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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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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亮亮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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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好!师大要好的多了!师大财大不错的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不好!有很多学生揭露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老师素质低劣,党员作风恶劣 有些网友问贵州大学有人民武装学院这个学院吗?这个学院很少有人知道,就算是贵阳市花溪区本地人都很少人知道。由于历史的原因,前身为1994年8月1日成立的贵州省人民武装学校,2001年2月依靠贵州大学成立人民武装学院,原系贵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直接领导,欲独立成为一所军事院校,但由于改革需要,该院于2014年逐步正式并入贵州大学。2017年军改编制后,人民武装收归中央,遵循“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现在历史遗留下的人民武装学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面临“似军非军”的尴尬改革境地,随着时代的发展,贵大人武学院已经落伍,设备和教师素质也跟不上,根本不具备一个完整本科院校的办学水平。 那么问题就来了,现在该院校“高举”着军事化改革的牌子在招生,而且是借着贵州大学的名义招生,有着不明不白的“挂靠”关系,全体新生开学必须买军装(全套军装1900元,是和某公司长期合作的,加上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新生总费用9000多元,也有许多该院学生估计过全套军装成本可能不足900元)。由于人武学院在2017年恢复“半军事化”后,就是“四不像”作风,学生被强迫整天都是穿着军装排着队喊口号进教室上课,同时每天有一些同学被要求在破旧的“足球场”走“三大步法”,只有参加这些的学生才能评“党员积极份子”,才能评奖助学金,搞的是不是形式主义作风?没有学术研究,这还是本科院校吗?办学水平其实就是专科,不知其怎么升为本科的。 反而最主要的课堂质量没有抓好,部分老师上课纯粹是忽悠敷衍学生,经常旷课,而且“四不像”作风方式强迫学生着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装,并佩戴预备役胸标,这严重的歪曲了军事化教育本质,而且一些不正当不雅观的行为有损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正面形象,走出学院很容易被百姓误以为是真的军人,可以想像这严重后果。 就是因为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很大问题,强迫学生“四不像”半军事化管理实施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和冲突,突显出了该院校某些大学老师低劣的教育水平,和有些党员作风出现问题,甚至有官僚主义作风,党员素质低下的丑陋面目突显出来。(据班干透露:某次县地方的干部培训活动在贵大人武学院举办,学院为了接待干部们,组织“长相好”的积极分子穿上军装,从学院门口排着队站着岗,排到了干部们的临时住宿处。) 根据对学院学生的采访,对该学院不满程度达90%以上,网上微博(如“贵州高校那些事”于6月5日发布的“学生牵手被问候家长”事件)、贴吧都有相关学生反应该校的各方面问题,最突出的是该学院宿舍环境恶劣问题,男生宿舍及部分女生宿舍是改造后的危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学生叙述,该院女生宿舍楼多次发生火灾,人多拥挤并且具有很大安全隐患,而男生的条件更差,寝室漏水发潮普遍存在,宿舍还出现了男女混住同一寝室的情况,女生到男生寝室留宿学院也只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感兴趣的可以去贵大人武学院看看就知道情况了。 号称人武学院大队领导管理队长的钱正某某老师!身为一名党员,过激的处事作风,工作上根本就没有和学生沟通协调好!在公众场合大肆批评谈恋爱的相关某多名学生,还发在QQ群无理谴责某多名学生谈恋爱并拍照上传,并且侵害了学生的肖像权和自尊心。以至于该事件登上微博头条,引起了学生和老师广泛舆论,本来大学生谈念爱是属于正常现象,对学生的引导也是好事,但是做事的方法方式出现错误偏激,而引起学生的不满。 钱正某某队长还在星期天集合时与某学生发生冲突,指手画脚强烈谴责该学生玩手机并破口大骂,与学生口角发生争执,于是在集会上强烈谴责批评该学生指名道姓的说:“我以党支部,某某领导身份对该某系某学生宣布期末学分不合格……”咄咄逼人,并且拿“得不到毕业证”相威胁,这等过激败坏的处事方式引起学生不满,身为一名教师应该教书育人,循序善诱才是,这突显出此人较低的教师素质;还是学校大队管理领导,还是党员,根据学生透露,钱某某队长在班会大众场合上大肆污蔑说“我知道你们在坐的有些人去哪些地方打麻将(赌),哪些人去了做大保健(黄),哪些人做了高利贷……我都知道哪些人去军训(老师招学生去外县学校做军训赚钱,某些学生没有得工资而向上级告状〔被坑事件〕)……”该老师大肆凭空捏造这些事强扣在学生头上,搞得学生有冤不能申,学生也怕被报复,拿不了毕业证,只能忍气吞声,一派官僚作风,欺压学生,仗势欺人,其实学生在外兼职没有发生这些事。 党员作风低劣还表现在,协调学生调寝室发生偏激的动作,地皮流氓口头威胁学生,学生内部口供:某学生在寝室看书,恰好钱某某队长结束自己承包的盘县某中学军训回来查寝,不知为何强烈要求学生搬出去腾出一间寝室来,学生想找领导通融理论,从来没有得罪过他,而其却无理说:“不管你们想怎么样,没地方住那是你们的事,找领导书记告我也可以,我钱某某现在就是大队领导,党支部的领导,不服你可以去告我!我现在就是人武学院大队的领导,我安排的!我现在就是领导啊……”指手画脚,并且用手拍打其中一名学生的胸部,咄咄逼人,地痞流氓,欺人太甚,以党领导的名誉和权力欺压学生,该寝室本来就很挤无法住下,也不给别人安排去别栋寝室的去处,而学生只能去外边租房,学生都说他是“笑面虎”,阴险小人,对其强烈不满。身为一个老师此等低劣的素质怎么教书育人,作为一个党员此等恶劣作风怎能堪当管理者大任?不分青红皂白,没有做好学生沟通交流工作,咄咄逼人,在外边有副业,不务正业,这样的党员作风存在问题的老师,我想不仅贵大人武学院存在!别的学校也会存在,近几年都发生学校老师拿“得不到学位证书”“毕业论文”“保研”等威胁学生,这就反思我们的教育体制上如何改编这些不合格的大学教师,这些像贵大人民武装学院军政教“三不管地带”、“山高皇帝远”大学学院应该怎样改革,以防用人民军队的名誉谋取私利,狼狈为奸,这是十分关键的!这是关于军队政治问题。 