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呱呱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略)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并规定了相应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该项理论,但又有所(略)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其对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措施的规定与英美法的规定各有优劣.CISG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就预期违约规定而言我国《合同法》更是直接借鉴了(略)期违约制度.但《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规定,相比英美法、CISG中预期违约的规定显得极为单薄,且法律条文之间互相重叠、冲突.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CISG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考察,以期提出完善《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设性意见,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The theory of (omitted)ry breach of contract is an original principle in(omitted)w system. The theory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is divided into explicit repudiation and i(omitted)pudiation,and it provided the corresponding cri(omitted)relief measures in common law system.“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omitted)important impact o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hich have absorbed the theory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The theory have b...你问的是这个!?
灯神的精灵
预期违约制度是对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以前,一方将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合同义务时,给予另一方提前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因其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而被许多国家所认可,虽然对于该项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争议,但仍不能阻挡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随着国际贸易统一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诞生。《公约》作为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影响、应用极为广泛的国际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同时,《公约》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为基础,并吸收和借鉴了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辩权的优点,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预期违约制度体系,成为架构于两大法系预期违约理论的集大成者。现今,预期违约制度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接受,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构建还存在不少的缺漏,导致了法律在适用上的操作性不强。本文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渊源,并着重对《公约》中的预期违约规定进行了分析,对其中一些颇具争议的地方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指出了《公约》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最后,再对比《公约》与我国的《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提出了完善《合同法》的见解。 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渊源、发展的形态、法律后果及其理论基础。对预期违约制度的两个创始性判例做了介绍,分析了英美法中对预期违约形态的分类及其各自的法律后果,再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种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并予以评析。 第二部分介绍了《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分别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其救济措施做了归纳,并简要的论述了《公约》73条关于分批交货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规定。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用问题。首先指出了当前学术界中对预期违约规定的某些认识误区和存在的争议,并进行了阐述;其次,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该制度运用于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将出现的问题,说明了自己的见解。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将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公约》做了比较,指出《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一谷鱼vegfish
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目录: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四、 免责事由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六、 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七、 结 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3]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 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隐名合伙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般而言,合伙为二人以LK相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合伙企业正是以合伙为纽带而产生的一种商事组织。在英美法系,合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略)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并规定了相应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
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