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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3)“式”也发生变化。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QINGCHUN曲终人散
一、“伦理纲常”入律:
1、“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次将“服制”纳入律典,作为定刑量刑的依据;
2、设立“重罪十条”,《北齐律》将严重危害封建国家利益与违背封建利益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置于律典的首篇。
二、等级特权入律:
1、“八议”入律,《新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八议”;
2、“官当”,又称“以官当徒”,源于《晋律》的“杂抵罪”,允许官员在犯徒罪时可以以官品与爵位抵罪。
三、“死刑复奏”原则:
魏晋时期,死刑的决定权被收归中央。
扩展资料:
法律儒家化是指自秦汉始,在中国法律演变的过程中,通过引礼入法,使儒家思想逐步渗透到法律各个领域,指导立法,解释法律,影响司法,最终实现礼法合一。
张晋藩先生指出:从西汉武帝时起,便信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八百多年的时间终达到了定型。……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入于法,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将中国法制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大致经历汉代、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三个发展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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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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