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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世的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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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刀鱼与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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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的转身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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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衣草恋人

你好!在网上找到一篇符合你的要求的,但是需要购买才能下载。链接如果现实不了查收百度消息~此外,有一篇不完全符合楼主要求的,但是楼主可以参考下:《加入WTO:中国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对策》来源:网络1999年11月15日,历经13年的艰辛谈判,中美双方就加入WTO问题达成协议。中国保险业的开放,是中美双方谈判的焦点之一。加入WTO无疑会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加入WTO给我国保险业带来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加入WTO对中国保险业带来的客观挑战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创造许多新的机遇,也会有许多不利影响,带来客观挑战。据中美商会提供的文件显示,作为中美WTO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将在未来五年内取消全部外资保险公司的地域限制。同时,未来2至3年间,中国将开放主要城市,并允许外资财产险和意外险保险公司为全国的大规模风险承保。中国同意仅基于审慎原则授予营业执照,不在数量上予以限制。中国将在5年内逐步扩展外资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至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险。中国同意外资可在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拥有50%的所有权等。由于中国保险业尚处于不发达阶段,一旦全面开放,中国保险市场将可能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涌入的挑战。挑战之一: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发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经营历史,递交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不得少于50亿美元,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而事实上,已在中国开业的20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202个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人民银行的这一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美元,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与外国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中国的保险业仍十分幼嫩。1998年底中国的保险深度为,居世界第五十五位;保险密度为12美元,居世界第六十位。就保险公司而言,中国保费最高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8年其保费收入为人民币530亿元,最少的公司年保费收入不到1亿元①。由此可见,当前中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与外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此外,中国保险业的差距还在于缺乏一个完整的代理人、经纪人、公估行等中介机构体系。各保险公司在保险种类设计、精算水平、核保技术、经营手段、售后服务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一旦中国入关会暴露出国内保险公司在营运上与国际水平的差距,特别是管理水平、风险处理技术、科技运用水平、资金运用能力、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差距。挑战之二:民族保险业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保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与尚不成熟的中国保险公司同台竞争,这无疑给中国保险业带来竞争压力。在税收方面,外国保险公司享受着“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优惠条件,所得税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需要缴纳33%的所得税。在资金运用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的投资可涉足股票,房地产、贷款等,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而中资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运用渠道相对来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率只有10%。这样外国保险公司可以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低税收的优势,通过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代理佣金抢占市场,对中国保险公司构成一定的威胁,造成业务流失,市场份额下降。此外,现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地域上,只能在上海、广州两地。业务上,服务的对象为外国人和三资企业不能涉及团体业务。组织形式上,从1996年以来,在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人,只能与中方组建合资公司,不可以独资形式经营。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即使是区域性公司,经营地点也通常不限于一城一地,而能辐射周边地区。业务范围只分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并无销售对象的限制。由于中外保险人并不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中国保险公司因而能分得部分保险市场。中国加入WTO后,落实国民待遇原则,这些限制都将烟消云散。可以预见,随着保险业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保险公司对国内保险市场的冲击必然会逐步升级,并压缩民族保险业的生存空间。挑战之三:保险监管面临改革。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一定的困难。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保险市场管理上对内资和外资的保险机构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薄此厚彼,这不仅包括业务范围的一致,而且还包括管理法规的统一。从而要求保险监管尽快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采取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松散监管。这就给保险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难度,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标准。挑战之四:要求现行的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并予以完善。现行的《保险法》对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如应如何评价其偿付能力,在华境内保留多少额度的保证金,20%法定分保比例是否适用等实际问题都应明确。此外,现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也应对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出调整,以适应保险市场组织制度的需求。挑战之五:资金外流面临潜在可能危险。保险业特别是人寿保险,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具有较强的金融特征。外国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额是相当有限的,相反却可以在中国国内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资金。依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本无法控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无法限制其投资收益转移出境,从而影响我国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挑战之六:造成保险人才的流失。由于外资保险公司有较高的收入水平,较优厚的福利待遇,较强的流动性和较为灵活的分配制度等优点,对国内优秀的保险人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且,为了弥补对国内市场了解不足的弱点,外资保险公司常常以较高待遇吸引当地高层管理人员。这使国内保险公司感到了人才流失的压力,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二、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应有的对策就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而言:中国的保险市场是一个发展历史很短,但具有许多有利发展条件的市场;是一个发展速度很快,但与潜在的市场需求相比,市场的有效供给规模还非常小的市场;是一个有了一定的竞争,但垄断程度还很高,竞争处于低级层次的市场;是一个有了基本的法律制度,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市场。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既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有一些不利因素。但总的来看,机遇要大于挑战。因此,当前民族保险业如何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有效运用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条款,提高国内保险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制定相应的防范和竞争策略,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在开放的区域、开放的数量、组织形式、调控机制、开放的险种、税收政策、费率的执行、保险的监管等具体问题上加以考虑研究,做到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是中国保险市场加入WTO的当务之急。对策之一: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保护民族保险业。《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发展中国家确定了一些特殊优惠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特点,制订发展本国保险业的政策目标。在市场准入方面,允许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适度开放行业和市场,逐步实现保险服务自由化。我国在保险业开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缓冲阶段,将上述政策用足用好,参照国际上不同国家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的经验做法,分步骤对外开放,在一定时间内设置若干必要的防线。如:———在设立资格上,要从严要求,好中选优,择优录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应设立较特殊的资格要求,如要求其达到一定的经营年限,要求其具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要求其具有较高数量的资产等等,切不能让某些外资保险抱着学习的态度到我国来经营。———在对象选择上,应考虑国别原则、对等原则、资金实力、知名度、信用度及历史上与我国合作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选择。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保险机构。———在开放市场结构上,要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特点和各类保险市场开放的风险系数,坚持结构性地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即以非寿险为主,向非寿险公司倾斜,相对抑制寿险公司的引进。