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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分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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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yo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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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的意义起征点“一刀切”存有争议 主持人:因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样,那么这次个税改革起征点“一刀切”是否合理? 靳东升:相对而言,实施统一的扣除标准更合理一些,符合公平原则,这也是国际的惯例做法。因为这样最大的好处就是便于国家管理。 而一旦实施各地区的起征点的上下浮动,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往往会超过浮动的范围,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从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 孟天运:我认为,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有失社会公允。目前,全国的各地区经济、收入等方面差距比较大,发展不平衡。例如,山东省的人均收入与山西省相比,要高出不止一倍。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统一的起征点,就不利于社会平衡发展。 朱金玲:个税起征点应允许各地方在一定范围的浮动。个税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正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二次分配。个税起征点,起征点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前进”,才能缩小各地区居民的差距。 孙炜:此次拟调的起征点并没有体现税收发展的公平,应该再高一点。如果费用扣除标准再实施“一刀切”将有失合理。目前,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免征额应顾忌各地差异。我认为,应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物价指数的不同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确定一个起征点的参考基数,再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在1500元的基础上,实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个人所得税改革势在必行 主持人:这次个税改革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进行的,有哪些因素促成了这次个税改革? 靳东升: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本来个税起调节收入平衡作用,现在老百姓的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80年制定的。25年过去了,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费支出明显增长,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如果再按照原来的标准来征收,显然导致了老百姓税负的明显加重。 孟天运:当今,中国面临最大的社会问题,就是中国贫富的分化。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报告称, 近十多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加剧。基尼系数达到。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说明贫富差距过大。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有效手段之一,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主要是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赋负担,调节社会公平。 朱金玲:个税调整的意义还在于改变工薪阶层是纳税的主体。去年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0多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这与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违背。 孙炜: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 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再次,有逆调节的嫌疑,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长期“倒流”下去,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 财富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主持人:这次个税改革加强了高收入人群的监管,要求他们自动申报,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次变动? 靳东升:征税个税,就是基于调节贫富差距,平衡社会的目的。富人占用了社会资源创造了财富,就更有义务缴税,再由政府来分配,用于周济穷人,给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平等的竞争机会。 孟天运: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也是一种责任。只要你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你就应该纳税。当然,对于生活拮据,享受国家救济,也就是在贫困线下公民,就可以不用纳税。这也就是个税设立起征点的意义所在。 对于一个人社会责任来说,富人应该更有“多劳多得,多回报”的意识。因为富人是在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占用大量的空间、动用大量人力的情况下,积累起来的财富。 富人缴税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是靠自觉性。 朱金玲: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文明程度直接反映在公民的纳税意识上。目前,我国的税法制度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还不完善, 企业和个人偷税漏税情况严重。 在中国,富人纳税少甚至不纳税,似乎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富人阶层作为社会的强势阶层,具有很强的纳税能力,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 孙炜: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有之义务。你只要获得收入,就一定会想到自己应该纳税多少。在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还有待完善。再加上公民的纳税意识还相对薄弱,使得个税的征收多少带有强制色彩。 更多的财富意味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在发达国家,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可以得到相应回报,如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则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今后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培养富人捐赠的积极性。 高税收应带来高福利 主持人:我们享受的社会福利和高赋税是相对应的吗,有没有差距? 靳东升: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但最终的目的是使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完善,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高税收应该反馈于社会,给老百姓带来相应的高福利。 孟天运: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反过来政府也应该给纳税人提供有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为通过征税政府可支配的收入就多了,当市民有生活需求时政府就应该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实行了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改革,这使老百姓身上的承受负担加重。国家就应该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支付。应该让老百姓明白我交的税都用在什么地方了。 朱金玲:税收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起到了调节城市工薪阶层收入的作用。即便是在这个范围内,也仅仅是对高工薪者的高税负征收,而缺乏相应的社会回报。在北欧等一些高福利国家,虽然税收高,但并不成为百姓的负担,相反老百姓能从这种“高税收高福利”的体制中获益。 而目前我国老百姓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等主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缺乏这种税收调节带来的受惠感。 孙炜:目前,大家更关注的是起征点的多少,我认为一味的追求起征点已经毫无意义。目前个税法修改面临的一个困境,就是与税收相对应的社会福利改善。其实,个税免税额度的多少并不重要,关键是高税收是否能够给老百姓带来较高的社会福利待遇。