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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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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就是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断提高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其核心就是降低成本和改善管理水平。企业信息化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企业在生产当中广泛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实现生产自动化,如生产设计自动化(CAD)、自动化控制等。第二层是企业数据的自动化、信息化,用电子信息技术对生产、销售、财务等数据进行处理。第三层是更高层次的辅助管理、辅助决策系统OA、ERP、CRM等。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像买机器设备只要买过来按照说明书一装就可以了,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导入更多的是作业方式和理念的导入。企业信息化建设应与企业原有的组织形式、运作方式、利益格局等诸多方面的根本性变革互为基础和条件的,应用信息技术改进企业管理,实质上是一个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过程。即通过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促使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给企业管理国际化提供相应对策,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提高,使企业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最优化。信息化建设通过企业基础数据的信息化、企业基本业务流程和事务处理的信息化、企业内部控制及实施控制过程的信息化、人的行为规范管理等企业基础管理信息化工程,确保企业在规模不断扩大和业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坚实的管理基础和繁殖内核,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一、中小企业信息化的现状据对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抽样调查表明,在企业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整合中,全部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不足10%;做为企业电子商务最核心的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目前已实现的企业仅占2.9%。而在美国,企业已有近70%的业务行为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欧洲的企业也有近50%的业务行为在网上完成。这一比较中可以看出中外企业存在着多么大的反差!有人认为,企业信息化是根治中小企业顽症的一剂良药,因为按照国外的成功经验,企业信息化的改造,先进技术手段介入企业经营,能迅速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提高市场竞争力。可是国内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们仍然是一脸苦笑:“我也知道自己的问题,知道有这样一条改进的途径。可问题是,我改得了吗?我的资金、人力跟不上啊!”这句话,一语道破了国内中小企业的苦衷。知客CRM可以轻松帮你解决问题,国内性价比最高的客户管理软件,已有3000多家企业在用。中小企业信息化是一个漫长的征程,中小企业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首先是人才问题,中小企业很难找到一批IT业的高级人才,专职的IT人员薪水又较高,且往往需要更大的空间学习、交流、应用,中小企业本身提供的环境可能留不住这些人才;其次是中小企业管理尚未定型,随着企业的高速成长,变动也很大,而应用软件在企业应用的前提是管理程序化,这二者间形成了一对矛盾,不易解决;再次是目前市场上的中小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太昂贵,中小企业承担不起;还有就是软件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后续服务跟不上。因此,信息化成了很多中小企业难以逾越的鸿沟。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水平还很低,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之路还很遥远!二、企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误区企业信息化建设在中国起步并不久,对此人们对他的认识存在很多的误区,当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就会出现质疑,使得企业不能真正的实现企业信息化,总结企业信息化误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最早的企业信息化在一些人看来是购置几台计算机硬件、运用一些基本的应用软件就实现了信息化,这种认识随着近两年来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已不是很多,但仍然存在着。●以为信息化就是普及电脑,用电脑打字,玩游戏,聊天,看新闻。这种想法主要存在于对信息化不是很了解的人,认为信息化就是这样。●网络联通后就等于实现了信息化。这种想法主要存在于对信息化认识不是很深刻的企业,事实上,信息化是个系统工程,利用信息化就是要实现在管理、生产等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便利,来提高工作效率。而部分单位企业却把信息化简单理解为“上网”,或者偶尔浏览一下网页也就完成了信息化的进程,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不能使企业真正利用信息化实现生产管理的飞跃。●以为信息化建设项目能立竿见影带来效益。一些企业希望通过上几个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来实现企业信息化,这种想法是对的,但仅凭几个项目远远不够,信息化建设需要从总体上规划,从基础做起,并将建设落到实处,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脚踏实地,不能把信息化变成了“空中楼阁”。●信息化能解决一切问题。