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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叮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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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lj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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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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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轶群123

人格,它源于人。每个人都有着属于自己的且姝且娈的格调,它是自己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体现。每个人都有人格。每个人的人格越多,整个世界莫不静好。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中人格的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1

下午4:00左右,我、顾行、梁格熙和游欣妍去园博园南苑玩真人版——第五人格。

求生者要修的机是三道数学题。第一题是3位数乘2位数的乘法竖式,第2题是三位数除两位数的除法竖式,第3题是简便计算。大门是一道超难的简便计算。

游戏开始了!我马上找到一台机,开始努力的算题。就在我算完了简便运算,游欣妍——监管跑了过来,我马上逃跑,监管紧追不舍,我跑上楼梯,又跑下楼梯,累得我气喘吁吁,终于监管不追我了。(中间挨了一刀)

我找到了队友——顾行,她帮我医到满血,然后一起开始修机。修机过程中,我总是提心吊胆,怕监管突然跑过来,所以修机时,我总是往后望一眼,看到梁格熙正在溜监管呢!他边跑边喊:“我溜监管你们赶紧修机!”

最后,梁格熙扛不住了,被打倒在地,放在了狂欢椅上。我对顾行说:“你继续修机,我去救梁格熙。”是说完,我就去救梁格熙了。

到了梁格熙被绑架的狂欢椅旁边,我毫不犹豫的对监管开了一枪,然后立马就来救梁格熙,我替梁格熙挨了一刀,然后我就立马逃了,可惜监管一直追我,我想:应该是我救了梁格熙,监管才这么恨我吧!

监管追了我好一阵子,才放弃了我。

机子修完了,就差开大门了!这是顾行上了狂欢椅,我对梁格熙喊道:“打开了一个大门了,我去打开另一个,然后你救顾行一起从最近的大门一起逃!”当时的气氛是多么的紧张,梁格熙这个猪队友!我都没喊打开另一个大门了,她就带着顾行跑了过来,喊的顾行又被抓了。

这时,顾行挣扎了下来,我仿佛看到了胜利的光芒,我们三个求生者向着大门跑去……

终于,我们逃出去了!

这个真人版第5人格,花了差不多1~2个小时才玩完。但是它是多么的有趣啊!这个真人版第5人格需要经过大脑的思考,我们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2

冒险是什么?难道是单纯的追求刺激?难道是鲁莽地挑战极限?不是,都不是。冒险是一种责任的选择,是一种人格魅力的历练!

圣埃克絮佩里说过,选择了沙漠或航空的人,他们服从于一种崇高的使命,而这“使命”就是追求“生活”,让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活得有价值,助推人类社会的进步。圣埃克絮佩里自身里的经历恰好做到了这一点。他一生热衷于飞行,积极为人类开拓崭新的航线、更广的视野。有一次,他从危地马拉起飞时,飞机栽落在机场附近。圣埃克絮佩里负重伤—─脑震荡,全身八处骨折,飞机被彻底摔毁。面对危险,他没有退缩,而是选择了继续飞行!甚至他的离世都源于他的一次高空侦察。他为了世界人民自由翱翔天穹,他自己勇坠沧海。这种无私的使命感出于他高尚的人格魅力,还有他希望自己不断进步的决心和意志。《人类的大地》中提到这样一段话:“他的伟大,在于他有责任感……,他手中掌握着他们的痛苦和欢乐,对他也应参与的人类崭新的建设事业负责。在他的工作范围以内,也对人类的命运尽一点责任。”这里的“责任”是出于自己对自己要承担的事业的理解,是尽自己的能力为全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心里多装一份别人的命运,这正是衡量自己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

