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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8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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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你的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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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橡胶助剂反倾销分析及对策随着新世纪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制造”已成为全球的流行词。当“中国制造”昂首走向世界的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反倾销障碍。目前全球反倾销立案总体呈波浪上升趋势,中国“受灾”最重。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随时可能降临到他们头上,我国的橡胶行业也同样面对这样的挑战,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残酷,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我国橡胶企业正在或将要走向世界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的优势-价格优势有可能成为外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理由,另外加上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打击。当然也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正在增强,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积极灵活应对,国内企业遭到反倾销后是能够获得胜利的。我国橡胶行业近年来在积极应对中也获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下面通过对个别案例的简述,希望能在对外反倾销方面给业内企业有益的启示。 一、入世以来各国对我国橡胶行业提起的反倾销 入世以来,我国被外国提起反倾销的例子越来越多,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4月20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3年下半年,共有14个世贸组织成员对30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展开了115项反倾销调查,其中发达成员采取的调查占46项,报告显示:中国出口产品遭反倾销最多。 这一数目与前年同期相比明显减少。2002年下半年,共有18个成员发起了161项反倾销调查。 报告指出,2003年下半年,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是印度(33项),其后是美国(21项)、中国(11项)、加拿大(9项)、墨西哥(8项)和澳大利亚(7项)等;而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中国(30项),其后是美国(12项)、日本(8项)、欧盟(8项)、印度(7项)、韩国(7项)和中国台北(6项)等。若按被调查产品的种类划分,化学制品的数量居首位(31项),紧随其后的是贱金属(29项)和塑料制品(16项)。 报告还列出了各成员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字。2003年下半年,16个成员对31个国家和独立关税区的出口产品实施了107项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前年同期的113项略有减少,其中发达成员占23项。 实施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依次为:印度(32项)、中国(21项)、美国(9项)、澳大利亚(8项)和土耳其(7项)。出口产品被施加反倾销措施较多的成员有中国(22项)、韩国(15项)、日本(8项)和印度尼西亚(7项)等。 在秘鲁,今年5月,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日前公布一项裁决,以中国轮胎存在倾销行为为由,规定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在入关时必须多交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便其销售价格与国际市场水平大致持平。 利马考乔轮胎公司于2001年2月15日首先向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的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提交报告,指控三家中国公司向秘鲁倾销轮胎。同年4月,在秘鲁设有分公司的固特异轮胎公司也向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提交类似指控。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随后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轿车、小型卡车及大货车轮胎进行反倾销调查。 不久前,秘鲁全国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反补贴及倾销委员会下达初级判决,声称经过与其他国家同类型产品的比较,发现中国轮胎价格相当低廉,该组织因此下令对所有来自中国的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以韩国出口到秘鲁的轮胎价格为标准,提高中国轮胎的入关价格。 在土耳其,由于生产商Pe吨las和TurkPirelli公司向土外贸署提出指控,要求对产自中国的橡胶外胎的进口采取措施,今年8月21日,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对橡胶外胎开展反倾销调查。 在印度,今年5月印度轮胎业生产商协会近日表示,将在1个月内向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提交反倾销诉讼申请。印度轮胎行业生产商协会是代表印度最大的轮胎生产企业的组织。目前,该协会的会员包括MRF、Apollo、Tyres、JK Tyre、Cea吨和Birla公司等印度的轮胎大生产商。 该协会董事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已经事先向海关作出通报,并提供了目前轮胎的市场价格。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正与印度的一家私人调查代理处合作共同收集中国有关公司的倾销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以及从印度外贸局得到的有关信息一并提交给印度外贸局。该私人调查代理处已经确认了进口这些轮胎的印度进口商,目前唯一要做的是证实涉及倾销的中国企业及其轮胎品种。 D.Ravindran表示,印度汽车轮胎生产商协会此举是因为进入印度的一些中国轮胎存在“低报进口”现象,并向印度出口翻新轮胎。中国出口的汽车轮胎价格为70-75美元/条,但在印度,其价格为35美元/条。中国公司通过“低报进口”使得每条轮胎的到岸成本较低。 二、对于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的应对之策及思考 今年7月,印度有关当局宣布对进口的中国国产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连续两个月来对我国橡胶助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在我国橡胶助剂及其中间体界引起强烈反响真正意识到所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给未来生产与发展带来的影响。 据分析,印度对我国频繁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一是贸易竞争性强。我国和印度同属发展中国家,都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要贸易伙伴,且以制成品出口为主,造成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大于互补性。二是国内企业应诉不积极。目前我国对印度出口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较分散,而且涉案金额不高,造成我国企业对印度的反倾销应诉率比较低,而这又给印度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三是印度国内蓄意制造中国商品威胁论。随着中国质优价廉的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印度,印度国内对我国产品的抵触情绪正在加深。 从印度对我国橡胶助剂的反倾销,也可以看到我国橡胶助剂行业近几年取得较大进步。 1、我国橡胶助剂现状 我国橡胶助剂工业近年来取得较大进步,其中重要因素是上下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上游原料及中间体有苯胺、硝基苯、对硝基氯苯、环已胺、吗啉、对氨基二苯胺、叔丁胺、间苯二酚、甲基异丁基酮等。 苯胺是橡胶助剂的主要原料,目前我国荣胺年生产能力约为40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13%,随着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苯胺掀起建设热潮,预计2005年我国苯胺国内年生产能力将突破60万吨,价格平稳供应充足。硝基苯90%以上产量用于生产苯胺,因此其市场趋势与苯胺相近。对硝基氯苯是橡胶防老剂主要原料,目前我国对硝基氯苯年生产能力约28万吨,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6%,价廉优质,成为全球主要生产国和供应国。在未来相当时间内,我国对硝基氯化苯将供应充足,价格平稳甚至有所下降。 环已胺是促进剂CZ的主要原料,2003国内年生产能力约为1.6万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20%,近年来随着促进剂CBS的快速发展,2004年国内多家企业扩建生产装置,预计2004年底全面生产能力将达到2.4万吨,未来价格平稳,供应充足。 吗啉是促进剂NOBS的主要原料,我国建有亚洲最大的吗啉生产装置,年生产能力超过1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的50%,已经出现严重供过于求局面,价格逐步下滑。 对氨基二苯胺是橡胶防老剂最主要中间体,近年来国内对氨基二苯胺合成技术进展较快,国内成功开发出硝基苯法清洁工艺,生产成本较以前每吨降低3000元,目前国外也仅有富来克斯公司能够采取该工艺进行生产,国内年生产能力3.5万吨,约占全球总生产能力25%左右,质量好价格优,每年大量出口到国外。 间苯二酚是橡胶粘合剂的主要原料,国内年生产能力3000吨,约占全球生产能力的6%左右,近年来全球间苯二酚严重过剩,大量国外产品进入中国,价格大幅度下降,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全球间苯二酚的供应不成问题。 叔丁胺是橡胶促进剂TBBS的生产原料,国内仅有小规模生产装置,由于合成技术不过关,生产成本高,导致我国促进剂TBBS的发展缓慢,近年来进口价格有所下降,国内也在加快叔丁胺合成技术的研究。 甲基异丁基酮,是防老剂4020的主要原料,以前国内主要依赖进口,2004年初吉林石化将建设年产1.5万吨的生产装置,即便该装置建设后国内仍不能满足需求,据悉国内镇江引进技术建设年产3万吨的生产装置。 橡胶助剂的原料多为苯系有机中间体,而印度有机中间体业中苯系相比比较薄弱,萘系比较发达,印度的苯胺的生产能力约为5万吨/a、对硝基氯化苯产能为6万吨/a、环已胺、吗啉、叔丁胺、对氨基二苯胺均为年产数千吨,没有间苯二酚和甲基异丁基酮的装置,与我国生产能力及技术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每年从我国大量进口对硝基氯化苯、吗啉等,也进口一定数量的我国环已胺、苯胺、对氨基二苯胺等。因此此次印度提出反倾销调查的几个品种也主要是以苯胺、对硝基氯化苯、环已胺等为原料生产的橡胶助剂,而TBBS原料叔丁胺生产不理想,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中就没有提及该产品。 总的来看我国橡胶助剂的原料除少数品种外,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需求,产品质量和价格均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 2、什么是WTO机制下的反倾销 现行的WTO反倾销规则作为一套详细的法律规则,是在GATT第6条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GATT第6条是在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了解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WTO反倾销规则。按照世贸组织各成员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所达成的协议:“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如果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给进口国国内造成损害,且该损害确由倾销所造成,则进口国可对该出口国指控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一般来说,确定反倾销程序大体包括起诉及立案、调查问卷、证据核查、初步裁决、最终裁决、听证或上诉等6个环节。 在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以前,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主要受制于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配额、许可证等直接数量限制,我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后,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会成为一些国家实施歧视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形式。