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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yanhei
首页 > 学术期刊 > 悬赏广告与戏谑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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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例如:

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

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

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

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

单方行为又分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采用多数决定原则

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

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

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

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

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

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

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

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

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

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

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主要产生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子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为还可以分为:

身份行为(如遗嘱,婚姻,收养)、财产行为(如买卖、抵押);

主行为和从行为:行为是否可以独立存在,是否依附别的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分类

一德国法学家观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和卖方的主观心态有三个层次:

①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目的意思: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

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主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

(效果意思+目的意思)=内心意思(mind)

③表示行为(expression,邀约,要约、承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示”(expression on mind)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抛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有特定相对人的(要约)和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的方式―――对话方式一般只能撤销,不能撤回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遗嘱――由于是死因行为,因此生效适用特殊规则)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密不可分,但实际上仍存有区别。比如,意思表示只能是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构成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如授予代理权、行使解除权、设立遗嘱等,但更多的法律行为并不是指单个的意思表示本身,如买卖合同包括了买卖双方的两个意思表示所进行的相互行为,而合伙协议则往往是由多个意思表示构成。还有,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问也往往不同。对于单方法律行为而言,原则上以意思表示的作出或到达为成立.对干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达成合意为成立,而对子要物行为而言,不仅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意达成,还要求完成一定的实标交付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

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

3.生效的条件:

①行为人有相应能力:

合同法上无行为能力则导致无效;限制行为能力,导致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也导致效力待定

婚姻法和继承法上主体的能力有瑕疵,则行为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

②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表示不自由和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般导致可变更、可撤消,但特别情况下导致无效(如婚姻、继承、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狭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单方虚伪表示――戏谑行为;双方虚伪表示――双方恶意串通;隐藏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无效

③内容合法:

违法导致无效,所以无效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

A、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

B、且需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效力规范才是无效的,如果是违反的是强行规范中的取缔规范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仍然合法;

C、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法律规范无权评价某个民事行为是否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可能会导致行政违法,但民事行为合法

④形式合法:

要式合同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和特殊要式(登记批准);

A、一般要式是成立要件(商业借贷、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B、特殊要式是生效要件(中外合资à批准;中外合作à批准;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à批准+登记)

(婚姻和遗嘱也是要式行为,婚姻需要登记,遗嘱只有特殊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

⑤标的具体确定且可能:

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标的明确”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标的不确定,连要约都不能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的成立

“标的可能”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有争议,按德国法上是生效要件,李建伟认为作为成立要件为好

4.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②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③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A、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B、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C、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D、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E、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F、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五、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

1.效力待定的行为:

合同成立后,要么走向有效(追认),要么走向无效(否认或撤消),并且是自始的有效或无效;在有效或无效之前的状态就是效力待定状态;―――即使合同最后走向无效,也没有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行为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但过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完全行为能力,追认权就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行使,而是已经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无论是否善意)。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追认权优于撤消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并不能使合同有效,只是有撤消权而已)―――效力待定合同的撤消权不需要经过法院,通知即可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相对无效(voidable)

不能因为一种行为可以撤消就认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不能因为一种撤消权不能行使就认为其他撤消权也不能行使;

可撤销合同本身从一开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无效;

合同撤消后产生的后果和宣告无效的后果相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要求撤销,法院可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注意:不是从撤消事由发生之日)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是:欺诈是对方故意的错误性称述导致,重大误解一般是对方过失的错误性称述导致;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本身内容的误解,而不能是别的方面的误解,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重大误解一般适用于是双方都有误解,少数情况下可以是只有一方误解,如对交易主体的误解。--------隋彭生言。

注意:欺诈和几种类似行为的区别:

①戏谑行为(如说“把头拧下来给你当球踢”)

②夸大行为(如卖瓜的老农说自己的瓜“甜如蜜”)

③沉默不语(是否构成欺诈看有没有告知义务,卖方有义务,买方无义务)

第三人的欺诈不能动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效力,除非合同当事人知道对方受欺诈―――如果不仅是知道第三人欺诈,甚至和第三人串通了,则行为无效。

除了合同法中的欺诈是可撤消的,在其他法律中都是无效的

胁迫如果是直接针对人身,如用刀威逼,这种行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应该认定无效而不是可变更可撤消,因此这里指的胁迫一般是精神上的,并且是手段和目的违法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是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兜底

注意:格式条款由于具有反复适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无效

违约金显失公平的也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给于调整。

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

无效的后果:

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缔约过失);

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六、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

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

假如所附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叫既成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判断肯定还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没有“不”

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3.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抵销(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票据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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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游肚肚熊