《泰坦尼克号》这个既是电影,也是事实的例子也能诠释这一点。1912年4月14日,那个恐怖的夜晚,在船沉之前,人们纷纷涌上救生艇时,一个叫细野正文的日本铁道局副参事,一个堂堂男子汉,为了活命,竟装扮成了妇女,混入人群中上了救生艇。当他的秘密被公开后狼狈不堪、名誉扫地。他潜回日本后,立即被日本铁道院解职,并且在日本所有报纸指名道姓地公开指责下,深居简出,在十年后的忏悔和耻辱中死去。因为关键时刻他没有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妇女和 儿童 ,而是听任狭隘的自私占据了自己的心灵,从而成为了世人唾弃指责的对象。恰恰相反,世界首富亚斯特把自己的妻子送上了救生艇,并把自己的位置让给了一个三等艇的爱尔兰妇女,他自己毅然留在了这条死亡之船上。几天后,在北大西洋的晨光中,打捞船员发现了他,这时他的头颅已经破碎。虽然生命逝去了,但他得到了人们永恒的歌颂和赞扬。他在生死关头,心里想着的是别人!这是多么富有冒险精神的牺牲,是多么高尚的人格!

上文谈了那么多冒险的事例,好像“冒险精神”是远在天边的事情。其实,她近在咫尺,就在我们的身边。在现实生活中,不用说为全人类,我们只要心里装着别人,尽自己的责任去帮助别人,这也是冒险精神,是冒险精神的最低层次。只要愿意,我们都能做到这一点。

把冒险活动中体验到的责任和人格融入我们的现实生活吧!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3

从母亲肚中出来,伴着嘹亮的一声啼哭,一个独特的个体就出现在了这世上。因此每个人生来都该是独立的,尤其是思想。

亚里士多德作为曾经的“公理”,所思所想便是哲学。紧接着一个思想家跟从,另一个科学家附和,他的思想逐渐成为了众人的思想。宗教、非法分子借此打压贵族、遏制一批又一批新兴的猜想和假说。这一切是因什么而变化的呢?是哥白尼的牺牲。当时举世公认的“地心说”竟无端成了害人性命的利器,哥白尼只因提出了相悖于所谓“真理”的“日心说”,竟惨遭灭顶之灾。一个天才的陨落唤起了无数独立的灵魂。从此,不断有错误被纠正,不断有新的真理得到证实,科学得以进步,思想也获得了大解放。

能独立思考为什么要去成为别人的跟随者?为什么要淹没于芸芸众生之中?每个人都该独立地思考,才能收获思考的乐趣,品尝成功的喜悦。

创业讲究创新。马云开创了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和支付方式,成为电商的龙头老大;马化腾创新了社交网络服务,革新聊天应用,甚至不惜自我否定,发明“微信”,成为一大商业巨鳄;一名年轻人仅为方便自己上学、回家,提出了“共享单车”的商业畅想,被人戏称为新“四大发明”之一。这个世界需要创新,这个世界需要发明,这个世界需要脑洞大开的创造。

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学生,我们该如何保持自己的“特别”?那就得发掘自己的“闪光点”了。即便在艺术、体育上没有天赋的学生,至少也该保证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做题。一道难题,只要付出时间、精力,就会收获不少,甚至能迎刃而解。这样的独立思考,带给你的是登上珠穆朗玛峰那样的快乐,是穿过荒野沙漠的力量,是突然有路人给你一张巨额支票般的意外之喜。

所以,树立自己独立的人格吧,成为独一无二的太阳、月亮,不要只想着成为满天繁星中的一颗。摆脱“从”和“众”,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4

有人说,人的魅力有三层:外表的魅力,才学的魅力,人格的魅力。诚然,美貌只会留下俊秀之感,博学也只能散发出书卷之气,而透过人格之美,我们仿佛在平凡中仰望巍巍矗立的高山,在污浊中倾听清波荡漾的溪流,在寒冷中感受光芒万丈的朝阳,而这,正是人格魅力高贵所在。

人格的魅力,是不屈不挠的执着。

是谁,用僵硬带茧的指尖紧握毛笔,任浓阔的墨水染遍清澈池水?是谁,凭齿间的木棒感受钢琴的振动,任汗水沾湿厚厚的乐谱?是谁,瞪着血丝密布的双眼探寻灯丝的奥秘,任千次的失败重重打击?

