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井街的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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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日本是我省目前三大主要出口市场,比重分别为26%、和。1986年台湾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日本、欧盟,比重分别为48%、、。目前我省贸易顺差亿美元,占GDP比重为,台湾1986年贸易顺差为157亿美元,占GDP比重为。而且,我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与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基本相同。一是资源要素短缺。1986年台湾资源要素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矿产资源贫乏,石油95%依赖进口,制造业劳动力供需矛盾比较尖锐。目前我省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加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结构性缺水问题凸现。能源原材料90%以上依靠外部调入,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工人紧缺。二是劳动成本上升。台湾劳工工资自1980年代以来上升较快,1986年制造业雇员月平均工资比上年上升了,分别高出当年经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4个百分点和个百分点。劳动成本上升使台湾劳动密集型产品陷入劣势。近年来我省劳动工资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大幅上升,导致一些产品价格低廉优势的逐渐丧失。三是创新能力较弱。1986年台湾研发经费占GDP比例为,中小企业生产技术引进比例高达。目前我省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为,技术对外依存度为63%。四是货币升值压力加大。台湾由于连年对美贸易出超。台币升值压力骤增。1986年台币兑美元比上年升值近11%。近年来我省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连续升值,对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五是环境保护压力增强。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民众环保意识增强,1986年发生了鹿港反杜邦运动和宜兰拒绝台塑集团投资建厂等事件。近几年来我省群众对环境诉求越来越高,已经先后发生了多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台湾80年代中期推动经济转型的举措和成效 台湾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的经济转型。第一次转型在1952年至1960年之间,由殖民经济形态转为进口替代工业发展阶段,初步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第二次转型在1961年至1985年,重点是大力发展出口导向经济,形成外向型经济体系。第三次转型是从1986年以来,着力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到资本技术密集型。建立更加开放的自由经济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提出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为主导的转型理念,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 1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台湾在1986年召开了第三次科技大会。相继制定出台《科技发展十年规划》、《科技专案计划》、《高技术产业水准政策纲要》等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科技专案预算,增加科技投入,建设高速电脑中心、国际同步辐射研究中心、生物科技中心、作物种源中心等“四大中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整合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发挥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作用。围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进行应用性研究开发,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各项工业技术服务。从1996年至1986年的10年间,台湾科研经费增长了倍,科研经费占GNP的比例从提高到,专门技术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由提高到,台湾地区整体科技实力IMD世界排名为第7位。 2制定产业导向政策,推进产业加快升级。台湾提出发展“策略性工业”,制定《策略性工业之适用范围》,出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确定资讯、通讯、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污染防治、医疗保健、特用化学品与制药、航空太空、消费性电子及高级材料等10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电、软件、工业自动化、材料应用、生物科技和能源节约等8大关键技术。对划入策略性工业的新兴产业。通过免税、加速折旧、纳税限额、放宽保留盈余、关税减免以及融资安排等方式,给予租税奖励和贷款照顾,同时发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对高技术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使台湾从传统制造加工基地迅速成为全球高技术产业基地。1999年与1986年相比,农业就业比重由17%下降到,工业就业比重由下降到,服务业就业比重由上升到。高科技产业比1986年增长倍,高科技产业占工业比重提高到,微型电脑、监视器、电脑终端机等11项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排名世界第一。 3加强扶持中小企业,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台湾制订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辅导中小企业方案”,确立个案整体辅导、提供市场咨询、协调厂商合作、帮助企业融资、加强人才培训和对外投资辅导等6项主要任务,并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以强化产业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分工协作网络,完善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至1994年中卫体系产业群已达113个,受影响的厂商有万家,产值影响率为45%。同时,在财税扶持上,实施“两税合一”方案,规避重复征税,激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并设立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和7家地方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筹资亿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服务。 4推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加快金融市场自由化。台湾制定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和《全民优惠释股方案》,采取“出售股权、标售资产、以资产作价与民间合资成立民营公司、公司合并且存续企业为民营企业以及办理现金增资等5种方式实施公有企事业民营化改革。同时,大力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鼓励岛外银行到台湾设分支机构,废止中心汇率制度,放松外汇管制,放宽银行利率,实施利率市场化,支持银行开发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金融商品。到1996年6月底为止。共有40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65家分行以及27家办事处。1997年有10多家民营新银行存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新台币。1999年8月,共成立了124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2400余家高科技企业,保证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增强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5调整外贸 发展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台湾为了适应 经济国际化趋势,实行“分散市场”策略,大力实施“亚太战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台商投资东南亚,协助台商拓展中东欧新兴市场,大幅调减关税,降低进口管制,鼓励加工贸易。在高雄、台中港区设置海空联运的仓储转运区,在中岛、成功、台中港和小港4地设置4个专区。调整出口加工区功能,使外贸重心逐步由美国移向亚洲。到1997年,台湾对美国市场依赖从1987年的44%下降24%,对中国大陆(包括香港)市场依赖由8%提高至24%。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由1986年的上升到。对美国和东南亚投资比重下降了和,对祖国大陆投资上升了。外贸顺差失衡得到矫正,1993年外贸顺差比1987年减少了亿美元,外汇储备趋缓。汇率开始趋于稳定。 6实施环保节能措施,着力降低能源消耗。台湾相继制定出台《 环境保护法基本草案》和《环境研究发展规划》等56项法规,大力实行能源多元化政策,提高使用核电比例,推动太阳能利用,推进石油进口地多元化,逐渐降低对石油的依赖。同时,实施经济鼓励。推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改造,开展能源节约技术和再生能源研发, 组织专家到企业提供节能技术的诊断服务。促进再生能源利用,降低传统能源消耗。政府机关率先实施减少10%的油、电、水用量,以引导全民节约能源。1981年至1991年,国民生产总值能耗以年均的速度递减。石油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下降到1991年的。 三、借鉴台湾 经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启示和建议 目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阶段。我们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和做法,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 1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台湾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的根本动力。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120多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1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645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87家,行业与区域创新平台26个。但在现有县级以上自然科学和技术研发领域中,研发机构规模偏小,100人以下占4/5,产业技术 应用研究比例偏低,应用研究成果应用只占。为此,我省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源整合,推动研发机构联合,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引领高科技产业加快发展。以新竹科学工业园为重点的高科技园区,在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13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6家,但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规模偏小、主导产业优势不明显等弱点。要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各项配套功能。提升高新区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特别是环杭州湾高新区要致力于建成全省高科技产业集聚地,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3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把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配套体系,是台湾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配套生产能力的主要做法。