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反倾销活动近年来甚嚣尘上,作为重要对象的亚洲国家,先是韩国、日本,继之印度、泰国、印尼、越南、菲律宾、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等,均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受害者而蒙受巨大损失。我国则是后发并超越韩、日的最大受害国(1)。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已受到近40个国家和地区共426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4500多种,居全球首位,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可以说研究反倾销与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 印度对我国化工产品实施反倾销,橡胶助剂并不是首例,如印度曾提出对自韩国、中国、欧盟和中国台湾的碳酸钾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经过国内大量努力,于2004年1月16日印度调查局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因此国内可以借鉴以前成功经验积极应对。 3 对于这次印度对我橡胶助剂的反倾销我们的应对之策 通过国内多次反倾销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案例来看,我们的应对之策是:首先国内生产企业要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的支持和协调下进行应诉,鉴于目前国内被提出反倾销的促进剂M、促进剂CBS、防老剂RD、防焦剂PVI等生产企业规模小,因此大部分企业对反倾销知识和经验,应对所需要费用较高等都存在较大问题,并且橡胶助产品出口受阻对上游中间体影响较大,因此主要上游产品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帮助这些企业应对反倾销,采取积极协作配合,在数据的共享与保密处理、费用均匀分摊及相互协作方面都要以开放胸襟和以大局为重去维护我国民族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全国了解申诉企业及应诉企业的实际状况,做到知己知彼,认真研究印度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标准和程序;以《WTO反倾销规则》和印度反倾销规则为基础,既配合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调查又要据理力争,维护应有的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和应诉企业及代理律师共同努力,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所突破,为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案排除一个主要障碍,因为我国出口到印度产品尤其是化工中间体很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后对我国将来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于这次反倾销应诉,无论是胜诉或败诉都要积极总结经验,因为通过应诉可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印度国内橡胶助剂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获得宝贵的一手资料,如了解到申诉期间其他国家在此期间在印度倾销幅度;通过现场应诉可以了解其他各国企业的实力和在印度市场上竞争的态度,以确定我国橡胶助剂在未来国际市场上的主要对手等。 三、对于反倾销,我国的应对措施 1、加快企业非国有化改革,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地位的被动局面 我国政府有必要按照市场经济国的条件,尽快在竞争领域完成国有企业民营私有的转制改革,等到劳工工资、生产资料控制及资源配置、产品价格、产量限制等一系列障碍均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我们完全可以要求美国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倘若还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则可诉请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的歧视政策和行为予以裁决。 另外,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减少企业在出口中的倾销行为,并激励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为了自身的利益积极应诉,从而减小反倾销造成的损失。 2、增强国际营销观念,提高产品综合竞争能力 面对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反倾销威胁的双重夹击,出口企业应做好对国内外市场调研工作,优化市场结构,尽快转换竞争方式,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款式、公关、广告等种非价格竞争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可以考虑“优质高价出口原则”。这一原则是为了制约企业的外销竞争行为和防止出口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而建立的准则。这一准则首先强调的是“高价”,一种国内产品在向同一海外市场外销的活动中,外销价格高的企业将赢得市场。外销价格的比较在经过技术处理后可统一在离岸价上进行,由海关设置“价格门槛”,出口产品的外销价格只有高出这一“价格门槛”才能溢出海关输往目标市场,在这个意义上说,“优质高价出口原则”亦可称为“最低出口价格准则”。这一准则的确立和有效进行有助于彻底解决我国出口低价竞争的老大难问题,并把出口竞争引向高价竞争,从而也就能够防止低价竞争表象背后可能隐藏着的国有资产流失或市场行为执行人中饱私囊的不法行为,并将有效地刺激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提高。 3、政府努力创造条件,企业积极应诉 政府应努力为我国企业应诉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建立应诉与收益相对称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而企业在受到反倾销指控时,要积极应诉,敢于打“洋官司”。我国企业大量的反倾销应诉案件实践证明,打洋官司并不可怕,只要企业准备充分、据理抗辩,取得胜诉的机率是很高的。 4、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应当说,我们对WTO规则的陌生与无知,缺少精通WTO规则的专业人才,是我国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损害最大的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生效至今也只有4年多的时间,因而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进出口商会、各律师事务所等,都奇缺反倾销专业人才。中国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队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加强培训反倾销律师,同时注意充分利用国外市场中这方面的人才,跨国公司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5、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 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出口市场份额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可以使国内企业采取正确的出口策略,防止被国外采取反倾销措施,即使被拆,由于预警机制的充分准备,也可以容面对,扩大胜诉概率。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首先要熟悉进口国的反倾销法律和程序,因为出口产品被诉风险概率取决于进口国相关产业是否强烈认为某一进口产品已经符合进口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案标准;其次要对进口市场进行了解,因为进口产品在法定调查期内数量激增,进口价格一路下滑,对此口国相关产业产生威胁,是立案的主要引发点,因此要对进口国市场内各国同类产品的进口熟练和进口价格以及进口国市场内同类产品的进口价格与各国(含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进行监测;另外要熟悉进口国相关产业,因为进口国相关产业的运营国期和同类产品的生产指数,原材料价格浮动等因素,也对进口国的反倾销策略产生直接影响;最后可以根据以上所了解情况综合分析,采取对策。如可以根据在某一时期内为进口国设定的进口数量和价格警戒线,适当整国内企业的出口数量、价格和出口时机 6、由于反倾销机制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机制,我国应利用好反倾销机制的规则,加强国内对外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力度 目前来看,我国相关部门对外国产品反倾销的调查力度在增强。今年9月8日,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召开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启动会。立案后,受理应诉,组成了调查组,发放了调查问卷,产业损害调查全面展开。按照产业损害调查程序,调查组已于8月30日下发了各类调查问卷,目前正在抓紧进行初裁前的各项调查工作。 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英文名称:Chloroform,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找不到倾销,只有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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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若然霜寒

WTO《反倾销守则》第条涵义初探 On the Meaning of WTO Antidumping Agreement Article 张亮【学科分类】国际经济法【摘要】WTO《反倾销守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依照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条款外,不得针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倾销出口采取特定行动”。本文通过对CDOSA案件的分析研究,指出一项措施只有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而且必须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外,成员方采取的其他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都是被WTO所禁止的。(AD Article provides that, “No specific action against dumping of exports from another Member can be taken excep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as interpreted by this Agreement”. By analysing the CDSOA cas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a measure will only constitute【关键词】倾销;针对;CDSOA(Dumping; Against; CDSOA)【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 WTO《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依照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条款外,不得针对来自另一成员的倾销出口采取特定行动” 。这也就是说,除了《守则》以及GATT1994第六条所允许的以外,成员方采取的其他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specific action against dumping)都是受禁止的。那么究竟什么是“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呢?是不是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与倾销有关的行动都是“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呢?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又是什么呢?这些标准又应如何理解呢?以上这些问题在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许多案件中都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最近的“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补偿法”(United State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以下简称为CDSOA)案件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不揣浅陋,拟以CDSOA案件为研究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一、CDSOA内容简介 CDSOA,即《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及补贴补偿法》,又称《伯德修正案》,是由美国参议员罗伯特.