疲惫的神情,瘦削的面庞后,是王羲之对书法的疯狂热爱,是贝多芬对音乐的不离不弃,是爱迪生对光明的不懈追求。疲惫不可怕,命运不可恶,失败不可悲,只因为无所畏惧的人格,只因为闪闪发光的人格。《兰亭序》的飘逸洒脱,《命运》的激情涌荡,白炽灯的温暖明亮,无不凝聚着他们的血汗,倾注着他们高洁的人格魅力,令一代代人崇敬。

人格的魅力,是不计前嫌的宽容。

胯下之辱的伤痛,嘲讽尊严的讥讽,你会释怀吗,心胸狭窄的赌气,文武不和的恶言,你会容忍吗?一剑封喉的仇恨,险些丧命的危险,你会谅解吗?

也许,只有功成名就的韩信一声叹息,任牛二为小吏才是最动人的选择;也许,只有位居上卿的蔺相如心怀大局,处处退让才是最大度的答案;也许,只有颈缠厚纱的成吉思汗来加开枷锁,反任者削为贴身侍卫才是最豪迈的回答。“世界上最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海,比海更宽广的是人的胸怀。”那以德报怨的宽容,那一笑泯恩仇的大度,才是人格最光辉的魅力,才是名垂千古流芳百世的美谈。

人格的魅力,是博大无边的爱。

斜阳将汨罗江镀上一层金,一个枯瘦的文人最后望了一眼国都的方向,挺身一跃,沉于滔滔江水,狂风暴雨中,他缓缓跪向南方一张饱经风霜的面庞在刽子手刀下发出坚定的目光,炮火轰鸣,一个面庞苍白的妇女深情地望着饱受战火折磨的人民,眼角泪水滂沱。

唯有放弃生命,屈原才能不会亲眼目睹楚人亡国的屈辱;惟有永葆丹心,文天祥才能表达对百万南宋人民的忠贞,惟有散尽一生积蓄,居里夫人才能饱受战争创作的世界人民减轻苦痛,所以,为了国家,为了人民,我愿意放弃一切。正是那博大而深沉的爱,使他们的人格同名字一样永恒。

人格的魅力,是平凡中顶立的执着,任人仰望;是怨恨中清澈的宽容,洗净污浊;是寒冷中温暖的博爱,温暖世界。让我们一同追求人格无穷的魅力,为生命添彩。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5

当我们向别人承诺某件事时,常常会说:“我用我的人格担保。”由此可见,人格是十分高贵的,那么,什么样的人格才算高贵的人格呢?

高贵的人格是一种洗刷了偏激的淡泊,是一种不陡峭的高度。你既不必把自己装扮成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高洁隐士,摆在橱窗里孤芳自赏;亦不必把自己描画成一个无所不能的救世英雄,架在高空中孤傲飞翔。你只须从容地、淡泊地、安静地穿着你的一袭白衣,稳稳站立在天地之间。任世人浊醉,你依旧清醒;任沧海桑田,你始终如初。不畏风的吹蚀,不惧雨的洗刷。你只须撷一朵菊花,随她起舞,轻盈无瑕,朴素淡雅。

高贵的人格是一种无须声张的厚实,是一种无须隐匿的坦荡。一如主席转战陕北,拄一根柳木棍子,在胡宗南大军鼻子下走来走去的那种从容;一如周恩来日理万机,面对内挤外压,却无怨无悔的那种大度;一如彭德怀在庐山,一人独谏万言,拍案力争的那种骨气。这些表现都远远超出他们所为之事的意义,而特别爆发出一种人格的冲击力和辐射力,不由人不油然而生敬意。

高贵的人格是一种停止了向周围申诉求告的大气,并时时散发出一种摄人心魄的魅力。它比西斜的红日喷薄出的最后一片血色还瑰丽,比出谷的黄莺唱出的第一个音符还悦耳。那是荆轲明知赴死,却不违一诺的诚信;是司马迁虽身负大辱,却仍为民族修史记事的坚韧;是岳飞为奸臣所逼,却仍尽忠报国的忠诚;是布鲁诺宁愿被教会处以火刑,也不改捍卫科学真理的无畏;是马克思一生被多国资产阶级政府驱逐,却不放弃伟大理想的执着。整个中国史,不,整个世界史,都是由这种前进、无畏、创新的高贵人格缔造而成的!

