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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齐惠壮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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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佛教艺术中飞天形象的变迁【摘要】飞天是佛教艺术中的重要形象之一,其形象随佛教艺术的产生和发展广泛传播,并随佛教从印度传播到中国,在这个过程中渐渐脱去印度艺术风格,糅合进中国的艺术特色。【关键词】佛教艺术飞天形象的变迁。飞天是佛教艺术中多见的艺术形象,以轻快优美的动态和流转飘动的舞姿吸引观众。飞天出现在经变、佛传等故事壁画中,一般分布于佛教石窟窟顶、壁面上方,以及佛像的背光之中。佛经中没有对飞天进行正式的记录,没有明确出现过“飞天”这个词语。关于这种现象,通常的看法是,“飞天”并不是一个佛教的词汇,而是一种世俗的称谓。关于飞天形象所包含的人物内容,有多种不同观点,最早正式提出“飞天”名词的是日本学者长广敏雄。长广敏雄在1949年出版的《飞天艺术》中正式提出这个名词,是学术意义的角度上系统探讨飞天艺术的开端。长广敏雄认为佛经中“飞天”所描述的形象,总的来说是佛教诸天形象,而在佛教艺术中,飞天的形象大部分与演奏音乐和表现歌舞有关。在佛教诸神中,乾闼婆和紧那罗是音乐神,在佛说法时以音乐来供养佛,即凡是诸天举行法会,都是他们担任奏乐的工作,所以佛教艺术中的飞天形象通常以乾闼婆及妻子阿卜莎罗以及紧那罗的形象来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在不同方面有不同差异的观点。如认为“广义的飞天,包括飞行无碍的诸天神,如侍从护法、歌舞散花、供养礼赞佛、帝释天等等。狭义的来讲,则是乾闼婆、阿卜莎罗、紧那罗、歌舞散花供养礼赞佛、菩萨,凌空飞舞的天神等。”在关于飞天形象的描绘范围上,把飞天确认为乾闼婆、阿卜莎罗和紧那罗的观点影响较广。但无论是古代传说,还是佛教经典的记述,都能看到佛本生故事、佛传故事以及佛说法的场景中有诸天人、天女歌舞供养。当用艺术手法表现这些记述时,就是我们看到的飞天,其中自然包括乾闼婆、阿卜莎罗、紧那罗的形象,但很明显,飞天所代表的形象不仅仅局限于此。因此以乾闼婆、紧那罗的形象来认识飞天所象征的人物相对便利,而用“佛教诸天”来理解飞天所代表的广泛含义更加准确。印度的佛教艺术在很早的时候就有了飞天的形象,例如巴尔胡特佛塔的浮雕、桑奇大塔的佛经故事中。巴尔胡特佛塔的两片浮雕描述的是凡人礼拜佛塔的画面,这一时期还没有出现佛陀的形象,而以佛塔、菩提树或者佛座来象征佛,在表现供养或者礼拜佛塔的场景里,往往在佛塔或者菩提树之上雕出飞天形象。马拉图雕刻中,飞天出现在佛说法的场面,并有了较规范的表现,在佛尊上部,佛光外围的两侧各有一身飞天。公元1世纪,出现了最早的佛陀形象,2世纪到5世纪的马拉图雕刻中,飞天所环绕的形象也表现为佛陀的形象。这时候的雕刻技法也有了进步,以体型大小差异来表示不同人物的地位,飞天形象在画面中以较小的体型表现。马拉图的雕刻是在深度空间中表现人物排列的前后顺序,而相对小的体型和在佛光外围的布局也可以显示出飞天飞动的高度,人物排列方式显示出更加生动真实的空间感。阿旃陀石窟是印度佛教艺术品内容最为丰富的石窟之一,石窟群内的飞天形象既出现在雕刻中,也出现在石窟的壁画中。阿旃陀石窟中的飞天场景基本沿袭马图拉雕刻的范式。飞天形象肢体刻画得像可爱的小孩,配以较大的动作,身形生动,服饰以较短的飘带体现飞动的感觉。阿旃陀石窟不仅有单身飞天,还出现双身飞天的对称表现。这种双身飞天并不出现在每身佛尊的上方,而是出现在相对更庄重的佛说法场面中。双飞天形象大多裸体,或仅有飘带缠身,特别突出女性的胸部和臀部,这种丰润圆满的表现是印度佛教艺术的特征之一。阿旃陀壁画中的飞天多集中在窟顶图案中。一般在方形单元内,中央圆形图案与外侧方形之间的夹角中,有单身的天人,也有男女成组的天人。多用晕染法,人物效果真实,男女成组的飞天形象依偎,好像一对恋人。壁画中的飞天形象大都看不出飞行的姿态,更像坐在地上。埃洛拉石窟也存有有丰富的飞天形象,大都是男女成组,表现欢乐腾飞的姿态。在第10窟外的门楣两旁,有两组飞天对称向中央飞来。此处不同之处在于,飞天既不是单身,也不是双身,而是各有两女一男共三身飞天,形象依然裸体,女性飞天上部有刻划为弧形的飘带。