我省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辅导、技术开发、融资担保、品牌建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生产体系,引导中小企业纳入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强化企业专业化分工与配套协作,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4加快地方金融创新,增强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发挥金融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成功之处。目前我省民间资本充裕,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潜力巨大。要加快我省地方金融改革,推动地方商业银行资产重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 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并努力构建我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做大做强“浙江板块”。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促进产权合理流动。积极培育地方风险投资公司,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服务。 5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举措。我省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保节能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社会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生态化工业示范园区。 6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构筑内外一体化的开放格局。从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转变,是台湾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趋势下,我省要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扩大与世界各国在科技、人才、 教育、环保、 文化、医疗以及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提高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分散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建设和完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功能。推进保税港区、“区港联动”和保税 物流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我省国际资本集聚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平台。把利用外资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和市场战略联盟,鼓励民营企业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资源基地、营销 网络和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看了“学术论文发表知乎”的人还看: 1. 发表医学专业学术论文(2) 2. 核心医学学术论文 3. 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4. 学术论文的发表方法 5. 学术论文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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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本文在对新《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了新《税法》的突出特点。新的《企业所得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正在紧张的拟定之中。新《税法》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相比,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法律效力等级提高法律效力等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下,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不同,导致各种法的效力不同,由此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是宪法规定法至上原则、等差顺序原则、新法优先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公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国家税收中,凡基本的、全局性的,都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国内纳税人,还是涉外纳税人都普遍适用。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现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在法律效力等级上它显然不及新《税法》。二、企业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自然人按照其法律地位,可以分为税收上的个人居民和个人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在税收领域中是一对相联的有特殊含义的概念。所谓居民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住时间、注册登记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居民和法人居民。非居民是指凡不符合该国居民身份,在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人。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确定,能够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划税收管辖权。凡确定为该国居民的,就成为该国税收中的无限纳税义务人,即其来源于国内、国外所得征税。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对其国内所得征税。居民身份的确定与否,还关系到居住对本国居民缴纳的外国所得税能否给予抵免。新《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实行“四统一”在原“两法”分立的企业所得税模式下,存在着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双重不公。“两法”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曾经为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安排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此外,民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可扣除费项较小,享受税收优惠限制较多,造成民营企业实际税负较高。这种由于资金来源和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导致的税负差异,人为形成了内资、外资企业、民营、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为了体现税法公平原则,新《税法》规定了“四统一”。一是统一适用范围。即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依照新《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统一税率。将企业所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两档特别税率: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就工资、捐赠支出、研发费用、广告费等的扣除办法和标准进行了统一。四是统一税收优惠。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产业优惠为主”就是以提供税收优惠,以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入到目前国家需要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上述“四统一”能够使内外资资企业税收负担实现公平,共同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减少税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调动内外资企业两个积极性,促进内外资企业和谐发展。四、实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的做法。新《税法》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行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五、实行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相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一般纳税调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当期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作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为防范和制止企业使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新增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体现“严征管”原则。一是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和分摊费用。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公开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它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二是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除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三是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四是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六、引进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制度。为克服双重征税给跨国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就是纳税人居住国对纳税人的收入,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减已在收入国缴纳过的税款。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新《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联额,在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税收饶让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的要求,将其居民在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而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税收饶让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它是缔约国之间意志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它的目的是为了使来源地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真正收到实际效果。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有15个国家在税收协定中包含了税收饶让条款。新《税法》引入了税收饶让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法,即如果外国政府同我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条款,应当依照税收协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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