———在组织形式上,为了有效地转移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当前引进外资保险分公司已经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引进中外合资形式保险公司的工作。尤其是寿险业务,要采用合资的方式,而且目前应由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在经营区域上,特区及沿海城市应逐步开放,另一方面,应以政策为导向,鼓励外资公司到中西部地区进行试点,把引进经营性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扩大到中西部地区,以配合我国给予中西部地区关于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在业务范围上,应优先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严格限制其经营范围。———在保险费率执行上,遵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或保险同业公会有关费率的统一规定,确定保险费率的最低下限。对于纯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监管管理部门应根据以往的经验确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下限,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给予重罚或让其停止业务经营;对于附加保险费率,则可允许各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的营业费用、投资收益、预期利润等因素自行确定,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在税收政策上,要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给外资、合资保险企业以优惠税率,在适当的时候取消“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课以民族保险公司同样的税率。对策之二: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向国际惯例靠拢。外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经济资源,通过对这种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疑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在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提高。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这种经济资源能否得到有效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险监管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监管和合理引导。其一,保险监管机关履行好这种职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规章。目前,外资保险机构已在上海、广州等地进行业务运作,然而尚缺乏法律约束,仅有一个《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法》中涉及外资保险机构的法律条款也少得可怜。由于目前尚无全国性、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出台,制订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管理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已成为当务之急。要在总结《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的法规。内容应包括设立条件、资本金、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保险准备金、再保险、最低偿付能力、保险投资、报表制度和精算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处罚细则,做到有法可依。其二,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准则和法律意识等方面与国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对其监管还应遵循国际惯例,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组织监管。严格开业审批制度,规定资本金和保证金最低限额,引进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经营稳健的外资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上,优先考虑采取合资方式进入的外资保险公司;(2)业务经营监管。限定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种类、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等,要求其定期提交业务发展计划,定期审查其营业计划的合法性,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管其偿付能力与违约行为;(3)财务监管。定期要求外资保险公司向主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并于年终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资产运用明细表等。其三,应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在内的保险同业公会,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市场竞争的监督权下放给保险协会去同业自律,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使国家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提高监管的成效。对策之三: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在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对外资保险公司加以一定限制,只是一种权宜之计。随着经济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各种保护性措施将逐步取消,任何把希望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是对自身生存能力的削弱。积极的态度应当是把握机遇,进行保险创新,提高竞争能力。(1)以险种创新为核心,充分考虑需求结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出既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针对消费者的不同特点,设计多层次、多品种的险种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2)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电脑、网络等先进的信息传递技术进行信息收集、险种设计、费率厘定、风险识别和监督管理等。国内目前信息网络滞后,如果仍维持目前状况,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入市后将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应大力普及电子化和计算机系统,规划和开发网络保险。(3)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和保险组织创新,将保险公司由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发展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和信用投资等功能的综合型组织机构。当前要积极筹措保险业与银行业的融合,以充分利用银行业的诸多优势发展民族保险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元化保险企业和保险力量。(4)进行营销方式创新,进一步完善代理人制度,逐步建立经纪人制度,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展业方式。对策之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在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时,应采取优先开放再保险市场,合理保护直接保险市场的做法,这样既符合加入WTO的开放要求,也有助于保护与促进我国保险业。(1)有条件地引进1-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各保险公司的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高风险业务。(2)由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全国性的再保险公司,以接受国内外各保险公司的自愿分入业务和向国际市场分出业务。(3)改革现有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运作机制,使其由现在的国家再保险机构的角色逐步转化为商业性的再保险公司,从而形成再保险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局面。(4)加强再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应尽快制订与保险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便对再保险市场运行进行规范和引导。(5)积极稳妥地发展再保险经纪人机构,在引入国际著名再保险经纪人公司的同时,逐步建立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公司,以此增大国内再保险容量。对策之五:参照国际惯例,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限制。当今保险市场,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险公司都把资金运用收益作为其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通过此举获取较高的收益来弥补承保的亏损,国外许多保险公司在赔付率高达100%甚至200%的情况下,仍保持正常发展。与外国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面窄,形式单一,现金及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40%,相应的投资业务仅占30%左右,且多数为各项贷款和直接投资。随着第七次降息及国债发行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近日,国务院已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这是我国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重大举措。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基金,并且可以按一定比例配售新发行的基金,以及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这一举措提高了保险资金的运用率,缓解保险公司的投资利差损失越来越大的压力,这样保险公司就实现了保值与增值,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今后,还应进一步在股票、房地产市场等方面拓宽保险基金的运用渠道,推动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策之六:培养保险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仅懂得本国保险业务技术,还要了解外国保险的特殊技术;不仅要懂外语,还要了解外国的价值观、文化及人际关系;不仅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还要有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等。对此,我们应充分利用加入WTO这一契机,培养跨世纪、高层次、外向型的保险专业人才。就保险公司而言,要切实加强在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跟上保险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就各高等院校而言,应根据社会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当调整办学方向,组建有实力的师资队伍,大力培养保险专门人才;就国际交流而言,欢迎国际知名保险公司来华举办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活跃思维,开拓视野;就保险业的各类资格考试制度而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精算师资格考试制度,承保、理赔专业人员制度及目前已有的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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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沙小小囡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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