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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anyan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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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哥豆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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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转型期的中国正在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国法学何去何从,究竟怎样的法学构建适合中国的发展,成为当下法学家们思考的问题,文章从近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转型期中国法学发展的讨论出发,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构建中的问题,旨在表明对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思考关键词:法理学 构建 私法精神 儒家文化自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就开始探讨中国当下法理学的建构,法学理论界对法学发展方向的探讨体现了当代法律人人的理论自觉性。同时也推动中国法学以理性自觉的在科学上独立发展的道路。为此,《中国法学》在1991年第6期和1992年第1期连续发表了以“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为题的笔谈。1994年《中国法学》创刊十周年的时候,该刊又以“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为题,组织发表了大型笔谈,各位学者“就我国法学研究的现状和今后的方向、任务,法学理论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法学各学科理论的开拓与发展,法学观点和法制观念的更新,法学思维与研究方法的变革,以及法学人才的培养与法学教育的改革等,发表见解,提出建议。”1995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在昆明召开了当年的年会暨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大会,那次会议的主题就是“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恰如舒国滢教授所说:“面临世纪之交,法学界的同仁似乎在做‘世纪之末的反思’。”同年,《法律科学》也以“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发表了系列笔谈。《法商研究》在2000年也组织了以“法理学向何处去”为题的专题讨论,陈金钊教授指出:“法理学向何处去'命题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学者们试图摆脱法理学研究的‘危机’,指明今后的发展前景。但这是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历史并不长,可以说它还没有过兴盛的时期,因而也就很难谈论危机的问题。如果说这一判断是准确的话,那就意味着我们今天研究这一课题主要是预示未来。”近年来,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建构的种种学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朱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梁治平先生的“法律文化论”、以张文显先生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等理论分析范式。邓正来先生于2005年发表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更是对上述主要学说进行反思和批判,引起了理论界的不小的轰动,各种评论纷纷发表,邓正来先生的文章是对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法学发展的反思与展望的延续,反映了转型时期中国法学家的思考。我们暂且先把理论界对中国法学发展的争论搁置一边。从私法的角度探讨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建构。从人类社会法制的历史发展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正如恩格斯所说,诸如平等权利之类的原则,起初是在私法(民法)方面得到承认,后来才逐渐在公法方面得到承认。法国学者达维德亦说,法的其它部门只是从民法出发,较迟或较不完备地发展起来。私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已成为整个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21世纪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亦不应例外。当然,我们也需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构建中国的法理学,一种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强有力的传统文化为后盾。因此,本文试从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的精神性三个方面浅析中国法理学的构建。一、 立法观念的个体性传统中国的法律主要就体现在刑、罚上。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均以刑、罚为主。虽传统中国法律思想有“德主刑辅”,儒家追求“无讼”的法律思想以达到教化民众,消除纷争的效果。但以政府为核心的传统中国法律就是以刑、罚为手段,使社会民众服从于政府的统治。这种观念忽视了个体的存在,个体在社会中几乎无地位可言,仅是贯彻政治思想的“工具”。而法律也是被统治者用于维护统治地位,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罢了。同时个体所为的一切行为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纯粹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独立自主的意志关系不存在。法律成为了君主实现个人专制的工具,为个体的对立物。传统中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给人们留下的这样的印象,提起法律,人们想到的就是劳刑,监狱,暴力,专政。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的经过了改革开放后的近三十年的发展,这种观念在社会中的影响还有存在。中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中心,那么在以市场经济为中心的前提下,中国的法应以个体为核心,个体的行为所形成的一切关系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政府并不能为个体强制创设某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对个体间所设立的正当的社会关系进行干预。个体的独立主体地位和自主的人格得到尊重和保障,法律被看作是以保护某种权利、实现某种思想为目标而设立,而不是政府维护其统治的手段。这种价值观念下的法律,往往和民主、自由、平等等概念不可分割。个体的权利并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规定,而是来自于社会发展本应有的赋予人的意志自由的权利,这种个人的权利应是与政府的国家权利相平等的。在此种法学理念下,人们提高法想到的不是老刑,监狱,暴力,专政,而是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准则。因此,市场经济秩序中,法律的角色应当定位于建立以个体利益为核心的经济动力结构。只有这样市场才能获得一种持久、强大的动力机制,并以此推动市场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这与社会主义法的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本质一致,与我国大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 性和创造性,加快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一致,也符合生产力的提高是社会全面发展与进步的最终决定性力量的原理。二、 私法精神的基础性私法体现了市民社会的利益关系、价值追求、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其基点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理性精神,其价值取向和生存方式凝结成私法文化精神。 私法所确认如卖主与买主、债权人与债务人等社会关系,反映的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独立地位、存在独立利益、商品交换实行等价交换和自愿让渡等商品经济的要求,它建立在确认和保护商品生产者存在独立利益的基础上。商品经济是私法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品经济,私法则无立足之本,也无存在的必要。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这种把阶级斗争的理论运用与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就是阶级分析方法,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作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在在早期中国革命中的具体运用的确为中国取得革命的胜利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但是中国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照搬苏联的立法模式,把公法、私法的划分看作是资产阶级法学方法和法律观点。