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忆看星星
我看了看,可以做到,你通过在参考文献之前插入一个分节符就可以了(这个功能应该会吧--插入分隔符→下一页,这个操作在参考文献之前的那一页的末尾)。然后在按照我的图示,这样设置一下。就能放在你指定的位置了。追问:我还想把那个尾注的符号换成自己的可以不?生成尾注的话前面的符号是自动的,我不想要这种形式的符号,怎么换成自己的而且点注释还能到这个地方呢回答:尾注的编号格式可选择,统一更改即可。图上就有这个修改的地方了。
jessica-qn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小林绿子UUU
首先设置尾注在节的结尾而不是在文档的结尾,之后取消参考文献界面的脚注即可。
1、点击工具栏中的引用按钮,在引用中点击脚注一栏中有效较的小三角符号。
2、在弹出的下拉菜单中点击尾注,勾选为节的结尾,使尾注的设置为节的结尾。
3、找到参考文件一页,点击布局按钮,在页面设置中点击右下角的小三角打开下拉菜单。
4、在弹出的下拉菜单中点击板式之后选择节的位置下面点击勾选取消尾注。
论文里面的注释应该怎么写 是这样的: 比如你参考了某篇论文中的一段话,则在将鼠标光标点在这段话的末尾处,然后点击工具栏里的“插入”——“脚注和尾注”(可能
注释的具体标注方法如下:1.打开一个WORD文档,在文档内输入文字内容。2.光标移动到需要插入注释的文字处,点击菜单栏上的“引用-插入脚注”右下方的小图标。3.
论文中的参考文献标注方法如下: 工具/原料:Dell游匣G15、win10、Word2016工具/原料:Dell游匣G15、win10、Word2016随后点击
操作步骤1、光标定位引用段落末尾,在引用选项卡下,点击插入脚注/尾注。脚注位置为当前页面底端,尾注为文档结尾或节的末尾。2、插入尾注后,文章中会出现尾注引用符号
文献类型不同,符号不同(1)期刊文章(文献类型标识:J)[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任选)。(2)专著(文献类型标识: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