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62

无敌炒米饭
首页 > 学术期刊 > 笔迹鉴定证据应用的研究论文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梧桐春雨

已采纳

你所说的应该是民事案件的笔迹鉴定吧。一般情况下,笔迹鉴定都是用在关键的证据上面,对于一些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做笔迹坚定的话,法院当然回重视。如果做的笔迹鉴定只是用来做为辅助证据的话,那就有点杀鸡用牛刀的感觉。个人所见过的笔迹鉴定的案件一般法庭都是特别重视的。(鉴定手写遗嘱笔迹等等。)对于其可靠性或者说其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不好说,但是确定的是可靠性的决定因素是鉴定机构的专业素质。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还是有很强的证明力的。也即时说,要做笔迹鉴定就去专业的/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去做。省得出庭后因为没有说服力对方要求重新鉴定,拖延时间。答案补充本人不知道四川鉴定机构的情况,具体你可以向当地一些律师事务所咨询:就问咱们四川哪家鉴定机构做笔迹鉴定比较专业?一般收费是多少?很简单的问题,一问即可。如果不想麻烦直接看鉴定机构的挂牌也可,挂牌如果是省级的XXXXX鉴定中心这样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如果说本人所在地的情况,笔迹鉴定基本全部都是去的省级鉴定机构!!费用不一定,是按字计算,鉴定几个关键字的话,费用也是不小,具体多少不知,忘见谅。

157 评论

贝贝781213

笔迹鉴定属于证据的一种,在法庭上可以做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33 评论

倔强小饭

笔迹检验的应用 来源:朗识测评|作者:张艳|发表日期:2014-05-05笔迹测验起源于欧洲,目前以色列等国将它作为常规人才测评方法使用。笔迹测验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笔迹学研究。笔迹学这个词语是19世纪后期法国的麦肯提 出来的,后来在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被普遍接受,笔迹心理学作为应 用心理学的分支,在西方己经有百余年的历史。如今笔迹学是个跨 学科的研究,并与教育、医学、神经心理学、心理治疗和统计学领域有 很深入的联系。笔迹分析随之成为了这些发达国家选拔人才时不可 缺少的测评手段。在我国,虽然还没有笔迹学这门独立科学出现,但是对汉字笔迹 与书写者心理的相关性的认识与研究却是源远流长,可以上溯到汉 代,至今己有两千年之久。汉代杨雄首先提出了“书,心画也”(《法 言·问神篇》)之说,其意是说,字迹即是心灵的痕迹。此后,许多书 法家和书论家都继承了这一思想。也有古人用笔迹测查书写者的身 心健康水平、情绪,等等。在现代笔迹心理学研究中,西方的研究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外 大量的研究表明个体笔迹特征在长时间内是很稳定的,因此,这些笔迹学专家认为笔迹分析 的结果可以用来反映个体特征。笔迹学家认为,通过笔迹分析和鉴 定,不仅可以测试一个人的个性,而且能够测试一个人未来的业绩。 人格显露于人的脸上、习气上等这样的想法是在西方文学作品中不 断出现的主题,运用笔迹来分析人格是这个主题的一个简单延伸。 英国的笔迹研究者认为,有专业素养、有经验的笔迹学专家所作的分 析常被客户评价为极其准确。笔迹学家一般要求被测评者提供至少 一整页纸一气呵成的字迹,要求用钢笔或者圆珠笔写在没有画过线 的纸上,不得照抄。笔迹学家在进行鉴定时,需要按照一套严格的规 定测定字迹大小、形状、倾斜度、页而安排、书写力度、字体宽度。这些测量的结果就是对被测评者的才智、个性的鉴定。在人员选拔时, 笔迹分析就要求被测评者递交手写应聘书,然后笔迹心理学研究专 家根据笔迹分析理沦来判定一个人的潜能与能力。国内最近有学者 研究发现,在人员选拔时,笔迹测验同人格、职业能力测验比较起来, 具有更高的效度,其优势在于可避免被测者不合作而掩饰、歪曲、装 好、随机作答等局限(童辉杰,2003)。但是国内也有大量的非心理学背景的笔迹分析学者存在,混淆了科学的笔迹分析,他们的分析大 多是主观臆测,经不起检验的,他们缺乏人格心理学方而的知识,而 人格特征本来就是很复杂的,如果不能明确、贴切地定义,更难以正 确地评估和测量。因此,笔迹分析只有在科学的背景中,才可能是有效的。从现代心理学的观点来看,笔迹分析和罗夏墨迹测验、主题统觉 测验等投射测验具有近似的性质和功能,其科学性应该是值得肯定 的。虽然目前在国内没有大量证据证明笔迹分析在人才选拔中的作 用,但笔迹分析将会逐渐走向规范化、系统化,进而形成一套通过书 法、笔迹鉴定人的个性和才智的系统的心理测量科学。 有奖励写回答应用心理测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有奖励写回答共2个回答河传杨颖聊聊关注成为第3233位粉丝(1)客观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心理学研究,对于任何心理现象,都要依照它们的本来面目加以考察。(2)系统性原则。管理心理系统把个体心理、群体心理、组织心理、领导心理等都看成是整体的要素,彼此既相互联系,又互为条件。(3)发展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把心理现象看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认识人的心理活动。扩展资料研究方法1、自然观察法自然观察法是研究者有目的、有计划地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对社会生活中人们行为的各种资料的搜集过程。观察法的优点是保持了人的心理活动的自然性和客观性,获得的资料比较真实。不足之处是观察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带有被动型。另外,观察法得到的结果有时可能是一种表面现象,不能精确地确定心理活动产生和变化的原因。为了克服观察法的弱点,就出现了有控制的观察,即实验法。2、实验法实验法指在控制条件下操纵某种变量来考查它对其他变量影响的研究方法。是有目的地控制一定的条件或创设一定的情境,以引起被试的某些心理活动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

