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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ttle1208
首页 > 学术期刊 > 区域检察办案协作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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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东西部地区司法交流一、西部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必要性第一,检察合作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效和谐的检察合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更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成为法治化的一种发展趋势。当前我国诸多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论坛、会议等方式开展了广泛的检察工作交流与协作,例如珠江流域各省开展的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武汉城市圈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协作机制,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长签署《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工作协作协议》等。这些区域性检察协作的实践都证明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是成为一种必然性的趋势潮流。第二,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打击遏制犯罪的现实需要。随着西部各地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和层面的经济、信息、文化以及人员交流也更加频繁。同样,在西部,跨省、区域的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及其跨区域的特点一再表明,共赢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的打击遏制犯罪就必须强化跨省、跨区域的检察侦查协作。然而,当前检察机关打击跨区域犯罪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异地取证难。随着跨区域、跨行业犯罪的增多,检察机关需要异地取证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面对陌生的环境和人,要向当事人取证并不容易,到企业取证更为困难。 因此,由于执法环境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前那种各自为战的检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各地检察工作的共赢,否则各地检察机关只能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只有实现西部各地检察机关高效务实的协作,才能彻底有效的打击遏制区域性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因此,检察协作是打击犯罪,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现实需要。第三,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的需要。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经济发展较东部还相对落后,自然各地的财政收入情况相比之下就差一些,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经费比较紧张。经费的现实困难常常制约了地方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因为经费不足常常使得部分跨区域的案件无法顺利侦办。经费紧张的现实不但可能会错失侦办案件的最好时机,也可能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经费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另外,由于经费问题的存在,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在为其它检察院提供侦查协作的时候采取多种方式收取协查费,这极不利于检察机关之间良好合作的关系的长期建立,也不利于共同打击西部地区的跨区域犯罪。因此,收取协查费的问题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禁止。解决经费问题主要有两个方法,即开源或者节流,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协作就是节流的一种方式。通过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机制,解决检察侦查的跨区域性信息交流与侦查协作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减少侦办跨区域犯罪的经费开支,节约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提高其侦查效率。二、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可行性分析第一,区域性的检察协作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在经济与信息区域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性的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符合了进一步遏制打击犯罪历史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当前经济的区域化,全球化在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繁荣时候,也使得各种犯罪出现了跨区域化的特征。跨区域性犯罪必然会给原先各自为战的检察工作带来挑战,但是跨区域犯罪形势不断加剧的历史现实,也为加强西部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历史条件。因此,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推进西部检察区域化协作。第二,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追求是任何组织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在打击跨区域犯罪中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就是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相互间有着类似的协作需求,而打击遏制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又是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共同目标。这些共同利益和目标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提供了基础条件。建立在共同的利益需求基础上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必然能够促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大可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西部地区检察系统的整体效率。第三,西部地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拥有一定的法律和理论基础。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各地检察院之间关于侦查协作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院,遇有与侦查相关的事宜,确有必要请求有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可以请求侦查协作。"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西部地区检察院之间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开展交流与协作提供了框架参考和法规指导;其次,大量关于区域间检察交流与合作的实践,拓宽了合作打击犯罪的渠道,丰富了检察机关区域合作研究所需要的素材。同时,检察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已经非常重视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其中也非常重视关于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的研究。检察合作研究的不断丰富与深化不但能丰富检察合作的渠道和选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然会为西部地区检察区域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第四,经济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具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技术变化正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同样,西部地区的检察院也不能例外,一些现代技术已经开始走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并在逐渐影响着当前的检察工作。