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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广州淘上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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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的小饭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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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气原因飞机起飞和着陆所需的天气标准比日常的天气预报要需要更多的参数,所以比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天气预报要更苛刻一些。飞机起降的机场一旦遇到雾、雪、雨、云和风等天气,导致跑道能见度低于一定标准时,航班便无法正常起降,严重时甚至还会关闭机场。例如,为确保飞行安全,飞机即使处在自动降落状况,在降落前的一定高度(一般为60米)飞行员也必须完全能见跑道及地面状况,如果此时无法能见跑道,是不允许降落的。Q:为啥起飞机场和降落机场都是晴天,还是因为天气原因要延误?A:有时飞机起飞时出发地机场天气晴朗,但由于经停地或目的地机场天气恶劣,或者飞行航路上的气象状况不宜飞越,都会造成航班延误。打个比方:我们开车从北京双井到三里屯,我们预计30分钟可以到达,但是到了三里屯发现没有车位了……可能我们寻找车位的时间比开车的时间都要久。又或者,出发时双井不堵车,三里屯也不堵车,但是我们选择走的长安街堵车……更准确地讲,影响飞机起降的关键气象因素是能见度、机场起飞降落航道附近的低云、雷雨区以及强侧风等。2、空中交通管制原因交通管制也就是我们听得比较多的“流量控制”(简称:流控)。因空中交通管制造成的航班延误十分常见,在所有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中的比例也越来越多。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理解航路。飞机在天上飞行,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点对点的直线飞行,而是有一定的飞行道路,叫做航路。我们可以理解为空中“高速公路”,飞机只有在高速公路上飞行才能保证安全,因为除去航路以外的空域,都是军方管辖的空域。如上是早先的一张中国大陆航路图,上面花的那些线条,即使飞机的航路。原先我国的航班并不多,所以航路相对来说比较宽敞。但是近年来新开航线增多,导致空中交通流量增速较大,航路相对拥挤,机场容量接近饱和,飞行管理难以适应。因此,一些繁忙机场常常出现流量控制,造成在这些机场起降的航班无法按时起飞。以前坐飞机的时候,除了机场在天上很少能看到别的飞机,近几年沧老师坐飞机,经常能看到对方相向而行的飞机擦肩而过,也有通向的飞机,在比我的飞机更高或更低的高度飞过。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一次,是我从南京晚上8点飞回北京,我的飞机在5边转弯的时候,能看到我的飞机后面有6架飞机跟随,每架飞机上那一闪一闪的灯,形成了夜空里的一串美丽的飞机链,戴在北京的夜空里……那个场面真的好壮观。3、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的原因主要由如下4种:飞机晚到通常航空公司的每一架飞机每天都要执行多段航班任务。如果前一段航班延误,造成飞机晚到,势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后续延症误一般来说国内航班,一架飞机一天会值飞4段(俗称大四段),比如沧老师5月2日的飞机值飞的航线为:天津-珠海,珠海-天津,天津-西安,西安-天津。短途航班有可能值飞的更多,但很少有一架飞机飞超过6段的。调配原因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原定执行本次航班任务的飞机因为故障临时被替换,或者被临时调配去执行其他飞行任务,完毕后才执行本次航班,造成本次航班延误。机械故障飞机结构复杂,一架飞机上有上百万颗零件。飞机毕竟是一部机器,所以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故障。飞机一旦在执行航班任务期间出现故障,机务人员按照维护程序要进行对应等级的检查,加以判断,对故障现象进行分析,找到故障源头,然后再进行相应的排障工作。排除完故障后,还需填写相关维修记录,还可能要进行一定的测试工作,以确定是否修复好。即使是一些小故障,也有严格的一套维修检测程序要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飞行的安全不是?4、机场保障原因空勤人员原因如果个别空勤人员责任心不强,没能在正常时间登机准备飞行任务,也可能造成航班延误。机务原因机场机务保障部门对于各航空公司的经停和往返航班负有过站检查、签字放行、清除冰雪等各项保障工作。哪一个环节出现疏漏或者保障不及时,均可造成航班延误。安检原因严格的安全检查,不可避免地造成安检速度缓慢,也有可能造成航班延迟起飞。此外,机场上空环境出现干扰因素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如由于无线电通讯而干扰飞机不能正常运行等。场区环境机场上空环境出现干扰因素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重要原因。比如,机场附近居民在场地放鸽子,放风筝,燃放烟花等都会造成航班延误。比如2008年深圳低温天气,作为南方城市来说,从来没有过10度以下的低温,但2008年气象反常,深圳机场的飞机机翼上都结冰了,而深圳机场没有除冰设备……有的时候机场安检升级,也会造成安检口滞留旅客过多,而导致航班上座不足而导致不能起飞。5、军事管制原因军事管制也是常见的原因之一,比如航路上某空域突然有军事飞机需要通过,或军队临时封锁了航路,而导致航路或空域无法使用,进而导致航班延误最近一次大的军事管制导致的延误,是2015年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因为参加阅兵仪式的战斗机需要跨过航路,所以军队对北京及周边的空域进行了临时关闭。6、旅客原因旅客造成飞机延误的也不少见,比如乘客不熟悉民航的登机程序;证件不符或者携带违禁物品;中途终止旅行后不通知民航有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在飞机上谎报险情;突发疾病等旅客身体原因造成的延误等。当然还有等待要客的原因。要客一般指人大代表,省市4套班子成员,著名学者专家等乘客。飞机延误了机场会怎么处理?通常机场都会在告示牌或电子屏上打出延误的字样,有的时候会通报具体的延误时间。同时机场和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延误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给予旅客一些协助和帮助。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的规定,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航空公司应根据延误时间向旅客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延误预计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4小时以上,则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还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飞机延误了我该怎么办?沧老师首先对于您的延误表示同情,我没有什么好的建议,不过我可以把我的处理方法分享给你。先了解是否有可以改签的航班;如果没有,迅速躲进进场贵宾厅,抢个沙发混吃混喝;通过“航旅纵横”和“飞常准”手机app关注航班最近状态;随时关注机场电子打牌,和空姐们多联系;及时的通知领导,飞机延误,询问进一步的工作指示;联系目的地公司,告知情况;联系酒店,告知飞机延误,询问最晚入住时间;联系接机的租车公司(易到、神州等),告诉其延误情况,问是可以等还是需要取消订单;检查下自己都买过那些航空延误险;检查下自己正在享受那些“航空延误险”和“航空不便险的保障;确认达到保险理赔条件后,联系对应的信用卡中心或保险公司,确认保险有效和权益存在;找航空公司开延误证明。最不应该做的事!无论如何,都不要在机场撒泼或大吵大闹,这样只能降低你的人品,也让别人觉得你没有素养。说句实话,机场和航空公司的人也不希望航班延误。因为如果延误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机长和空姐的收入会降低。航空公司早把死工资改成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绩效工资了。机场和空姐的工资都是按小时计算的,比如飞行2小时,计算2个小时的小时费,最常见的就是飞“大四段”,这样一天飞行8个小时能赚8个小时的工资。如果一个延误1天只飞了1段或2段,那么他们的收入就只有之前的1/4或者1/2了。其次,要费很多口舌,遇到讲道理的乘客解释一遍就能取得谅解,遇到不讲道理的,真的是嘴皮子磨破,乘客还要大打出手。最后,机场也没啥好处,机场赚的是飞机的起降费、停机费和安检费。就像停车场一样,一台车占一个车位1个月的收入高,还是一个车位一天进进出出30辆车用的收入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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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大海绵