受这种观点的影响,也由于固守列宁在公、私法问题上的个别见解,特别是由于我国商品(市场)经济严重落后,以及相应的民商法和私法精神的不发达,我国法学一直拒绝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方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逐渐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模式改变,政治与经济趋向分离,民商事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公、私法的分离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的进步有着巨大的影响:收缩了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合理干预,把本质上属于私人自治的事务还给公民个人;明确了私权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和义务的协商性、以及私权的不可侵犯性,有效地保护了法人和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私法精神的确立,保障了个人的权利,给予了个人具体权利的操作方式,从而使得个体不仅知晓享有何种权利,而且得以在社会生活中正确地行使权利。根据历史的经验和规律,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如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利本位、规则非人格化等)是现代法治的基础,私法中的人权、财产权、平等权和自由更是公法权利的原型和现代权利体系的核心和基础。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弘扬私法精神即民法文化,着力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中国自建国的后的三四十年间,一直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否认商品经济存在,忽视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经济也一直作为政治的附属体而存在。但是,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依靠法律和政策的二元结构已经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庞大的金字塔式的权力体系,加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党委一元化领导,造成了政策至上,并使政策有可能直接通过党的权力系统和行政权力系统从中央推行到地方以至到基层单位和个体。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是权利型经济,是契约型经济,是平权型经济,是开放型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私法精神逐渐渗透到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产生广泛影响。同时,市场经济也是需要规范的商品经济,近来的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也说明了这一点,国家应该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制定合理的法律促进其发展,用法律保障经济在稳健的道路上前进。私法的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精神,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私法精神的体现。私法的基本原则诸如,效用、公平、自由等也需要在规范市场经济及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中予以体现。私权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私权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这是对公民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证。一个经典的理论认为:人拥有自己的身体,过人亦应对附着了本身体劳动的东西享有所有权。 虽然上述理论为明确劳动者所在的环境对自身劳动的影响,但这一理论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个人财产劳动理论的一个终极性的关怀。正如允许种植农作物的人拥有其种植的作物是其一个功利主义的理由,农作物是具有社会价值的,若不能让他所有,他就不会再有耕种的积极性。从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公法都以私法(民法)的一些基本观念为指导,都引进了私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私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平等,自由,效用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基石,新世纪中国的法律的发展也应如此。新世纪的中国正处于从农业文明走向商业文明、从中央集权体制走向民主法制体制、从国家主导的公法社会走向自由自主的私法社会的社会转型期。中国必须走向民主法治,大力建设私法文化和私法社会,克服传统权力等级、义理人情以及共同体主义,弘扬自由平等、私人权利、意思自治、人格自主、契约自由、公平正义等现代私法精神为基础的法治之路。当然,我们也不能步入西方法治发展的后尘,要极力抵制过度自由造成的“自私主义”、“放任主义”和无政府倾向。这样我们就需要结和中西法律思想,既要宣扬自由,平等,权利的私法理念,又要用中国传统的文化,诸如运用儒家思想来抑制自由和权利的滥用和异化发展,使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发展一种多元化的,包容性的符合时代发展的私法文化精神。因此,建立起以符合时代要求的权利、契约、自由、平等私法精神为基础的法治社会,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转型期社会的法治秩序。三、 儒家文化的精神性正如我们上文所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法理学的构建,不仅仅需要以私法精神为基础的,体现私法文化的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理来建设法治之路,而且还需要建立儒家传统文化为根基的,张扬中国法学理论主体性的,对西方法律思想进行批判性吸收的,反映中华民族特性的法治社会。哈耶克在其发表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说道:“我们所习得的经验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之下的方式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以上所述便是我经由四十年的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论。” 很显然,哈耶克的这种最终的理论提醒我们对社会进程进行有意识的控制,不仅使本想达到的状态不能实现,还会导致人们自由的丧失,一个国家沉淀的文明遭遇摧毁。为此,我们必须重视儒家传统文化的价值,一国法的发展方向必然是与其所处的文化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着存在和发展。儒家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精神特质和文化方向。对中国法理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价值。中国是具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国家,其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孕育着中华民族的成长。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中国法理学的构建也必须建立在中国固有的文化传统之上,不能走全盘细化的道路而丧失本民族独有的民族特性。中国传统儒学思想对我国法学中国化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蒋庆先生也指出,儒家文化是中国未来现代化的精神特质,儒家式的现代是中国现代化发展方向。 从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也许更重视道德文化的作用,我们应吸收儒家文化中合理的,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思想来为转型期的中国法理学的构建服务。儒家的群己观,就己对群的关系而言,即个人对社会关系而言,强调“尽其在我”的人伦观。 即我们应在人伦关系中要求个人对社会尽义务而不是社会对个人尽义务。法是国家在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但并不是唯一规范,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更多的需要社会道德,伦理,自然情感来发挥作用。在亲情,人伦关系中,儒家学派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义务是相互的,每一个人都在其伦常中尽到其名分所规定的义务,做一个符合其名分的人。传统社会是一个重身份的社会,分人地位是一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而现在我们的社会法治中强调法治绝对化,要构建陌生人的社会的理论,这种完全从西方搬来的学说在我国尽无其基础可言,实际上,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熟人社会”也说明这一点,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传统儒学以仁学为基础的“亲亲”理论亦在表明人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的相互影响,整个社会的人际关系亦不是冷冰冰的陌生人关系。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的群己,人伦观强调个人的义务性,强调熟人社会,重亲情,重自然情感的思想,为此,我们在强调构建法治的同时,绝不能忽视以人性道德培育为重要体现的儒家思想的精神性。四、 结语很显然,中国的法理学建设正在随着改革的大潮发生着变化,中国的法学家们也在以他们的理性为此做出贡献,以其法学家独有的洞察力为中国法学在当下转型期的发展做出思考。的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学确确实实已经发生了并正在继续发生一些非常重要的学术和理论风格的转型。这些转型让我们应更加关注立法观念的个体性,私法精神的基础性,儒家文化精神性。我们始终相信中国法学正在向前发展,并且可以在未来表现出张扬中国法学主体性地位,体现中国儒家传统文化根基性抑或精神性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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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一个人旅行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援。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

