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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家庄与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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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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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蠲免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康熙、乾隆时期常常普免各地钱粮,若于普免之年遇灾,可将因灾议蠲各州县延展至次年补行蠲免。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如对灾地钱粮获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钱粮已征则应“准流抵次年应完正赋”的情况,官吏予以蒙混隐匿的,则“照侵盗钱粮律治罪”;对准予蠲免,应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的情况,若官吏奉蠲后不给免单,或给而不实,则要以“违旨计赃论罪”;康熙六年,还详定五条处分条例,凡违例者,“州县各官,俱以违旨侵欺论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则降级调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纠,则“照徇庇例议处”;此外还有罚俸、革职等惩处规定。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2、赈济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说:“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明代林希元则说:“救荒有三便: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虽然其说辞微展异,但对最贫之民行赈济则是一致的。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3、调粟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 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4、借贷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着,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5、除害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总结了大量捕蝗经验。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凡直省滨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如有飞蝗飞至,就要动员大批人力周密组织进行扑打。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88)规定:如州县官员遇蝗虫生发,不亲自前往尽力捕除,却借口是邻境飞来,推御责任者,革职查办。若该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访而不速催捕,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而不严饬催捕,降一级留任。若协捕官不尽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应被革职查办。若各级地方官遇有蝗虫生发而不奏报者也要分别革职或降级留任。这种除害措施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带来了一定成效。6、安辑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饬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赈给粮粥,并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时也劝谕富裕人家量力收养恤济,并视周济程度,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带,以示鼓励。另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则要将收养的外地流民资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灾民人口大小发给盘费,送回本籍。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7.抚恤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列,清代抚恤有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救灾等,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7)规定:“被灾之家,果系房屋冲塌无力修整,并房屋虽存实系饥寒切身者,均酌量赈恤安顿。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但各省塌房修费及淹毙人口抚恤银两数目最初无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则对各省分别制定了抚恤标准,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大体上塌房修费瓦房每间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淹毙人口每大口发银一两左右,小口减半。至于地震塌房及压毙人口也相应给予修费与抚恤银。可以说,这些抚恤措施如认真实行应对灾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长多少具有一定作用。编辑本段清代救灾的基本操作程序简介上面述及的是清代为救灾而实行的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几项或全部运用,因情而定,当然,在所有的救灾措施中,当以蠲免和赈济最为重要,也最为常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每项具体措施的实施并不是无章可循,任意而为,而是有着一套完整、固定的程序,从而使救灾措施在理论上得以完善,在实践中也得以一定的落实。一般而言,清代救灾的基本操作程序是:报灾报灾是指灾区的地方官吏逐渐向上报告灾情。这是清政府得以了解灾情的原始依据。清代对报灾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规定,“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倘若报灾逾期要予以处罚。据《清世祖实录》(卷79)载,顺治十年户部规定夏灾报期为六月终,秋灾报期为九月终。又据《清朝文献通考》(卷46)载,至顺治十七年,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之报灾期限,并具体规定,州县官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二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从此报灾遂成定制。当然,报灾期限也并非如上一定而终,随着情势的变更,康熙七年,雍正六年等时都有一定变化。总之,有了报灾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诸如嘉庆《大清会典》(卷12)中有“罪其匿灾者、减灾分者、报灾之不速者”的对违法官吏予以惩处的法律规定,能促使地方官恪守职责,及时客观上报灾情,从而为政府能及时统筹安排救灾事宜提供了保证。勘灾勘灾即指地方官吏勘查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清代规定,受灾六分至十分者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乾隆元年规定将五分灾也作成灾对待。勘灾一般以村庄为单位,按地亩受灾程度确定灾分。勘灾要在报灾的同时进行,即凡地方遇灾,一面要报告灾情,一面要在知府、同知、通判内遴选委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速诣灾所确勘受灾田亩,将受灾分数按村庄分别确认并申报司道,该辖道员覆行稽查之后,详请督抚具题。如遇灾重,则要求督抚亲自前去勘查。勘灾的具体做法是:各州县先刊就简明呈式,由报灾地区地方乡保转交灾户,令其自行照单填报姓名、田数、区图村庄、大小口数,交地方官与粮册核对后遂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委员执底册按田踏勘,将勘实受灾分数及田亩等在册内注明。待全部勘毕,查灾委员将原册缴州县汇报,州县官核造总册后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接到勘灾题请后,还要派员复勘,经复勘,或依原报,或酌情改动,至此勘灾过程结束。勘灾的结果,就可作为蠲赈的依据。为配合勘灾的正常进行,清代还对勘灾不实及随意删减灾分的地方官吏予以严惩。审户审户是指核实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清代规定,十六岁以上灾民为大口,不满十六岁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再小者不准入册。审户时,首先是审查田亩受灾程度,然后审查灾民居所器用牛具等财物有无存毁,以定极次贫级。审户之后要发给赈票。赈票一共两联。查灾委员按户查明应赈人口时,即将所带赈票随时填明灾分、极次、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数等,将一联发给灾民作为领赈依据,一联留底以备核查。地方审户完毕后,上级官吏均应抽对查验。只有抽查无误后,才能得以放赈。如有查出冒填者、临赈不到者、现可谋生糊口者,即行删除;如有闻赈归来夏秋尚能度日未报入册而入冬饥寒交迫者,则应添补。清代法律对地方官审户工作要求严格,依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凡灾地应赈户口,应要正、佐官分地确查,亲填入册,不得假手胥役”,“倘有不肖绅衿及吏役人等串通捏冒,察出革究。若查赈官开报不实,或徇纵冒滥,或挟私妄驳者,均以不职参治”。发赈发赈即指按照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放到灾民手中。这道程序关系到救灾的最终效果,故最为关键。发赈是在审户的基础上进行,按户付给。按《荒政辑要》(卷3)载:“极贫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为顺利发赈方便灾民,清代还规定,发赈时要在州县本城设厂,四乡各于适中处设厂,如乡厂相距较远,可多设一二厂进行发放。发赈前应先将某被赈村庄将在某厂、某时发放事项明白晓谕。为防止冒领,遂规定在每次发赈后,就应于赈票上加盖第几赈发放戳记,赈济底册内也加盖戳记。又为防止短少克扣,清廷规定发赈时有司官必亲临,不得假手胥役里甲,并且还要有督赈官进行现场监督。另外,还将赈过银米数目、户口、姓名、月日刊示公告,以求百姓监督。这些规定,都一定成效地抑制了经办官员贪赃腐化的酿就,从而促使了发赈过程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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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脉含情阿