伯德(Robert Byrd) 在2001年农业拨款议案中提出的一个修正案 ,并于2000年10月28日生效。CDSOA对美国《1930关税法》第五部分进行了修改,使其新增了名为“持续倾销及补贴补偿”的第754节。CDSOA的作用在于将美国海关所征收的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affected domestic producers),以补偿他们的合格开支(qualifying expenditures). 根据CDSOA,美国国内生产者如若想获得相应的补偿金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该生产者是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这也就是说,该生产者是导致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诉讼的申诉方或申诉的支持者,而且仍在从事涉诉产品的生产,没有被与反对发起调查的公司相关联的公司收购。(2)该生产者的开支是合格开支。所谓合格开支是指,在反补贴税裁决或反倾销税裁决颁布后产生的,并在CDSOA规定范围 之内的开支。该生产者所获得补偿金额,将根据其合格开支与所有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合格开支总额的比例确定。 二、“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构成标准 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 (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案件]中,上诉机构裁决,只有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才是WTO所允许的针对倾销的措施。这个裁决得到了CDSOA案件专家组的认可和引用。因此,如果CDSOA被认定为“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它就将违反《守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显然,在CDSOA案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申诉方认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所做的解释,应该成为判定CDSOA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就我们看来,《守则》第18条第1款意义内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这个短语的通常含义是指: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至少应包括那些只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时才可能采取的行动”。 美国认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一案中无需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作出解释,因而不应认为上诉机构已经裁决《守则》第18条第1款适用于所有“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根据美国的看法,《守则》第18条第1款应局限于“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某些行动可能是对倾销作出的反应,但却不是“针对”倾销的。要成为《守则》第18条第1款意义内的行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适用于进口产品或进口商;(2)是难于负担的(burdensome)。 专家组认为,“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上诉机构之所以参考《守则》第18条第1款,是为了用其作为上下文来解释GATT1994第六条。上诉机构本质上并不是在解释《守则》第18条第1款。在当时的情形下,双方对争议的措施(对参与倾销的进口商强加刑事和民事责任)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行动并无分歧,上诉机构也无需考虑《守则》第18条第1款中“针对”这个词的含义。专家组指出,对倾销作出反应并不必然意味着针对倾销。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的范围比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范围要广。针对倾销的行动必须对倾销具有某些不利影响(some adverse bearing)。 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对“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所做的解释,并不是确定一项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一项措施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1)它是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即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能采取的行动;(2)它是针对倾销的行动。即必须对倾销有不利影响。 三、对构成标准具体含义的理解 在专家组确立了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标准后,双方对标准具体含义的理解上又发生了重大分歧。 1、CDSOA是否是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申诉方认为,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 CDSOA补偿金才可能作出,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主要理由如下:(1)CDSOA补偿金只对发起或支持反倾销调查的美国生产者作出。(2)CDSOA补偿金只对遭受倾销影响的美国生产者作出。(3)CDSOA补偿的是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在反倾销税裁决颁布后所产生的合格开支。(4)合格开支必须和涉诉产品的生产相联系。 美国否认CDSOA补偿金只有当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美国认为CDSOA没有要求美国海关,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行动,因此补偿金并不直接建立在倾销构成因素的基础之上。相反,CDSOA要求美国海关应根据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的合格开支的证明书采取行动。因此,反倾销裁决是CDSOA补偿金必要前提条件的事实,并不足以说明CDSOA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 专家组认为,虽然CDSOA并未提及倾销构成要素,也没有将倾销构成要素清晰地包含在获得CDSOA补偿金的必要资格条件之内,但是CDSOA补偿金只有在倾销构成因素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作出。具体而言,CDSOA补偿金在反倾销税征收后自动进行,而反倾销税的征收紧跟反倾销裁决,反倾销裁决只有在确定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后才可能作出。因此CDSOA补偿金与倾销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对于受影响的国内生产者而言,CDSOA补偿金同反倾销税的征收一样,将从存在倾销构成要素时起,自动地顺利进行。 2、CDSOA是否为针对倾销的行动 (1)申诉方与美国的主张及依据 美国认为,要成为针对倾销的行动,一项措施必须适用于进口产品或进口商,而且是难于负担的。另外,就美国看来,该措施还必须直接针对进口产品。由于在实际情况中,进口产品分别由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生产、出口和进口,因此特定行动的对象可以扩展到对倾销产品负有责任的有关的实体,即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 申诉方指出美国对“针对倾销”这个短语的处理过于限制。申诉方援引GATT1994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作为其主张的根据。按照GATT1994第六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是为了阻止或抵消倾销和补贴。由此可断定,针对倾销的行动至少应包括,像征收反倾销税一样,任何为了抵消倾销的行动。申诉方注意到倾销即可以被直接抵消,也可以通过给予国内生产者好处,以消除进口产品因倾销带来的价格优势,从而被间接抵消。 申诉方认为CDSOA所表明的目的确认了CDSOA补偿金构成了针对倾销或补贴的行动。CDSOA第1002节第1段阐述倾销和补贴“必须被有效抵消”,第3段指出持续倾销和补贴阻止市场价格回复正常水平,致使美国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的救济目的未能实现,第5段作出了美国贸易法应加强以使这些立法的救济目的得以实现的结论。就申诉方看来,CDSOA补偿金的目的就是有效抵消倾销和补贴,以确保市场价格回复正常水平。 美国认为申诉方未能证明CDSOA是针对倾销的行动,相反,申诉方只是假定CDSOA将对进口产品具有消极影响。如果这样的话,申诉方实际上将使专家组把《守则》第18条第1款改写成“…对进口产品或外国生产者具有假定消极影响的特定行动…”。美国还认为申诉方对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解释过于宽泛,这样任何改善国内产业地位的立法都将被假定对进口产品具有消极影响。美国也不同意,因为假定CDSOA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的竞争关系有影响,而认定CDSOA是针对倾销的行动。照美国看来,一项措施,只有直接对进口产品或相关的实体,即外国生产者、出口商、和进口商,强加限制或负担时,才是针对倾销的行动。 就美国看来,CDSOA的目的或意图与其是否为针对倾销的行动在法律上是毫不相关的。美国指出争端的解决并不取决于CDSOA意图做什么,而应是CDSOA实际上在做什么。美国援引专家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中所做的下列陈述来否决一项措施的意图或目的与决定它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有关,“…我们不同意第六条的适用取决于相关成员方所追求的目的。第六条是建立在一个客观的前提之上的。如果一个成员方的立法符合第六条第1款(倾销)的定义,第六条就适用。立法上所表明的目的并不能影响这种结论”。就美国看来,尽管美国辩解其1916年反倾销法的目的是救济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问题,但是专家组仍然裁决立法的目的或意图不能将其排除出第六条的范围。该裁决后来得到了上诉机构的确认。因此,美国认为,由此可推断出,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也不能将该措施纳入第六条或《守则》等的范围之内,如果该措施的实际要素(actual elements)并不属于这些条款的范围。 申诉方认为,“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案专家组并没有说一项措施的目的在法律上是不相关的,而是说一项客观上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措施,不能仅仅因为其所表明的不同目的而规避谴责。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中,专家组关心的是,如果一项措施的法律性质依靠其所表明的目的来决定,成员方就很容易通过在争议立法中表明一些虚假的目的以规避《守则》第18条第1款的禁止。就申诉方看来,这种关心在当前案件中并未出现。申诉方指出,就算CDSOA纯粹是一个“支付方案”,进行支付不是它本身的目的,而只是实现某些目的的手段。但就申诉方看来,美国并没有主张CDSOA第1002节所表明的目的是错误的,也没有主张CDSOA不适宜实现反映在决定中的目的。申诉方认为,由于CDSOA的目的就是如同CDSOA中所表明的那样,因此无道理让专家组忽略CDSOA的目的。 (2)专家组的分析及结论 在衡量CDSOA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时,专家组注意到《守则》第18条第1款仅指针对倾销实践(practice of dumping)的措施,并没有明确要求一项措施必须针对进口倾销产品或有关的实体(如进口商、出口商、国外生产者)。专家组也不认为一项措施只有直接针对倾销,才能被认定是针对倾销。一项措施只有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时,才是针对倾销的行动。就专家组看来,“针对”这个词在第18条第1款中并无任何限制,它的通常含义包括任何形式的不利影响,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此,第18条第1款即适用于直接,也适用于间接针对倾销实践的行动。专家组指出,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理解上诉机构在“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作出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的结论。 专家组认为,CDSOA对倾销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竞争关系具有不利影响。特别是,CDSOA的结构(将补偿金与反倾销税的征收相结合)将使国内生产者处于更有利的竞争地位。