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由于法律所采用的日常语言具有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等特征,西方传统法哲学理论所认可的法律客观性、准确性、含义唯一性等受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挑战。在后者这里,法律不再被看作由一系 *** 定无疑、不可变更的原则和规则组成,而被认为是人类进行语言交流和司法解释的一种手段,依赖于不同的语境,具有开放性、论辩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律原则和规则并非因此就丧失了确定性,而是可以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和听众之间的辩论达成共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流派运用跨学科、多向度的研究正规化,对传统法哲学中的 *** 、怀疑论等进行了批判和消解,为当代西方法哲学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启发人们重新思考法律原则和规则等的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具体运用问题。

法律诠释学

法律诠释学也是受当代西方哲学尤其是当代欧陆哲学的影响而产生的,其哲学根源和理论基础是哲学诠释学。在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所创立和发展的哲学诠释学影响下,法律诠释学颇为兴盛,成为诠释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德国的考夫曼、哈斯默尔、拉伦兹等一批法哲学家,都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哲学诠释学方法以证其说。

受哲学诠释学的启发,法律诠释学把法律看作文字,把立法者看作作者,把执法者看作读者,这样三者之间就构成了文字、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诠释关系。法律诠释学认为: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通过文字及读者的诠释进行,而带有“偏见”的读者在诠释时所面对的文字是历史的,作者也是历史的。因此,读者对文字的诠释主要在于克服“时间间距”,努力促进现实与历史的沟通,实现读者与文字、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视域融合”。

法律诠释学以哲学诠释学为理论依托,把法律看成诠释的产物,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对世界的一种诠释,从而使法哲学研究的重心从立法领域转向司法领域、从单纯的法律文字注解转向对法律文字与法律事实互动关系的研究,以消解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对立关系。它试图通过诠释的方法获得法律的“真理”,为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野,为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方法。但它在法律精确性、科学性问题上的诠释学立场,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后现代法哲学

后现代法哲学发端于20世纪下半叶,是受西方后现代主义哲学与文化的影响在法哲学领域形成的“新说新论”。后现代法哲学以后现代主义为思想武器,对西方传统法哲学进行了全方位的批判。

后现代法哲学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否认理性的权利主体存在。后现代法哲学否定西方传统法哲学对人的基本假设,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人只是社会结构的附属物,并不存在“真正的人”。因此,权利主体只是法学家虚构的一个神话,权利概念乃是现代人自设的陷阱。第二,否认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客观性、自洽性、历史进步性。后现代法哲学认为:根本不存在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等,都只是特定时代人们的一种认识论建构,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规则,也不是一定社会的客观必然。在西方社会,法律不过是 *** 官员推行政治理念的一种工具,在审判中则体现为法官的行为本身。

根植于西方传统法哲学中的法律至上性、自洽性、一致性等,在受到后现代法哲学的猛烈抨击之后开始发生动摇,法律制度的重心也随之发生转移。原来被公认为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合同法等,开始转向公法领域;自由主义和个人至上的法治理念和制度,随着西方国家职能的扩大而逐渐遭到侵蚀。后现代法哲学的思想无疑是新潮的,它对西方传统法哲学和法治实践的批判也是深刻的,有振聋发聩之效。但由于后现代法哲学没有构建自己的体系,致使其中的一些思想和观点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

随着学科分立与交叉趋势的不断增强,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新流派也层出不穷。除了上述流派和思潮之外,以美国学者罗尔斯、德沃金等为学术代表的规范性法哲学、以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为学术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等,都是新近发展起来的西方法哲学流派。总之,问题多元性、学科交叉性、方法多样性构成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总体特征。

在我国法治程序不断加快的同时,法哲学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当前我国法哲学研究还存在问题意识不强、理论基础薄弱、研究层次浅等问题。如何吸收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有益成果,研究解决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是我国法哲学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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