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吧猪五花
第一部分 国家宏观政策法规对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推动及战略导向一、国家宏观政策对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导向立法是行业及企业生存的保障。法律的实施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同样,也是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标志。先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行业,就因为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和推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国家近几年来,在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和出台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进步,对行业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在这个过渡时期里,应更加深入研究、调整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使之更加适应市场及行业的发展需求。(一)国家“十五”纲要中提出的房地产业与物业管理业的分业经营。首次将物业管理作为独立的行业在国家发展计划纲要中提出。(二)2001年建设部下发《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业,提高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水平。逐步推广企业化、专业化经营的物业管理,加快物业管理的立法步伐,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形成合理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和规范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逐步解决工资中物业管理消费含量不足问题。”这一导向为物业管理消费的货币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2003年国务院颁发《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针对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的协调统筹发展,对于新时期物业管理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质量兴业,以忧患意识,以前瞻性的思路,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使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新形势下,获得健康持续发展。(四)2004年全国建设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调整住房供应政策,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完善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加大住房补贴发放力度。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增量市场和存量市场的联动。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率;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加强宏调调控,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规范发展物业管理。(五)截止到2005年上半年,建设部已经根据《条例》,先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两个示范文本。期间,又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六)另外,《条例》颁布之后,各地也在按照《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或办法。这些配套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是一个系统的整体,使《条例》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以深圳为例,2004年深圳市政府先后通过了《深圳市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完成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启动了《条例草案送审稿》附件的起草工作、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出台了物业管理考评专家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深圳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和管理。(七)《条例》实施两年多来,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规章体系。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有的是直接适用《条例》进行规范,有的则由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八)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探讨制定的《物权法》亦正在成为影响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基础,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相当重要。物权法的出台,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它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出发,将物业作为私有财产加以确认。有利于揭示物业法律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在联系,对于明确物业管理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物权法》出台将更加规范物业管理业,有利于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推进行业的法制化进程。其次,对业主行为进行约束。将目前行业中面临的如违章搭建、侵害公共部位业主共同权利等事项在法律中进行确认,便于各方规范行为。另外,《物权法》也是对现行物业管理的一项挑战。《物权法》中,业主的诉讼资格主体地位得到确认,业主可对物业进行自管成为可能,这也是对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一项重大挑战和突破。最后,在物权的归属问题上有了更规范明晰的界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业主,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类划定,产权明晰,不易发生互相扯皮、推诿。有利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二、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仍需建立一系列行业政策规范。(一)针对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新形势、新任务,制订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是扶持和发展具备竞争力的品牌物业管理企业,出台一些扶持性政策措施,为其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努力消除束缚资源配置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积极引导企业选择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有自身特色的发展之路。(二)基于物业管理行业既有自发形成的区域化发展特征下的南北差异、全国性品牌企业推动行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特征等,深入研究其经济功效和形成方式,引导促使中小物业管理企业、欠发达地区的关联企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路径。在国家经济政策上的优惠并辅以专业上的指导和扶持。(三)建立起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大中专院校增设物业管理专业进程,鼓励企业培养和储备多层次的人才,构筑人才高地,建立立体化人才平台。目前,物业管理行业仍未摆脱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现状,行业人才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应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整体素质。构建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从高层到基层员工的多层次平台是行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件。可通过采用以下六点做法实现:1、加快培养市场需要的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服务一线操作人员,特别要注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企业家。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形成相对稳定的科技骨干队伍,高度重视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强物业管理行业涉外人才培训工作,加快造就一批掌握具备工程、管理、服务、营销、金融、法律、外语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行业新形势的需要。2、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建立和完善行业执业资格总体框架,完善行业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和执业资格互认。