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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小波
首页 > 学术期刊 > 监察机关赔偿责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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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苇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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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 内容提要: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是我国二十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我国从几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标志。行政的“执法”性质和“依法”特征是由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行政执法”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但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有法律根据,是执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执行长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规范、制约而不是任意所为。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继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仅涉及执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执法体制、执法范围、执法目标及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是整个执法机制的转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行为、行政体制、行政执法机制 一、伟大的转变:从“管理”到“执法”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行政等同于管理。我国古书中所谓“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国家政务管理 1。《汉语大词典》对行政的释义有二:其一为“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其二谓“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2。可见,无论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无论内外,均可谓之“行政”。在许多外国学者的著述和词典、辞典中 3,通常也将行政与管理等同,如德国学者平纳特在其所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一书中说,“行政”一词常用于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务管理”、“财产管理”等形式。这里提到的行政(作为行政法依归的行政),乃是国家机器及其组织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苏联行政法学者更是不仅将行政等同于管理,而且将行政法定义为“管理法” 5。 行政虽然长期以来一直被人们视同于管理,或谓公共管理、国家管理。但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国家整个政务管理,是指管理整个国家事务,而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行政则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管理。西方许多传统的行政法学家都曾这样给行政下定义:所谓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职能(作用、活动、行为) 6。至于作为行政的国家职能(作用、活动、行为)的实质和内容,则可归结为执行与管理。所谓执行,可包括执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决议、决定,等等。所谓管理,可包括组织、指挥、发布命令、禁令、实施许可、征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者给予处罚、强制,等等。 执行并不等于执法。执法在执行中的比重决定行政的性质。古代的行政虽然可界定为国家整个政务管理,但这是就广义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样存在狭义的行政,狭义行政不包括宏观决策,宏观决策是作为最高统治者国王(皇帝)的行为,而狭义行政则是国王之下的官僚机构执行国王的命令、指示,下级官僚机构执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对国家具体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古代社会虽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却不可能存在完全无法律的国家),但是,数量无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没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专门立法机关(像我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机构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执行最高统治者和上级官僚机构的命令、指示,而不是执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点的执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响古代行政的整体性质。古代行政整体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在现代,国家事务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权或分工。从理论上说,行政作为执行和管理,其执行主要应该是执行法律,其管理主要应该是依法实施法律。当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还要执行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本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决议、决定,执行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职能和任务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职能和任务,执法应该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从事实层面说,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执法在各国行政中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样的。有的国家执政者重视法治,在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是执法,其行政管理实质即是行政执法。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执政者轻视法律,他们习惯于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些国家虽有立法机关之设,但多只重其形式而并不寄希望它发挥多大作用。这些国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备的法律,既使有一些这样那样的法律,也并不准备真正使之付诸实施。因此,这些国家的行政主要不是执法,而是执行领导人的命令、指示,执行执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实质是依领导人、执政者的随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复无常的意志管理社会,管理相对人,而不可能是行政执法。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机关也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设,但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很少立法,甚至很少开会,很少制定和发布决议、决定。从而行政的基本职能和任务不是执法,不是执行人民代表机关的决议、决定,而是执行党的政策,执行政府的计划,执行领导人的指示,执行上级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据主要是红头文件和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行政各领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税务、海关、贸易、商检、环保、质监、计量、医药、卫生、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尚处于基本无法,甚至完全无法的状态,此时的行政还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执法”(行政执法) 7尽管这个时期的行政管理与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内容和范围上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性质上并没有根本转变。我国行政从“管理”到“执法”的转变(即性质上的根本转变)是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的。1984年,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与新闻界人士的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我们国家要开始一个历史性的转变:“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8。此后,国家立法,特别是行政领域的立法,明显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就达几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条例》、《居民身份证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涉及工商、税务管理的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农业税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资源税条例》、《盐税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等; 涉及外经、外贸管理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边境小额贸易暂行管理办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 涉及医药、卫生管理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涉及海关管理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等; 涉及农业、林业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管理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涉及土地、水、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涉及城建、环保管理的有:《城市规划法》、《地名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涉及交通、邮电管理的有:《邮政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等; 涉及国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 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进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仅部门行政法逐步趋于完善,而且开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以及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为行政法基本体系架构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于部门行政法。