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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摘要】【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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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余管理手段探究
盈余管理的基本特性包括两方面:第一,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 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 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实际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企业盈余管理手段探究论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摘要: 近年来,盈余管理问题已成为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一大因素。我国自20 世纪末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造,资本市场逐渐得到发展,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盈余管理问题形成的原因,并从各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 盈余管理;会计学;经济学;债务契约
一、盈余管理理论概述
1. 盈余管理的内涵
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对盈余管理的概念存在分歧,至今尚无定论。但是从以下比较权威的定义中可以了解盈余管理的基本涵义。美国会计学家威廉·斯科特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他认为,只要企业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使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这就是所谓的盈余管理。可以看出,盈余管理就是在法律和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利润进行的人为调节。
2. 盈余管理的基本特征
对盈余管理基本特征的研究,有助于把握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和框架。根据前面的讨论,盈余管理的基本特性包括两方面:第一,从一个足够长的时段( 最长也就是企业的整个生命期) 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实际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反映和分布。换句话说,盈余管理影响的是会计数据,尤其是会计中的报告盈利,而不是企业的实际盈利。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会计估计的变动、会计方法的运用时点、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都是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
第二,盈余管理必然会同时涉及经济收益和会计数据的信号作用问题。这里所说的经济收益与上段提到的企业实际盈利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尽管人们并不知道企业究竟有多大的经济收益,但盈余管理最终还是离不开经济收益这一基准。更何况在盈余管理研究中,人们已开始寻找某些指标,如现金流量等,并试图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来反映经济收益。应当注意到,无论是盈余管理在企业的实践,还是盈余管理的理论研究,都非常关心会计数据的信息含量和信号作用。关于盈余管理的“经济收益观”与“信息观”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同的国家,由于证券市场的发达和完善程度差异较大,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二、盈余管理的手段
(一)利用会计手段进行盈余管理
1. 会计估计变更
主要包括变更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其他会计政策的变更等。企业一般倾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其现实意图的会计政策和方法。但会计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许多上市公司经常通过会计政策、方法的选择与变更获得额外会计收益,原因是其选择、变更成本太低,变更程序太容易。
2. 费用与收益的提前或延迟确认
盈余管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改变收入的确认时间,一是提前确定收入,即在销售完成之前,还没有完成满足销售确认条件下就记作企业收益,将后期利润转移到本期。二是递延收益,主要发生在企业预期利润减少的情况下。费用的盈余管理行为也分为提前确认和延迟确认两种方法。提前确认费用的方法主要有大额计提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一次性冲销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等。延迟确认费用的方法有潜亏挂账、费用支出资本化等。
(二)利用非会计手段进行盈余管理
1.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如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业务、代理和租赁等。我国大部分企业都是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的,造成大股东绝对控股的局面。因此,上市企业与改制前的母公司之间大多存在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所以,尽管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有种种相关规定,但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业绩,仍然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例如增加收入、转嫁费用、托管经营、资金占用费用和资产租赁等。
2. 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是公司为优化资产结构、完成产业调整、实现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或股权转让等行为。统计数据显示,资产重组具有使企业一夜之间转亏为盈的神奇功效。企业资产重组分为:股份转让、资产置换、对外收购兼并、对外转让资产等。一些企业的资产重组实质在于利用交易时间差,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进行重大的资产买卖,确认暴利,或者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垃圾换黄金”的不等价交换,将企业外部巨额利润注入企业内部,以及将亏损输出企业,实现利润转移。统计数据显示,一些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秘诀往往在于资产重组。
3. 虚拟资产调节
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按会计应计制的规定而暂时列作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费用的“蓄水池”。随意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此外还有会计政策变更,一些会计政策的变更,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合并范围的确定等,与企业当期的会计盈余,甚至未来期间的收益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也可通过会计政策的变更来实现盈余管理。
三、盈余管理问题出现的成因
1. 筹资原因
我国上市企业盈余管理的直接原因就是筹资。《公司法》对企业有严格的规定,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为达到目的,企业便采用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合规合法地“”得上市资格。同时,经过盈余粉饰的报表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
2. 避税原因
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成因也是十分明显的。“合理避税”之所以成为可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另一方面是企业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者会通过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资格按照顾性税率缴纳所得税。
3. 获取政治成本原因
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业面临着与会计数据明显正相关的严格管制和监控,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招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会设法降低报告盈余,以非垄断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如微软公司就曾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以逃避美国反垄断机构的指控。
四、对于盈余管理问题的治理对策
1. 完善会计政策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具有灵活性。上市企业对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具有主观性,由于会计行为的特点,这一点是无法避免的。目前我国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有效抑制作用。因此,完善具体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对限制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有着积极的意义。
2. 加强对资产重组资产评估的管理
产业重组并购就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并购整合是为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获得产业发展上的规模效应。实质性重组并购具有较长的产业运作期限和全球一体化发展的战略眼光。通过产业重组并购,使企业存量资产和各种资源,从分散的小型企业流向大型企业,从劣势企业流向优势企业,从传统产业流向高新技术产业,达到产业升级的作用。同时,加强对资产重组、资产评估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提高透明度,维护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向企业化方向发展。
3.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上市企业治理结构的实质是对相关权利、责任和收益的制衡安排。在我国,董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常设机构,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行机关,同时对广大股东负责。由于多数非独立董事是上市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而独立董事只是以挂名方式出现,并不“独立”,这与当时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上市企业之所以能够进行盈余管理,与企业治理结构有关,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上市企业的治理结构。
4. 改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定
目前,我国证监会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隐含的契约标准,仍使上市公司存在强烈地盈余管理动机。因此,应当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完善上市及配股的考核条件,避免由于指标的单一性而使管理当局进行利润操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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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觉得原定论文题目太大,范围太宽,涉及面过广,来不及进行全面的深入研究,为了更好的做好毕业设计(论文),顺利完成论文,与指导教师协商后,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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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结构及写作要求 论文(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封面、目录、题目、中文摘要与关键词、英文题目、英文摘要与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致谢和附录等部分。 1.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