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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子座K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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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uoshiwo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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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人们从一开始就见证了他们的“一见钟情”,此时关注他们为何“互相猜疑”,日后目送他们“不欢而散”。选秀节目火爆了,“新鲜出炉”的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尖锐了,这里面暴露了年轻艺人缔约时的弱势地位,暴露了经纪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最近几年国内的金牌娱乐选秀节目打造了一批又一批“一夜成名”的年轻艺人。一般情况下,当选手进入全国总决赛的时候,多数的经纪公司会密切关注自己看中的选手。这时,有的经纪公司会抓住选手迫切晋级的心态,提出与选手签约并全力支持打造她。对选手来说,这突如其来的美事类似于大学生还没毕业就已经找到了工作单位。此时,当选手面对梦想的时候,已经不再顾忌这是实现梦想的“蜜水”还是得不偿失的“毒水”。往往会不顾一切选择与经纪公司签约,签约事件在比赛进行中的完成对选手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迫不及待的签约往往会使自己处于从属地位,或者说弱势地位。我想大家都明白,一夜成名的艺人最担心自己昙花一现,其明知自己只具有暂时的含金量,金身还需经纪公司来镀。正是上述原因导致艺人在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地位的不平等,这也就决定了经纪合同内容本身存在的不公平,经纪公司对艺人约定霸王条款也就在所难免,业内曾有人称有些演出经纪合同类似于“卖身契”。 我看了几份空白的格式演出经纪合同,客观地讲,多数合同内容是“显失公平”的,它约定了艺人应遵循的众多义务及违约后应承担的高额违约金,约定比较长的合同期限束缚着艺人的黄金职业生命,但经纪公司的权益保障性条款约定了很多,义务性条款不具体明确,其违约责任一般不作约定。流行于港台娱乐界的“雪藏”更是让霸王条款升级,一旦艺人的一些行为引起经纪公司的不满,公司便可以按照合同条款选择“中止”履行合同--“雪藏”艺人。“雪藏”就是公司不给艺人安排任何演出活动,切断艺人的收入来源,同时又不与该艺人解约,若艺人自己提出解约或者擅自承接演出,则要按合同约定支付巨额的违约金。“雪藏”对艺人来说是致命的打击,甚至很可能终结艺人的演艺生涯。对于“显失公平”的演出经纪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属于一方可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除斥期间,那就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灭失。很多的艺人在合同订立之初就知道合同本身某些条款的显失公平,但由于签约后一年内自己的能力有限及“一见钟情”的情绪还在延续,往往不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从而导致撤销权的灭失,只能默认霸王合同的约束。但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毕竟是安置在演出经纪合同中的“定时炸弹”,为双方矛盾的激化埋下隐患,日后随着艺人能力的逐渐强大,“爆炸”引发分手是迟早的事。所以平衡艺人与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我国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效仿劳动管理部门的做法,制定演艺经纪的格式合同并建立演出经纪合同签证备案制度,以此方式规范演艺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应针对演出经纪合同纠纷的特殊性,为了真正保证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艺人的合法权利,建议出台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希望艺人与经纪公司彼此尊重、和谐共赢。在选秀活动进行得如火如荼的今天,希望那些渴望成功的年轻艺人们冷静、谨慎地面对站在自己面前的“伯乐”,作出人生最灿烂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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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0707

一、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的经纪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专项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过去通常认为艺人同经纪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是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当然委托人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可能面临索赔。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和判例来看,很多法院的判例中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并非简单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雇拥”等多种特征。在2009《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列举的威、杨洋与正合世纪公司知识产权合同案〔(2009)民申字第1203号〕中,最高院明确提出“涉案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在其他处理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中,也有很多法院持这种“综合性合同”的观点。这种情况下,艺人一方按“委托合同”的性质提出的单方解约权,很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但是即使不能依据“委托合同关系”任意解除,这类经纪合同毕竟与人身有关,合同的履行需要艺人的配合,如果双方已失去信任这个合作的基础,法院强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也没有意义,如果艺人坚持解除合同,法院通常还是会判决予以解除。但是,如果艺人解除合同不是依据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条款、不能证明是因为经纪公司严重违约导致的解除,那么艺人可能会就面临经纪公司的索赔,赔偿数额要视合同约定及经纪公司的损失情况、之前的付出情况而定了。二、经纪人不同于经纪公司,与艺人的法律关系视情况而定。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不单是从事为艺人找通告、上节目、拍影视剧这类经纪服务,还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钱打造、包装艺人,甚至进行专项的培训、投资等等。在艺人没有成为“摇钱树”之前,可能还要给艺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说,经纪公司除了演艺经纪服务外,对艺人尤其是没有成名的艺人还有较多其他投入。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前面介绍的条款是相对公平的条款,至少还考虑了艺人的保障。生活中也有很多打着打造明星的幌子的公司,取怀着明星梦的少男少女的信任,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极不公平,不但没有切实保障,甚至还取他们的钱财。希望有明星梦的人要小心,别被梦想冲昏了头脑。明星和身边的经纪人个人,通常则不会给明星有专门的金钱投入,明显不同于经纪公司。明星和身边经纪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可能。1、经纪公司批派经纪人为明星服务。这种情况,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员工,明星是该经纪公司的签约艺人,该经纪人是因受经纪公司指派为明星服务的。如果是这样,明星实际上是无权解除经纪人职务的,除非他已经决定同经纪公司解约,否则只能与经纪公司沟通,要求更换经纪人。2、经纪人与明星个人直接形成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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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Yuki

1、案情介绍

李某与某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约定,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按约定,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

签约一年半后,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推广、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师所,想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2、法律分析

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

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有关演出、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

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尽力争取好的报酬、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

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

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

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没有时间表限制,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顺利解除,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如果强行解除合同,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

研究了案情,我给出了如下分析:

1、双方的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 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但无绝对把握。

3、对于已将付的20万元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适当扣除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则应返还。

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所以只能直接起诉了。3、判决结果

经过分析整理后,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

2、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到诉状后,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所交费用不应退还,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了《宣传网页》、培训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制作的单曲、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但大多费用,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有一定支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各自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从结果上看,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解放自己”,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法院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这一点比较遗憾,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法院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而且,法院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不过既然是酌情,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

4、律师建议

总的来看,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在选择经纪公司、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要谨慎,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把事情做在前头,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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