首先,部门行政法只适用于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或领域,而行政基本法适用于所有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作为部门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适用于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领域,而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则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工商、海关、税务、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仅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行为。其次,部门行政法通常只为各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而行政基本法同时为整个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提供法律依据,例如,《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即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责任的追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部门行政法为行政从“管理”转化为“执法”提供了直接的动力和条件,没有部门行政法,执法即失去了前提:相应部门,相应行政领域没有法,无法可执,则只能按政策办事,按长官指示办事,“管理”不可能转化成“执法”;而行政基本法则为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启动了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某部门行政法不健全、完善,败诉,赔偿的压力就会促使该部门尽快去健全、完善该部门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类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导部门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域都已陆续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和规章,虽然尚未达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门(如新闻、出版、结社等)可能还很不完善,但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为构成行政法体系的支柱的基干法律,现在大多数也已制定出来了,并且由这些法律设计的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也已陆续开始运作。因此,我国的行政在整体上应认为已初步实现了由“管理型”到“执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转变,“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转化成了“行政执法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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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丹5678

一、想明白,就是定位要准确纪检就是党内监督,监察就是行政监督,纪检组长也就是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管。(一)角色定位要准,弄明白“我是谁”,时刻牢记公仆之本纪检组长首先是一位党员,然后是一位党员领导干部。每一位纪检组长只有真正清楚“我是谁”,才能明白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我们都知道,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忠诚、刚正、为民、清廉、创新”,担负着重要职责,所以必须经常问一问“我是谁”,经常提醒自己是公仆,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常想一想如何更好地体现为民服务。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组长围绕“我是谁”必须做到三个坚持,在两个方面做出表率。一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原则性。原则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本质要求。坚持原则,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俗话说:打铁先要自身硬。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各方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树好榜样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纪检组长只有自身素质过硬,才有资格去规范、约束和监督别人,另外,还得坚持按政策、法律、规定和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不牵强附会,不随心所欲,以对组织、干部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二是坚持进取性。进取性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我觉得必须把握两点:1.要有政治敏锐性。对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县业务主管本单位党组纪检组出台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要及时了解掌握,领会其精神实质,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特别是对重要精神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统领思想,使纪检监察工作更贴近中心,贴近实际,服务大局。2.增强工作的敏锐性。要善于按照上级要求、领导的意图,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要善于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以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三是坚持灵活性。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讲究方式方法。针对当前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把是否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落实,把是否有利于维护党、国家、人民的利益,把是否有利于党纪国法的维护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准。紧紧围绕派驻本单位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责任,防患于未然。二要做好两个表率。一是做好勤政的表率。勤政是一名公务员、一名共产党员、一名纪检组长的基本要求,也是起码的要求。勤政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纪律和工作作风,作为一名纪检组长如果自己不以身作则遵守好上下班、财务、四条禁令等纪律,工作作风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就没有影响力和号召力,也就很难做好各项工作。只有做到勤政,敬业爱岗,坚持身教重于言教,才能带领团队遵守好各种纪律、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廉洁的表率。俗话说,己不正难正人。廉洁是纪检组长是否称职的主要标准。要做到廉洁,首先要加强党性修养,包括加强政治理论、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和文化科学知识修养等。其次要严格自律,在思想上,时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行动上做到:管住自己的手,不吃、拿、卡、要、报;管住自己的口,不乱吃喝,不乱说话;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管住自己的家人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作为纪检组长,要注意时刻提醒自己,我是一名“党的忠诚卫士、群众的贴心人”,大家的眼睛都在盯着我,只有解决好认识问题,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群众,才能担负起重任,当好纪检组长。(二)职责定位要准,弄明白“为了谁”,时刻牢记执政之要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惩治腐败、优化环境、教育和保护干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贡献力量。这一职责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纪检组长弄明白“为了谁”、对于保障党员干部践行宗旨发挥着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支撑。纪检组组长是一个本单位纪检工作的主管,具体职责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决策情况;监督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二是组织协调职责。协助本单位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纠正本单位不正之风,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协助本单位党组研究制定本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协同纪检组考察本单位干部、党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廉政情况。三是受理群众举报和查办案件职责。群众举报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重要问题,纪检组可直接向市局监察室领导反映。经市局监察室领导批准,纪检组可对本单位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协助纪委调查。四是完成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局监察室和本单位党组有时会把一些影响本单位工作开展的棘手事情,交给纪检组去处理、解决,纪检组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创造性地完成市局监察室和党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组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第一位职责。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个人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明确工作的宗旨是“为了谁”,这样才可能确保工作精力对号入座,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二、做清楚,就是履职要到位(一)工作开展要到位,要明确“做什么”,抓好五个重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主要是抓好五个重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合到各项工作之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任务落到实处。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作为本单位纪检组长,既是一个领导职务,更是一份政治责任。不仅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更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方面发挥牵头作用。一是增强主动性。