随佛教东传,飞天形象伴随佛教艺术传入中国。传播的过程中,受到中国神仙思想影响,飞天与中国式神仙逐渐结合,形象更加飘逸。佛教中诸天形象,如龙神、乾闼婆、人头鸟身的紧那罗、阿修罗、迦楼罗等形象特征都逐渐难见,演变为飞行于天空的人形。在组合形式上,飞天保持着来自印度的因素,既有单身飞天、双身飞天,也有多身飞天,一部分保持对称的格局,同时出现不完全对称的变化。龟兹石窟中的飞天图像是石窟壁画中的主要内容之一,比重大大增加。飞天本身没有承载深厚的内容,却在气氛的渲染中起重要作用。龟兹石窟飞天图画出现在主室正壁、后室券顶处较为重要和面积较大的壁画中。形体比例明显增大,多呈V字形弯曲。龟兹飞天形体的力量构成画面中的浑重气势,如克孜尔1窟后室券顶飞天,虽然券顶较低,但飞天与真人尺寸相同。龟兹飞天的姿态可分两种,一种是飞天双腿坐奔腾跳跃的动作,是一种舞蹈化了的运动动作;另一种是飞天动作中双腿动态幅度较少,整个形体的飞动感主要靠腰部的动态变化体现。在飞天的服饰中,龟兹飞天较少使用飘带传达飞动的效果,而是由人物动作呈现雄浑跃起的状态。伎乐飞天形象大量出现,在空中持各种乐器,强化了龟兹石窟浓郁的乐舞氛围。敦煌石窟是中国佛教艺术的宝库,留存有最丰富的飞天艺术。敦煌北凉272窟的南北壁说法图,有对称的双飞天,北魏254、260等窟至北周428窟说法图中在佛上部出现对称的双飞天。绘画依然采用凹凸画法,人体丰满程度低于印度绘画。从西魏开始,受中原风格影响,飞天多为结队飞行,如285窟南壁共12身飞天,排成一行随流动的云朵而轻盈飞翔。出现在同一场面的飞天数目呈增长趋势,如北周和隋代,常在窟顶相连的地方,绘一周飞天;隋代佛龛扩大,佛像的上部,也画出大量飞天,如412窟的佛龛,飞天多达20多身;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如初唐321窟中,在象征天空的蓝色背景中画出成群的飞天。云冈北魏7、8窟,窟内顶部藻井部分的飞天,两两紧身相靠,行动一致,使人联想到印度男女飞天组合的形式,但此处无明显男女差异。类似的还有敦煌北周428窟。飞天从形象到服饰,从数量到布局的变化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1.人物身体描绘上由丰满逐渐转向俊逸;动作由较为僵硬机械逐渐转向流畅婉转。印度佛教艺术中裸体的女性飞天形象在中国基本消失。2.人物服饰由裸体缠裹飘带转为衣裙伴以飘带,衣饰刻画由较死板的刻画发展为生动的飘动。这些绘画技法的提升与中国画技法发展紧密相连,例如唐代飞天飞舞的飘带,明显给人“莼菜条”技法的印象。3.飞天形态由散花发展为舞蹈、伎乐等多种供养形态。4.飞天组合由单身飞天、双身飞天发展为多身飞天,成群的飞天,表现效果更加辉煌。5.总体来说,无论是人物身体、服饰或是动作、表现场面,都是由简单发展为繁复而华丽。飞天在中国,其数量远超过印度,飞天在中国的变迁反映了中印两国审美精神的差异。印度所欣赏的注重肉体感官之美的形态在中国几乎消失殆尽,而代以自魏晋以来对神仙境界的追求,在形式上则追求流动飘逸的美。中国画的流畅舒展的线条美在飞天身上淋漓尽致的表现,也是中国艺术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参考文献:[1]王志强《美术大观》2007.10自由飘洒话飞天--佛教艺术形象解析。[2]陈剑《艺术探索》2007.21(2)飞天的美学意蕴。[3]师娟《莫高窟艺术中“飞天”的本土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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紜亦眠观520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2.1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2.2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2.5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1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3.2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3.3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3.4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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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臭花1