李闽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本文系统介绍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的概况以及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日本地质灾害灾后重建政策。在总结了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启示

1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概况

日本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由于日本处于亚洲大陆的太平洋边缘的接触带上,受大陆性气候和海洋性气候的双重影响,日本几乎每年都遭受台风、暴雨的袭击,并遭受由此引发的各种规模的洪水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另一方面,日本又位于世界两大最活跃的地震带之一的环太平洋地震带这样一个特殊的地理位置上,地震和火山爆发时有发生。为了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日本政府及相关事业团体和机关都各自制定了许多防灾防御和相关法律来预防和减轻灾害。日本的灾害防御体制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通过积极的探索,在总结以往灾害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了许多相应的防御措施,并在实际防灾减灾的活动中进行了反复修改和补充,从而形成如今一套较为完善的集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响应、灾后重建为一体的综合性防灾减灾体制。

日本最初的防灾体制,是以各部门根据各自的防灾要求制定的适合本部门的灾害对策和防灾规划为主的防灾体系。这种防灾规划一般只限于本部门或本行业,一方面,在灾害预防上,由于各自的责任不十分明确,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相关的灾害预防事业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相互间的防灾规划出现重复或相互推托的现象;另一方面,在灾害发生,进行紧急救灾抢险时,各部门大多各自为阵,使得灾害情报不能迅速传递和汇集,同时又缺乏统一指挥,各种应急救灾措施无法很好地实施,直接影响到救灾抢险的顺利展开。所以,实际防灾减灾的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每年仍然会因为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日本政府开始对原有的灾害防御体制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灾害防御体制。于1961年11月颁布实施灾害防御基本法。灾害防御基本法是日本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和灾害后重建的根本大法。