也就是刚才朱总所说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调节贫富差距不能仅靠个税 主持人:这次个税改革怎样才能担得起使“社会公平”的重大使命? 靳东升: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是个税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这也为个税实现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奠定了基础。把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最恰当的方法是把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列入综合征税,而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 目前,西方国家都实施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相结合的税制,这种征税的方式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平衡。 孟天运:鉴于还存在很多社会问题,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在“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条件逐步的成熟和征管条件健全以后,通过多环节、多税制的体系建立起来以后,才能有效地达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改革的方向应当由收入所得税逐步过渡到收入与财产税收相结合,即不仅对于收入部分征税,对于财产的存量部分也征税。 朱金玲:实际上,要真正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工薪阶层税赋固然重要,但从平衡社会分配的角度说,如何将高收入者纳入更加严格的税法监督管理范围才是个税调整关键所在,也是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措施、引进新手段,加强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重点纳税人、个人投资者等独立纳税人的管理,完善重点纳税人建档制度,以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孙炜:调节贫富差距不能仅仅靠个税。目前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体系。为此,需要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进行双重税收调节,健全房地产税制,建立社会保障税制,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消费税税制。 相关链接 青岛2004年个税收入 2004年青岛个人所得税收入13097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比前年同期增收34055万元,同比增长,比地税收入平均增速快了14个百分点。 分类型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分行业实现的个人所得税情况看,制造业、商业、仓储及邮政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这四个行业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税源,入库税款70389万元,占全部收入的。其中制造业入库税款41885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商业企业入库9943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另外,仓储及邮政业入库税款9409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入库税款9152万元,比前年同期增长。 从经济性质实现的个人所得税情况来看,民营经济依然保持较快增长势头。其中私营企业入库税款6832万元,同比增长;个体工商户入库税款15542万元,增幅为;有限及股份公司入库税款36777万元,增幅为;涉外企业入库税款35229万元,增幅为22%。 从分税目情况来看,工资薪金所得依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收入额为90526万元,比前年同期增收20522万元,增幅为,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比前年同期下降了个百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入库税款14345万元,增收5632万元,增幅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入库税款13232万元,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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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の夏天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 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今年9月1日起施行。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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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风扇啊电风扇

(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劳务报酬所得比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其他所得比重,偶然所得比重,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2成因分析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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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後Sunny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的思考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再次牵动了大众的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已经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的有关数据测算,将工薪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另根据有关数据测算,此举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在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大幅提高的前提下,将个税起征点由以前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应当说体现了一定的民意尊重,同时也表明了政府对民生的重视。虽然说两年前才刚刚将800元/月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月,但在工资收入增加、物价普遍上涨的现实背景下,国家有必要调整税收政策,照顾中低收入者。毕竟税收的管理要与社会发展的形势同步,而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赚钱”。 不过话又说回来,2000元的起征点离民众的心理预期还是存在着不小的距离。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2000元的起征点根本难以体现个税的二次分配调节作用。我们理解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基于此,个税起征点不可能一步到位地大幅提高。但以当前的经济现状来说,2000元的标准未免显得太过于保守。其一,近几年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与之相比,税收起征点并没有表现出水涨船高的态势;其二,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个税将少收300亿的说法没有说服力,个税收入逐年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不会随起征点提高而减少。 如果再进一步追问,其实个税起征点的背后,更多地折射的是我们的税收管理问题。长期以来,税收部门更多地只是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上来征税,而不是以服务民生、协调社会发展的思维征税。而且现在更有一种倾向,但凡某个领域出现什么问题,似乎征税就是唯一的解决良方。于是我们看到,很多奇怪的税种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地出现。为了解决房价高涨问题,我们出台了大户型保有税;为了抑制过热的股市,我们提高了印花税……结果如何呢?不用说谁都知道,税收并没有解决问题,只是增加了财政收入而已。 没有人会否认纳税的合法性,但问题是当公众依法纳税时,税务部门往往没有表现出相应的税收征管能力。他们在增加新税种时,只考虑征收,很多时候却忘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比如说,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要主动申报纳税,其实哪些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税务部门比谁都清楚,为何还要纳税者主动申报?是一贯的官僚做法让他们懒得调查而习惯了坐等上门吗?再比如,炒股收入要上报,倘若此举是为征税做准备,可是股市进进出出,盈亏到底如何纳税,税务部门可有相应的征收能力和对策?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国家在减轻税负上做出了不少努力,农业税的取消、利息税的减少就是明证。但如果税收观念不转变,征税能力不提高,个税再怎么调整,也难见成效。在这方面,很多政府部门已经率先作出了转型,他们在听取民意、职能转变上,表现出了现代执政的理念,但愿税务部门也能尽快转变观念,以服务而不是“收钱”的思维,来调整个税,来征收所有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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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蚤的华丽转身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3改革思路(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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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林小姐