广告: 1)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 入! 2)看看孩子脸上那天真的微笑,我们又怎舍得让这份和平与 安宁转瞬即逝呢? 3)阳光总在风雨后,快乐跟着“体彩”走! 4)是先有鸟还是先有蛋,你不知道,我不知道,只有鸟知道; 是 鸟先消失还是蛋先消失,你知道,我知道,只有鸟不知道。 5)1 + 1 = 2,一棵树 + 一棵树 = 一片树林 6)贪欲就像气球,极度膨胀结局只有一个———自毁灭亡 7)我的形象全在你的举手投足之间(墙壁寄语) 8)知道我在等你吗? (垃圾桶) 9)不要让我无故流泪(水龙头) 10)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阅览室) 12) 滴滴情深自来水,请你拭去我的泪(请节约用水 ) 13)举手投足间,别忘了我饥饿的大嘴(果皮箱) 14)人间知音难觅,校园草坪难培(请爱护草坪 ) 15) 武术家松动了我的骨头,艺术家拧紧了我的眉头——课 桌 16)顺“便”冲水——卫生间 19)痰纸(弹指)一挥间,风度尽逝矣! 校园: 你太有才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 明明是个牛人,天生一副熊样。 今天你烧了没有? 有钱的赶紧出钱,没钱的赶紧借钱。 我身在江湖,江湖却没有关于我的传说``` 以后不要在我面前说英文,OK? 哦了! 纪晓岚妙对和珅) 和:海棠 纪:山药 和:嫩海棠 纪:老山药 和:带叶嫩海棠 纪:连毛老山药 和:一枝带叶嫩海棠 纪:半截连毛老山药 和:斜插一枝带叶嫩海棠 纪:悬挂半截连毛老山药 和:鬓边斜插一枝带叶嫩海棠 纪:腰间悬挂半截连毛老山药 和:我爱你鬓边斜插一枝带叶嫩海棠 纪:你怕我腰间悬挂半截连毛老山药 西安方言的字音词语拥量浩大,仅我们耳熟能详的日常用语不下百条,一些口头话音字词常用常说但难写难读,大致罗列出来以餐读者,字义力求准确;有些生僻字词出自古文典籍或方言考释,在常用词典中难以寻觅,特加以注音或取以谐音,用西安方言口语来念都很熟悉! 1 把没有用的物品都清理掉,这样你才可以腾出宝贵的空间 2 每个物品都有规定的摆放位置,这样方便寻找、方便使用 3 每个物品都按规定的位置放置,这样你可以减少寻找的时间 4 定位放置 明确标识 减少寻找 提高效率 5 做好标识 一目了然 减少寻找 提高效率 6 不同性质的物品不可混放在一起,否则可能会用错 7 你花一分钟把物品放在规定的位置,他取用的时候就会省一小时 8 用后归位 方便以后 方便他人 9 资料定位放置 明确定位标识 人人清楚明了 工作流程顺利 10 寻找多 烦恼多 错误多 效率损失多 都因为你没规矩地放置物品 11 整齐有序,不仅仅是为了好看,更主要的是能提高运作效率 广告语就是品牌的眼睛,对于人们理解品牌内涵,建立品牌忠诚都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些耳熟能详的世界经典广告语是如何造就世界级的品牌的。 *M&M巧克力:不溶在手,只溶在口 *百事可乐:新一代的选择 *大众甲克虫汽车:想想还是小的好 *耐克:just do it *戴比尔斯钻石: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 *人头马XO:人头马一开,好事自然来 *德芙巧克力:牛奶香浓,丝般感觉 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安全责任 重于泰山 增强法制观念 确保安全生产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推动安全文明建设 宣传安全文化知识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防微杜渐 警钟常鸣 加强管理 保障安全 一人安全 全家幸福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善待生命 毋忘安全 珍惜生命 安全为天 尊章守纪 杜绝隐患 落实责任 保障安全 安全维系生命 数字型: 一般是谐音,例如9494=就是、就是;7456=气死我了;555~~~~`=呜呜; 886=拜拜了~~··· 翻译型: 其实这在语言学上很常见,就是外来语,一般也是根据原文的发音,找合适的汉字代替,例如“伊妹儿”=e-mail;“瘟都死”=windows;“荡”=download,下载; 字母型: 造词方法分三种一是谐音,以单纯字母的发音代替原有的汉字,例如MM=妹妹; PP=漂漂(现在叠音词因为其发音的重复性,给人以可爱之感,目前尤为流行),也就是漂亮的意思;E文=英文;S=死。还有一些在英文里经常用到的:u=you;r=are;二是缩写,有汉语拼音缩写如JS=奸商 BT=变态 GG=哥哥。还有英文缩写,这个在语言学上也比较常见,如BBS= 电子公告牌系统 OMG=Oh My God BTW=By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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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zhuo1986052