3、完善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从业资格鉴定制度,争取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列入企业考核范围,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推行劳动预备制度。逐步实现关键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以保证管理与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参考物业管理论文、通过政策导向和人才需求信息的发布,优化人才专业结构,促进人才在行业和地域之间的合理分布。促进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在全国范围的普及,为边远地区和基层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加大对不同地区物业管理行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物业管理欠发达地区的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5、建立规范化的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发展以新技术、新成果、新规范等方面为重点的继续教育,结合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培训,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评估检查,促进提高培训质量。6、与国家教育机构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中高等专业教育的指导,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和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模式,扩大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形成与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相衔接的物业管理中高等专业教育评估体系,提高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四)推行和完善物业管理税收制度。政府政策在立法、税收、环境等方面应积极导向,运用政府的影响力,鼓励产权多元化,加快培育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强化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化进程。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造成企业整体赋税过重,与行业的微利特征形成明显反差,应从物价核定角度进行调整。《条例》已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行市场定价方式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物价部门随意定价现象仍旧存在,这就容易出现决策有失公允,背离价值规律的现象。以2005年9月《上海市住宅物业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例,根据该《暂行办法》,上海市居民住宅物业费自10月1日起最高将不超过元,这一规定在上海物业管理企业中引起了不小的波动,尤其对于管理高端物业为主的品牌物业企业,影响更为明显。由于管理的大多是高档住宅,为了维持物业管理的水平,标准也定得非常高。虽然暂行办法仍然留出了一定的空间,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超过标准,那么其收费也允许超过元的上限,但是又必须要通过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专家论证,并经区、县物价局确认备案后才可实施。这显然无法满足企业的运行实际。因而,当我国物业管理处在发展期时,应当以市场作为促进企业竞争的助推器,从宏观政策方面尽力为行业的长久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当前,中国的物业管理正处发展的重要时期,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引导行业的整体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行业发展的关键。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从自身出发,固本强身,进中求变,变中求新,尽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一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科技含量,提高企业利润率和劳动生产率,从外延量的扩张转移到内涵发展的质的提高上。二是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提高管理水平,走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坚持资本经营和多业并举,延长行业产业链,从粗放经营转向集约化管理。第二部分 构建开放的产业结构体系。一、要求加快行业市场化进程和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行业组织结构,增强行业意识,推进行业规模化发展。(一)优化、整合物业管理行业,推进建立多元、多层次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1、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建立产权明晰,多元、开放的行业格局。在可持续发展状态下,物业管理将不仅仅表现为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公司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而是更加广泛地涉及不同产权基础上的以事务所形式、职业经理人等各种专业、多元化的物业管理形式出现,从而呈现出一种开放的市场形态。《物权法》影响下的业主自治、自我管理等都将预示今后物业管理服务的多元化格局,市场需要出现多样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行业的投资者也会突破传统的公司局限。2、建立一个多层级的物业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是以为物业和人提供服务为产品的。这种源自于物业类型的差异及人们对服务需求的差异,带给物业管理行业一个广阔的市场。物业管理的有序发展,需要顺应市场经济的细分化和专业化要求,根据物业的不同分类(如住宅、别墅、大厦、工业园区等),相应建立起高、中、低档多层次并存的物业服务体系,满足不同层面的市场需求,为物业管理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服务有需求梯次、层级,物业管理企业就需要确立不同市场客户的细分体系,以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层面、多方位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逐渐细分市场,细分客户,使物业管理服务更趋专业化。同时,物业管理行业可以通过对不同层面服务的提供,实现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分流,建立起物业企业在行业不同层面上的动态分层,形成相对完整的行业市场,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二)实现规模经济以对付行业危机规模经济是通过边际成本递减原理来实现的。其经济性表现为:一定时期产品的单位成本(或者说生产一件产品的操作或运行的成本)随总产量的增加而降低。物业管理行业推行规模化发展,可使社会有限资源在行业中得到最有效的、最合理的配置,形成规模经济,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典型的是WALLMART,其商业运行模式充分体现了规模经济的优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之一,正越来越多地被人们广泛接受,物业管理一旦作为一种“商品”出现在生产和流通渠道中,其资源必定会受到市场规律的调控,通过物业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企业体系化、活动系统化等方式,即可达到物业管理的规模化经营和管理,有效整合物业管理的上下游资源,使物业管理的行业形成一条更长和更广泛的价值链。利用价值链,深化了物业管理的内涵,拓展了物业管理服务方式和手段,实施多角化经营,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核心辐射,使上下游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充分有效利用,从而实现物业管理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行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由此,物业管理可突破现有局限,扩大行业内涵,获取整体规模优势,降低成本,提高优势,充分利用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利用现有的顾客基础等,进行多角化经营,开展环境服务业、安全服务业、工程服务业、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业、网络配送业、物业管理咨询业等。倡导行业多角化经营战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具有长远性、全局性、根本性的战略行为。多角化的多种实务相关程度较高,两者享有相近的技术和相近的顾客群,原材料也有相近的采购渠道。除了有形关系,还有共用商标、共享资源,各业务之间产生协同效应。1、实现规模经济意味着成本降低规模经济几乎可以表现在一个企业经营的每一个职能环节中:包括制造、采购、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网、销售能力的利用及分销等方面。其经济性表现为:一定时期产品的单位成本(或者说生产一件产品的操作或运行的成本)随总产量的增加而降低。规模经济的存在阻碍了替代者对产业的侵入,它迫使侵入者一开始就以大规模生产并承担遭受原有企业强烈抵制的风险,或者以小规模生产而接受产品成本方面的劣势,这两者都不是进入者所期望的。当存在纵向整合经济性时,即在生产或分销的各衔接环节进行整合经营,其规模经济也形成“进入壁垒”。在这种情况下,新的进入者就会面临成本上劣势以及在上下游市场中遭到“封阻”。2、成本降低后,努力提升行业经营水平及竞争力,改变物业管理传统从业方式(劳动力密集型专业),赢得空间与时间进行行业变革,打造管理技术型、集约经营型企业,提升行业地位。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集约化特征归根到底要靠技术提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目前,现代资讯科技和网络科技的发展已为物业管理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如何将现代社会中的信息、智能、机械、电气等纯技术层面的知识更好地运用到物业管理行业中,是提升我国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二、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资本运作,促成企业结构优化。