飞机经常延误,主要原因是天气的变化无常,而飞机起降对天气的要求又很高,所以飞机起飞会经常地延误,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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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的馒头

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一、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什么是航班“延误”?怎样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延误呢?按一般人的理解,只要未能按机票上注明的时间起飞,就是“延误”,或我们通常所说的“晚点”或“误点”。其实,这是一种错解。航空运输不同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由于其潜在的风险性,不能像要求其他运输方式那样按客票注明的时间起飞。综观世界民航运输的立法史,从1929年的《华沙公约》到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及至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再到1999年新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人们不难发现,这些国际公约都没有对“延误”做出明确的界定。不是不想界定,而是实在难以界定。关于延误问题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的第19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中由于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1929年《华沙公约》是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是由法国倡议并由法文写成的。公约对延误作出规定的根据也是基于大陆法系的观点,即航空运输是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承运人负有义务把旅客或货物尽快运送到目的地,否则即构成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也有类似规定。但是,《华沙公约》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首先,它没有规定构成延误的要素,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延误;其次,对承运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未作明确规定。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于2003年11月4日起生效,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也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实际上,早在1996年,为了实现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法律委员会的执行主席就指定毛里求斯的庞罗沙密作为报告人,就“华沙体制的现代化和一体化”进行研究。在1997年4月28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0次会议上,会议对报告人庞罗沙密提出的延误定义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有关延误的定义(但仍留待外交会议最后决定)成为公约草案的第18条第2款。起草小组提出的定义是:“在本公约中,延误是指综合所有有关情况,在可向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内,未将旅客运送到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或者未将行李或者货物在其直接目的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交付。”在当时的会议上,就是否对延误进行定义,意见并不一致。以美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不对延误进行定义,理由是这些国家已经通过判例对延误作出了界定,而另一些国家则持相反意见,主张对延误进行定义,从而有利于界定延误的范围。虽然上述延误的定义写进本次会议通过的公约草案中,但最终在外交会议上被删除了,只保留了原草案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正式文本的第19条。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起草的、被各国航空公司普遍采纳的《旅客行李运输的一般条件》等文本,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班期时刻表上或其它地方所显示的时间是不能被保证的,它们不构成航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未遵守注明的时间不构成违约。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就航空旅客运输而言,承运人和旅客没有约定非常明确的时间,班期时刻表仅仅是作为预期的运输时间。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规则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解释。《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应该说,与上述《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并无二致。一般说,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要想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通常要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尽管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种“不合理的延误”的理论根据与说法不同,但就其表现的标准而言,基本相同。对普通法系各国来说,《华沙公约》并没有强使承运人订立在何时或到何时为止进行运输的合同。他当然可以订立这种合同,果如此,当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运输时,就等于延误。如果他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一条,怎样才构成延误呢?一般认为,应从普通法规则中找答案:在无明文条款时,承运人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的义务,而这要考虑事情的全部情况后确定;陆海运输中都可找到这条规则。因此,延误指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运输。法国法院在早期判例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延误”的说法,但只要未发现承运人有重大过失,稍有延迟,均不以第19条意义上的延误论处。英美和法国法院在审视具体案件情况后,确都裁决过一些不合理延误的著名案件。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 案。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在1977年还有一个类似货运案件,由于音响设备与乐器未能如期运抵,影响了原告的巡回演出(“联合运输体诉汉莎航空公司”案)。