虽然美国认为在第18条第1款中纳入竞争条件测试(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test)是无任何依据的,但是专家组注意到,美国主张根据争议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或有关实体难以负担,来确定该措施是否属于第18条第1款的范围。就专家组看来,一项措施是否难以负担,就是看该措施是否对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有不利影响。因此,专家组认为美国要求的“难以负担”实际上是要求,而不是不允许竞争条件测试。 专家组指出,合格开支是与涉诉同类产品生产有关的资本或运营开支,而且必须在裁决作出后终止前产生。这就是说,合格开支是国内生产者与涉诉倾销产品竞争产生的费用。补偿金的数额由征收的税额决定,从而与倾销幅度相关。美国声称持续倾销是竞争优势的证据,反倾销税的征收“平整了竞争场地”(levels the playing field),并未使倾销产品处于不利地位。虽然专家组同意持续倾销可能是竞争优势的证据,但是专家组认为将反倾销税与补偿金相结合,不仅仅是“平整了竞争场地”,而且还将竞争优势转移给了国内生产者。由于倾销产品的竞争优势转移给了国内生产者,倾销产品及有关实体因此遭受了竞争劣势。这里的竞争劣势就是针对(虽然是间接的)倾销的。 专家组认为CDSOA给予了国内生产者对所有相关产品的竞争优势,而不仅仅局限于对涉诉倾销产品。但是,专家组不认为一项措施只有排他性地针对倾销时,才能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守则》第18条第1款指的并不是“排他性地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特定”这个词,只是用来规定行动类型的,而不是用来限制“针对”这个词的。这也就是说,如果一项措施在性质上,而不是在作用上是特定的,它也可以属于18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专家组指出以上结论似乎与美国立法机关通过CDSOA的意图相一致,即CDSOA主要是针对倾销或补贴的,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反对进口竞争。专家组特别提及CDSOA第1002节。就专家组所见,国会意图借助CDSOA阻止由持续倾销或补贴引起的美国贸易法救济目的的落空。专家组由此推断国会意图借助CDSOA来针对持续倾销或补贴,以捍卫美国贸易法的救济目的。 专家组注意到美国辩解“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不能将其纳入第六条或《守则》等的范围之内,如果该措施的实际要素并不属于这些条款的范围”。但是专家组认为,其在本案中的结论并不是基于CDSOA所表明的目的作出的,而是基于其他可靠的根据。CDSOA所表明的目的确认了专家组基于其他根据作出的结论,因此专家组认为CDOSA所表明的目的不应该被忽略。 四、结论 虽然从理论上讲,专家组的裁决只对争端案件本身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英美法上的先例约束效力。但事实上,其在解释WTO规则方面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在此就无需赘述了。通过以CDSOA案件为研究视角,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都是被《守则》第18条第1款禁止的。因此,WTO成员方只能通过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价格承诺这三种方式来救济倾销导致的国内产业损害。 2、一项措施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1)它是为了对存在倾销构成要素的情况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只要一项措施与倾销(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该措施就构成了为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特定行动,无论其本身是否提及倾销的构成要素。 (2)它是针对倾销的行动。 并不是所有为了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措施都必然针对倾销,对倾销作出反应的行动的范围比针对倾销的行动的范围要广。一项对倾销作出反应的措施如果对倾销有利,或在效果上是中性的,此时就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一项措施只有即是对倾销作出反应而采取的,又针对倾销时,才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 “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针对的是倾销实践,《守则》第18条第1款并未限制它必须针对倾销产品或对倾销产品负有责任的有关实体(如进口商、出口商、国外生产者)。这就是说,以国内同类产品或其生产者为对象的行动也可以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此外,“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无须排他性地针对倾销实践时,它也可以同时针对与倾销实践无关的其他产品或实体,如未受反倾销税制裁的进口产品等。 专家组并没有明确界定“针对”的含义,只是抽象地指出,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措施必须对倾销实践具有不利影响。“针对”这个词在《守则》第18条第1款中并无任何限制,它的通常含义包括任何形式的不利影响,即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这就是说,针对倾销的行动不仅包括对倾销产品或有关实体强加责任(如征收反倾销税)的行动,而且也包括对国内同类产品或其生产者提供好处,以使他们处于比倾销产品更有利竞争地位的行动。 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不是判断其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决定性因素。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客观上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措施,不能因为其所表明的不同目的而规避《守则》的禁止。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仅根据措施所表明的目的,而认定其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一项措施所表明的目的,都将成为专家组判断该措施是否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3、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专家组的看法,构成“针对倾销的特定行动”的这两个标准及其相关解释也同样适用于《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32条第1款意义内的“针对补贴的特定行动”。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与补贴(损害以及因果关系)的确定之间有着清楚的、直接的、不可避免的关系,而且对补贴实践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该措施将构成“针对补贴的特定行动”。除了最终反倾销税、临时措施以及承诺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针对补贴的特定行动都是被《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32条第1款禁止的。【注释】1参见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2United States-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 WT/DS217/R, WT/DS234/R, WT/DS217/AB/R, WT/DS234/AB/R.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文中所引专家组的观点后来均得到了上诉机构的支持。3Public Law 106-387, 114 Stat. 1549, 28 October 2000, sections Act of 1930, 19 § Act of 1930, 19 § 1675c(a).6Tariff Act of 1930, 19 § 1675c(b)(1) and (4).7在制造工具、设备、研发、人员培训、获得技术、保健和养老金等方面的开支。详见Tariff Act of 1930, 19 § 1675c(b)(4)(A)-(J).8United States-Anti-Dumping Act of 1916, WT/DS136/ 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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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温岭制鞋企业首次反倾销应诉获胜中广网杭州8月18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王文婷)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调查,欧盟日前正式裁定我国劳保鞋出口反倾销案绝对胜诉,位于浙江温岭泽国镇的浙江喜来登鞋业作为应诉方之一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浙江温岭制鞋企业首次应诉反倾销调查圆满收场。去年6月间,欧委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从我国进口的两个税则号下的劳保鞋正式开始反倾销调查,浙江喜来登鞋业也涉及此案,如果调查确认有反倾销行为,那么该企业五年内的损失将超过5000万元。对欧盟反倾销应诉工作,浙江温岭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当月,温岭市外贸局、温岭市工业经济局和温岭市鞋革业商会就邀请了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来温岭为出口企业作反倾销培训和现场指导,并组织22家鞋企赴温州参加由商务部主办的“应对欧盟劳保鞋反倾销协调培训会”,及时了解掌握应对反倾销的各种程序规定和技巧。喜来登鞋业正是期间在律师指导下开始了应诉工作。浙江温岭市外贸局领导在总结这一案例时认为,喜来登鞋业反倾销胜诉的事例再次启示温岭企业家们,企业是应诉的主体,政府是胜诉的保障,协会(商会)是应诉的桥梁,而专业的律师是胜诉的关键。正是这四方面的成功联动实现了这起中国反倾销史上难得的以“无损害”结果胜诉的成功案例2.浙江13家罐头企业应对反倾销浙江是橘子罐头生产大省,占全国产量的80%,全世界产量的70%,对欧盟的出口量也在全国各省份中居于首位。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自中国的橘子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浙江省已有13家企业正在积极和律师沟通,准备应诉。西班牙又发难浙江市场导报记者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了解到,此次反倾销调查是由橘子罐头大国西班牙提请欧盟实施的。今年9月中旬,西班牙加工水果蔬菜国际联合会代表欧共体百分之百柑橘类水果生产量的生产商,向欧委会提出申诉,指控从中国进口的制作或保藏的柑橘属水果对欧共体倾销,并给共同体产业造成实质损害。10月20日,欧委会对从中国进口的制作或保藏的柑橘属水果发起反倾销程序立案。其实,自2004年4月至今,同样是应西班牙企业的申请,欧盟一直对进口橘子罐头实施保障措施(关税配额)。在此期间,出口超过限定配额要缴纳每吨301欧元的从量税。为什么每次发难的都是西班牙,这难道只是偶然的巧合?数据显示,欧盟市场的柑橘罐头年销量近10万吨,过去这个市场基本被西班牙垄断。但是近年来,凭借丰富的优质原料和极具竞争力的劳动力资源,中国橘子罐头在欧盟市场异军突起,西班牙的垄断地位已经风光不再。据我国海关统计,我国对欧出口橘子罐头去年为4401.4227万美元,今年1—8月为3989.2093万美元。浙江、湖南、福建、湖北是我国柑橘罐头生产和出口大省。浙企积极应诉“我们应诉,除了争取2000多吨的欧盟市场份额,还为了给全国同行争口气。”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厂长吴永进说。橘子罐头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密集型产业,2000吨产品,涉及三四千名工人的生计。不过,作为全国罐头行业的老大,2000多吨橘子罐头只占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全年橘子罐头出口量的十分之一。少了这十分之一的市场,黄岩第一罐头食品厂仍然可以活得很好,不过,正如吴永进厂长所说,在WTO框架下,有道理就要尽力争取,不能不明不白就退出欧盟市场。与此同时,受浙江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聘请的北京国纲律师事务所4名律师也来到衢州,开始为“巨大”应诉欧盟橘子罐头反倾销做准备。浙江巨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巨林告诉记者,“在WTO框架下,应对国际反倾销诉讼责无旁贷,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把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契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对反倾销调查,有两方面的对策,一是行业组织提出抗辩意见,二是企业积极应诉。目前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已经接受委托,打算提起抗辩。不过,“行业抗辩成功的案例有是有的,但不太多。企业应诉后,有可能胜诉,也有可能败诉。但如果要保住欧盟市场,惟一的出路就是应诉。应诉一旦成功,关税就可大大降低;而不应诉的话,到时候最大的关税率(有可能达到百分之几百)肯定将落到你的头上。”3.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10月13日,温州上市企业——华峰氨纶的股价突然扭转颓势,止跌回升,收盘价报元,比前日大涨。