这种.种仰之弥高的人格,洗尽了铅华雕饰,滤去了清涟妖媚,寓清新脱俗于身,而不失质朴平易于心。它是质朴的、亲近的,它能让一个人畅游世间,返璞归真。它是明亮的、坦荡的,它能引领一个时代,烛照一个民族。

朋友,当我们以一袭白衣衣被天下,点缀出最灿烂纷繁的花,当我们和着江畔偶得的清风,吟一曲心魂的《离骚》,我们便可以坚定而自信地对别人说:“我用我的人格担保!”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6

人生在世,总会遇到许多不平等或不公正,但无论身处顺境,还是逆境,无论是面对将军还是士兵,每个人在人格上却都是平等的,这也恰恰是生活的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世界其实并没有什么卑微,但却有卑鄙;也不存在什么高贵,但却有高尚。

人所爱的伤害莫过于心灵的伤害,所受的摧残莫过于精神上的摧残,所受的侮辱最大莫过于人格的侮辱。

在霍桑那部著名的小说《红字》里,海丝特·白兰虽因通奸罪而被戴上标志耻辱的红“A”字示众,但是由于她处处为别人做好事,同样是那个红“A”字,几年后在人们心中却成了德行和人格的标志,人格的力量在海丝特·白兰身上表现得那么顽强,不知那些一贯喜欢侮辱别人人格的人,读到这里会有何感想呢?

是的,不是所有的敌视都必须用敌视回敬,人格是金。人格的光辉是任何邪恶、任何势利都无法使其泯灭的,当然自卑并不就是对人格的贬低,但自尊却一定是对人格的提升。自尊,是一个灵魂中的伟大杠杆。“要穷,穷得像茶,苦中一缕清香。”这是自尊。“要傲,傲得像兰,高挂一脸秋霜。”这是自尊。因此说,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

以自尊获取他人尊重,是魅力;以尊重他人获得他人尊重,是理智;而想以乞求得到他人尊重,则是愚蠢。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学会尊重别人,需要的是理解和宽容。学会尊重自己,有时还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所以说:“人淡如菊自高洁。”“人必先自爱而后人爱之,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

人的尊严是一种高度和重量。再不起眼的人有这种气度,就能面对权贵不卑不谄,面对不义之财不馋不贪,面对不公之事不忍不诿。尊严倒不一定总是站得笔直,跌倒了,摔伤了,又微笑着站起,更显尊严。

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但无论人与人之间怎样的温暖与友爱、体谅和理解,灵魂的支撑点却永远在于自己。一个总为物所累、为名所累、为利所累以致失去自尊的人,不是人格的扭曲便是出卖整个人格,可悲的是有人明明懂得这一点,却禁不住花花绿绿的诱惑。

生活中,我们需要崇高。有了它,我们就会摆脱平庸和空虚,甚至麻木。而且,一旦你有了这种认识,你就会发现崇高就在你的身边,它可能是一座山,让你感受巍峨;它可能是一只鸿雁,让你体味坚韧;它可能是一首交响乐,让你领悟激越;它可能是一幅书法,让你体验苍劲;它甚至可能就是一个人,让你理解伟大和纯粹。

金钱可以兴德,也可以败德。如果我们都以一颗善良的心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那我们就会发现世界上存在许多比金钱高尚得多,也珍贵得多的东西。