在普通法系的圭亚那法院判处的“巴特诉大不列颠西印度航空公司” 案中,原告行李包中有一张他购买的伦敦足球赛的彩券,如中彩可获两万英镑,结果原告飞抵伦敦,而行李却被被告航空公司遗留在圭亚那机场未起运。等行李运到时,时机已过,无法中彩,原告提出索赔。被告辩护说,它没有在某天送到行李的法律义务。圭亚那法院在判决中反驳说:“但这并不表明,也不能表明允许承运人随便在那天送到。考虑具体事情的全部情况,承运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这是一个必然有的暗示。”二、航班延误后旅客享有的权利和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上说,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航空公司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飞机,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这是针对整个的运输行为而言,也就是说,这里的运输合同不仅指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还指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在发生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有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这三项基本权利对旅客而言非常重要。航空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把延误的理由、何时能正常起飞的时间告诉旅客。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情况下,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选乘其他的航班。根据现行法律,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二是补救义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三是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义务。对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三、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航班延误后的责任承担)在发生延误,导致旅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纠纷的情况下,解决纠纷的依据首先是我国《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如果是国际航空运输,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其次是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再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一旦发生延误,航空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呢?这要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初步可以分为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所致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方面。1.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应该说,由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毫无疑问,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但是,哪些行为(情况)可以归属于航空公司自己的原因呢?通常的判断标准就是,这些行为航空公司自己完全可以控制。根据现行法律,将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误,认定为由航空公司自己所造成。对此,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现行法上的依据是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输规则》)和《民用航空法》,《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航空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原则规定,这样,只能根据《合同法》,参照《运输规则》的规定。《合同法》规定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继续履行在发生延误后,如旅客愿意,航空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运输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后续航班或给旅客退票。赔偿损失如旅客证明自己确实因航班延误遭受了财产损失,则航空公司应予赔偿。这里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造成了损失,承运人只在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旅客负责举证由延误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旅客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不能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并且,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实际的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二是这种赔偿是一种限额赔偿,即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航空公司只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航法》第128条的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各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文件尚未出台。实践中执行的只有1993年11月29日国务院修订后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其中也只规定了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的赔偿限额。《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下的承运人的义务,其中又区分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后一种原因下服务的范围也只限于“提供餐食和住宿等服务”。可以说,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需要完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延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规定了一个最高数额:4150特别提款权,这是赔偿的上限。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的看法,即有的旅客认为因航班延误导致其错过了重大商机等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而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对此,我国《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以“可预见性”标准限制了赔偿范围的任意扩大。“可预见性”应依一般社会常识为预见标准,航空公司自然无法预见众多的旅客贻误了怎样的商机。因此,因飞机延误贻误了商机而造成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2.