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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子不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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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中南财经学院经济系毕业,大学学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成本研究会会长、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秘书长。学术专长为政治经济学、价格学。1990年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1991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程津培,男,汉族,1948年6月出生,籍贯江苏灌云。化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科院院士、有机化学家。1989年5月加入中国致公党,现任中国致公党中央副主席、致公党天津市委名誉主委,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此外,还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教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委,《高等学校化学学报》编委等职。潘家华教授现为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1985年获硕士学位,1992年获剑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经济学)。1993年回国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环境经济学与全球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研究。1997/98年任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北京代表处资深项目官员和能源与环境顾问。1998-2001,赴荷兰参加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社会、经济、技术综合评估报告的协调、组织、写作和统纂工作。2001年10月回中国社会科学院,任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2005年10月,任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应聘为浙江省等生态省建设活动顾问。同时担任中国生态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保护母亲河顾问团成员、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欧洲气候论坛理事。研究领域为环境经济学、可持续城市化、全球变化与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发表学术(会议)论文200余篇,撰写专著4部,译著1部。主编大型国际综合评估报告和论文集3部。分别有一篇论文和一部专著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参与撰写的一套丛书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郑新立,经济学硕士,研究员,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长期从事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研究,在计划和投资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中长期发展政策等领域,都有较深的研究和独到见解。多次参加中共中央全会、《政府工作报告》和“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规(计)划的起草工作。2009年4月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范恒山,1977年考入武汉大学经济学系,分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学位。1984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8年进入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要从事经济体制改革总体规划,方案的研究设计和城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后任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2006年6月任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司长,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学术研究领域广泛,尤其是在经济改革与发展理论研究方面造诣很深,主持或参与了一系列重要文稿的撰写,提出了许多重要政策建议。杨朝飞,男,汉族,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1951年9月出生,河北定州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环境法学会副会长。2010年11月任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陈淮,国家级有特殊贡献专家,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现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所长。出版有《工业化-中国面临的挑战》等专著十余部,公开发表论文数百篇;主要研究领域:工业化理论、产业结构理论、区域经济理论。工业化理论与房地产经济研究者。周天勇,1958年生,经济学博士,教授,中共中央党校校委研究室副主任,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1980年从青海省民和县考入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系,1984年毕业留校,1989年考取东北财经大学汪祥春教授博士研究生,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在东北财经大学期间,经济理论方面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东欧经济学各流派、西方经济学;并学习了货币银行、财政税收、会计、统计、工业经济等部门经济学。1994年调入中央党校执教和从事研究至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小城市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科技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咨询专家;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名誉理事长。徐嵩龄,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长期从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经济学、文化和自然遗产经济学研究工作。2009年5月16日国务院续聘徐嵩龄为国务院参事。刘迎秋,男,北京市人。1950年8月出生河北深泽。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1993年起评为终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6年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院级突出贡献专家。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兼研究生院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及学位委员会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朱铁臻,江苏省南京市人(祖籍镇江)。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东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城市生态经济委员会常务副会长。1992年荣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经济理论、城市发展与城市生态经济理论研究、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刘树成,1945年10月出生于上海,男,汉族,中共党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副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1967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毕业,1981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毕业,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经济研究》主编,中国数量经济学会顾问。学术专长为宏观经济学。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1998年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杨圣明,山东金乡人,1939年7月13日生,从1966年至今的35年间,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财贸所和研究生院工作,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外经贸与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顾问。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财贸经济》杂志主编。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价格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成本研究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理事等。1992年10月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证书》。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任博士生导师,至今已培养20名博士和2名博士后。1994年获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证书》。2003年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陈栋生,男,1935年10月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著名区域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咨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呼伦贝尔盟副盟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研究生院教授,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学术委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武汉市社会科学院名誉院长,10余个市(地)政府经济顾问和深圳大学等几所大学的客座教授,武汉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特聘专家。云南财贸学院区域发展研究所兼职教授。