日本的灾害防御基本法颁布后,政府根据灾害基本法的要求,设置了中央防灾会议作为国家防灾管理方面最高的权力机构,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了防灾基本规划作为全国的灾害防御基本规划,各地方政府和相关政府机关则按照防灾基本规划的要求通过对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各自相应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中央政府在确保防灾预算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团体按照制定好的防灾规划积极开展治山、治水、水土保护等各种灾害防治工作。从此,日本建立了以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为指导纲要,各地方政府的地区防灾规划为横向规划,各指定机关和公共事业团体制定的防灾业务规划为纵向规划,贯穿各地区、涉及各领域的综合性的灾害防御体制。通过这一整套防灾体制的实施,日本的防灾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预防、灾害急救以及灾后重建能力有了显著提高。

2日本地质灾害管理的组织结构

在灾害防御基本法中,对国家、地方政府、公共团体有关涉及灾害对应组织以及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有明确的规定。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日本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完整的灾害防御体系。该体系具体表现为,中央建立了中央防灾会议体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防灾基本规划,并指导和推动地方政府的防灾体系的建立;地方政府依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规定,成立地方政府防灾会议,由地方政府防灾会议根据防灾基本规划和中央防灾会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规划,并推动防灾规划的实施;灾害发生时,灾区地方政府设立灾害对策本部,统一指挥和调度防灾救灾工作。中央政府则根据灾害规模的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整个防灾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2.1中央防灾会议

中央防灾会议是日本防灾方面最高的行政权力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日本首相)担任中央防灾会议的会长。中央防灾会议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的防灾政策,组织制定防灾基本规划并积极推进防灾基本规划的实施,同时负责协调各中央政府部门之间、中央政府机关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公共机关之间有关防灾方面的关系,协助地方政府和各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

2.2地方防灾会议

日本的地方防灾会议指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次一级的市街村防灾会议。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在都道府县政府以及市、街、村的地方政府分别设置都道府县防灾会议和市街村防灾会议。地方防灾会议是地方政府的附属机关,但它并不是单纯的咨询机关,必须按照中央防灾会议制定的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大纲,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地区防灾规划,并积极推进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如所在地区有非常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负责制定紧急救灾措施方案,并积极推动紧急措施计划的实施;都道府县防灾会议负责每年对地区防灾规划进行讨论和审议,如果认为有必要修改时,负责对地区防灾规划的修改,并审查该规划是否与其他法律条文相抵触等等。同样,市街村防灾会议则负责制定市街村防灾规划,并审查是否与防灾基本规划、都道府县防灾规划以及防灾业务规划在内容上相抵触。地方防灾会议由会长和委员组成,会长由各地方行政长官担任,委员会由会长任命的本地区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机关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

2.3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

日本各级政府都根据灾害防御基本法的要求以及防灾基本规划的内容,制定了各自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业务规划。但是,灾害的发生往往并不会局限于一个行政区内,当已发生的灾害或预测到可能要发生的灾害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为了更好地有效地进行相应的防灾救灾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由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制定跨行政区域的“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积极推动该指定地区防灾规划的实施。在灾害发生时,地方防灾会议的协议会负责灾害情报的收集和调查,制定灾害应急规划和推动灾后修复、复兴事业的实施。

另外,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认为依靠都道府县—级政府机关已经不能充分地进行灾害应急响应,而必须从国家方面进行综合快速有效地推进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时,根据需要,并依照灾害防御基本法,内阁总理大臣可以临时在总理府设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同时,为了加强灾区跟非常灾害对策本部之间的联络,确立灾害应急对策推进体制。

3日本地质灾害防灾规划

地质灾害防治事业,需要长期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了地质灾害的防治事业,每年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达20%左右。为了更好地实施有关水土保护事业,日本各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制定了治山、治水事业5年计划、海岸事业5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5年计划、下水道改造5年计划、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等各种水土保护事业的5年计划,并推行其顺利实施。到现在为止,治山事业已经完成了8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7年开始到2003年的7年计划;治水事业也从1960年开始,现在正在进行的也是从1997年到2003年的7年计划;海岸事业的5年计划始于1970年,到1995年共完成5个5年计划;现在正在进行的是从1996年到2002年的7年计划;陡坡崩塌对策事业的5年计划开始于1983年,到今年为止也将完成4个5年计划。这些规划的内容包括防止山体崩塌和水土流失的治山事业;河道改造事业;建设能调洪蓄水机能的水库,减少洪水灾害;防止土砂的流失和泥石流的治砂事业;滑坡灾害的防止和减轻的滑坡对策事业;陡壁崩塌防止对策事业;海岸侵蚀防止的海岸事业;下水道事业;农地、农业设施的防灾事业;地面沉降对策事业,包括地下水的回灌、水位的保持,以控制地面沉降。