正如洛克菲勒的 故事 一样,他出生贫寒,年轻时靠自己的勤劳、智慧谋得了巨额财富,可就在他富甲一方后,却变得贪婪冷酷。人们对他恨之入骨,甚至他的兄弟将自己儿子的坟墓从洛克菲勒家族的墓园中迁出,说:“在洛克菲勒支配的土地内,我的儿子无法安眠。”洛克菲勒35岁时生了一场大病,这时他才悟到自己的身心被贪婪的恶魔控制,后来他散尽家财,热衷于慈善事业,重返生命的价值。他一生至少赚进了十亿美元,捐出的就有七亿五千万之多,他用一生的时间找回了曾经失去的自我,那里有用金钱买不到的平静、快乐、健康和长寿,以及别人的尊敬和爱戴。

淡泊是春日的溪水,能净化人的心灵;是夏日的清风,能让人心旷神怡,是秋日的天空,能让身心一片轻灵,是冬日的梅花,能展示生命的美丽。最珍贵也是最基本的品格就是正直了。正则“品”端,直则“人”立,正直是一种风景,如同山中劲竹,冬里腊梅,于风雪处方显出风标高峻。陶行知老先生有一句 名言 :“学做一个人”。这就是铸炼人格的最高境界。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7

一只鸟儿迷路了,惊恐的飞进了一片无边无际的沙漠中,却怎么也飞不出来了。鸟儿撑不住了,于是想落在沙漠上休息一下,竟没想到,被那沙漠烫了一下。小鸟问沙漠":你们为什么要烫我?"沙漠说":我们也不是故意的,是天上的太阳,它无情的射下热光来,把这里弄的寸草不生,还把我们晒的都变色了。"小鸟十分气愤,它不敢在沙漠上再停留了,因为,沙漠上实在是太烫了。小鸟告诉沙漠要去和太阳理论一翻,沙漠阻止小鸟不要去,固执的鸟儿告诉沙漠":沙漠之外的太阳都有奉献的精神,都有美丽得人格。冬天,天气变冷了,太阳会放射出自己仅有的热量,尽量让大地暖和起来。夏天,太阳的热量放射多了,会让乌云遮住自己,下一场大雨,让大地降温。可沙漠上的太阳算什么?是它丑恶的人格,冲毁了别的太阳所造下的荣誉!"鸟儿没有做更多的解释,拍着翅膀飞向了天空。沙漠为鸟儿祈祷,希望它能早日回来,也能说服太阳。

一天又一天的过去了,鸟儿还在飞,它虽然很累很渴,但它还是勇敢的飞着。几十个月份过去了,沙漠还不见鸟儿回来,几乎都绝望了,它认为鸟儿不会回来了,但是它们还在为鸟儿的灵魂祈祷,希望它美丽的人格,可以得到苍天的净化。就在沙漠准备为小鸟用自己的身躯搭一座坟墓时,奇迹出现了,它们看见一只鸟儿飞过天空,朝他们微笑的飞走了,之后,一场大雨降下了。从那以后,沙漠上又有了新的植物生长出来了,干枯的沙漠上,太阳朝沙漠微笑着。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8

人生就像一座山,重要的不是山的高低,而在于山的灵秀;人生就像一场雨,重要的不是雨的大小,而在于雨的及时;人生就像一本书,重要的不是书的长短,而在于书的精彩。

生命固可贵,但死亦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世人之死轻于鸿毛者之多,重于泰山者少之则少,苟且偷生者多,但用生命捍卫自己人格的人能有几许?

屈原, 出国 诗人,政治家,他有着强烈的爱国情怀。当秦将白起攻破了楚国都城郢时,屈原悲愤交加,自沉汩罗江而死。

尽管他被小人无数次诬陷,尽管朝廷对他不公,尽管楚怀王对他不仁,尽管他身处逆境,尽管他有志难展,尽管他理想破灭,他却仍然热爱自己的祖国,愿于祖国同生死共存亡。

遭受两次流放,仁不忘忧国忧民,这是何等的胸怀:遭受挫折仁不改初衷,这是何等的刚强:用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这是何等的壮哉。

当他的人格被侮辱,而自己无法解释清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不愿与黑暗势力同流合污,他选择以死洗清自己的清白,用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