就在这一天,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潘基础得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作出反倾销终裁,即日起将对之征收0%至61%不等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这场由浙江华峰氨纶、绍兴龙山氨纶和山东烟台氨纶牵头提起、历时两年半的反倾销诉讼终于以我方的胜利而划上圆满的句号,我国大陆地区的氨纶企业争取到了宝贵的5年“保护期”。在赚钱的时候就开始准备反倾销氨纶,一种合成弹性纤维,主要用于高级休闲服、游泳衣、运动装、针织衫、内衣裤、袜子、医用绑带等领域。作为一种高档纺织基础原料,氨纶价格曾一度“高高在上”:1吨普通氨纶的价格曾高达20多万元。我国的氨纶工业起步较晚,很多产品产业化不到10年。而国外这一产业早已趋于饱和状态,急于向外扩张。2001年以后,随着国内氨纶市场需求急增,进口开始急剧增加。资料显示,进口氨纶2001年不足万吨,2004年增至近万吨;产品价格也从2001年的6427美元/吨,降至2004年的5513美元/吨。然而在2003年,大多数行业内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危机。当时生产一吨氨纶利润能达到万元,许多企业都在加大投资,新上项目。2003年下半年的一次行业会议上,一位企业代表提出了氨纶反倾销的问题。这位代表就是绍兴龙山氨纶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斌。“我曾经参与过涤纶和聚酯切片反倾销的工作,知道反倾销诉讼从提出到受理,需要一年的调查期,而从受理到作出初裁又需要一年,再过半年才可作出终裁。”李斌回忆说,“虽然这个行业当时还是黄金时期,但是利润快速下滑的趋势已经可见,必须打提前量才能赢得主动。”李斌的想法与中国化纤工业协会不谋而合。由于协会之前一直对重点行业进出口情况进行跟踪,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不久,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相关材料,氨纶反倾销正式提上日程。不出李斌所料,就在2004年,由于受到进口氨纶的巨大冲击,氨纶价格和利润都一跌再跌,几乎无利可图,而2005年氨纶行业整体步入低谷。2005年4月13日,商务部正式予以立案调查。“为什么等到日子过不下去了才想到反倾销?只要受到了损害,我们就可以利用规则,让痛苦的时间缩短一点,”这是李斌总结出来的经验。如何保护产业安全,中间有许多学问据了解,我国的氨纶产业投资规模已经达到了200多亿元。这场及时的胜利,保护了我国还处于“幼稚期”的氨纶行业的产业安全,同时,对于其他行业也具有示范效应。“温州的企业经常遭到国外的反倾销,这是我们第一次对外反倾销取得胜利。”潘基础颇为自豪地说,“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经常被利用的一个手段,我们也应当利用好它,维护企业、行业的正当权利。”“在这起案子中,中国化纤工业协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代理该起反倾销案的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贺律师介绍,“在反倾销的案件中,国内的企业往往是竞争对手,如果由企业自己组织,很可能因为费用的问题、谁主导的问题,最后不欢而散。还有一些企业觉得事情多、程序烦,不愿意担责任,别人赢了,就搭便车。而化纤协会不但在企业中做好组织和协调,而且作为集体向商务部反映情况,无疑更有分量。”“博恒”的贺律师表示,韩国作为出口导向型国家,在中国之前就遭受过欧美的反倾销“轰炸”,他们在应诉方面已经非常有经验,因此,这次韩国应诉企业最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就比较低。这也提醒我们的企业,无论是提起反倾销还是应对反倾销,都要精通国际规则,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4.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3月3日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向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详见2006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2006年10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80号公告,公布了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详见2006年10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告)。根据初裁决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5%—%)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对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调查作出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对我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电解电容器纸是公司的主导产品,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2004年和2005年电解电容器纸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和,受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倾销的影响,电解电容器纸的盈利能力逐年下降,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2006年,电解电容器纸实现销售收入17,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商务部的终裁决定,将有利于公司主导产品电解电容器纸的市场开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现将有关商务部最终裁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为: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电解电容器纸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2%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Daifuku Seishi Co.,Ltd.)15%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07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06年10月2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4月18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中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7年4月18日5.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盟于2000年6月对本公司展开反倾销调查,并于2000年8月8 日通知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存在国家项目补助等原因, 不给予本公司市场经济地位 该事项已于 2000年8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公司经过半年多的积极应诉,现欧盟初步裁定,对本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产品的欧盟进口商加征 的惩罚性关税,这将使本产品出口欧盟造成极大困难。2000年度本公司生产的一体化电子节能灯出口欧盟市场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10%左右, 该项裁定可能对本公司2001年度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正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抗辩,欧盟的正式裁定结果将于2001年8月份公布。----2001年2月27日6.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杭州宝晶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出口从2003年开始起步,酒石酸的销售量和出口量均占国内该产品的三分之一。面对欧盟于2004年10月正式提出针对我国酒石酸的反倾销调查,宝晶公司全力投入到应诉中。2006年1月,欧盟宣布了对华酒石酸的反倾销案的最终裁决,宝晶公司获得了国内唯一的零税率待遇。回顾这次反倾销的过程,宝晶公司采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积极行动,这些行动对于我国其他企业应对反倾销也具有借鉴意义。一是面对反倾销起诉,涉及企业要作出坚决的应诉决定;二是企业经营要有规范的财务管理;三是应诉一定要聘请有经验的资深律师代理;四是企业要依靠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中介组织三种力量,开始要政府联络,应诉则必须由企业直接面对;五是对外贸易要科学管理,避免出口产品底价竞争造成倾销;六是要动员进口商主动“游说”进口国的有关反倾销仲裁的组织和政府,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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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山场上屡造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也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点,明确其原因,然后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和特点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例如,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国也频频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调查。” 另外,由于近年来我国已经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所以针对我国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接连不断,“综合WTO统计资料和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统计资料,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纳发起第一起反倾销案件以来至2001年12月初,已经有欧美等29个国家对我国提起共计477起反倾销案件,我国已经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2000年各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总数为251起,其中我国遭到反倾销起诉的案件有33起,对中国的反倾销占世界总数的13%以上,但是当年中国的出口外贸额占世界总额的比重却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投诉案件已经达到34起,已经超过了2000年遭反倾销投诉的案件” 。 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国对我出口产品的频频反倾销已经构成了对我国经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 从目前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力军”。在对我国产品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中,欧盟一直是“领头羊”。我国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指控就源自欧盟。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仅1999年,欧盟对其它国家和地区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案例高达89件,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国内地产品案例为12件(1998年1件)。今年第一季度,欧盟又对涉及22种进口产品征收了临时反倾销税,对9种进口产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倾销税措施” 。 (2)反倾销对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头产品”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出口增长的稳定性与成长性。“如欧盟对我国彩电、自行车、箱包、鞋类产品、热轧平板钢材与可锻铸铁管配件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对我出口彩电征收高达%的反倾销税,几乎使我国彩电退出欧盟市场,而这一市场每年进口量为1000~1500万台。出口市场日益萎缩,也是我国国内彩电企业大演价格战的一个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贸易伙伴阿根廷对中国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3)反倾销发起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延伸。