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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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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levil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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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毕业论文题目很多的,原创的最好。我写的《基于PACS的网络教学在医学影像学实习中的应用》,当时也是雅文网的专家帮忙弄的,一周就过了CT/MRI医学影像分割算法研究基于IHE的医学影像协作网的构建研究基于DICOM标准的医学影像数据库的建立多模态医学影像鲁棒配准方法研究医学影像学课程网络CAI教学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医学影像数据库的图像检索技术应用研究基于PACS的医学影像学网络教学软件的开发研究基于Retinex理论的X射线医学图像算法的改进与应用医学影像图像分割与存储若干问题的研究医学影像三维可视化系统设计及关键技术研究OCT医学影像血管分割与三维重建关键技术研究PACS医学影像文件存储方法的研究医学影像二维处理及三维重建系统的研究与实践医学影像设备维护与管理技术的研究医学影像三维重建的算法研究及应用DICOM医学影像自适应显示技术的研究与实现医学影像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及其在X线影像优化中的应用基于LBM的三维医学影像非刚体配准算法研究嵌入式医学影像平台设计研究医学影像按需打印系统关键技术研究多模态医学影像融合方法研究DICOM标准下医学影像数据库的建立与研究基于语义的图像检索技术在医学影像系统中的研究与应用基于核匹配追踪的医学影像辅助诊断基于几何代数理论的医学图像配准研究医学影像的数字化采集与存储基于Level Set的医学影像分割面向医学影像处理领域的软件框架研究与应用随机森林在医学影像数据分析中的应用医学影像处理及三维重建技术在医学TPS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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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羯女悠悠

透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 规范药械市,加强监督管理随着近年来对医疗卫生机构法制监督的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案件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数量也逐年上升,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为例,从2002年10月至2003年10月的一年时间里,共受理受贿案件14宗/17人,其中医疗机构人员受贿案7宗/7人(具体案件情况见附表),占受理案件数的50%,占受贿罪总人数的41.18%,7宗案件全部是上级法院指定该院受理,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透视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些问题。附表一、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特点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犯罪手段比较隐蔽,反侦破性强。在7宗医务人员受贿犯罪中,行贿人与受贿人的犯罪活动基本都是单线联系,是一对一的关系,很少通过中间环节周转,侦查机关很难得到犯罪线索,即使发现犯罪事实,找到犯罪证据也比较困难;另外,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为了保护其违法行为,也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手段和措施,如更换推销人员的周期短、频率快,在帐目上做手脚等,即使犯罪事实败露,也使侦查和检察机关在取证时困难重重。因此,在这种一对一的行贿和受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证据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指控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确定有罪。这样很容易使一些犯罪逃脱法律的惩处,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2、犯罪方式主要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由于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营销行业中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商、供应商为了销售其产品采取各种不法手段,争相以各种方式给予回扣,有的是以资助科研经费名义,有的是以给予业务费、报销旅游费等各种方式,而且行贿的金额与受贿者购买产品金额成一定的正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行贿者有的是一次性给予,有的是分批给予。而且随着近年来药品和医疗器材经销行业恶性竞争的加剧,经销商为了销售产品给予购买者的回扣比例有上升的趋势。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相比,虽然犯罪方式都为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或者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但是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前者犯罪主体的身份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者所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与与其他受贿罪相比,最主要的特点是犯罪方式不同,前者以事后给予回扣为主要方式,意即多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材销售后,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回扣,而这种回扣在行贿者的帐面上多有反映;后者的行贿方式以事前给予物质利益为主,回扣金额在行贿者的帐面上多数没有反映。3、犯罪主体的行政职务和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中,犯罪主体在该机构中的行政职务一般较高,多数控制大型医疗器材采购的审批权,或者掌控药品或者试剂的采购审批权,或者能够影响到医疗器材和药品的采购,能够直接给予行贿者好处--要么长期采购行贿单位或者个人的医药卫生产品,要么从行贿者处采购价值不菲医疗器材。在该院审理的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中,犯罪行为人全部为掌控医疗设备或者药品采购的行政权,能够决定是否购买或购买什么、购买多少设备或药品,其中因采购设备而受贿的有4宗/4人,因采购检验药品受贿的有2宗/2人,1宗/1人是因采购设备和药品而受贿。在7宗医疗人员受贿罪中,犯罪主体都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大学毕业的3人,大专毕业的3人,分别占总数的42.86%,学历最低的是中专毕业,仅有1人。