(一)规模化发展对企业实行资本经营方式的要求。追求企业经营能力提升,调动企业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方面鼓励企业坚持走资本经营之路,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一方面鼓励企业坚持走多元化发展,向物业管理行业上下游领域延伸,实行多业并举。同时,鼓励企业坚持品牌经营,以品牌拓市场。实现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净资产的大幅度提升,促进行业更多企业上市,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二)构建企业盈利模式,提升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管理与服务创新是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管理是基础,这是永恒的真理。没有管理企业就没有秩序和纪律,也就不可能产生效率;没有管理,员工就缺乏积极性,企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但是管理并不是目的,管理是为经营服务的。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在市场上通过竞争获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比,产生实际的利润和效益。没有良好的管理就无法实现这一目的,抓管理能创造效益。有一句话说得好:向管理要效益。这里所指的效益是指:提高质量效益,降低成本效益,节约能耗物耗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效益,节约一度电一度水的效益。诞生于80年代的物业管理行业一直被社会及业界公认为“微利行业”。企业只有始终抓好管理关,向管理要效益,才能在仅占企业营业收入10%的管理费酬金基础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服务创新是人类智慧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具体运用。创新一旦规模化的转化成了生产力,必然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从物业管理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住宅产业化的推进和人民住房消费能力的增强,在房地产行业不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规模化社区,超前、超大体积楼宇和高技术含量楼宇等,各种高档、高品质楼盘,商业物业及工业物业也随着大幅增长,引发人们对住房消费观念产生了深刻变化,生存型住房向生活型住房转变,物业管理服务深入人心,物业管理消费逐步成为人们消费支出的固定构成。如何针对这些新事物创新出物业管理服务,将之转化为生产力,是物业管理企业向市场要效益的重中之重。因而,物业管理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寻求推动物业管理提升策略,依靠科技和管理理念的创新不断为客户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努力提升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能力,发展和提供多层次的物业服务,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第三部分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行业的规范发展,不仅需要宏观政策的长远导向,更需要通过法制的刚性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密合的市场监管与严密的法制保障体系不可分割。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对物业管理的硬件进行规范,对物业管理涉及到的招投标、服务与费用标准等与企业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环节进行确认,防范和约束不良市场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对行业软环境及宏观市场环境等进行有效引导,注重从行业道德、社会舆论导向、媒介宣传等各个方面对行业进行监督和规范。一、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领域,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二、深入研究招投标管理的方式方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收费标准,杜绝低价竞标的不良市场行为,推进合理低价中标,强化标前、标后全过程管理。三、全面加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及诚信建设工作。诚信从企业行为泛化为行业整体特征时,就表现为行业的自律性。物业管理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起整个行业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资源配置作用,从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从业者等多个方面推行自律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第三方监控方式,切实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显著提升企业信用,建立个人信用,健全信用制度,弘扬信用文化,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四、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设立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资质规范还不够,在市场准入标准、各种不同类型物业的规范管理标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企业与行业专家应共同努力编制一整套全面的标准体系,作为物业管理的运行依据和参考基准。同时,标准体系作为科研成果,也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企业的各项发展工作。(一)依据科研、制定标准,精心组织、宣传标准,抓住契机、贯彻标准,运用行业统一标准引领企业竞争力提升,直到企业竞争力的合理综合运用。随着行业规模的成长和物业管理技术的成熟,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行业准入标准,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社会资源向优质企业聚集,淘汰市场中追逐短期利润行为的不良企业,使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优势企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实现经济的良性增长。打破新兴行业低门槛造成的行业质素整体偏低局面,利用市场充分竞争和宏观政策调控两种手段对物业行业进行引导和保护,保证行业成员的竞争力。(二)依靠统一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带动行业新规范的应用,保证新技术体系、规范体系的推广。建立起完善的技术评价体系,对物业管理各方行为加以规范和保障,也对其他行业的渗透和消解产生防御作用,可防止其他行业竞争者轻易进入、简单模仿而丧失竞争优势;同时,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优化,保障服务质量,从而赢得客户的信赖,保持旺盛的市场需求,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关于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服务收费规定,及对物业管理职业经理制度的积极探索,都在朝着提升行业准入机制,强化行业专业形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方向努力。第四部分 构建强大的技术支撑体系。物业管理要发展,就必须走技术提升的道路,建立行业的技术支撑体系。主要通过管理、营运、研发这三个方面的技术提升来实现。一、管理技术提升。从管理上看,物业管理在我国作为“舶来品”,经过20多年的发展后,在管理方面的创新仍较为局限,目前仍停留在主要依靠对国外发达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经验借鉴层面,自我创新成果屈指可数。我国物业管理要走向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冲破固有的局限,首先在管理服务上创新。从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物业管理品质、服务体系、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学习借鉴其他行业的成熟经验和理论,结合本行业实际,创造和形成物业管理的专业的管理技术。首先,在物业管理技术硬件投入上,从建立信息平台到加强智能、机械、电气、工程等各个方面,提升物业管理在对“物”的管理和使用寿命延长上的能力。另外,在技术软件投入上,不同类型物业在行政、人力资源、安全、设备设施管理,业主服务上应能满足物业服务及业主多样性需求,重视人性化的服务,减少“物化”的管理。二、营运技术提升。从营运上看,物业管理在我国仍旧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整体水平偏低。要走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就必须改变这一现状。首当其冲是要降低人耗,以技术含量高的方式合理取代目前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中全新建筑设备、工艺、技术等需求,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技术。其次,从人力资源支持力上,建立起立体化的行业人才培育体系,从行业高级管理人才到基层操作人才全面覆盖,才能真正满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最后,针对目前行业发展中专业研发机构对物业管理关注度欠缺的现状,应积极主动与专业研发机构进行接触,吸引专业研发机构的注意力,提升物业管理行业在社会整体结构中的地位。三、研发能力提升。通过建立全国性理论及实践研究、实验体系,引导物业管理企业牢固树立科技强企的观念,使企业成为行业技术创新的主力军。