近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提起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尼、阿根廷、台湾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对我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如阿根廷对我国大到机电、化工等附加值高的产品和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大宗产品,小到餐具、烟花、挂锁、纸牌等低附加值的产品,宽范围地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使双边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4)反倾销诉讼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应对中国产品冲击的一个重要法码。从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发展中国家较发达国家而言具有低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前者以其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与后者比较优势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行市场交换,双方各取所长。由于贸易条件、市场依存度和非价格竞争因素等条件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或者尽可能地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种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中国出口产品价低、量大、厂商分散的特点,就很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诉讼的目标。 二、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华产品反倾销确实已经成为中国出口的“拦路虎”,而且随着中国出口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一问题将长期严峻地突显在中国外贸主管部门和业者面前。知己知彼,认真分析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的原因有利于中国出口的顺利进行。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来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尚不规范,盲目跟风现象广泛存在,从而导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标性的重复建设与盲目发展的市场行为。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量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在出口价格上,香港某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调查中发现,有120种商品价格比应有的价格低20%。由此可见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外国销售我国产品的现象的确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数据显示我国部分出口商的低价销售给进口国的国内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 我国企业产品的倾销现象有着综合的深层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尔—俄林理论,两国之间之所以存在贸易,是由于商品价格有差异。与我国的国情相关,我国产品生产市场上原料与人力资源的价格相对低廉,因此各企业有条件依赖于低价策略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自己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其次,我国大量中小型企业不注意引进与学习先进的管理与销售观念,导致销售观念落后。在市场营销中仍广泛采用相对单一的价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产品在性能、服务等硬件方面的改良,这也必然表现在他们的出口销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看,我国出口的多是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过于集中,竞争激烈。此外,与政府与一些部门盲目鼓励出口缺乏指导性也有一定的联系。 (2)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中国家控制对市场运作模式的影响问题。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文规定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我们要实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之间是有一定差异的。近20年来,虽然我国在迈向市场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改革措施,如通过汇率并轨实施了单一的汇率制度,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许多国内的生产领域,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市场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无论是从经济体制上还是从经济学理论的分析出发,并不能就此将我国划归 为市场经济国家。而由于欧、美各国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对市场经济体制和非市场经济体制 的区别标准,“其主要的一些标准包括:一国货币的自由兑换程度;劳资自由谈判工资的程度;国家对生产资料、资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 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 或由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于预企业经营的状况亦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 (3)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WTO协议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政府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 税,不仅要证明某进口产品存在着“倾销”,以及倾销对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该进口产品的倾销和产业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同类产业的损害是该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不过,该协议并没有具体对“倾销”是否属于不公平竞争作出具体判断,而是为各成员国在能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制定了规则。鉴于WTO协议已经明确限制各国使用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产业,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一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一些国家近年来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降低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滥用反倾销措施具体反映在全球反倾销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三、我国应付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对策 (1)抓住入世的机会,健全社会主义经济价格体系,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作用,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真正主体,独立承担风险,使产品价格与商品价值直接挂钩,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价格体系。特别重要的是要尽量减少由国家定价的商品种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体系的早日建立。这样,即使我企业出口商品遇到进口国厂商等的反倾销投诉的情况,由于我企业出口商品的价格主要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并且是不受国家定价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据欧美反倾销法的相关规定,争取获得涉案企业的单独税率甚至整个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而使欧美等国反倾销法规定中所谓替代国标准不再对我涉案企业适用,同时,我国应积极顺应市场要求,改革产品结构,屏弃重复建设,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提升产品附加值,避免企业在低附加值的产品中进行过度竞争。要求商务部、行业协会和出口商会及时出口商品的销售状况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作好应诉工作。 (2)尽快理顺企业产权制度,尽量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欧美反倾销法认为,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通常在资源分配和价格决定中起的作用极小。而私企受利润驱动,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米制定其商业决策,不受政府的干预。因此私有企业的产品和生产成本,较能合理地反映经济现实。” 对于我出口企业来说,如能使外国行政当局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就意味着我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价格有了被直接认可的可能,否则,涉案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就不会被认可,而要以一个所谓市场经济性质的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成本作为替代价格。而由于这种替代价格选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我出口企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和歧视。面对上述状况,我出口企业一方面要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来促进企业理顺其产权制度,并以此作为建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另外,对现有的国有企业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从机制上割断企业和国家在产权上的连接关系,从而为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创立良好客观条件。 (3)利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反击各国对我的歧视待遇。尽管入世后并不会立即改变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但入世后,我国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边贸易体系中 的发言权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这些歧视做法,我国应加大对欧美等国在反倾销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我国的歧视政策放在WTO规则中加以评判的力度,以便尽早通过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来维护我国应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倾销投诉的企业要积极应诉。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国际反倾销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现状,出口企业一方面在国际反倾销案案发前就应当未雨绸缪,尽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为此要及时和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出口产品或者其他类似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和走势,以及该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所造成的各种影响。同时,为了保证国内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或进出口商会可以考虑建立应诉基金,入会企业依出口额多少按比例上缴年度应诉基金,一旦同类出口产品遇到国外反倾销指控时,由应诉基金支付相关应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企业联合应诉的组织成本当国际反倾销案,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应诉结果,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出口企业要尽早了解反倾销答卷的要求,做好应诉材料的准备工作。反倾销案一旦发生,外国反倾销主管当局都会要求涉案企业在规定的时间里及时回答各类调查问卷,出口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认真填写;②出口企业一定要在国家反倾销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的共同协调和支持下迅速组织,积极应诉;” ③聘请有经验且对我友好的当地律师进行申辩和负责处理案件。聘请当地律师进行反倾销诉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因为当地律师同有关当局有众多的人事关系和业务联系,更重要的是他们谙熟当地法律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与手续,而且一般而言,只有当地律师才有权经宣誓调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资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这样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辩能更有效地进行,取得对我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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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龙女

