本循环経済発展の歴史と现実的背景などの方面における日本の循环経済を検讨し、それに日本の循环経済の成果と経験を総括して分析した。

日本は循环型経済の発展におけて世界でトップの地位があり、その経験は次の通りである。

完全な法律体系と合理的な计画であり、国家、地方 *** 、企业と公民はすべて合理的に责任を分担したり、环境保护の教育を行い、公众の强烈な环境保护意识を育成していたことである。

最後は今回の総合的に分析した结果を通じて、中国循环経済の発展に多い参考になりたいと同时に、循环経済についての知识を身に付けさせ,中国の循环経済を推进することに役に立とうと思っている。

キーワード: 食品包装回収循环経済歴史的と现実的背景成果経験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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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根记

给我1000分我也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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