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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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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经济职能
经济社会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目前为止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但由于市场本身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会出现诸多市场失灵的情况,如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市场垄断的产生、外部性问题、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信息不完全等。为应对市场失灵,保证经济的有序、健康运行,政府需要介入经济过程中,履行相应的职能。
首先,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框架,维护市场秩序。经济主体的各种平等、自由的权利、界限都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提供和维护市场健康所需要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监督规则的执行是政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经济职能。其次,进行微观经济管理。政府可以直接生产或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方式刺激私有企业生产那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也可执行价格管制、市场准入管制、环境管制[1],或是通过在市场上的购买活动间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第三,进行制度创新。制度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因素,激励的制度创新可以促进促进经济发展的实现。第四,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着重宏观调控。政府必须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调控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以达到“熨平”波动、解决失业和通货膨胀等问题。
二、我国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存在的问题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府经历了五次大规模的改革和调整,政府的经济职能也经历着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从程序到方法,从人员到设备,从法律规范到思想观念,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和更新。但从深层次的角度观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政府经济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范围过广,束缚了经济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控制着各种资源的分配权,对社会生活过多干涉。例如政府通过市场自治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直接管理社会、企业,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主动负担起过多的社会责任等[2]。“错位”是指在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时,由于缺少市场经济制度条件下的约束和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正确把握住应有的尺度,将社会的自治和自主意识限制住。例如金融行业的准入、长官意志、行业垄断、法规体系的薄弱,程序性法规的匮乏,政府官员大量的寻租行为等。“缺位”主要是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需要政府发挥一定职能,但是政府没有发挥或者发挥的不充分现象,主要表现在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失当,不能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及服务,不能保障公民的自身福利,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等。
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府对部门管理方面工作明显强于对行业管理工作,这就导致大量行政性企业的出现,这些行业部门利用自身行政特点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和参与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如石油、电力、电信和铁路等行业。同时利用自身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干涉企业经营决策战略,领导人任免等;其次是地区垄断,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行政权力资源,设置贸易壁垒,提高市场准入资格,阻止其他地区的等同商品进入本地区,来确保该地区商品的垄断地位。其后果是将我国整体市场分割开来,形成若干个小市场,严重的阻碍了商品、资金、物质的流通;同时造成了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分配不公,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并在各地广泛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我国行政审批依旧过多,例如2014年2月,海南省人大代表展示了一个投资项目到办完所需要的手续,包括了30多项审批,盖上百个章,最少经历272个审批日。其次,我国仅仅依据国家部委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文件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标准,而且各级行政机构都有行政审批定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随意设置审批事项。第三,我国政府在行政审批环节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利、轻义务”,“重利益、轻服务”的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只注重与自身既得利益相关的项目,在审批过后很少对审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管理,许多符合审批条件的经济主体进入市场后因为质量不高,竞争力不强,效益不好,很快就被淘汰,甚至有利用审批获得合法身份后在市场中大肆侵犯公共利益,对公共财产和人身权益造成极大伤害[3]。此外,政府机构的盲目扩张导致政府部门机构过度庞大,人员质量参差不齐,人浮于事,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中政府理应体现出的高效、便捷等特点。
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要求资源在市场经济规则下实现合理配置和有效分配。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缺乏完备的法律保障,没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机制,也欠缺对有限法律的灵活运用,同时现在主要以“人治”为主,“长官意志”、“拍脑袋决策”时有发生的前提下,政府执法意识和观念缺失,人治色彩依然存在与某些环节和过程中,造成执法的隐蔽和主观臆断[4]。由此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不能限制市场垄断,不能有效禁止市场不正当交易,因此市场经济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