如无线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正在提高检察院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推进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另外,由于西部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检察机关的预算也在不断增加,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也得到了改善。检察机关经费问题的解决和硬件条件的改善共同为推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侦查协作等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第五,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维护西部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检察机关之间的务实高效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规范的市场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第六,国际性的检察合作也为西部地区检察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办理司法协助案件工作中,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司法条约以及检察合作协议,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国外司法机关在取证、移管、引渡以及情报互通等多方面的合作。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每年都在百件以上,办理涉港澳地区个案年均400件以上。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方面加大了境外追赃、追逃力度,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搜集整理了70多个国家的司法检察制度和60多个国家的反贪污法规,为有效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和检察改革研究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也积累了开展检察协作的丰富经验。 这些国际性的交流与合作的实践和经验都对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有重大的启示与参考意义。三、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合作机制基本理念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主要是指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日常的检察工作和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中,积极的与区域内的其它检察机关彼此沟通合作、交流信息,侦查协作,并共同开展关于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交流培训。当然,侦查协作只是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不是区域协作的全部。这里所倡导的检察区域协作机制应该是更广泛的一个概念,其不仅包括侦查协作,而且还包括共同的检察理论研究、经验信息交流、检察人员的培训以及常设性的协作与交流规章组织等。构建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目的就是为了推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研究与交流,以更好遏制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的社会和谐。其构建的最根本的基础就是各地检察院在检察工作和侦查犯罪案件上有共同的利益与目标追求。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基本特征:1、加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应当秉承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某个检察院是否参加这个机制组织不是依靠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检察院本身确有意愿参与其中。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由于参与该机制在享受合作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自愿可以充分满足各检察院的自主权,而且可以避免其加入之后以自己本不愿意加入为由拒绝承担交流与协作义务。其实,自愿原则是每个成功的合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自愿原则才可以充分调动检察院的积极性,但是这个自愿原则只是在是否加入问题上有效。如果加入后,不论是谁都必须遵守即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2、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与运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各个部分和环节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也就是说,机制的构建与发展必须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任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也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如果其自身开展的合作机制都不能依法办事,那就会使检察协作机制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必要,同时也会有损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法律形象。3、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坚持开放性。开放性是指这个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是向检察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开放的,其它组织都可以以某种方式或形式有限度的参与其中,建策建言,以此来拓展协作机制下检察工作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所谓的开放性,还指这个机制是个不断发展的机制,其不是僵硬自封的。随着执法环境和协作需求的变化,其也是在不断的在发展进步。4、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平等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而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也是建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每一个自愿参加到这个机制中的检察院都可以平等的享受区域交流与协作多边协议下所规定权利,承担相应平等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合作协议的任何组织都应当受到必要的公平的处置,以此牵制各个组织的行为。检察院之间要积极的开展相互协作、交流信息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检察院间的合作水平,共同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四、检察业务区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框架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机制的构建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自愿加入的检察院需要签订一个"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其中规定合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原则、内容、章程、组织与部门等等。其主要目标、原则等在上面已经提过了,在此不再赘述。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考察、举行研讨会和利用检察信息网络等方式,相互学习和借鉴各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经验和做法;深化检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现代技术管理理念构建一个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这个平台应当是对西部地区检察院全面开放,使得各方检察院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及时有效的实现信息交流与沟通,如相互交换有关执法实践、检察改革等方面的信息,相互交换工作简报、检察刊物以及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相互交换执法参考材料。(3)加强案件协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侦查协作。其主要是指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事宜,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这种侦查协作是检察院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助,是一种常态的惯例性的检察合作,同时还应当避免因为协助侦查而采取多样手段收取协查费用。