曾获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奖,第二届(2005)中国发展百人奖。1991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有突出贡献专家证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赵人伟,1933年3月出生于浙江金华。195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系。1957—1985年,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1990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赵人伟研究员还曾担任过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所学术委员会主任、《经济研究》杂志主编等职务。他长期从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且因为计划和市场问题的研究而获得1984年孙冶方经济学奖;因为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而分别获得1986年和1994年孙冶方经济学奖。自1995年以来,曾被列入美国的世界名人录(Marquis Who's Who in the World)。张平,现任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导),经济所副所长,江南信托首席经济学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资本理论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高培勇,1959年1月出生,男,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1978年至1985年,在天津财经学院财政学系获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学位。1991年至199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0年,在英国卡迪夫大学商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陈耀,经济学博士,汉族,1958年出生于湖南长沙。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研究员,工业布局与区域经济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科院西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秘书长;中国区域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管理科学院资深院士,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专业研究领域:区域经济、产业空间组织和政府政策。研究重点:国家区域政策、区域规划、产业集群与区域竞争力、开发区定位、资源型城市转型、大都市圈经济、西部开发战略、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以及县域经济。董志凯,女,1944年生于上海市。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经济史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现代经济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曾多次主持国家重点项目研究,如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常务副主编、国家重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第一卷、第二卷主编等。曹建海,河北省永年县人,1967年12月28日生,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投资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魏杰,1952年9月生于西安。曾先后获得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主任、教授、博导,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研究所所长。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企业战略与政策系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兼任全国十三个省市的经济顾问,十五家企业经济顾问,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等5家学会的副会长。1991年被评为国家级有特殊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1979年起至今,20余年共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专著20余本。吕斌,男,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城市和区域规划系主任、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中心主任,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肖灼基,广东汕头人。1953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大三时因品学兼优被推荐攻读研究生。现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政协常委兼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特聘顾问。获首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等诸多奖项。1992年国务院批准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政治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兼总编,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周一星,教授,江苏常州人,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系教授,中国地理学会常务理事,城市地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胡兆量,教授,男,1938年出生,浙江人,1952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现任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兼任中国经济地理研究会理事长,主要贡献:完成宁夏南部山区、温州等国土与城市规划工作,获教委和省级一等奖,对地理学基本理论、中国发展规律、北京城市发展、中国钢铁工业布局等有系统论著,讲授经济地理学导论和中国经济地理等课程。卫兴华,山西五台县阳白乡善文村人。中共党员一级教授。于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系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校学位委员会理论经济学分会主席、《中国人民人学学报》总编辑等职;曾任第三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经济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经济学科规划小组成员、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全国综合性大学《资本论》研究会会长、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何伟,1926年11月12日生,河北赵县人。曾任教研室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杂志主编,国家几个研究所特邀研究员及企业的顾问和几所大学的客座教授,为进行学术交流曾到日本九州大学讲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私营企业研究会理事、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特邀理事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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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缭乱1990

近几年来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讨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涵、我国现阶段计划经济的特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一、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实质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计划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李震中等同志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产生了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有必要也有可能有计划地调节社会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越高,国民经济计划的程度也就越高。相反,如果公有制遭到损害,经济发展的计划性也必然会受到破坏。计划经济也离不开无产阶级专政。计划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为前提的、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 第二种意见,计划经济是一种管理经济的方法。持这种意见的人不同意把计划经济看成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其理由是:社会经济制度较之计划经济所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如果把计划经济说成社会经济制度,那么,“计划经济为主”,是否意味着社会经济制度也有主辅之分? 有人认为,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就有可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类根本性的社会经济制度相混淆。还有人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计划对于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基本的方法,而且计划是具有约束力的。计划经济就是通过制订和组织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进行管理的国民经济。对资本主义来说,计划不是基本的管理方法,而且计划本身也只是预测性的。 第三种意见,计划经济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和管理形式。王积业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对计划经济的理解,应该包括三层意思。首先,计划经济是一种经济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其次,计划经济也是一种经济活动。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整个经济运动过程,都是有计划进行的。再次,计划经济又是一种管理形式。生产和流通的主体,是由国家通过统一计划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从计划管理的这个特点来看,由国家作计划进行安排的经济活动就是计划经济。 