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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欢迎参考与阅读!

摘要 :法律是规制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障,科学有效地评价和规避各种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内容,然后重点论述了企业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最后就如何进一步规避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几点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法律风险 对策 建议 财务人员

一、引言

一般我们所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从其基本定义上可以看出,法律风险涉及企业得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的整个过程。从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上来看,其主要可以分为违法风险和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其中,违法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各个层级人员的主观因素导致的各种违法问题,可以是指过失行为,也可以是由于故意为之;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在选择法律方案时缺乏足够的确定性,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企业要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地实现既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就必须要遵纪守法,同时也要能够科学地分析和评估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所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并做出有针对性的规避和应对措施,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由于财务工作者属于企业核心人员的范畴,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践行者和管理者,如何有效地规避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当前企业发展必须要着力解决的瓶颈之一。

二、企业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财务人员主观故意导致的法律风险

结合近几年所出现的各种财务人员法律风险来看,主观故意为之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呈上升趋势,并表现出了一定的普遍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主观故意所导致法律风险的过程,其实就是一种犯罪,必须引起企业各级人员的高度重视。由于企业财务人员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坚定的思想防线来抵御各种诱惑,在自身私欲不断膨胀的促使之下,视国家、政府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从事各类违规操作行为。例如,企业出纳人员将日常经营收入擅自截留,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资金违规转入个人账户,财务人员挪用和侵占企业公共财产,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偷税漏税,企业财务负责人以为职工谋取和发放福利为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虽然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财务人员都不会主动地去触碰各种法律红线,但这种法律风险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一旦产生就会引起十分严重的后果。

(2)财务人员出于被迫导致的法律风险

财务人员迫于各种外界的压力而产生各种法律风险,这在当前的经济发展和企业运行过程中表现得比较普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是企业各类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企业日常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企业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都或多或少地要与财务人员打交道,以便更好地促进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当前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工作都缺乏足够的独立性,难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力量的不良干预,并由此背离了其正常的发展渠道,导致各种法律风险的出现。如某些企业领导层为了单纯地追求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强迫要求财务人员将企业的某些收入做不入账处理,由此来偷逃税款;还有的企业财务人员按照相关要求私自篡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数据,以便取更多的银行贷款。

(3)财务人员无意过失导致的法律风险

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相对来说是比较琐碎的`,不仅仅要处理企业内部的各种数据统计和账目报销等事宜,还要更多地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正是由于工作上的繁杂性,使得财务人员难免会产生一些毫无主观意识的过失行为,并由此导致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点在实际工作中也表现得较为普遍,给财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个人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一方面,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常常会产生一定的思维定式,按照之前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积累的经验来开展工作,而忽视了对最新法律知识和工作规程的学习与掌握,及时更新自身的思想和观念,使得最终的工作结果与实际要求不符;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在应付一些日常琐事时,会渐渐地放松警惕,降低工作标准,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流程执行,认为只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小事,不会对大局产生影响,由此给法律风险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三、规避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几点措施

(1)强化思想认识,提高财务工作的严谨性

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得到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和规范,但是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为此,企业财务人员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变化,强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企业财务工作的严谨性,从思想上和观念上来切实为规避各类法律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首先,财务人员要强化对自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财务工作可能并不是企业日常工作的中心,但是却能够对企业的工作中心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财务工作就是企业经济行为的总关口,必须要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来加以对待。其次,财务人员要强化对各类法律风险危害的认识,有的法律风险就是犯罪行为,其严重后果很快就能够体现出来,并对个人发展产生直接不利的影响;有的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潜伏性,会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经营和发展状况产生严重影响。财务人员必须树立一种法律风险的严峻性,将各种法律风险放大来看,以期提高思想上的重视程度。

(2)优化处理流程,提高财务工作的正规性

企业财务工作都有一套与自身实际充分契合的操作流程,这是保证其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因素。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财务人员要严格贯彻落实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来不断优化工作处理流程,从而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的正规化程度。一是要严把审批关,尤其是对待各种财务代签名的时候,更应该充分考虑和权衡各方面因素,将可能出现的情况都充分预想到。例如,在对待各种企业领导层人员所要求的费用报销问题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流程来进行,决不能自行领会领导的意图,将“报销人”和“领款人”等财务签名都顺代替企业领导签了,这样做不仅不符合财务工作规定,而且会在之后的离职审计过程中使财务人员自身陷入不利局面。二是要做好各类财务数据的备份工作,对各种财务数据要时常做备份处理,对一些重要的财务证据也要进行备份,这样不仅能够在出现问题时展示自身的清白,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避免各种法律风险问题的发生。

(3)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财务工作的科学性

一方面,财务人员要积极强化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职业操守,时常学习各种法律风险事故和案件,以鲜活的教训来时刻警醒自己,提高思想认识,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控制自己的私欲和贪念,绝不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始终保证自身的行为都处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学习,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变化情况,积极更新自身的财务工作知识,用最新的工作理念和实践技能来武装自己,紧跟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所体现,避免认识上的盲目性和行为上的随意性,进而提高工作上的有效性,使得各种法律风险管理措施能够切实发挥出其应有的指导作用。

四、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财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但是法律风险具有全局性,其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都是贯穿于企业日常运行的整个过程,并受到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而绝不仅仅是企业财务人员。因此,企业在应对各种法律风险时,不应该将眼光只片面地停留在企业财务人员身上,要积极调动企业上下各方面的力量,全面分析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法律风险预警体系,并切实保证各种措施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 范进忠.财务人员应对法律风险三策略[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 2010(07).

[2] 张永丽.论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3] 陈忠勇.浅谈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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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玫瑰

可以去百度学术或者谷歌学术查一些相关的文章来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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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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