(4)共同构建培训基地,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在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全民法律素养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员法律素质相对较低,这既不利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使其难以适应当前西部地区执法环境的变化。因此,西部地区检察院有必要与西部地区的法律院校相互合作,共同探讨建立相互间开展教育培训交流与协作的机制、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检察教育要遵循科学设置课程、及时更新培训内容、贴近检察工作的实际、提高针对性、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加强交流学习互动以及组织灵活便于减缓工学矛盾的基本原则。2、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以多边协作协议为基础建立的检察长联合会应当是一个自发性西部地区检察联谊组织,也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常设协调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广泛的交流以便达成合作共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引导各检察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主要作用有:协调检察院间合作、提高信息交流水平、指导教育培训、促进检察理论与立法研究等。当然,像联合会的性质、经费来源、部门构建、组织联系、日常运作与管理等具体运作细节还需要各检察院和理论界的进一步探讨交流才能达成共识。3、论坛会议。论坛会议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为各地检察院、法学界相互间提供交流、学习、深化研究的平台,也是相互间进一步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机遇。事实上,当前国内外很多地区的区域性的检察协作都是以论坛会议的形式存在,如西部法治论坛、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长会议等等。这些论坛会议在存在和发展是检察机关加强与全国法学界交流、学习、开拓视野的重要机遇,其既提升了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也扩大我国检察理论研究影响力。检察论坛与会议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协作实践提供了积极有利的影响,拓展了区域间检察协作的渠道。也可以说,各种形式的检察论坛和会议是建立区域检察协作的第一步,是发展交流与协作的开始,其为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准备了条件。任何完善的理论,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任何成功的实践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两者只有在相互检验与指导的互动中才能取得"双赢"。区域性的检察交流与协作理论实践也会司如此,即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司法协作实践不断检验这些相关检察协作的理论,使得实践和理论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才能够克服缺陷、逐步完善。 这篇论文我写过,虽然是抄来的,但是还不错,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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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leireg

浅议如何完善检警协作机制近年来各基层院的司法警察工作,紧紧围绕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办案这个中心,不断探索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着力拓展延伸司法警察职能,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司法警察的地位作用也在办案中日益凸显。笔者现结合一线办案的感受,谈谈基层院如何进一步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加强检警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这个问题。一、当前制约检警协作的“瓶颈”问题 一是主观认识上的偏差。基层院在推进检警协作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相当程度上源于少数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在认识上的不足。这主要与司法警察成立之初的历史因素有关,当时司法警察多数是由一些工人、驾驶员改任的,这容易使人认为司法警察是一种没有技术含量、可有可无的简单劳动;二是源于对某些法规条文在理解上的偏差,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导下履行职责”,有些人将其理解为司法警察从属于检察官,将法警工作看成是检察官的附属性工作。二是少数检察官不习惯于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长期以来检察办案主要是由检察官单方承办的,现在改为检警协作办案,个别办案人员觉得比较麻烦碍事,常以“保密需要”为由搞单干,该让法警了解的案情不让司法警察知情,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自己越俎代庖,该与司法警察研究的问题不进行研究。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履职,导致执警与办案进程相脱节,与办案节奏不合拍。 三是检警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法警是检察机关带武装性质的重要力量,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干警囿于旧观念,认为司法警察无非就是跑跑腿、看看人的事,搞检警协作有点小题大做。他们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对办案过程中检警各自应当作哪些事,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昏昏然。四是个别法警被动履职、消极执警。个别法警对本职工作缺乏热情,工作主动性不强,份内的事不按排不做,对检察官的违规行为该监督不监督;有的因不了解所参与案件的基本案情,履职时不能明白用警意图,执警措施无的放矢,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二、完善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的设想 检警协作办案机制简单地说,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依据相关制度和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来的较为固定的方法,按照规定的办案流程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提高检察办案效能的一种办案模式。这种机制具有系统性、强制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一个完善的检警办案机制一旦形成,就能稳定持久地推动办案工作朝着良性方向发展,保证检察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机制的构建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如同机器由多个部件构成一样,检警协作办案机制也是由多个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相关机制整合起来的,它们之间相互呼应、相互推动、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基层院检警协作办案机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构建科学的司法警察管理机制。近几年来黄山市检察机关强力推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各区县院法警编制数已全部达到和超过规定比例,各法警大队按要求全部编配了女法警,司法警察归队率大幅提升,法警机构进一步健全有力,有的法警大队已升格为副科编制,有的还设立了政治教导员制度,从人员和组织上为搞好检警协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受多种因素制约,在队伍建设上尚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以下几个问题还有待于作深入探讨和完善:一是继续深化编队管理工作。打铁先须自身硬,一支由散兵游勇组成的队伍,难以担负艰巨的检察办案任务,也难以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必须着力解决法警力量分散、管理松散的历史问题,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编队管理体制。二是进一步理顺隶属关系。在许多基层院由于人员不足,司法警察兼职问题客观上还一时难以完全解决,这些兼职法警平时要受多部门领导,参与办案中还要兼顾其它部门的事务,这不仅影响法警平时的训练管理,也分散了法警的办案精力,对完成办案任务极为不利。因此在领导和隶属关系上有必要进行科学调整:1、优化领导分管和人事安排,规定司法警察大队由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统一领导;2、在隶属关系上,规定司法警察仅隶属于法警大队,办案期间只受法警队长和分管检察长的单线领导。作这样规定,有利于人员的统一调配指挥,有利于法警集中精力参与办案。三是交叉兼职。近期有少数基层院尝试让法警大队长兼任反贪局副局长职务,个人赞同该做法,这对加强检警沟通,密切检警协作无疑大有裨益。四是强化区域性警力指挥和协调职权。