虽然该罪不属于高智能犯罪,但是,在该类犯罪中,犯罪主体只有具备较高文化程度才能被医疗单位提拔任用,才能掌握药品和医疗器材的采购权利,才有可能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与高智能犯罪相比,医疗机构人员受贿罪的不同之处不是在于利用犯罪主体掌握的技术、知识进行犯罪活动,而是犯罪主体利用其在工作单位中所处的行政地位的优势进行犯罪活动,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是其在单位中获得较高行政职位的前提基础。4、犯罪年龄趋于年轻化,存在“夕阳犯罪”现象。在7宗犯罪中,犯罪年龄在50岁以上的有3人,35—45岁的4人,分别占全部犯罪的42.86%和57.14%。两组年龄段的犯罪主体相比较,35—45岁年龄段的犯罪人数明显居高,而最小的犯罪年龄为38岁,共2宗,占全部犯罪的28.57%,说明这类犯罪已经趋向于年轻化,这与近年来干部年轻化的要求相联系。但是,在医疗人员受贿罪中,“夕阳犯罪”现象也不容忽视,50岁以上犯罪也还普遍存在,这些人接近退休年龄,手中掌握着药品或者医疗器械采购权,如果不用,害怕退休之后没有“用武之地”,因此这类人员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大。5、多为连续犯,犯罪潜伏期较长,犯罪数额巨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犯罪潜伏期较长,从出现违法行为开始至最终发现犯罪,一般需经过较长的时间。在该院审理的7宗犯罪中,犯罪潜伏期最短的为2个月,最长的为7年,有的犯罪则是在犯罪主体退休之后才被发现的;而且犯罪呈连续状态,在犯罪潜伏期内,犯罪主体会利用其掌控药品和医疗器材采购权期间,连续、多次收受贿赂,犯罪数额一般都在巨大标准之上,少则五、六万元,多则几百万元。在7宗/7人犯罪中,仅有1宗/1人收受2次以上贿赂,其他6宗/6人收受贿赂均在3次以上,最多的一人收受贿赂25次以上;受贿数额最少的有5.9万元,最多的则高达89万多元,充分暴露了犯罪分子贪婪、嚣张的本性。6、犯罪呈现连带性、群体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收受受贿款项后,为了掩饰其违法犯罪行为,多数会拿出一小部分受贿款项来安抚或者贿赂与其有关系的其他人,使犯罪结果呈现辐射性,其他人收受了犯罪主体的好处后,不仅能够为其保守秘密,而且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使犯罪难以被发现和侦破;随着犯罪周期的延长,受贿集团不断膨胀,受贿者越来越多,连带关系越来越强烈。对犯罪行为人的惩处也呈现连锁反映。在该院受理的7宗/7人犯罪中,有2宗/2人犯罪是因为连带关系被惩处的,占犯罪总数的28.57%。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罪的成因1、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该院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在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中收受各种名义的红包和回扣已经是行业惯例,并不是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了。有些人知道收受的回扣应当上缴单位,作为单位的经费,否则违规,但贪欲战胜了理智,最终导致了犯罪。2、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没有深入开展。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是,这些改革并不深入。药品流通体制、医疗补偿机制的改革没有深入开展,各种性质的医疗机构之间没有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经营机制,医药生产企业的标准相对较低,医疗机构还存在“以药养医”现象,为医药生产企业使用非法竞争手段留有余地;而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改革进行得相当缓慢。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现代管理体制,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没有深入开展,选人用人中还延续着论资排辈的观念和做法,没有建立起以聘用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使一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不能选拔到医疗卫生机构;原有的分配制度不尽合理,没有建立起符合卫生工作特点、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改革措施没有深入开展,使得医务人员受贿缺少了相应的制度约束。3、药品和医疗器材采购机制不完善。2001年11月卫生部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唯一一个部门规章,其规定的集中采购的药品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或招标人确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其它药品,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特殊药品等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虽然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的决大部分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但医疗机构使用量较大的试剂等并没有规定进去,这也为不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试剂等的采购留下了腐败的空隙;而对于虽然采购量相对不大的医疗器材的采购,到目前为止尚未有规范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医疗器材相比药品的采购量虽然不大,但是采购额却不小,尤其是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千万,医疗机构采用何种方式采购,不仅关系到价格的高低,质量的好坏,而且关系到操作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事故索赔等等直接关系患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而对医疗设备采购的规范的欠缺,为医疗机构人员受贿案件的发生留下了重大的隐患。4、医疗卫生机构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属于业务型机构,绝大多数人员是业务人员,就是在行政管理人员中,也有很大一部分属于业务人员,而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更是从业务人员中选拔出来的。由于医疗机构的业务特点以及传统的管理观念的影响,很多医疗机构的管理相对比较松懈,缺乏有力的内部约束机制;在现有的医疗机构中,国有非赢利性的医疗机构占绝大比例,他们的人员归国家管理,工资由财政统发,设施由国家统一投资,因此,医疗机构中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业务人员还处于吃大锅饭的状态,没有忧患意识,外部的监督也仅限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力度相对较小,社会监督相对薄弱。内外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犯罪的发生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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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子Yulander

可以看下(仪器与设备)上面这类的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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