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呢榕儿
1、有权。因为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有如实说明义务,李某的行为是欺诈。2、有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仍可以依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合同。3、有权。第八十六条规定。
方可可同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双子座的小蛇
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问题: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2、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3、不合理;背景材料:;员工小慧称,2008年3月案 例 分 析 题背景材料: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1、《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3、不合理。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背景材料:员工小慧称,2008 年3 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 日至9 月12 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8 年9 月9 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被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2009年6 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小慧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其购买保险。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由于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
毛毛球英子
【转产 经营调整 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戏说小默
1.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款第5款2.可以被辞退,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5款。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说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没有说到在第39条的情况下不可以解除。3.有权要求索赔单位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第4款
狮城*青云
1、不合法之处:1)试用期应不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也应为劳动者缴纳保险。2、合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与孕期妇女解除合同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的情形。3、甲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劳动者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因此,补偿一个月工资。5、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7、1)除法律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妇女解除合同; 2)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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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合同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是试用期,合同期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两年的不超过两个月,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合月,两年期合同六个月试用期显然违法;第二是试用期的工资不应当低于合同约定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合同内试用期工资应当是800元/月而不是500/月2,单位如果确实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以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其中就包括女性怀孕期间。因此,可以认为:女性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解除,但不包括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法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辞退,这个不以第四十二条为前提,因此单位辞退只要理由和证据充分,可以辞退。3,不支付补偿金法定标准第一是劳动者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第二是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前期合同的条件要求续约,而劳动者不予续约的4,这一问题比较模糊:如果是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是违规辞退,则变成双倍赔偿;如果符合三十九条规定解除,或符合劳动者不续约的条款,不需要支付5,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可以辞退劳动者,但是辞退的要求不同:如果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39条第一款),可以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按照正式录用违法辞退标准进行赔偿。6,王某应当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书面申请,三日后用人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主要涉及劳动者因违法、犯罪等行为正在被调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扣留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7,王某怀孕期内,享受的权力包括: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正常支付相应的待遇,安排适合孕妇的工作,不得安排重体力,高强度等不适宜孕妇的工作,用人单位除因劳动合同法39条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辞退怀孕的劳动者,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协助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事宜社保机构--王某在社保缴费且怀孕期间,符合条件的,应当为王某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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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根据《劳动法》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必履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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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面临各方面的挑战,为此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