为适应日益复杂的检察办案形势,需要加强和扩大市院法警支队的指挥职权,遇到大要案时,能够快速调动和指挥全市的司法警察,实行跨区联动,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二〉构建刚性的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机制。司法警察能否参与办案,有部分干警对此问题至今尚有质疑。从法规上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所规定的法警职责,大部分内容属于案件侦查的范畴,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案件侦查,是法律赋予给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从办案实践看,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办案是保证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需要。法警在履行保护侦查案件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追捕逃犯、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等职责时,都需要直接参与到案件侦查中去,需要不断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沟通,相互协作。唯此方能有效保障办案工作。当然,这里所说的参与办案有别于直接意义上的参加案件的决策和讯问工作,而是以侦查工作的配角身份,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履行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一方面要求司法警察依法参与案件侦查,另一方面又需要法警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处置各种情况的界限和尺度,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时常陷入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窘境。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有待于从立法层面上出台刚性的、便于操作的细则加以保障和规范,从制度上厘清决策层面与执行层面的具体事项,明确界定办案中带有争议的问题。与此同时,基层院也应立足现实,积极创新,着力解决本级层面上能够解决的问题,建议先从下面二个方面入手:一是检警共同制定办案协作流程。我院法警和反贪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分别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办案流程,笔者也参阅了一些兄弟单位的流程设计,总体而言都有较好的指导性,但略嫌不足之处是这些流程都缺乏统一性,各部门制定流程时往往都站在自身角度上考虑问题,各管各的事,对于他方的职权运作和程序衔接上的问题欠作深度思考。办案过程中各自按照已方的流程运作,难免发生衔接上的漏洞和碰撞。因此,法警部门和侦查部门有必要坐在一起,共同制定一套统一的办案协作流程,仔细推敲每个环节上检警双方的操作细节,明晰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各个办案流程中的职权和责任,确保办案进程环环相扣,无缝对接。二是进一步细化完善办案工作制度。现在各个基层院根据自身实际都制订了一系列与办案相关的制度,仔细研读之,发现仍有需要完善之处,一是某些条文线条较粗,过于原则笼统,不具操作性;二是表述模棱二可,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中容易产生分歧;三是没有正面回答和解决办案实践中带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办案制度作重新梳理和完善,能细化的要尽量细化,该补充的予以补充,对有争议的问题,检警共同研讨后给予界定明晰。(三)构建顺畅的检警沟通机制。检警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是搞好协作的基础,司法警察应经常主动与办案检察官搞好沟通,保持密切联系,同时也需要从机制上为检警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确保沟通顺畅。综合各单位做法,个人认为下面几种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司法警察应定期上门咨询,向业务部门征求警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法警完成任务后,及时请用警部门对履职情况作出评估;二是建立检警联席会制度。适时召开检警联席会议,及时总结办案经验,互相交流办案体会,认真查找存在问题,鼓励大家多提有利协作的意见建议,以增强办案队伍的亲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办案对象的身份(如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案情程度、对象的个性特点等基本案情信息,是司法警察决定执警方案的重要依据,司法警察只有事先了解基本案情,才能很好领会用警意图,做到有的放矢,执警措施恰到好处。办案中除了确实需要保密的重要案情外,检察官应当在第一时间里向司法警察提供有利于执警的基本案情。司法警察也应当及时把执警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官,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步调一致搞好协作;四是建立办案协调机构。办理大要案时,有必要成立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办案队伍内部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化解办案中发生的矛盾问题,及时修复办案过程中衔接不到位的“漏洞”,确保警检通力协作,形成办案合力。(四)构建给力的检警监督制约机制。监督与协作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二者互为依存,互相促进。法警与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是检察机关内部实现第一时间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事后监督的有效补充。法警履职时对检察官没有合法手续就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拒绝执行;对超时传唤、看管的,应当提醒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予以纠正;对办案人员不在办案工作区讯问、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审讯中发生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按相关规定都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由于司法警察与办案部门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而且法警行使监督职权缺少程序性的操作规定,实践中对检察官执行《刑诉法》进行监督存在较大的难度,监督效率低下、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不力的问题在基层院较为普遍。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做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是有待于从制度上授予司法警察有实质意义的监督权,提高监督的权威性,从制度上出台程序性的监督细则,保证监督的可操作性。第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真正解决检察干警认识和理念上误区,纠正“监督就是不放心,就是搞窝里斗”等错误认识,形成检察干警敢于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良好格局,以保证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第三,建立监督奖惩制度,对敢监督、会监督的干警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现问题不监督的人员以失职渎职行为作严肃处理。第四,创新监督方式。以往司法警察发现检察官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先给予提醒和劝阻,经劝阻无效,一般只采用向领导报告这种方式,实践中仅靠单一手段,效果有点不尽人意,需要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我院和一些兄弟区县院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这里列出一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一是建立检察干警执法监督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卡,办案前将办案人员的监督卡粘贴在内网上,办案过程中法警和其它办案人员只要发现有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生违规现象,就有权限在其网络监督卡上予以记录。年终绩效考核时,将监督记录与其奖励惩罚、提拔晋升、福利待遇相挂钩。二是实行网络举报备案制。司法警察在提醒和劝阻无效时,可以把办案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检察内网邮箱发送到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这些做法既能较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督促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以上是笔者的一些初步的、框架性的设想,许多问题还有待于补充丰富,有待于在办案实践中进行检验和修正,对某些有疑义之处,希望能得到各位同仁的指教并展开探讨。 歙县检察院 吕声钟 方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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