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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肥大胃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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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de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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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可恨,建议有关部门,采用引蛇出洞的方法,在盗车多发点,放些装有GPS的摩托车,便衣警察隐蔽监视,盗车贼一旦偷此车,卫星定位啊,往哪跑?即可来个人赃并获。与其像以往那样,等群众报案,再去侦查,破案率低,还不如采用这种引蛇出洞的主动出击!引蛇出洞,是对付万恶的盗车贼最好的方法。抓住盗车贼,顺藤摸瓜,还会捣毁一个又一个盗车、销赃的犯罪团伙!法律上加大对偷车贼判刑期,让这些可恶的盗车贼长期关在监狱里,就是其最好的归宿!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减少车辆被盗案件的发生!还市民们一个安全的环境,才是宜居城市重要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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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飞飞

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思考 -----【作为论文,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还是应该有数据支持,比如你实习时所在的分局的年发案数据、现场勘查数据、十类必勘案件数据、技术破案所占比例等等,有的话会更加完善。在这里我不提供,因为互联网不允许摆出数据来——这是泄密滴……】---------------------------------------------------------------------------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将成为第一破案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间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当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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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0918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侦查中的运用侦查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溯源的过程,即以犯罪行为的结果追溯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嫌疑人。依据犯罪现场所反映的心理痕迹特征对罪犯进行心理分析,对于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设定假设,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排查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运用对心理痕迹的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不同性质的犯罪活动,形成不同的犯罪现场。罪犯不同的心理品质和心理活动,又会在犯罪现场上留下不同的心理痕迹。勘查现场物质痕迹的同时,要注意其心理痕迹反映,研究它们与犯罪的内在联系,为判明案情提供科学依据。如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与过失犯罪的心理状态有明显的区别。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选择行为活动能力下实施的,他的行为表现、行为内容、行为方式等心理表现具有特殊性,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情绪色彩和明显的意志成分。过失犯罪则相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造成的,其发生一般不带有需要纠正的畸形心理现象,行为人同社会准则、法律规范、道德观念都没有产生意识的对立冲突,在犯罪过程中个体不具备犯罪的目的。在侦查工作中,分析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心理区别,认识各种罪犯的心理特点,是正确判断案件性质的依据之一。2、有利于刻画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确定侦查范围。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蕴含着犯罪心理痕迹的内容,通过心理痕迹反映出来的犯罪分子的特点,有助于判断犯罪分子的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如运用心理痕迹分析罪犯的职业特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人比较稳定地从事某一职业,大脑皮层便会经常受到一定顺序和强弱的客观刺激,并以同样顺序把这些刺激有规律的协调,化为一个条件反射链系统,这就是一个人的动力定型,也就是职业习惯。如渔民系绳索的方式,锁匠开锁的技巧,屠夫宰杀技术的熟练程度等等,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会不自觉地表现出来。在侦查实践中,只要我们敏锐地注意了这些特点,往往会给我们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3、通过物质痕迹所体现的犯罪分子心理特征的独特性,确定犯罪嫌疑人。心理学认为:人的一切有意识行为都受其思想支配,即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同时此人的行为又受其年龄、能力、性格、气质、习惯等个性心理因素所控制。犯罪行为也是如此,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时、空相联系。人们的心理活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上找出形成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据此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4、分析心理痕迹表征的反常性,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伪装。犯罪分子在作案时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总是想方设法对其进行伪装,但不论伪装得多么巧妙,都不可能改变其早已形成的个性心理特征。其犯罪心理痕迹总是会从犯罪现场的整体态势中暴露出来,显示出犯罪现场的反常性,这种反常性既不符合正常的活动规律,又违背其自身的活动规律。侦查人员只要摆脱这些伪装现象的干扰,定会对案件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弥补在物质痕迹上的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判明侦查方向,同时对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侦查的过程中,需要从现场的物质痕迹出发,结合心理痕迹进行全面的分析,以达到客观再现犯罪分子作案过程,获取充分的现场证据的目的,才可能尽快破案。三、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途径与方法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得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方法:犯罪物质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及可能的个性——犯罪嫌疑人及基本情况。鉴于此,我们可以结合犯罪现场痕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如何分析犯罪心理痕迹:1、从物质痕迹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要研究现场遗留物质痕迹的形式、形状特征、位置关系、伪造痕迹等反映出来的心理痕迹,联想犯罪分子作案过程及其特点,可分析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是熟人作案还是其他人,是惯犯还是偶犯,有无反侦查意识等。如从现场遗留的足迹、手印去判断犯罪分子的性别、年龄、身高、作案人数等;从作案工具痕迹推测犯罪分子的作案习惯手法、职业特点。与众多的单个心理痕迹组合在一起,联想归类,明确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转换关系、对峙关系,去推断案件的性质、犯罪的特点,从而确定侦查范围。2、从遗留物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犯罪现场遗留物的种类很多,可以从它们的标记、位置、相互关系等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心理原因,从而分析犯罪分子的职业、犯罪习惯。如现场遗留工具多件、分布广,可以判断作案时心理紧张,可能是没有经验的偶犯,或是多个罪犯作案。再如B案遗留A案物品,C案又遗留AB案的物品,可以分析犯罪的盲目性,流窜作案的可能性大。无名尸体,可通过死者物品分析,找到死者是谁,再查到凶手。 _3、从损失的物品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从案件损失情况反映出心理痕迹,可联想到犯罪分子的动机和目的、作案时的心理状态、职业特点、作案人数、运赃工具、销赃渠道等。不同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犯罪分子所选择的作案对象和作案时的心理状态是不同的,可反映出作案对象的习惯性,作案手法的相同性。如盗窃犯,有的专门选择银行、信用社的现金,有的选择金银手饰,有的选择药品香烟等。由于存放此类物品的设备不同,重量不同,作案人数不同,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同,运赃路线销赃渠道也就不同。4、从作案手法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作案手法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和熟练程度所形成的固有方式。通过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联想到犯罪分子采取这种手法的心理原因及其作案过程中的心理活动,所反映出来的作案手法的习惯性和特殊性。盗窃作案有的翻墙,有的开锁,有的撬门,使用工具虽然大部分都是钳子、撬棍,但他们撬的部位、运作方式各不相同,是各人所形成的习惯用法,这就是不同的心理作用反映在现场客体之上,现场分析能认识它,就为案件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5、从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反常状态反映出的心理痕迹分析。现场访问中,也可能接触到犯罪嫌疑人,他们为了隐瞒犯罪行为,不断加强心理防御,在言行上、情绪上反映出心理反常状态。如杀人案,有的犯罪嫌疑人本来知道的事说不知道,甚至制造谎言回避,有的本来与死者矛盾很深,发案后表现热情相助,沉痛悼念,出现反常心理。罪犯在作案过程中,有的行为和对话,也可反映出犯罪的心理痕迹,抓住这种心理,可为案情分析和侦查方向提供可靠的依据。6、结合现场条件进行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的心理活动,特别是对选择作案的地点,有较周密的策划。因为,现场环境条件可助长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阻止案件的发生,这样犯罪分子要考虑现场是否方便等。这可以反映出规律性,以及案犯对现场的熟悉程度。认真分析罪犯的心理活动,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综上所述,心理痕迹是受人的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所制约的,再狡猾的犯罪分子都不可能抹去自己的心理痕迹,只要我们正确运用心理痕迹与现场的物质痕迹进行联想分析,使现场分析更加准确,更加深刻,描绘出罪犯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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