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你可以参考下浙江商人网站看看每日商报8月24日7版刊登了《浙江出台国内第一部反倾销地方性法规》的消息,引起广大出口企业的关注。浙江省是全国遭受出口反倾销影响最严重地区,2002年至2005年,浙江遭遇来自美国和欧盟等提起的贸易摩擦案件12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涉案84起,金额近15亿美元,占全国反倾销总涉案数和涉案总金额的40%以上。今年上半年,浙江遭遇“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特保和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10起,技术性贸易壁垒1起,涉案金额亿美元,占全国的24%。为此,记者对浙江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协作联动迎战各种反倾销调查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从本月开始,饱受反倾销之累的浙江外贸企业,将拥有迎战各种反倾销调查的“底气”。随着《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正式出台并实施,外贸大省浙江将紧紧围绕出口反倾销预警防范、应诉应对和跟踪评估三大基本环节,逐步形成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分工负责协作联动的局面。 四成反倾销与浙企“挂钩” 我国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之一。而浙江省是全国遭受出口反倾销影响最严重地区。 据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有关人士向记者透露,2002年至2005年,浙江遭遇来自美国和欧盟等提起的贸易摩擦案件125起,其中反倾销调查涉案84起,金额近15亿美元,占全国反倾销总涉案数和涉案总金额的40%以上。而且,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大案要案也逐年增多,2002年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反倾销调查案件2起,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为4起、6起、8起。 今年上半年,浙江遭遇“两反两保”(反倾销、反补贴、特保和保障措施)、美国“337调查”10起,技术性贸易壁垒1起,涉案金额亿美元,占全国的24%。 2004年7月份,作为温州制笔主要出口地的巴西对我国出口的圆珠笔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的温州企业达15家,涉案金额超过590万美元。经过各种利弊因素的权衡,温州所有涉案企业最终都决定放弃应诉,温州制笔企业由此丧失了巴西乃至整个南美市场。这仅仅是浙江企业在反倾销路上的一个案例。 “长此以往,浙江产品的出口市场将被筑起一道道‘高墙’。”康奈集团副总裁周津淼表示,由于以前没有相关法规制度指导,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经常束手无策,处理办法比较简单,应对乏力。 个体利益要尊重行业利益 “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反倾销的规范性文件的出炉就显得非常适时。”据参与《办法》拟定的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公平贸易局的陈巧艳介绍,《办法》的突出特色是明确申明,“企业是应诉主体”,拒不执行应对出口反倾销相关措施的企业将被通报,并记入该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个体利益要与行业整体利益平衡。而在以前,与此相反的情况很多。”陈巧艳说,在应诉过程中,从立案到裁决,一般需要9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个别企业在等待裁决期间不是集中精力准备应诉,而是抓紧时间多出货,抱着“大不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思想,最终导致整个应对反倾销的被动。 据此,文件提出,应诉企业应以行业整体利益为重,接受应诉组织单位的协调,禁止排斥其他企业应诉,确保行业集体抗辩的有效性。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不得从事对国内行业整体应诉工作和应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应诉企业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他方利益。 此外,《办法》还规定,应诉企业需要向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取证的,未应诉企业和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配合。证据使用方与证据提供方应当签订证据使用保密协议。 “万众一心,其利断金。只有这样,才能在应诉反倾销中争取最有利的结果。”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徐剑锋研究员说。 行业协会要成为“带头人” 光有企业的团结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共同协作下才能更有效地应对反倾销,《办法》就此专门列出“职责分工”表,这在全国也尚属首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反倾销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等其他13个相关部门要适时引导投资方向、做好专业律师培养、严把出口商品质量关等。 从温州打火机行业成功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中不难看出商会组织的重要作用。2002年5月,欧盟宣布对产自中国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但随后一年里,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带领国内15家主要打火机企业集体出资,组织了“中国民间第一(应诉)团”,聘请国内外著名律师赴欧盟交涉,终于在当年的8月,促使欧盟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诉,温州打火机也取得了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应对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次实质性胜诉。 因此,“行业协会要成为应诉带头人,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磋商、谈判和游说等工作。”陈巧艳表示,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及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出口动态,收到重大的、紧急的预警信息后,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办法》规定,出口反倾销预警等级按紧急程度由高到低设红、黄、绿三个等级:“红色”表示该产品已面临设限威胁;“黄色”表示该产品可能招致设限威胁;“绿色”则表示该产品与设限威胁尚有一定的空间。 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获知案件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协同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做好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 “100万美元”抓住了浙江特色 《办法》的出台带有浓厚的浙江特色。徐剑锋说,浙江是一个以一般贸易为主要出口方式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大省,现有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万多家,并且行业特色明显,集中度较高。 此外,浙江的中小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总数的98%以上,在全省GDP中的产出贡献也占到90%以上。如浙江嵊州,人口70万左右,有1000多家领带厂,年产2亿多条领带,国外100条领带中有40条出自这里。“在此情况下,浙江涉及众多的国际贸易摩擦也就很容易理解了。而众多的中小企业更是频繁遭遇反倾销大棒。”周津淼说。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表示,针对个别企业不积极应诉的现状,《办法》规定:涉案金额在全国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或涉案出口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如不参加应诉,必须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递交书面说明材料。其中强调的“100万美元”,就是针对浙江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记者采访中也注意到,在温州市2001年至2004年的11起比较典型的反倾销案例中,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案例也只有2002年6月欧盟对中国打火机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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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爱Mr彬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加强,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反倾销案件。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原因的基础上,综合其在应诉反倾销中运用策略的现状,提出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可采取的策略建议。 一、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成因 我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将从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质及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实质 反倾销措施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被广泛采用的,这是由于随着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被消除,各国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学者们也指出反倾销条款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因而常常出现被滥用的现象。外国对华反倾销多属贸易保护而非正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 (二)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的深层次原因 1.全球经济低迷,导致当今世界反倾销具有扩大化趋势,这是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根本原因:(1)全球化浪潮和世界经济不景气“交相辉映”,国际收益争夺激烈,中国出口贸易收入水平却增长迅速,年平均递增13%,从而刺激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2)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外经贸领域摩擦加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焕发了勃勃生机,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这与周边国家金融危机频频、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形成了鲜明对比。 2.部分国家对我国采取了歧视性反倾销措施。1992年我国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2001年底,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然而某些国家无视我国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继续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转型国,人为造成我国反倾销案件剧增。 