135 评论

朶蕾咪灬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因为规定的抽象、零散,系统性与规范性不够,以至于人们理解上出现含糊不清与认识不一。(一)查证属实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属实的“事实”所指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这个问题困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指的是组成案件的必备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中的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案件内部的联系,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认识;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办案人员必须获得。当一起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另一部分较为次要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忽略不计或对未能查清的那一部分实行疑罪从无,如果仅据已经查清的部分还不能定罪时,则应对全案实行疑罪从无。[1](P7)可见,查证属实的证据运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证明过程是一个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运用过程,只有对某些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进行查证属实,让它们成为法律真实,才能发挥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二)口供主义与零口供规则。口供主义也称口供情结,是指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重口供而轻其它证据。表现在有了口供就轻信口供,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印证的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录案”。口供主义是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零口供”的规则来自于2000年辽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的精神表明:当侦查机关将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内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2] 显然,口供主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零口供”也并不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体现。因为零口供是在存在口供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口供的作用,或者能够获得口供的情况下,竟然舍近求远完全排斥口供,将口供弃之不用,办案人员如果以“零口供”规则为指导,把口供的作用弱化到不用的程度,将无法完成诉讼任务,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诉讼效益的价值选择。所以,实践中既不能推崇“口供主义”也不能搞“零口供”。 (三)疑案从无、从轻与从挂。疑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对待此种情况,实践中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采取疑案从无的作法;也有的在侦查阶段对确定不了的事实情节采取不结案、不起诉、也不撤案而“挂”在一边的作法。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证据上出了问题:一是作为实体法意义上的刑事证据确实不足,无法开展证明活动;二是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在此笔者分析第二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或情节,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程度的问题。如果每个案件都能结合其具体情况,运用具体的标准去全面衡量,实践中的疑案会大大减少,即使存在疑案,从无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将更高,同样一个事实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大大减少。当然“疑案从挂”的作法不可取,因为如此放弃证明责任,是司法失职。 (四)证人证言运用效力的缺憾。证人证言运用过程中的弊端之一就是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而往往只在法庭上宣读其中的某一“节录”,这种做法很难判断证言中是否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存在。当证人证言出现了真伪虚实交织难辨的时候,证人又不能当面澄清,严重地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尽管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证人证言,但由于目前证人出庭的比例太低,致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在运用效力上大打折扣。

82 评论

达宝利姜广丛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215 评论

相关问答

  • 叠加定理的研究与应用论文

    其它应用示例在电机工程学的一个线性电路中,输入(一个应用时变电压信号)与输出(在回路中任何一处的电流或电压)通过一个线性变换相关。从而如数信号的叠加(即和)将得

    洛洛智久 6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笔迹鉴定证据应用的研究论文

    你所说的应该是民事案件的笔迹鉴定吧。一般情况下,笔迹鉴定都是用在关键的证据上面,对于一些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做笔迹坚定的话,法院当然回重视。如果做的笔迹

    无敌炒米饭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审计证据的论文用什么研究方法

    审计实证研究硕士论文 我国的法律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巨大差异,在此情况下,适合于西方经济条件下的审计师选择信号传递理论在中国是否依然成立,目

    呀哟哇啦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实证研究应用论文

    实证研究 是基于事实和证据的研究,强调的是用科学的方法,获得科学的数据,得出科学的结论,接受科学的检验。 实证研究具有多种类型和不同层次,针对实验研究、调查

    guyanni1987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论文查重鉴定证明

    问题一:知网怎么下载全文查重报告? 50分 下载知网论文查重报告时,你不要直接点击下载按钮,这样有可能直接跳转到迅雷下载页面或者其他的页面。 可以右键点击下

    Wenlll1020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