信息化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部分企业却把这一切实际希望寄托在信息化建设这一条道上,信息化仅仅是一种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发展的途径,激烈的市场竞争靠的还是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通过信息化来提升竞争力已经被认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企业把“信息化”当作企业经营发展的捷径,能够迅速全面的改变企业现状的思想是不切实际的。●为信息化而信息化。目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企业仅仅增加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设备,企业就向外宣传企业已经实现了信息化,而不能够真正的提高生产经营效率,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最终只能对自己不利。总之,企业信息化是一个过程,它不是简单的上几个项目,购置几台机器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在建设过程中要避免存在以上的误区。三、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困难1、难在观念上。多数中小企业,仍愿意停留在旧有的管理及销售模式中,并不感觉到信息技术会带来什么样的成效。在有的企业还要面对生存的压力、资金的紧缺。让他们拿出精力和金钱来完成企业的信息化难度可想而知。2、难在企业内部制度执行得不彻底。如果企业制订的制度根本没有贯彻执行,即使利用再先进的技术也难以实现。许多企业都以为:只要建立了一个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建立一个企业网站就算已实现企业信息化了,这种认识显然制约了企业信息化的健康发展。3、难在企业人员的素质低上。有的人就是坚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秉承“乱中求胜”的生存之道,信息化带来的严格管理制度会让他们感到“末日来临”般无所适从。试想,一个企业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都是这样,那么信息化也就成了一个大笑话。4、难在信息化的模式与需求无法更好地结合上。许多企业在信息化时会有无从下手的感觉,只是觉得别人都信息化了,自己也要有,但是究竟需不需要,必不必要就不知道了。企业在决定信息化的时候要先决定需要哪方面的服务,这样提供OA、ERP、CRM的网络公司才能根据要求为企业提供服务。5、大环境还不足以让每个企业下决心信息化。虽然网络系统的发展带动了企业信息化的发展,但是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支付手段和配送体系的滞后等瓶颈问题的存在,使企业认为还不是投入信息化的最佳时机。这也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够激烈,并没有达到所谓的“生存或死亡的选择”。所以只有一些大的试点企业首先信息化,才能促进其他的企业尽快实施信息化建设的决心。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策略1、选取IT外包服务是实现信息化的捷径IT外包是指传统行业无须IT部门或者精减IT部门人员,将IT部门的运作部分或全部外包给专业的IT公司的一种业务,也就是让专业的外包公司成为企业的IT部门。2、选择适合企业的通用管理软件是加快信息化进程的关键“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企业更加强调快速反应及时调整,没有一套先进的管理软件实现管理的信息化是很难做到的。目前市场上虽然有名目繁多的管理软件,随着OA、ERP、CRM等概念及产品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企业整体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中OA一般用来规范公司办公流程的,ERP则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设计的,其系统模块的复杂度较高,不适合中小企业。知客CRM集OA与客户关系管理于一身,而且还具有企业诊断、同比环比分析、二八定律、数字积木等商务智能功能,是国内性价比最高的一款软件,是中小企业最好的选择。3、引入第三方咨询是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的有力保障不管是实施成熟软件系统,或是新开发自用系统,或是安排IT投资,都需要抽象需求、规范业务流程与控制,这时引入第三方咨询是必要的。1)中立的第三方既是参谋,也是医生。他们与企业项目组一起对企业进行事先的诊断和分析,开出性价比较好的"药方",对今后的发展和实施是最为有利的。2)企业若是自己充当咨询角色,由于专业和资源的限制,对信息化的规律性缺乏深刻理解,会出现知识、经验的盲点及失误,常导致多次的“否定之否定”或是前后矛盾的需求,到头来会得不偿失。3)由“IT提供方”充当医生,他们常常由于利益驱动而做出有"倾向"的决定,误导企业多花钱或是"货不对路",以至于引出法律纠分。4)一些"IT与咨询"联盟的咨询机构也多暗藏玄机,会增加企业的信息化成本。4、瞄准导入数字化的最佳时机是企业逐步推行信息化的正确入口处于起步阶段的小企业,数字化可能对目前的经营管理还不能有明显的短期"疗效"。因为主要是一些基础性工作。但选择了正确的"入口",却能有"特效"。●优先对当前经营有重大意义的数字化业务,选择标准是数据量和实时性要求。●选择对今后经营有基础性影响的业务领域,这些资料需要准确和连续性。●在导入一项新的计划或运营一项新的业务时可一步到位,以免事后返工。●集成应用的项目应尽早统筹,防止"以新除旧"带来的浪费。●在可扩展和集成的条件下,可以单独应用的业务环节,亦可先行。●信息化知识条件比较好的部门可先行一步。5、企业信息化建设应从大处规划,从小处实施,重点突破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能力以及企业的远景和目标来规划,确定“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为总的指导方针。●明确信息化的目的是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要根据企业的远景目标而制定相应的方案即从大处规划,设定目标。●根据企业目前的能力和今后的发展计划而有步骤地实施即从小处实施。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始企业信息化的建设:1)、从最基本的财务管理系统开始2)、利用内部网络实现办公管理自动化3)、建立企业网站,逐步探索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建设任务重,覆盖面广,工作点多,信息化的真正优势在于"集成效益",然而对中小企业来说,这还是数字化远期目标。随着业务规模和运行规范化的发展,必然要过渡到"集成"阶段。因此,信息化不能搞"一蹴而就",它是与企业一起成长的同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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