鼓励大型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加强对行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一方面坚持自主开发,利用好科研院校的力量,继续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另一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并加以消化吸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和优势技术体系。通过技术革新、科技创新,实现低成本战略和利润最大化。(一)物业管理理论对实践具有能动性。理论是实践的指路明灯,为实践提供方向和引导。要坚持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起对物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体系,加大理论研究工作力度,研究、解决、检验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夯实行业的理论基础,为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做好准备和规划。我国物业管理行业20多年的发展经历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我们要善于把实践经验升华为理论知识,善于用理论创新的成果指导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二)建立完善的理论研究组织架构,引导整个行业向学习型行业发展。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行业理论研究工作。同时各物业管理企业也要加强理论研究的水平,不断总结自身发展经验,自行或者与主管部门一起研究行业内重要的课题,不断提升企业的理论水平和学术涵养,为物业管理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三)确定理论研究课题,攻坚行业发展中的理论障碍。对行业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一段时期的课题攻坚项目,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推行。避免把行业理论创新简单化、庸俗化;把理论联系实际简单化、庸俗化的现象。从管理层面上深入分析行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站在战略高度,从政府、企业、业主三维空间寻找物业管理发展的可持续问题。结束语……参考物业管理论文
我爱娟子
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方面引发变化的几点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基本上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有一些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及议案通过的双多数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具有投票权,但对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制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召开,各地方人大及常和会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规中都对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进行了规定,一般为按户或套进行计算并与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并且还限制了单一业主的投票权上限。对此问题,《物权法》并没有采取《物业管理条例》放权的方案,而是统一规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为建筑面积与人数相结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得到双多数通过,既得到占建筑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又得到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议案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且经过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特别议案才必须经一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从理论上说,普通的议案权需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而《物权法》规定了双多数原则,普通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别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议的双多数原则是为了平衡大业主与小业主的利益,避免大业主独霸业主大会,但同时这也将使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更加困难。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停车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无相关条款可以成为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而《物业法》则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明确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为相关法规在停车管理方面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方向。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 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 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颁布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今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如上文所述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几点重大改变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具体经营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更为重要的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产意识上改变,这种改变源于对《物权法》相关内容及其带给物业管理市场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断,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乐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2、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影响 现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进行大规模地修订和更新。《物权法》作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颁布之后,现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必然要进行清理,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更新,将与其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新的制度纳入法规,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业主大会如何召开,车库是否可以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问题可能都将通过配套法规的修订与更新加以解决,最终形成一个协调统一、完整呼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 3、物业管理业态方面的影响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物业管理业态的主流。《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的模式,其一为业主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三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中新增的两种模式的具体形式还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从可行性方面来说,“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则很可能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此两种新模式的出现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并不能真正成为业态的主流,前一种模式存在专业知识缺乏的监管机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后一种模式中管理人的讥风险能力更成为最大的软肋。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专项服务公司,并具有足够抵御风险和赔偿能力,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楼盘,由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限制和规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去做必然会亏损,而通过第一种模式或第三种模式却可节省一定的费用,并且监管也较为容易,比较适合采用此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物权法》颁布后,为应对物业管理市场业态的变化、各类专业机构介入以及业主诉讼维权的增加,物业管理人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以优质的服务为基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面对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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