浅谈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的影响 [摘要]道教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在长期发展熔融过程中,对我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过巨大而复杂的辐射作用,留下它的深刻影响。本文谈一下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的影响。[关键词]道教 中国古代科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道轻器,把科学技术当作“奇淫巧技”,向来不为社会重视,但中国却出现了“四大发明”等对世界发展影响深远的科技。这里面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道教的影响,本文从道教对中国古代科技的影响看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鲁迅先生在《致许寿裳》一文中提到“中国文化的根柢全在道教……以此读史,有许多问题可迎刃而解”。在《小杂感》里说到:“人们往往憎和尚,憎尼姑,憎回教徒,憎基督教徒,而不憎道士。懂得此者,懂得中国大半。”英国科学家李约瑟博士也说:“道家思想和行为的模式包括各种对传统习俗的反抗,个人从社会上退隐,爱好并研究自然,拒绝出任官职……中国人性格中的许多最吸引人的因素都来自于道家思想。中国如果没有道家思想,就会像是一棵某些深根已经烂掉的大树。”从这些论断中,我们可以看出道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无法替代的地位,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一、对古代化学研究的推动。在一般人看来,宗教是迷信,是反科学的。但事实上,道教与古代尚未与冶炼术分家的化学有密切的关系。中国古代道士们从神仙方士那里接受了追求长生的观念与方法。道士们认为,人可以长生,但要长生,必须服食不死之药。那么,这种不死之药是什么呢?其不可能是草木药之类,因为草木药本身易腐烂,在火中会化为灰烬。由于草木药自身没有坚固性、永恒性,移入人的身体中,自然不能使人长生不死。因此,必须发现一种坚固不朽、无变化的药物,通过服用这种药物,使其不朽性传入人体中,服用者便可以长生不死。这种不朽的药物,就是金丹。“金丹之为物,烧之愈久,变化愈妙。黄金入火,百炼不消,埋之,毕天不朽。服此二物,炼人身体,故能令人出生不死。此盖假求于外物以自坚固……”道家炼丹学说把服食还丹金液看作修行的最上乘的方法,故此十分重视对矿物质药材的烧炼。晋代道士葛洪在《抱朴子?金丹篇》里讲到“丹砂烧之成水银,积变又还成丹砂。”丹砂即朱砂,化学成分是硫化汞(HgS),性状呈红色,经过烧炼(HgS+O2→Hg+SO2),硫被氧化成了二氧化硫(SO2),把汞(Hg)分离出来。这样就得到了炼丹术里重要的药物——水银(道教外丹术中称“玄明龙膏”)。道教炼丹理论认为经常服用“玄明龙膏”可以成仙,在《阴真君金石五相类》一书中提到“玄明龙膏……服食一道,有不可思量之功。”“积变又还成丹砂”就是把汞(Hg)与硫磺(S)化合(Hg+S→HgS)变成硫化汞(HgS),性状呈黑色,经过升华成硫化汞的结晶,性状呈红色,即又变成丹砂。黄金不易与其他元素化合,难于溶解。二、道教与古代医学、药物学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葛洪在《抱朴子?内篇》说“古之初为道者,莫不兼修医术”。一方面,道教为了修炼成仙,首先得祛病延年,而医学、药物学正是为了防病、治病、延年益寿。另一方面,医药不仅可以使自己得到保健,还可以治病救人济世。道教通过施药治病接近群众,达到宗教宣传,扩大影响的目的。