三、上海自贸区实践中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与创新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本国(地区)法律和规定为基础,在本国(地区)境内设立的区域性经济特区。这种方式属一国境内关外的贸易行为,也就是某一国(或地区)在其辖区内建立一个区域进行对外贸易,对贸易活动不过多干预,且优惠或免除对外运入货物的过路费。上海自贸区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机场保税区和洋山港临港新城组成,实行政府职能转变、金融制度、贸易服务、外商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多项改革措施,试图成为中国经济、政治新的试验田。根据目前国务院以及商务部公布的方案和具体实施的政策来看,上海自贸区管理中政府进行经济职能转变主要采取了监管模式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完善法制保障、进行地方立法实验等举措。
自贸区实施“一线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创新监管服务新模式,“一线”指国境线,“彻底”被不断强调。同时探索施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法无禁止即合法,规定企业“不能做什么”,让市场较以前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②。对外资施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而不依赖当前已有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主动放弃行政控制,这点说明此次对监管模式创新的目的是消解政府部门因其行政管制而产生的设租、寻租的机会。因此,自贸区建设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利用现有的开放试点里,简化步骤,减少政府行政管制,提供一条整合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有效路径。
以“轻审批、重监管”为中心,减少对自由贸易区经济发展产生阻碍的行政审批。建立统一受理、综合审批、并联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使不同部门协同管理,摆脱传统的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效率。更改12项行政审批事项为备案制,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并意味着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的方向转变,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打破垄断,防范目前体制中因政府行政干预而产生的设租现象。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经济过程方面也用相似作用,所以负面清点管理模式在未来应当应用于国内企业而不仅限于外资企业。
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社会力量被积极鼓励参与市场监督,实现高效监管,体现了政府在市场监督方面向社会放出本属于它们的权力,并且可能在未来会形成统一的市场行政监管机构。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
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授权,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试行期为3年。同时强调地方立法对于上海市的重要性,上海为了符合自贸区发展需要可以制定相关有利的法律法规。
总的来说,在上海自贸区内,政府对监管市场经济活动的创新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减小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力度、“重监管、轻权力”、改革审批制度,并进行地方立法试验等举措,甚至进行整个管理体系的创新再造,以期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消除市场分割,都是在实践“小政府,大社会”和服务型政府,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实现高效的、市场化的宏观调控管理,以及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这是创新的改革思维,也是理清市场和政府最优边界,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尝试。
四、推进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政策建议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明确落实政府行为的法律责任[5]。而实现法治化管理,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及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要用完善的切合市场经济法律和规则代替政府的发号施令,代替政府的政策措施。政府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要明确立法先行的思想,应当在《宪法》、《立法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划分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在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监督的作用,限制政府行为过程中的恣意和专断,使其更好完成协调、监督、引导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时,这次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海自贸区暂停施行的外贸三法和文物保护法的部分条款的举措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的暂停现行法律制度的现象,说明我国法律制度仍有部分与国际自由市场经济贸易相冲突的部分,同时说明我们政府亟须进行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法规建设,加强自身法律体系与国际贸易大环境的联系。
政府应逐步向市场放权,将精力投入到宏观调控和对市场的监督中,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和保证市场的有序进行,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政府机构还能相应落实法定质询、罢免等追究责任的具体程序,创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责任制度,强调对市场经济政策制定的责任意识,建设责任型政府。在促进政府经济职能转换的前提下,政府应精简经济职能相重合的机构,提高工作效率。裁汰冗员,营造人才创新新环境,提高行政人员本身的素质,增加公务员渎职、腐败的风险和成本,修改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采用绩效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量化政府效率的评估指标,多方面确定评价政府效率的标准,使政府效率易于评断,容易监督。同时可以采用科学化、电子化手段和方法解决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方便政务及时向公众公开,如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各级政府网站建设等,可以更好实现政府行政管理高效、公平、合理。
政企合一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使得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市场主体,干扰了统一的市场规则对各个市场主体的平等[6],而政企分开的要求是政府不得再担任企业经营权主体,即将现有政府所拥有的所有权的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设立董事会,实行股权多元化,将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多数代表公民所有者的其他机构。因为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最终属于人民,所以所有权必须交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机构,而不是由政府具体代理,最终形成“政府所有”的经营机制。同时,政府应当承担起本应由政府承担但实际由国有企业承担的公民福利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减小国有企业应承担政府的社会职责而付出的成本,做到政府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同时也要收回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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