3.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国内企业的粗放经营和盲目竞争,成为国外反倾销的重要原因。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客观上助长了国外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气焰。据统计 ,在对华反倾销案中,我国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直接导致了80%反倾销案件的败诉。 二、我国面对反倾销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企业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制裁时,策略的运用显得极其重要。按照反倾销应诉的整个过程,这些策略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前的规避策略、事中的应对策略和事后的弥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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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古猫小懒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赢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更好的机遇,但是入世后我们仍然避免不了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的诉讼。对此,作为企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时,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的认识,积极探讨、研究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对策,学会利用世贸组织所赋予的权力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反倾销”的理论涵义及其界定 从理论上说,“反倾销”是针对倾销的存在而实施的,所以对于倾销含义的理解和确认是分析反倾销政策的基础。倾销的经济学含义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价格或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的行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倾销被认为是价格歧视的一种体现,即出口商对某种商品在国内市场实行高价而在国外市场低价抛售。“反倾销”是进口国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能够很好地维护进口国的经济秩序和保护进口国企业的利益。“反倾销”制度建立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全球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价格歧视和恶意的掠夺性倾销行为,通过“反倾销”的手段使得各成员国能够长期稳定地遵守WTO规则。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必须在合理适度的范围内进行,超过了合理的范围,便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如今,许多欧美国家正在将“反倾销”演化成为用来保护本国产业、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 二、屡遭“反倾销”诉讼的背景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倾销案例数量逐年递增,范围不断扩大,涉及一系列重要的化工、矿产、机电、医药和纺织品等出口产品。国外反倾销诉讼使我国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应诉负担,使中国出口产品面临丧失大片国际市场的潜在危险,从而也将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进程。为什么我国企业屡遭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概括起来,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来自国际上的外部原因和来自国内企业自身的内部原因。 1. 来自国际上的外部原因 首先,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近年来,国际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新中国开展进出口贸易50多年来,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进入了世界十大贸易国的行列。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贸易逆差上升,各国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害怕有竞争力的中国产品占领其市场,纷纷采用反倾销作为“合法”的保护手段,来排挤、抵制中国商品。而那些非欧美国家担心中国产品被挤出欧美市场后转向它们,扩大在它们那里的市场份额,使其国内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因此也仿效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对这些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起诉和调查,形成对中国产品的围攻之势。 其次,欧美等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设置“替代国”制度。欧美国家把中国排除在“市场经济国家”以外,他们的反倾销法都设置了一种美称为“替代国”欧盟称作“类比国”的制度,就是指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品的正常价值时,进口国当局既不使用该出口国的国内销售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也不采用出口国生产该产品的实际成本,而是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出售或生产相同或相似商品的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其正常价值。在裁定中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时,就采用了替代国价格。这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合理性和歧视性,更缺乏科学性,也人为地增加了应诉难度。所选取的价格替代国往往超出被调查国的消费水平,导致了我国出口企业易被裁定倾销或夸大倾销的幅度。 2. 来自国内企业自身的内部原因 首先,面对外国厂商的反倾销起诉,中国出口企业应诉不力。在遭遇国外反倾销诉松时,我国出口企业在应诉上往往显得软弱和稚嫩,消极对待,轻言放弃。中国企业不敢应诉一方面是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缺乏进行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还有一些出口企业信息不灵,反应迟钝,延误了应诉的有利时机,而国外反倾销诉讼都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涉及的相关企业对反倾销应诉不力,助长了一些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其次,部分出口企业经营不规范,低价竞销。随着中国外贸经营权的不断下放,国内不少大中型国有企业获得了自主出口权,从事出口业务的中小型企业也越来越多,而中小型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差,为了抢占市场,主要靠压价竞销。他们不顾单一市场、单一产品的容量是有限的,一哄而上,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同时,恶性竞争必将使国内行业利润水平下降,企业元气大伤,没有力量进行产品、技术创新,削弱了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更重要的是,对某一市场某一产品的出口量剧增,又会导致商品价格的进一步下跌,最终会被国外抓住“反倾销”的把柄。 三、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根据对我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原因的分析,可以找出应对的策略如下: 首先,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要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有关国际组织关于“非市场经济”的释义,力求解除对中国的歧视。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反倾销守则》的第二次释义中指出,“只有全部或几乎全部价格由国家制定时,方被视为非市场经济”,世界银行的报告中也确认中国已有90%以上的产品由市场决定价格。入世后,如果一些世贸组织成员仍把我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任意采取“替代国”办法,则可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问题。因此,中国企业被控为倾销时应尽量向进口国政府证明该产品所在的行业是充分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从而使用企业的实际生产要素来确定产品的公平价值。 其次,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入世后,根据有关的规定,成员国有权参加讨论和制定各种协定和规则,在讨论中我们可以广泛反映发展中国家和自身的利益要求,要努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原则贯穿在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的总体框架中。石广生同志还在2002年全国经贸法律工作会议上指出:“近年来,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出现,我们要自觉运用规则,特别要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与新的贸易保护主义作坚决的斗争,切实维护我国的利益。” 再次,积极应诉,勇于直面反倾销。遇到反倾销怎么办?只有果断、坚决地应诉,才能保住千辛万苦开拓出来的国际市场,不应诉就等于自动退出国际市场,就是失败。虽然应诉并不一定就能胜诉,但只要前去应诉,就有胜诉的希望,至少有可能降低反倾销税率。当反倾销诉讼来临时,积极应诉是企业唯一的正确选择。应诉即使未能如愿全赢,但总比不应诉全输好!因此,我国涉外企业要认真学习反倾销知识,了解国外反倾销法律及对华反倾销的倾向,要加紧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诉讼的专门人才。另外,为了增强中国企业的应诉能力,并奖励那些顾大局舍小利的坚决应诉企业,政府有必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并制定能体现“谁应诉、谁受益”的具体措施,以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第四,出口企业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中国出口企业应熟悉WTO的《反倾销协议》,在出口中严格自律,不要违规。要以预防为主,不打遭遇战。为此,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WTO规则办事,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在管理上与国际规范接轨。这是打赢国际官司的根本。反倾销调查主要查的是价格和成本,所要求提供的进料、生产、销售单据等记录资料都必须是原始和真实的。在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件调查中,一些出口企业连自来水、电费等生产成本记录都收集不全,由于缺乏被国际通用标准认可的资料和证据,这些企业根本无法应对多达300多个问题的反倾销问卷调查,因而也就失去了应诉或自我申辩的机会,直接导致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采用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使得这些出口企业因被课以高税率而失去了市场份额。 第五,改变国际市场营销策略,防止低价竞销。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产业结构和比较优势,决定着只能主要依靠低成本和价格优势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需要重视的是一项反倾销投诉的发生,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进口国认为该进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为此,国内企业应改变国际市场营销策略,防止出现为了争夺市场竞相压价的现象。要加强国际市场调研,掌握国际市场商品容量,不要突击增大出口量,以防给人以“倾销”的把柄。出口企业要尽可能地将现有的“以廉取胜”竞争策略转变为“以质取胜”,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要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竞争力。出口企业要创出自己的知名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牢牢地站稳脚跟,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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