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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wish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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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ppedc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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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披露--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摘要】2006 年2 月, 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构建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 相对于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有较大的变化, 本文拟就其中的第36 号准则———关联方披露进行比较分析。在简要回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基础上, 从关联方定义、披露范围、披露要求和披露原则四个角度对新旧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 希望能为今后深入研究关联方交易问题提供一点思路。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回顾从1997 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到2005 年, 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 1997 年颁布《关联交易披露准则》该准则首次对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各项要素, 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等。从理论上讲, 准则的发布有利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 了解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依赖程度以及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二) 相关配套准则的出台: 1999 年颁布《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逐渐成为关联企业间操纵利润的手段, 为了规范这两类业务, 财政部于1999 年发布了这两个准则。两者都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即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从理论上讲,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这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但是在准则发布后, 公允价值却成为利润操纵的手段, 出现情况的原因是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推广公允价值的经济环境。因而, 公允价值的引入, 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 三) 对原准则的修订: 2001 年1 月修订《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2001 年1 月, 财政部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 其核心内容是以可靠性较强的“账面价值”取代主观性较强的“公允价值”, 并且一般情况下不确认交易损益。因此, 大大缩小了关联企业利用资产置换和债务重组调节利润的空间, 但是新的能够规避准则约束的交易方式关联方披露也随之产生。另外,《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虽然切断了关联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收益虚增利润的途径, 但是又出现了将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现象。( 四) 进一步的完善: 2001 年12 月发布《暂行规定》面对上市公司利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行为, 为了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 财政部于2001 年12 月21 日出台了《暂行规定》。其核心内容是,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 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 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这样一来, 出售资产交易将不再可能带来“超额利润”; 关联方承担债务和费用也将无法带来任何利润, 即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承担债务或费用来调节利润的路被堵死。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关联方交易的分析从我国关联方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可以看出, 会计规范在约束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行为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2006 年我国将构建起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 小企业除外) 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 2006 年2 月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与原准则相比, 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 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 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不少新的具体要求。在此, 本文对新准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 并将其与原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比, 以更好地理解新准则的变化,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比较:( 一) 扩展了关联方定义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 直接或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第二, 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第三,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由此可见,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对关联方的界定上正在向《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趋同。( 二) 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披露范围对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范围, 原《企业会计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 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也不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新修订的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规定如下: 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由此可见, 企业在财务报表期, 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 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其中, 对于有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 其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业。( 三) 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更客观详细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上与原准则相比更加清晰和客观,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 新准则中规定: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 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 包括关联方企业的基本信息, 主营业务, 所持股权金额、直接或间接控制比例及其变化等信息, 考虑到某些企业关联关系的复杂性, 企业至少应披露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而原准则并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第二, 修订后准则取消了关联方交易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 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重大交易须同时披露交易金额和交易额占该类总交易额的比例。而原准则中, 对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可选择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第三, 对于未结算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而新准则要求披露详细的信息及金额, 即应披露关联方间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 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及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等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确定或可能有影响的事项。可见, 新准则更强调了对未结算项目的信息披露。( 四) 强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新准则中尤其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本文在此分析说明如下: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信息披露而言,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它事项, 就必须根据它们的经济实质, 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反映, 即某项交易的法律形式与其经济实质不一致时, 应该以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准, 而不是根据它的法律形式决定是否披露。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强调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而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 即将其作为关联方, 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另外, 也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 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2.重要性原则所谓重要性原则, 即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 对重大的交易或事项进行重点披露, 而对非重要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一般披露、归类合并披露或不予披露。在新准则中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并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处理。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取消了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 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 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二是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 如果属于重大交易( 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 及以上) , 应当分别按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 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 且列述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三是对于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 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 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即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一项很重要的交易, 即使这项交易没有金额, 但该交易对当期或后期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 应予以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三、对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演进历程的思考通过回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 可以看出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历程是监管部门与上市公司的动态博弈过程。对于上市公司设计出的每一种新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方式, 监管部门或制定出新会计规范予以约束, 或对原有的会计规范加以修订和完善,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出现新的规避规范约束的关联交易利润操纵方式。但从积极的方面看, 正是这种博弈过程使得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对关联交易利润操纵行为进行约束的会计规范体系, 这一点从新修订的准则中也可以看出。从关联方定义到披露的范围、披露要求和对相关披露原则的强调都表明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关联交易会计规范体系。因此, 我们有理由相信, 当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我国得到全面实施以后,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一定能真正地满足不同层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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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小佳路过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摘要】【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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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帝在此

上市公司中这样的企业多的是啊,到网上看这些公司的报表,哪家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大的,拿出来参考写呗

21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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