二、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征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的特征表现为计划的整体性、直接性和目的性三个方面。整体性是说计划经济不是指个别经济单位或个别生产部门的计划性,而是指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性。只有个别企业、个别部门的计划性,而没有整个社会生产的计划性,这是市场经济的特征。直接性,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是通过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所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实现的,也就是社会的用统一的经济计划来调节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生产部门间的分配比例,求得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达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目的性,是说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另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的特征表现为“自觉”、“事先”、“稳妥”三个方面。“自觉”,是指计划的科学性,就是计划一定要在已经被认识了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并按照它的要求妥善地制定出来。计划的内容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事先”,是指计划的时间性,就是计划一定要在行动之前下达,否则,对行动将不能起指导作用,不能称其为计划。计划的制定和下达要及时、准确。“稳妥”,是指计划的应变性,就是计划的制定和贯彻既要有一定的可靠性,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因种种原因发生的变化对计划进行修订,计划的实现要确有保证。以上三点,是计划经济的三根支撑点,缺一不可。 再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微观上表现为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的生产单位,服从国家的计划调节、指导与管理;在宏观上表现为整个国民经济按照体现社会意志与全社会利益的统一计划,持续地长期地保持平衡地发展。因此,经济发展的有计划性、有组织性、按比例性和无危机性,乃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鲜明特征。 三、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大体有三种看法。一种看法是,实行指令性计划制度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体现。李震中等同志认为,计划经济要求通过经济计划去调节社会再生产的比例,而国民经济计划是调动千军万马为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任务的行动纲领。如果没有指令性指标,那还叫什么计划经济? 吕律平、郑新立认为,实行指令性计划是关系到坚持计划经济的原则问题。坚持指令性计划,才能划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的界限。 另一种看法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体现。刘宗时认为,计划经济就是计划调节的经济。计划经济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计划调节指的是社会生产的调节形式,同时也是把社会主义经济称为计划经济的依据。所以,计划经济与计划调节的范围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计划调节的范围不能只是某个局部,而必须是它的全局。 再一种看法是,对宏观经济进行计划控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体现。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蒋一苇认为,所谓计划管理,包含两个职能,一是计划,二是控制。宏观控制不等于计划调节,更不等于指令性计划。控制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全过程,控制的方法包括行政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或者两者结合,并非单靠一纸计划所能解决。 赵人伟、荣敬本也认为,需要澄清没有指令就等于没有计划的观念。宏观对微观如何进行控制的问题,是计划采用什么方式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计划的问题。既然我们承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不同的模式,那么也就应该承认下达指令仅仅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种(或几种)模式的特征,而不是全部模式的特征。 四、关于我国现阶段计划经济的特点讨论中一般都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计划经济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在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计划经济已经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同时,不少人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经济,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占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相比,还有很大差别。至于如何认识这些差别,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王积业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经济同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计划经济有三个主要区别。第一,实行计划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不同。我国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都低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我们只能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需要以及集体所有制的某些产品实行计划安排。第二,实行计划经济的形式不同。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由于还存在着商品和货币,因而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就不仅适用于个人消费品的生产和分配,同样也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而且又是采取货币(价值)形态实现的。第三,实行计划经济的物质力量不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人口又多,国家难以拥有充裕的物质储备。 阎革认为,我国现阶段计划经济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必须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社会主义计划调节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是同公有制相联系、受有计划发展规律支配的市场,是受国家计划的控制和调节的市场,因而是有计划的市场。这种有计划的市场,正是社会主义计划调节发挥作用的重要场所。 张路雄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经济是由商品经济向计划经济过渡时期的不完全的计划经济。完全的计划经济是实行直接调节,它的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而不完全的计划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就不应是指令性计划,而应是指导性计划。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完全计划经济的条件。一方面,由于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不可能在全社会实行单一的计划调节,另一方面,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水平还只能汇集和处理部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实行不完全的计划经济,如果完全靠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来直接指挥生产,必然有许多内容是脱离实际的。 五、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经济规律纪维国早在五、六十年代,我国经济学界就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在近几年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中,对这个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1.如何理解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不是客观经济规律。何伟认为,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概念本身就不确切,按比例是客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有计划是人为的主观因素,不是客观经济规律。 刘克鉴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绝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是人们利用经济规律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它只是表明由于公有制的建立,给人们提供了自觉地利用经济规律,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的可能性。要使可能变为现实,还必须加上人们严格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这样一个条件。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遵循在社会主义阶段起作用的各种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综合性的成果,而决不是只遵循一两个经济规律的结果。因此,决不能把所谓“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作为我们制订国民经济计划的主要依据。 卓炯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是产品经济的产物,现在既然产品经济不能成立,大家都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那么有计划按比例的要求应该由价值规律来承担,作为反映产品经济的有计划发展规律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客观经济规律,但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而是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共有的规律。廖季立认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高度生产社会化的规律。现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懂得运用这个规律,而且运用起来效果也比较显著,不过受资本主义制度的限制,仍然摆脱不了市场的影响。