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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2Lil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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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条件、障碍及对策人类社会即将进入21世纪,新的世纪是信息时代,信息资源日益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文献、信息、知识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显著。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服务系统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亦日渐加强。�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加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实现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推进、规范和保障。图书馆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加强图书馆立法及图书馆法制建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中指出:“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断发展的国家图书馆事业,全面管理和协调只有靠立法才能获得”。IFLA早就强调:“每个国家都应建立图书馆法”。车间书馆法,是调整图书馆系统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图书馆政策的具体化和定型化,规范和管理车图书馆的各项活动,协调图书馆与其他社会外部关系。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图书馆法,这不能不说是件憾事。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图书馆法,把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其得以全面、健康地发展。�一、 我国图书馆立法具备的条件�1、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践是图书馆立法的基础�我国图书馆事业经历四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截至1995年,我国已有图书馆25.8万多家,基本上实现了县县有馆。“九五”期间,图书馆还要向乡镇一级延伸;在文献信息服务的标准化方面,我国已制定了文献著录国家标准,中国文献编目规则,实现联合统一编目。实现文献编目标准化,有力地促进了书目信息的广泛传递与交流;在自动化建设方面,大学图书馆走在前头,国家教委已在一千多所大学中确定了第一批进入CERNET网的百所院校,清华大学的校园肉、电子阅览室等已成为高校馆自动化发展的范例。国家图书馆已与INTERNET联网,公共馆系统将要建立京、津、沪三市间的联网,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区域性网络,并将与国际联网。在公共图书馆中,深圳馆的自动化具有较高的程度;在数据库建设中,已有全国善本书总目录,民国书目,科技、社会 科报刊资料索引机读版,在编的有中国古籍目录等等(1);在服务水平方面,图书馆不仅充分发挥了其传统的资料服务功能,为科研、教学及其他公众提供服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族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图书馆以其特有的手段和方式,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决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服务,图书馆在我国的社会发展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位置。�我国图书馆事业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使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图书馆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图书馆事业进行调整和保护,使图书馆事业得到法律的明确规范和引导,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我国图书馆事业现已达到的发展规模,使我们有可能对图书馆事业在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诸因素中的地位有适法的分析,有可能较好地把握图书馆事业的内在规律,从而有可能用法律的形工反映和确认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面,尤其是图书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成就与经验。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制定出一部既能反映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又能把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规律的现代意义的图书馆法。�2、我国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和支持是图书馆立法的前提�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更加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倡导科教兴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发展全国图书馆事业。我国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纳要》,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都明确指出,必须把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要求各级政府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增加投入,给予物质保障。而现代图书馆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在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革命及世界范围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将把全球联成一个整体,影响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对图书馆事业同样产生着深刻的影响。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中国信息发展政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施各项信息工程,如与文化事业密切联系的金智工程,全国教育科研网建设等,努力使图书馆事业发展与社会整体发展相适应。政府及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图书馆及文献信息工作,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及图书馆立法创造了前提条件。�3、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需求的发展是我国图书馆立法的契机�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化社会奠定了强大的技术基础,导臻了文献信息的存储、加工、传递、查询和利用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改变了传统图书馆和文献情报机构的概念。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正广泛用于图书馆,出版物载体的多样化、电子化,传播信息媒体的自动化,通信的网络化,这一切使图书馆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当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世界范围的经济竞争,综合国惫的竞争,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和民族素质的竞争。在这期间图书馆正在发挥着新的更大范围的作用,这不仅仅是因为拥有图书和其他馆藏资料已不再是图书馆的主要职能,图书馆应借助最现代化的信息和网络技术,为公众提供大量的、多载体的、即时的现代文献信息,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都离不开文献信息的传递、交流和利用,无论是哪个层次、哪个方面的决策,都越来越依赖于高质量和高效率的文献信息和咨询服务,这是保障决策的科学化、理性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可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现代化创造了条件,而社会对文献的急剧膨胀的需求则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图书馆必须面对和接受新的信息技术和信息需求的挑战而走向现代化。这种发展态势为制定一部具有现代化意旨、原则和内容的图书馆法,从而对我国图书馆事业进行有效调整提供了契机。�4、国内外图书馆立法例为我国图书馆立汉提供了借鉴�迄今为止,我国虽没有关于图书馆事业的立法,但自建国以来,各类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关于图书馆工作的规定、规程、法令、条例、办法等,其内容涉及到图书馆工作的各个方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工作条例》,经1978年、1987年两次修订,1991年颁布实施,该条例适用于科学院系统的图书馆。