屈原是一个品德高尚之人,正道直行,是一个典型的正人君子,他选择投江,不但证明自己的清白,也能清洗自己的罪过,更突出了屈原的高度品质。

虽然他的生命短暂,却处处散发着耀眼的光芒,刺得人睁不开眼。他的死是真正的重于泰山。

用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壮哉啊~~壮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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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犬黑犬97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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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毛毛虫妈

法学专业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7

绪论 10-13

第一节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10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10-11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1-12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及存在的问题 12-13

第一章 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及特征 13-19

第一节 患者隐私权的内涵 13-16

一、隐私权的概念 13

二、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分析 13-16

第二节 患者隐私权的特征 16-19

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16-17

二、患者隐私权具有有限让渡性 17

三、患者隐私权具有易受侵害性 17-18

四、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认定与保护具有复杂性 18

五、患者隐私权对特定第三人具有可克减性 18-19

第二章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9-24

第一节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9-20

一、独处权理论 19

二、亲密关系自治理论 19-20

三、一般人格权理论 20

四、信息控制理论 20

第二节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具体分析 20-24

一、保护患者隐私权是保护患者人格权的必然要求 20-21

二、保护患者隐私权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 21-22

三、保护患者隐私权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22-24

第三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4-33

第一节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24-26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法律法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4-25

二、《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5-26

第二节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6-33

一、患者隐私权保护范围较窄 26-28

二、对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的冲突缺少规定 28-31

三、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不明确 31-32

四、关于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的规定不合理 32-33

第四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33-46

第一节 完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及保护原则 33-37

一、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33-35

二、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原则 35-37

第二节 完善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37-46

一、扩大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7-39

二、明确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之间冲突的'协调规则 39-41

三、明确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41-43

四、确定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中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 43-46

结语 46-47

参考文献 47-50

致谢 50-5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51

摘要 3-4

ABSTRACT 4

引言 7-8

第1章 法官释明概述 8-13

1.1 法官释明的含义 8

1.2 释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8-10

1.3 释明性质的澄清 10-11

1.4 释明的分类 11-13

1.4.1 辩论性释明与处分性释明 11-12

1.4.2 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 12

1.4.3 事实释明与法律释明 12-13

第2章 法官释明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13-24

2.1 释明制度与相关诉讼原则的关系 13-17

2.1.1 释明制度与辩论主义 13-14

2.1.2 释明制度与处分主义 14-15

2.1.3 释明制度与诉讼指挥权 15-16

2.1.4 释明制度与当事人平等原则 16

2.1.5 释明与程序参与原则 16-17

2.2 释明制度具有重要法律价值 17-21

2.2.1 公正价值 17-19

2.2.2 效率价值 19-20

2.2.3 社会价值 20-21

2.2.4 权利保障价值 21

2.3 法官释明能够促进实质正义目的的实现 21-22

2.4 法官释明可以防止诉讼中遭遇突袭 22-24

第3章 我国法官释明的立法、实践及其问题 24-34

3.1 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 24-26

3.1.1 释明制度能够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4-25

3.1.2 释明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 25

3.1.3 释明制度制度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 25-26

3.2 我国释明制度的立法评析 26-30

3.2.1 法官释明的立法梳理 26-30

3.2.1.1 立法中的应当释明 26-28

3.2.1.2 立法中的禁止释明 28-30

3.2.1.3 释明的其他规定 30

3.3 我国法官释明的司法实践探索 30-31

3.4 当前我国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 31-34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构想 34-42

4.1 法官释明的基本原则 34-36

4.1.1 公开原则 34

4.1.2 中立原则 34-35

4.1.3 适度原则 35

4.1.4 同等原则 35-36

4.1.5 个案释明原则 36

4.2 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36-37

4.3 释明的行使主体 37-38

4.4 释明的内容 38-39

4.4.1 举证的释明 38

4.4.2 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的释明 38-39

4.5 释明的方式 39

4.6 不当释明的救济措施 39-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5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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