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自觉地运用有计划按比例规律,来指导经济的发展。所以,有计划按比例并非社会主义经济特有的规律。 第三种意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胡乃武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赖以产生和发生作用的经济条件有两个:一是生产的社会化,二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社会化要求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则能够实现这一要求。所以,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 也有人认为,“有计划”不是指人们主观制定的计划,而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一定要由社会计划来调节这样一种客观必然性。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中,客观上都要求把社会劳动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生产部门去。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比例经常是在盲目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中通过经济动荡和经济危机才得到强制纠正的。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统一的计划来组织和管理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合理地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正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只有在社会主义阶段才第一次具有客观可能性和客观必然性,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有计划发展规律是指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有计划发展,而不是指个别企业、个别部门的经济计划。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计划,但不能做到整个社会的有计划发展。 在讨论中,许多人对斯大林提出的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表述进行了补充和修正。薛暮桥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了人们用计划来调节生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这要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才能实现。社会不能自发地产生一个计划,也不能自发地来执行一个计划。因此,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应表述为社会主义存在着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来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规律 。于光远认为,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要有一定的比例,是一切社会化大生产都发生作用的规律;不是社会主义生产特有的规律,而整个国民经济要有计划发展,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发生作用的政治经济学的规律。社会主义的特点是在“有计划”,而不在“按比例”,因为“有计划”本身就包含了要“按比例”的意思。所以,“按比例”这几个字在这里是不必要的,应该把这个规律表述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 周永刚认为,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比例规律是两个规律,不是一个规律,不能把两个规律作为一个规律来表述。有计划发展规律是以社会化大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人们进行自觉的有意识的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客观依据。按比例规律则是以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它和反映它的要求的综合平衡活动只是计划工作的依据之一,是计划工作的一部分。有计划发展规律是比按比例规律程度更高的经济规律。这两个经济规律产生的条件、所起的作用不同,作用的程度、范围也不同。因此,这两个规律是不能等同的。 黄振奇认为,斯大林把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比例规律作为一个规律来表述,称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这与他不承认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有关。现在我们既然发现了调节社会主义生产比例的,除了有计划发展规律外,还有价值规律,我们在理论上就应当把按比例规律与有计划规律分开来表述。如果仍把这两个规律作为一个规律来说明,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的实现,只是有计划发展规律作用的结果,而与价值规律的作用无关。 2.怎样认识各种经济规律在计划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计划管理必须运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价值规律和其它经济规律。但对各种经济规律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计划经济中的作用,却有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多种经济规律的“合力论”。项启源、孙大德等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多种经济规律。我们要充分考虑多种经济规律同时存在、同时发挥作用的客观实际;把整个经济规律体系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把各个经济规律看作它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发挥各个经济规律的综合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点对于能否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带有关键性。 刘方棫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体系中,各个经济规律都以各自特定的方式和过程运动着,形成有各种不同机制和不同作用的“力”的运动。同时,各个经济规律又彼此联系着、补充着、制约着,每一种力又最终形成为统一的“合力”的有机部分。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对经济规律作逐个的考察,而对他们的“合力”缺少研究,势必影响我们对经济规律的整体的认识,就不可能对整个经济规律体系的质态和运动特点有入骨的了解,从而我们在对规律的认识与运用问题上也难于提高自觉性,克服盲目性。 另一种观点,是基本经济规律的“主导论”。李震中等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有许多规律发生作用,起主导作用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决定着国民经济计划的出发点和归宿,决定着各个时期的基本任务,也决定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变动方向。 有人还进一步分析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关系。这里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对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同时起制约作用。方恭温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与价值规律一起起作用的,它们在许多方面是融合在一起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没有主次之分。社会需要的目标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规定的,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提出的目标,规定各部门、各方面的比例关系,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则是根据这个比例关系分配社会劳动。而且,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既是价值规律调节的内容,也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重要内容。社会在安排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比例时,必须同时遵循这两个规律的要求。 李震中等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着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这两个规律又共同对价值规律起制约作用。 薛暮桥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同价值规律共同起作用的。不同的是,在这种场合,前一个规律起主导作用,后一个规律起辅助作用。在另一个场合,情况与此相反。总的来说,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起主导作用,价值规律是起辅助作用。 再一种看法是价值规律的“首位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的分配起着决定的和支配的作用。 孙冶方认为,价值规律就是时间节约规律,即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的规律。它是最基本的规律,是程度极高的规律。对整个社会主义生产来说,起决定作用的毕竟是“时间节约”意义上的价值规律。 卓炯认为,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是按比例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人们把发展生产、满足需要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其实,价值规律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满足社会需要,并在满足需要的基础上分配适当比例的劳动量。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也是立足于价值规律之上的,是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的一个派生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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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藤6970

你的问题我之前也遇到过,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到你~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时间定于10月26日至29日召开。在这个会议上,最核心的议题是制定“十四五规划”。这里的“十四五”是指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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