4日本地质灾害的灾后重建政策

4.1灾后修复事业

被损坏的公共土木设施、文教设施、农林水产业设施等国家、集体公共设施的修复由国家负责直接实施,或通过国家的重建补助费进行修复事业,以确保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重建和复兴,提高原有设施的防灾性能。

1985年发生长野县地附山的滑坡,是因为第三纪的凝灰岩层风化形成滑动面引起的巨大滑坡。滑坡体长700m,宽500m,厚达60m、土方量达360万m3,滑坡体阻断了山腰下的收费公路,并毁坏了山麓下的部分民房,致使26人丧生。此后,长野县有关部门进行了灾后重建和滑坡体的治理工程。使得该地区不仅得到了恢复和重建,对整个滑坡体也进行防治加固,彻底改良了该区的地质条件,使其成为一个非常完全的住宅小区。而发生于新泻县的滑坡,滑坡体并不大,但造成5栋房屋毁坏,10人死亡,4人受伤的大灾害。新泻县政府也投入了大量经费,对滑坡场地进行了彻底治理,使该地区成了相对安全舒适的小区。

4.2灾害集资

对遭受灾害的农林渔业者、中小企业经营者、低收入者,国家给予了优惠的贷款政策,用于他们的灾后重建。

4.3灾害补偿及灾害保险

国家对于受灾的农林水产业者的灾害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另外,建立了完备的地震保险制度,灾民可以事先加入地震保险,在地震发生后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户的受灾程度给予理赔。

4.4税的减免

国家制定了有关灾民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根据受灾程度的轻重,给予灾民所得税必要的减免或全部免除。对灾民的子女就学等给予学费减免和适当补助。

4.5地方税及地方债务

国家对于灾区的地方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支付特别上缴税,或允许发行地方债。

4.6巨大灾害的指定

对于被确认为巨大灾害,在灾害的修复重建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特殊政策。日本建立了巨大灾害确认体系。

4.7复兴规划的支援

4.8生活重建的支援

为了确保灾区民众在灾后尽快恢复生活和投入生产,同时,又不过分增加政府财政负担,日本政府建立了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由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灾害补助金,作为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并由成立的都道府县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当任何地方发生灾害时,根据需要,受灾的市街村政府通过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向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会馆提出补助申请,基金会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用基金运作的收入或国家灾害补助金,对灾区民众给与生活补助,图1为日本灾民生产重建支援体制。

图1灾民生活重建支援体制

5可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日本地质灾害管理体制特点:

(1)综合性。其灾害管理机构是一个综合防灾救灾机构,对灾害实施综合管理。

(2)一元化领导。有一个权威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和协调指挥。

(3)权力与资金的相对集中。权威机构被赋与更广泛的权力和具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4)分级管理。各国均根据灾害的规模、发展可能性、社会影响程度等把灾害划分为等级,并以此限定哪一等级的灾害由哪一级别的指挥体系来实施抗灾救灾。

(5)重视灾害的预防。开展全民防灾教育,并设有研究部门对灾害进行立法、规划、规范、危险性分析、预防预测、应急预案、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的研究。

(6)灾害抗救过程协调一体化。采用矩阵组织模式,设立协调员将有关灾害抗救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行动,发挥整体合力作用。

(7)有一个常设的防灾救灾机构。如防灾中心,拥有先进的通信设备,丰富的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并在中心设有有关灾害抗救部门的席位。

对我国地质灾害管理的几点启示:

(1)逐步建立一个一元化领导的城市综合减灾管理体制。建立一个有权威性机构负责防灾救灾的组织进行协调和管理,使统一组织的灾害管理工作一体化。

(2)加强地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和完善依法治灾的管理和法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以及主要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使灾害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3)实行灾害管理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4级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和全民参与机制。

(4)增加防灾救灾的科研投入。加大防治地质灾害科研的力度,营造防灾救灾的科研人才培养与科研成果储备和共享机制。

参考文献

[1]滕五晓等编著.日本灾害对策体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李文艺等.国外城市灾害管理的对比研究.当代建设,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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