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这些原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运输规则》规定,在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延误时,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公司如能证明航空公司自己或它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但是,航空公司违约责任的免除,并不当然免除法律规定的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仍然负有告知义务和补救义务。四、国外有关延误的规定对于延误,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哪个国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确的界定。如上所述,是否构成延误,是在个案中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来认定。更多的是航空承运人(即航空公司)协会的自愿承诺,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别承诺。国外航空公司在其运输总条件中,对于航班延误的规定,一般只是在航班延误后提供食宿、交通和通讯等服务。航空公司在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销售的机票数超过了该次航班的实际座位数)的情况下,拒绝已确认座位的旅客登机,也经常导致旅客延误。对此,美国和欧盟在其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应在其机场的值机柜台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单另的纸上。要求承运人请求不急于出行的旅客自愿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所有被拒载的旅客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有例外:比如旅客未能遵守值机规则。要求承运人给被拒载的旅客一个书面声明,对拒载赔偿规定的相关术语、条件和限制做一解释,并且说明承运人的优先登机规则和标准。如果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的重新安排下能乘坐上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预计到达时间推迟一个小时之内到达其目的地或其原航程的下一个经停点的替代航班或其他交通方式的,航空公司可以不必赔偿;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则航空公司须赔偿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美元;如果替代交通安排预计到达时间晚于两个小时(国际航班为晚于四个小时),或者航空公司无法安排替代交通的,赔偿翻番为票价的200%,最高不超过400美元。如果旅客自行安排交通,则他可以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退回机票款。欧盟在其1991年通过的一个有关超售的规定中,要求在超售的情况下,除了对由于后续的延误引起的损失的赔偿外,乘客有权利得到到由航空承运人(航空公司)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3500公里及3500公里以下航程的飞行是150欧元,更长一点的航程是300欧元。但是,如果旅客被提供了替代运输,与最初预定的到达时间比较,在延误不超过两小时的情况下,或者在超过3500公里航程的飞行延误不超过4小时的情况下,上述金额将减半支付。欧盟于2004年2月26日通过了修改上述规定的新规定(2005年2月17日起正式生效),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从欧盟境内的机场出发或飞往欧盟境内的机场的航班拒载旅客的情形,包括包机;赔偿标准为: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欧盟境内的1500公里以上的中长途飞行或航程在1500公里至3500公里之间的其他所有航行为400欧元;3500公里及其以上为600欧元。这个赔偿额不仅适用于航班超售拒载的情形,而且适用于航班取消和长时间的延误。可以看出,欧盟逐渐强化了对旅客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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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1102

最常见的有五个方面。原因一:天气因素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天气因素,比如雷、雨、雾等导致航班延误的现象最为常见。这里的天气原因,要结合出发地机场天气状况是否适宜起飞;目的地机场天气状况是否适宜降落;以及飞机航路上气象状况是否适宜飞行这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另外,同样的机型在不同航空公司的具体安全标准也有很大差异,这就可能造成去同一个目的地,有的飞机能飞,有的却被告知需要延误的情况。文章图片2原因二:航路因素目前从长春飞到国内的航路,特别华东方向,只有A588一条,就像高速公路一样。如果这个航路因为天气原因覆盖,或者是其他用户使用,会造成航班延误。据了解,因空中交通管制造成的航班延误也十分常见。此外,由于空军活动涉及国防机密,往往会突然进行航空管制,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等待,也无法预计时间。原因三:航空公司因素第三种导致飞机延误的原因与航空公司相关。根据民航局的相关规定,机组每天飞行时间不能超过9个小时,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限制,在无其他机组顶替的情况下,只能取消航班。以一架从长春起飞,经停武汉,去往海口,计划三段飞行的航班为例,如果从长春到武汉飞行途中由于天气等特殊原因必须绕行,这就意味着,如果继续飞往海口,整个几组飞行时间肯定超过9个小时,这样就造成飞行员飞行时间超时延误起飞。原因四:设备安全保障因素随着飞行器技术飞速发展,飞机的安全系数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确保安全,彻底排除故障隐患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延误,这也是造成航班延误的第四个原因。据了解,过站航班从航班落地滑入到滑出机场,其中要经过除冰,挂、撤牵引杆等36道保障环节,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飞机则不满足起飞条件。原因五:旅客人为因素旅客的人为因素已经成为造成航班延误新的增长点。比如有乘客突然身体不适不能乘座飞机等,都会造成了航班延误.总结起来,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很多方面,问题的解决需要航空公司和机场方面的诚意与努力,当然更需要旅客的理解与配合。遭遇航班延误,相关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本场工作人员及航空公司等多种途径,通知旅客真实准确的延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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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dongth

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通常是天气原因、空中交通管制、乘客原因、机械故障、飞机部署等。以下是两个常见的原因。一.天气原因目前,天气是造成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恶劣天气是显而易见的,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能理解,其实不见得。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有许多符合飞行、起飞和着陆要求的气象标准。天气原因不仅指机场所在城市的天气状况,飞机起飞和降落不怕大风和大雨,关键气象因素是机场降落通道附近的能见度、强侧风低云雷暴,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是正常的。二.空中交通管制(流量控制)因为这不是自己的原因,不能改变这种情况,只能听空中交通管制通知,在这种情况下,对民航的解释就更少了,因为乘客对流量控制比较陌生,等候时间很容易引起旅客情绪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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