醚热-煮注浅析析我我国国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制制度度的的完完善善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朱凤平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涉及到每个人,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相差比较悬殊,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还很弱。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以提高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从而缩小居民收入的差距,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本文就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策略做出分析。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分类课征模式’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分类课征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效果有失公平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课征制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分类课征制个人所得税是在二十多年前制定的,对于当时信息不够流通,个人收入的来源相对单一等情况时是比较合理的。但随着时问的推移、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及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收入来源变得多元化,而分类所得税的弊端就日逾严重。就累进制度的累进程度来看,如果有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每月有相同的收入5000元,其中一个只有一个来源,而另一个却又多个来源,但按照分类所得税的规定,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就有可能不用交税,显然有悖于公平原则。(二)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缺乏科学性从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在费用扣除方法上一直采用的足综合扣除方式,并采用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容易出现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4-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净所得征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必要费Hj及生计费用,在费用的扣除上没有考虑到不同家庭的不同情况,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一律统。‘定额或定率扣除,欠缺合理。二是扣除标准缺乏指数化机制。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忽略了物价变化因素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因素,费用扣除标准长期固定不变难以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一)纳税申报体系不够健全当前个人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个人收入形式更加多元化及隐蔽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征收方法实行分项计税、分项扣除的征收管理方法,纳税人的诸多收入难以纳入征税范围,各种避税手段函层出不穷。国家尚无有效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比较欠缺,国家对个人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难以查实。在短期内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并据以征税。(二)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征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历史原因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国公民税收法制观念及纳税意识普遍淡薄。在公民中,真正清晰了解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人微乎其微。对纳税原因及具体纳税方法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了解及正确操作折人更是少之甚少。(三)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落实的不够明确。许多单位财务不履行应尽的代扣代缴义务,对职工各种应税所得项目难以掌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没有切实可行的税收稽查的手段。三是一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账务不全,有些根本没有建账或者不向税务机关提供账目,地方税务部门定率征收方法具有很大随意性。四是税务机关缺乏现代化检查、征税手段,征税成本高、效率低,对偷漏税行为惩处不力。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建议、策略1、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建议(1)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保险、医疗、住房、教育、养老生计费和赡养人口、儿童、老人、残疾人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并视物价、工资、汇率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对各类扣除标准予以以调整。(2)选择分类综合课征的税制模式。选择分类综合税制模式是对较强连续性、经营性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应征项目,实行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比较适合我国FI前情况。(3)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收制度。为了减少物价指数对税收的影响,我国应实行税收指数化。对于费用扣除、税率的确定方面,在适用中要随物价的变化而不同,确定可以灵活应用的标准与制度。这样就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物价因素对个人实际收入的冲击,从而保障工薪人员最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工薪人员税收负担。(4)提高起征点。普通人的收入比较低,扣除物价指数后,生活水平不高,个人所得税应针对高收入阶层征收,应在现行起征点3500元的基础之上再提高‘些。2、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策略(1)逐步实行个人财产实名臀记制度。对个人的存款、房地产、金融资产以及汽车等重要财产信息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使纳税人收入“显性化”,防止个人将财产分割而偷税。(2)实行非现金收入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广泛使用信用卡及个人支票。工资外发放的各种补贴及其他各种福利计入工资中,以使真实收入“透明化”。(3)建屯纳税人“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将居民身份证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编码。个人从事的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各种活动,不论收入还是支出,均应在此编码下反映,使税务部门能掌握准确的纳税人的收入状况信息。(4)建立有效的稽核制度。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并且要加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税务部门的执法地位,形成重罚轻管的征收模式。(5)建立税务代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税务代理制度,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及注册会计师等专业税务代理队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水平、税务代理水平,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朱凤平1958年,女,长春市人,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务处会计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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