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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一、宰后检验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登记当日宰杀头数、检验部位、检验合格头数。
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监督屠宰场或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上市。
三、出厂的肉品必须做到证章齐全,方可出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肉品,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检验合格的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屠宰厂内要配置焚烧间和符合技术要求的焚烧炉。
二、屠宰厂附近要有当地政府文件明确指定的掩埋地点或者与当地村民(土地所有人)签订掩埋地块的使用协议。
三、屠宰厂内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屠宰厂要确定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人、操作人、监督人,在制度上明确整套工作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建立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台帐,并且在台帐上反映处理的日期、数量、品种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相关责任人都必须按要求在无害化处理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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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第三次修订,于2016年3月1日发布施行。
生猪屠宰条例是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的条例。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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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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