《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于1982年12月由文化部颁发,主要适用于公共系统图书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于1987年7月由国家教委颁发,是高样系统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方针。这一系列条例和规程对各时期图书馆工作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文件,它们构成了我国图书馆立法的法律基础。我们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当前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把现在仍行之有效的一些图书馆政策和法律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并加以补充修改,使其科学合理的部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继续指导图书馆的工作。�此外,国外发达国家的图书馆法为我国的图书馆立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立法例。各国对立法的程度、范围及要求虽不相同,但对立法的必要性有着大致相似的认识:只有立法才能确定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并赋予图书馆以实现这些功能的条件。立法是国家对图书馆进行统一控制的手段,也是图书馆全面合作,并形成一个完善的国家图书馆系统的必要步骤;一个永久的、不断进步的国家图书馆服务系统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立法赋予图书馆以生存,还赋予其生存和适应未来变化的能力(2)。如美国、日本等国都比较早地制定了图书馆法,1849年,美国产生了第一部州图书馆法,到1890年已有29个州相继制定各类型的州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了《全国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联邦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初等与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等,特别是《图书馆服务与建设法》屡经修订,内容愈加完善。日本于1899年公布了早期的图书馆法-图书馆令》,1950年制定了《图书馆法》,1953年制定了《学校图书馆法》,并且仍不断进行修订(3)。�这些国家的图书馆法为其图书馆事业的发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法律渊源上,大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法律形式颁布,从而保证了图书馆法执行的最大效力。在处理图书馆法与其他立法的关系上,基于图书馆事业与教育事业密不可分这个判断,把图书馆立法与教育立法紧密联系起来,使其构成各该国教育、科技、文化立法的主要内容。在图书馆法的内容上,这些国家的立法在充分反映图书馆事业的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的基础上,又根据本国的实践作了具有自己特点的规定。例如,关于图书馆的地位,《日本图书馆法》明确规定,立法根据社会教育法的精神,以确定图书馆的设置及经营上必要的事项,以求其健全的发展,并以致力于国民教育和文化的发展为目的。1984年3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批准的《苏联图书馆事业条例》中指出,“在发达的社会主义不断完善的形势下,图书馆作为最大化的思想教育机关,文化教育机关和科学情报机关,其作用日益提高”。“图书馆的使命是保证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自己的藏书,以求得苏联社会进一步的经济进步,社会政治进步和精神进步,用发达的社会主义的道德与原则的精神教育公民”(4)。再如,在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和使用上,一般是根据国民总收入,确定图书馆一定的投资比例,或者根据人口数量确定图书馆事业的总投资。图书馆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它的总量直接受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国民经济收入变化而变化。美国各州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经费来源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是根据财产征收图书馆事业特别税;二是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拨出一笔专款作为图书馆的资金。此外,美国的公共图书馆还可以通过国会制定的图书馆法从联邦政府那里获得资金支持。日本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在其预算范围内拨专款支持地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还规定,公共图书馆在设置规模和经营等方面必须达到最低标准时,才能接受由国家支付的经费。它将图书馆经费的投入与产出、使用与效益紧密挂勾,更加注重使用经济手段促使图书馆提高其利用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图书馆的需求(5)。许多国家的图书馆经费除国家投入外,其来源渠道也是多方面的,如个人和团体捐款、社会基金等。如丹麦设有“共同目的基金”,用于公共馆和高校馆的技术工作、合作事宜及各项研究等。日本为振兴图书馆事业,设有图书馆振兴财团,其基金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间提供(6)。�总之,我们要注意吸取、借鉴国内外图书馆立法的实践经验,根据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规律,制定出中国图书馆法。�二、我国图书馆立法存在的障碍�1、国书馆立法的思想基础较为薄弱�图书馆事业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柱石,它在我国这近五十年间,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十多年中,得到了较大规模地发展。但是从全社会、全民族发展的整体上讲,对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不是认识不足,这种思想观念的薄弱已经在图书馆事业的地位、基础设施、服务手段、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影响了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讲程。例如,图书馆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依赖于社会公众或政府支持的公益性机构,所以在经费来源上,应当形成一种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创办图书馆事业的合理机制。但从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经济支持明显力度不够,不仅图书馆事业的经费在有限的文化、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较低,而且其数额没有及时、同步地更不必说较快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图书馆事业规模的扩大而增长,实践中图书馆费用被拖欠、挪用的状况亦屡见不鲜。社会、个人对图书馆的资助也不够积极,人们可以为一餐饭、一首歌而一掷万金,却很少为图书馆慷慨解囊。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图书馆等文化公益事业得到社会、个人的积极支持形成鲜明的对比。在美国,卡内基图书馆有一千多座,今天的人们更多的是通过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大学、音乐厅和图书馆而记住他的英名的。�对图书馆事业的作用认识不足,还深深地影响了图书馆法律意识的建立和加强。图书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图书馆法的地位、作用等法律观点的总称,它对于我国图书馆法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及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对于图书馆立法普遍重视不够。有的人认为通过我国现行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图书馆有关问题予以规定就已经足够了,甚至有人认为图书馆作为一项具体的事业,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的角度进行规定。即是说,在我国还没有从全社会的整体范围内、从社会发展的高度看待图书馆立法问题,对于图书馆法没有给予其应有的重视,这是制约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2、图书馆立法缺乏组织保证�图书馆立法是国家对图书馆进行宏观控制、实行协作协调的重要保证。各国政府都把图书馆事业列入国家信息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视为保护和发展国家信息资源的主要基地。我国也应当把图书馆系统作为国家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专门机构,领导统筹整个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协调各系统图书馆和信息机构的工作。