道教炼丹家发展成为医学和药物学专家。晋葛洪、南天师道代表人物陶弘景都有大量的医学著作,对古代医学和药物学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特别是隋唐之际的著名道士孙思邈,对医学理论和临床经验,著有《备急千金方》30卷,《千金翼方》30卷合称《千金方》,共收集八百多种药物,5300多个处方。他首创复方,提出一方治多病或多方治一病的方法;主张独立设科,重视妇科和儿科,孙思邈对今天的医学和医学院的学生仍有影响。道教的外丹术促进了中国古代药物学发展。外丹术的发展,为医药学积累了知识,加深了对铅丹(pb3O4)、铅白[pb(OH)2?2PbCO3]、石灰(CaO)、丹砂(HgS)等矿物的产地、特性和用途的了解;并对钠硝石(NaNO3)与芒硝(Na2SO4?10H2O)等形态类似的矿物,有了简易可靠的鉴别法。炼丹方法和中医实践相结合,推动了古化学制药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中国药物学的内容。两汉前的医学文献中,基本上无化学药剂,也不使用膏药。道教徒把药分成上、中、下三品,认为上品药服之可以使人长生不死,中品药可以养生延年,下品药只能治病。这是对药物学的一种分类方法。南朝陶弘景著的《本草集注》中对药物作了更详细的分类,按药物的性能和治疗功效分八十多类。在中国文化中道教居隐性地位,但它根植于中国文化土壤,在长期发展熔融过程中,对我国古代的思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产生过巨大而复杂的辐射作用,留下它的深刻影响。所以,中国古代科技虽然在主流的儒家文化社会不被重视,但却能够获得巨大发展的原因。【参考文献】[1]詹石窗。关于道教思想史的若干思考[J].哲学动态,2009(02)。[2]黄永锋,王艺。道教思想学术研究的新成果——《道教科学思想发凡》评介[J].世界宗教研究,2005(04)。[3]白盾。“中国根柢”何以“全在道教”?——论鲁迅对道教、道家思想的批判[J].社会科学辑刊,19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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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行欧洲

一.端午节起源: 端午亦称端五,是我国最大的传统节日之一。“端”的意思和“初”相同,称“端五”也就如称“初五”;端五的“五”字又与“午”相通,按地支顺序推算,五月正是“午”月。又因午时为“阳辰”,所以端五也叫“端阳”。五月五日,月、日都是五,故称重五,也称重午。 此外,端午还有许多别称,如:夏节、浴兰节、女儿节,天中节、地腊、诗人节等等。端午节的别称之多,间接说明了端午节俗起源的歧出。事实也正是这样的。关于端午节的来源,时至今日至少有四、五种说法,诸如:纪念屈原说;吴越民族图腾祭说;起于三代夏至节说;恶月恶日驱避说,等等。 迄今为止,影响最广的端午起源的观点是纪念屈原说。在民俗文化领域,我国民众把端午节的龙舟竞渡和吃粽子都与屈原联系起来。俗说屈原投江以后,当地人民伤其死,便驾舟奋力营救,因有竞渡风俗;又说人们常放食品到水中致祭屈原,但多为蛟龙所食,后因屈原的提示才用楝树叶包饭,外缠彩丝,做成后来的粽子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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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跑这么慢

那你直接去找下(社会科学前沿)上的文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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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去参考下(社会科学前沿 )这本期刊,找一些自己想参考的论文,参考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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