希望这篇文章引起中央或该省相关部门的关注,怎么样才能把我们的教育办好,做好这些学校的编制改革,权责明确,建立素质高的教育队伍,如何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这些不好的党员作风严重影响了我党“为人民服务”良好形象,素质之低劣和影响之败坏,实为气愤,学生软弱不能申冤怕被报复只能忍气吞声,只能等待这些官僚作风队长的任人宰割,人神共愤啊!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应该是有责任有担当的人承担,为了我们阳光和谐的社会,为了我们的孩子的未来,我倡议所有正义感的人,知识分子,老师,学生等,敢于起来说实话说真话,敢于与歪风邪气,与腐败分子做斗争,做好监督者和建议者。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谢谢关注!希望我们的教育事业会变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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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顶红IF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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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捣蛋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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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liduruixue

1,。关于公务员,容不容易是看自己的,报考那些执行公务员体侧特殊标准的,人武有很大的优势,还有就是这边的文化课会有浙江工商大学的老师来上,学校也有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考公氛围很浓厚,每年有很多考上公务员的2关于学校的介绍,我参考了学校的简介,你可以参考下: 学院地处举世闻名的杭州西湖风景区,占地面积135亩,南依西湖边最高山峰北高峰,北接国家级湿地保护区西溪湿地,东邻杭州汽车西站,西连留下古镇,四周群山拥抱,风景如画。 学院经浙江省政府批准,于2000年成立,是全省唯一的一所接受省政府和省军区双重领导,实行军事化管理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原名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人民武装分院,杭州商学院人民武装学院,2005年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建校十年来,在省政府和省军区的坚强领导及军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学院全面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学院原设人民武装专科专业,2008年起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提升办学层次,开设行政管理(人民武装方向)本科专业,主要培养高素质的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学院成立以来,先后投入资金3000余万元,新建教学、办公、生活等各种用房万余平方米。现有9个设备先进的多媒体教室、2个电脑教室、2个语音教室、1个图书室、2幢培训楼,还建有战术训练场、器械体操训练场、运动训练场和正规安全的射击训练场,为学生全面提升军事、文化素质和体能素质提供了良好的硬件保障,也为圆满完成省军区赋予的各类培训任务提供了可靠的硬件保障。 经过十年的精选和历练,学院拥有了一支素质高、经验丰富、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军事科目教师队伍和能为教学提供一流服务的教学管理与保障队伍。在教员的培养上,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模式,每年派部分教员前往全国一流的军事院校相关专业进修,紧跟理论发展前沿,全面提升教员素质。多名教职工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性刊物发表,学院的教学、管理教育与保障也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并几次成功承办了省军区人民武装系统的干部培训和保障了省军区的机关条令条例学习月、军事大比武等重大活动。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五套班子三次来学院过“军事日”,对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给予了热情关怀、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学院依托浙江工商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基础文化课均由其安排优秀教师任教,学院还与多个领域的知名教授、专家保持长期合作,定期聘请他们来院开设讲座,向学生讲授前沿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内外最新时事政治动态。使学生在接受严格军事训练、培养良好军事素质的同时,又能学到宽广且有一定深度的文化知识,把自己造就成为德才兼备、能文能武、适应“两场”(市场和战场)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为学生今后人生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学院参照军队院校做法,实行军事化管理,重视培育学生具有崇高的理想和优良的道德品质,不仅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宽的知识面,而且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前七届毕业学生共803人,安置在基层专武岗位有681人,直接考入其它地方公务员岗位89人,事业单位录用18人。人民武装学院学生以过硬的军事素质、深厚的文化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深受广大用人单位的好评,部分因成绩显著、能力突出,上岗后一年半至两年就走上了乡(镇、街道)武装部副部长、部长等领导岗位。 白驹过隙催人进,帆影万千踏浪来。面对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我们不会自满于昔日的成绩。时不我待,逝者如斯,我们将更加努力,以辛勤播种希望,以汗水耕耘未来,为我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输送更多、素质更高的优秀人才,努力把学院办成全国一流的专武干部培养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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