但从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现状来看,国家缺乏对事业的统筹安排和全面规划,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综合协调能力不足;图书馆业务工作难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制仍处于低级、分散状态;没有建立起全国文献资源的保障体系,无法做到资源共享。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也必然影响到一部统一的图书馆法的制定,使其迟迟难以面世。�3、图书馆立法及立法研究亟待加强�我国图书馆事业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展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没有图书馆法,立法不完备,就谈不上图书馆法制建设。已有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多属于行政性法规,是对图书馆工作的内部要求,缺乏图书馆与社会、经济联系的内容,难以协调图书馆与外部的各种关系。由于其法律渊源采取了行政法规的形式,其权威性和效力不够充分,实施时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甚至发生违反条例、规章的行为,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便如此,条例、规程的内容也是非常陈旧的,其补充修改工作也远远跟不上客观发展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为例,该规程于1987年制定,至今已实施了近十年。这期间,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自不必说,图书馆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化也是不言而喻的,规程的内容显然有待修改。如关于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的来源和渠道,应随学校教育经费的来源和渠道的拓宽而拓宽,经费所占学校事业费的比例应有所提高。再如,随着现代化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高校馆的设备费应在学校设备费中保持一定额度。此外,关于人员编制、工作时间、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等也应重新做出规定(7)。而且,以往的规定还缺乏相应的保障条件,使其执行缺乏实际的约束力。�图书馆法制建设基础薄弱,对图书馆立法研究相应不足。图书馆界关于图书馆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意义和作用等已基本取得共识,也有一些专文探讨图书馆法的问题有关问题,但是,对图书馆法的涵义、图书馆法的原则、图书馆法的内容等方面缺乏深入细臻的分析和研究,尚没有进入实质性研究阶段。�三、我国图书馆立法应有的对策�1、加强立法的宣传工作�《世界图书馆事业-比较研究》的作者通过对备国图书馆副业的比较研究,认为:“图书馆立法依赖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对图书馆的认识,对图书馆事业的性质、目的和需求了解的越多,这些官员制定的图书馆立汉就越充分”。可以说,英、法、德、美、加、澳等国图书馆立法之先进,应归功于其政治家的图书馆意识。而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起反作用的立法,如需要图书馆员负经济责任的立法,对书目资料征税的立法等等,就要归咎于国家政治家缺乏对图书馆的认识(8)。可见,思想认识对立法的影响之大。我们要从我国图书馆的实际邮发,从图书馆界作起,增强服务观念,发挥图书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图书馆工作的社会地位。要采取不同形式,主动与全国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司法部门、各专业主管机关、新闻单位加强联系,密切协作,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尤其向各级领导宣传,提高领导的图书馆意识和法制观念,以期带动群众搞好立法工作。确立完整的图书馆法制观念,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依法制馆的新秩序,是非常适时和必要的。2、加强图书馆立法的组织工作�成立跨系统的国家统筹图书馆事业领导机构,是集中管理全国图书馆事业必要措施。由其研究发展我国图书馆副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全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自动化系统的总体布局和建设,加强社会化书目事业建设、图书馆队伍建设和国际馆理论、技术的研究,建立起竞争、利益等科学有效的原则和机制,惟解决图书馆总体建设中的一系列难题。尤其是在当前已基本具备了图书馆立法条件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强有力的组织和组织工作来保障繁剧的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可以考虑建立事业性质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图书馆事业管理委员会,由其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各系统图书馆的工作。3、加强图书馆立法专项研究�图书馆法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地方政府和各系统图书馆还要依据图书馆法制定相应的图书馆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图书馆法律体系。图书馆法作为一项国家立法,绝对不是一项简易、草率的工作,而是必须建立在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因此,必须组织法律学和图书馆界的专家坟图书馆立法的各项问题进行专门、系统地研究。这种研究不仅应当注意图书馆法本身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图书馆的性质、地位、社会职能;图书馆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图书馆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图书馆资源建设与布局;图书馆服务方式与标准;图书馆建筑与设备;图书馆经费来源;图书馆协作;图书馆网络建设与资源共享;法律责任;等等。另外,还需要加强图书馆法的配套法规及相关法律的研究。其配套法规,如关于各类型图书馆的法规;关于图书馆专门问题的法规,如图书馆服务法、图书馆协作规则、图书馆文献标准化规则等;关于地方性图书馆法规等。与其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教育法,版权法,档案法,文物保护法,信息资源保护法等。应当研究图书馆法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冲突等问题。通过上述研究工作,尽快提出我国图书馆法议案,完成立法程序,促使其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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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针坊丶

科学技术哲学属于哲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 方法 、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等内容。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一、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 社会实践 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 总结 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 其它 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三、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 文化 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四、我国对于科技立法的布局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如克隆技术的发展。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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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一丑

电子证据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2]霍宪丹。试论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6. [3]刘欣等。电子证据鉴定技术框架研究[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4,(10):1880. [4]张立。电子证据检验锁定被告人真实年龄[N].检察日报,2009-12-20(1)。 [5]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3. [6]胡英。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才能还原真相[N].计算机世界,2009-09-14(52)。 [7]靳慧云。计算机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93. [8]杨郁娟。从司法鉴定的证据方法属性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9,(6):63-66.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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