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坚持多请示、多汇报、多请教,主动争取党组的支持,既要努力“有为”,用自己的工作实绩实现“有位”,又要及时了解单位的中心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工作要求,主动向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上级纪检检察机关汇报、沟通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积极牵头协调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和任务。二是增强规范性。在找准工作定位的基础上,既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整个业务工作始终,又要防止形式主义和工作上的越位、缺位,不是我做过了,而是考虑要做好了。三是增强有效性。通过纪检的协调,切实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本单位的主体作用,群众的参与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就纪检业务工作来说,第一位的工作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这项工作抓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牛鼻子”,就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工作实际出发,从建章立制着手,以规范税收行为为切入点,以阳光政务建设为重点,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二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发挥保障作用。紧贴本系统、本单位以及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是纪检监察工作任何时候都要唱响的主旋律。作为纪检组长,必须把服务发展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职能,切实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政治保障和纪律保障)。加强对上级重大部署的监督检查,把纪检监察工作贴近尉氏发展的实际,贯穿整个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反腐倡廉工作,维护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营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对相关行业方针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行政审批,执法监督,项目审批和建设,干部选拔等情况进行监督,做到有行政权力就有监督。这就是平时我们常说的“围绕中心转,服务大局干”。三要在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纪检监察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的工作,它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干部的党纪条规的思想教育,要爱护、保护干部。我们要摒弃纪检监察工作就是找毛病、找纰漏、处理干部的观点,要牢固树立起纪检监察工作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培养干部的理念。把保护干部作为纪检工作落脚点。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指出干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打击报复,而是为了不断修正干部缺点和错误,促使他们健康成长,使之真正做到干成事、不出事。一是注重教育方法。要坚持和完善已有的学习制度,健全学习体系,改进教育方法,加大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把宣传正面典型与反面案例教育结合起来,把传统的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结合起来,把思想理论学习与党纪条规教育结合起来,把重点专题学习教育与经常性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努力使宣传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树立正反典型。一方面要树立正面典型。对那些洁身自好、清正廉洁、甘于奉献、一身正气的党员干部,要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成绩特别突出的要给予一定表彰奖励,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以推动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利用一些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腐败分子等反面典型,特别是同系统、同单位的案例,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教育和警示教育,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努力实现良好的教育、警示、震慑效果。三是防微杜渐。要见微知著,明察秋毫,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一些细节、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早采取工作措施,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四要在总结经验、开拓创新方面发挥推动作用。在工作实践中,要勤于思考,善于调研,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拿出新办法,努力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要把上级的部署同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既总结和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又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纪检监察工作与社会稳定、单位发展同步考虑、与专项治理同步实施、与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步推进。说起来简单,真正要做到确实是要用心、用力的,但这是纪检组长必须发挥的作用。(二)工作方法要到位,要明确“怎么做”,处理好五种关系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组领导与指导下、在党组的配合下,在全局同志们的支持下开展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履行好职能,必须摆正位置、理顺关系、搞好协调,否则就会遇到阻力,处于孤立状态,影响其工作效果。纪检组长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一要处理好纪检组与党组的关系。纪检工作的开展需要纪检组长主动与党组书记协调沟通,取得党组书记的支持,重大问题需要及时向纪委做好汇报。要多沟通,及时搞好协调,积极争取局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局长当好参谋。纪检组长应发挥主动性,组织纪检组成员根据上级业务本单位和市局监察室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建议,向单位一把手汇报,形成主要领导的意图,召开班子会议,形成班子成员的共识,变成全局的工作,由局发文贯彻执行。纪检组长在工作中,要做到“六个主动”:主动向党组传达市纪委及上级纪委的指示精神及工作安排;主动对党组及党组成员进行监督;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争取党组支持;主动向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单位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二要处理好监督检查与业务管理工作的关系。纪检组的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监督检查来体现的,纪检组长工作方法合适,才能达到“到位”不“越位”、监督检查促发展的目的。一是主动参与有关业务工作,认真了解学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知识与法规,重点掌握业务工作环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提前介入、关口前移,在党组的支持下,把违法违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熟知业务工作性质,不受单位业务性质的不同,放松监督检查工作。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采用多种方式发现问题,将自己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后,进行归类,主动向党组负责人汇报,力求得到班子成员的支持,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一定要避免监督检查代替管理。三要处理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与重点工作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督促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实施纲要》,是纪检组长的日常工作任务。为此,一是积极组织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上级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深刻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做到党纪党规入心入脑。二是立足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形成自己的特色,创造性的落实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三是着力营造行业廉政勤政环境,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结合上级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宣传活动,拓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效果,营造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环境。四是处理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纪检组长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现行纪检组长的主要职责。四要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能与自身建设的关系。纪检组长要履行好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一,努力学习纪检业务知识。对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要做到熟知于心,这是自己的看家本领,用学以致用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自身形象。第二,做好“风向标”。纪检组长一定要台上台下相一致,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学习什么,鄙视什么,在什么场合都要鲜明,用实际行动兑现诺言,树立向上向好的工作导向。第三,坚持走群众路线。纪检工作人手少,工作任务繁重,监管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对此,要加强同业务科室的联系,尽可能多地参与他们的一些工作,多同群众交流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这样既密切了纪检同业务口的关系,又能及时发现不良的苗头、及时加以制止和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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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有引莉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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