题目来源于网络,属于回忆版 【空玄清解析】 案例为:某艺术大师在电视节目上称,如有人能制作出5层镂空作品,就将自己的作品赠送给他,且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且邀请观众做了见证。 采用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者,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般的悬赏广告均为自己的利益,比如说,二狗养的狗丢了,发布悬赏广告谁能把狗抱回来,给他1万元等。 该大师之声明,虽对大师无利益可言,然而他以“单方允诺”的方式,承诺但凡完成5层者,即给付以前的作品,且发誓和做见证,因此足见其允诺行为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外传递为内心真实想法,因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 属于单方允诺的法律行为,大师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有给付义务。D选项最为接近。 当然,其动机为何,吹牛,或者过于自信的号称老子天下第一,非法律所主管,不予论评。 戏谑行为? 有辅导机构认为上述大师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Scherzerklärung)该观点值得商榷,我国立法未规定所谓的戏谑行为,但是社会却大量存在这样的现象。 是一种不严肃的“意思表示”,能被(他人)意识到,即为这样的不严肃性是可以认别的,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eine nicht ernst gemeinte Willenserklärung, die in dem Bewusstsein abgegeben wird, der Mangel an Ernstlichkeit werde nicht verkannt werden, ist nichtig)。 其要件, 从表意人的角度看,是一种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相对人的角度看,相对人也知悉其行为具有非严肃性, 说白了就是开玩笑,且这样的玩笑能被人知悉。 我们根据上述题目可以看出,无法得出大师是开玩笑,另一方面对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坚信不疑的履行自己的单方允诺——见证和发誓。 因此非戏谑行为。 结论 结论是答案应该选择D,更合适,岁不能说纯粹意义上的为自己利益的悬赏广告,但是确实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单方允诺行为。 A错误,显失公平的前提乘人之危,现在不存在, C错误,本题为单方行为,非赠与这类双方法律行为。 空玄清解析 小张从小天赋异真聪明伶俐。爷爷老张对孙子是喜爱(第一句是废话)。 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赠与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 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此时赠与不能代理受意思表示)。 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但是三个例外,与年龄智力身份相适应,纯粹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和中性行为是有效的)。 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有效的法律行为,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 选项解析 A.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B.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AB考查:赠与名画的行为,此时小张只有6岁,赠与的行为无效,因此AB说法均错误。赠与给无行为能力人东西时,因为行为能力的缺乏而无效,而不是法定代理人的反对而无效。AB错误。 【注意】 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并代受意思表示。 在法定代理人面前,给付给无行为能力人财务,仍应由法定代理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类似于容忍代理,实际是法定代理人和赠与人缔结合同,可发生效力。 C.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 D.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 赠与手表给小张时,小张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效力待定的,但是例外如下: 【注意】 例外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从事的法律行为与年龄、身份或者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在这个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属于行为人经常参与,养成了相当的意思能力,无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必要。 例外二:不使得行为人负担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设定限制行为能力制度为了保护其不受损害,只有使得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义务时才会遭受不利益。 如果从事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中性的无损益的行为”则不会导致行为人遭受不利益,则无须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此时小张接受赠与,属于纯粹法律上的利益,而有效,因此C正确,一旦认定有效,则不管其法定代理人反对与否,均不受影响。D错误。 【第三题】 本题目考无主物的先占制度 第一、先占的标的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该物现在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以前纵有过主人,但小山猪走失,离开主人后主人不予追捕,任由小山猪在野外游荡,也就成为无主物。通常来说,大海与溪流中的水产动物像鱼虾等物,与山中的飞禽走兽都属于无主物。 第二、先占的标的须为动产 第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第三、必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先占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对标的物动产有所有的意思为占有。所谓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是指先占者有据为己有的想法。 第四、先占的动产须非属法令所禁止 可以为先占的标的动产,虽限于无主的动产,但有些生活在深山旷野中的无主野生动物,是法令禁止捕捉或猎杀的,那就不得作为先占的标的,另外矿石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此时不得作为先占的客体。 解析题目 陨石天降,属于无主物,且属动产,甲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满足占有的前三个要件。陨石是否是矿石,上午定论。且立法认定的矿石是基于地上的矿石归属于国家所有,不能为私人控制,但是天外的飞石,非立法所束缚,加之民间多有陨石公开交易行为,法律未禁止,因此不宜认定陨石属于“矿石”,因此甲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注意乙没有先占的意思,不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因此,A选项正确。 其实民法学习没有什么要件不要件,都是有内在逻辑的。 【判定留置权的秘诀】 债权人=占有人,债权的取得和占有是否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多为保存标的物产生的债权)。 徐某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是占有人,但是占有取得是基于公司的给付,而工资债权的取得是基于自己的劳务付出,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因此不存在留置权的问题,因此答案B正确。 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时间是3年,因此CD错误。 C、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 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错误,正确的说法是——适用诉讼时效)。 D、徐某向甲公司主张10万元工资的债权请求权受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错误,时间错误不是2年而是3年)。 本题目考查婚姻法的制度 1、张老汉和李某是父亲,李某死亡,婚姻关系结束。 2、张老汉和何某结婚,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 A选项错误,婚姻关系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 D选项正确,房屋婚后购买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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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飞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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