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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漂亮小小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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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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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的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我们,给我们带来的将是严肃的惩罚! 据报道:去年7月至9月,安徽当涂县城几十家居民及企业单位被盗,每起盗窃案数额不大,但作案手段高明,案发现场几乎不留痕迹,搞得当地人心惶惶。

办案人员奔波数月破案后发现,作案者竟是14个8至13岁的小女孩。其中的“大姐大”13岁,组织“团伙”入室盗窃,是其“心血来潮”的招数。

每次作案由她安排,一个暑假,她一人就获取赃款近万元,还制定了开学后每周末偷一次的计划。令人瞠目的是,一些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偷盗来的金银首饰等赃物竟坦然“笑纳”,不加追问。

那些犯罪孩子的父母有的只是一昧的责怪孩子,却没有想过自己所犯下甫抚颠幌郯呵奠童订阔的一点点错,就有可能造成孩子的犯罪原因。还有的竟是对孩子所给的赃物不加追问,就坦然“笑纳”。

促使孩子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我们小学生现在最缺乏的就是法律知识,如果知道了法律知识也就有可能不会犯罪,可就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孩子所犯下的可能就是弥天大罪。

就如同给自己色彩斑斓的生命,增添了一笔污黑的颜色。 法律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可能有些学生认为“只是违反一下学校纪律而已,没问题的,以后我就不违法了。”请你快点打消这个念头。

因为现在一次小小的放松就很有可能驻成一次大错。我们作为学生,总是要离开校园,来到这个社会打拼。

才真正的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和守法的好公民。所以就要从小培养我们的法律知识,预防犯罪。

总而言之,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不能让别人来代替自己。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

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

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

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

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

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

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

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

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

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

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

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 *** 、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 *** 占4.8%。[3]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 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

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 (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 *** 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 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 *** 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 *** 、 *** 等性犯罪;或者为了嫖娼而不惜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2.未成年人个性心理结构内部的矛盾 (1)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 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

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

今天下午,我校特地请来公安人员,为我们上了一节生动有趣的法制教育课,我们可谓是受益匪浅。

一个个典型的实例,让我们了解到那些与我们年龄相仿的青少年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 我想,造成他们现在的样子,根本原因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总认为自己做的是小事,等到弄得不可收拾才反应过来。

在这些实例中,有很多人只是一时冲动,为了解气,才范下了故意杀人罪,当初如果平下心来仔细想想,自己该不该做这些事,也就不会像现在这样。 犯了罪,一关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是把一生都毁了。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美丽的篇章,如果把这最美好的时间浪费在那幽暗而又阴森的且失去自由的屋子里,那一生将会有一道抹不去的阴影,陷入无底深渊,不能自拔。

青少年犯罪,不仅虚度了自己的青春年华,还会连累到自己的所有家人,因为他们把一切都交给了我们,就算是为了他们,我们也不能做出这种伤害他们的事。 所以,我们要预防犯罪。

首先要不断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并且要加强控制力,做事要沉着冷静,要分清自己该做的事和不该做的事,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 平时要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在交友方面还要增强判断力,判断出该交的朋友和不该交的朋友,从而更好的发展自我。 不过我想,那些青少年罪犯或许是一时疏忽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如果身旁有这样的人,我们也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我们对他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给他找回自信。

法律

法,是我们每个中国人都必须认识的一个知识点。在我们的心里,有两盏灯,一盏是道德的灯,另一盏就是法律的灯了。在这个信息化时代,法律也显得特别重要。

针对未成年人,国家 *** 早早地创立了《未成年保护法》。所以我们要知法,学法,遵法,用法。根据自身需求,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法种,保护自己。可是,该怎么学会知法,学法,遵法,用法呢?

我们都是祖国未来的花朵,都拥有花季般美好的青春。可是,刚刚步入青春旅程的我们,什么都不懂,不知道法律是什么东西,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这时,我们就必须知法。譬如,我们可以向自己的爸爸妈妈问一问,通过爸爸妈妈来了解《未成年保护法》;或者主动到网上浏览和查找,寻找有关的资料,补充自身对法律的了解。除了这些之外,还可以通过其它正当方式查找或了解。

学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学法,主要是让你牢记于心,在任何场合都能清楚自己或别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可日久天长,就不管用了。所以,我建议可以每年出版几册关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书目。或制作出关于法律的光盘来,并发到学生手中。还要让各班老师每个星期上1到2节的关于法律的课。希望这些意见能够对未成年人有所帮助。

遵法,是继学法之后另一个重要环节。即使你会学法,不会遵法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因为你并没有遵守它。之所以要学法,就是因为你要学会遵法。

用法是最重要的,一在校学生,被学校“老大”欺负。一气之下,将一名同学误杀在教室里,使自己的美好前程飞灰湮灭。同学们,你好好想一想,假如他知法用法,就可以严惩坏蛋,也不会使自己的大好前程丢失。你看,这一切都应该吗?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一切都是因为这位同学不守法,知法犯错而造成的。所以,不仅知法,学法,遵法很重要,同样,遵法也是十分重要的。

人生在世,法律二字,人人学法,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国家的发展日益前进,朋友们你们是否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你意识它的重要性吧!因为只有你意识到了他,你才能理解老师们“苦口婆心”的讲法律的原因,法律要行动来奠基教育来浇灌教育来浇灌,自觉来支持,让我们在法律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21世纪的栋梁之材。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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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晨郡主

在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对人们的公共生活的作用主要有: (一)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 (二)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三)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行为评价标准有法律、道德、纪律等,它们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应该注意的是,既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也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五)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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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吃成胖嘟嘟

法律在和会社会中重要意义

药剂1102    201118350218    吴云勇

摘要: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且由国家保证实施。也即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   先进文化  民主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要求,也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才能更好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2)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司法和执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民群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社会安定。同样,执法的公正、高效也是当然要求。

(3)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要件。

(4)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推进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多的一个部门。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使经济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太多,使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使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权利不能实现。

所以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的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因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其次,政府的执法行为要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这就是强调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传统的官本位的管理型政府强调的是企业的权利是有限的而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管理,使企业失去自由和活力。所以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自由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法律在文化建设方面作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四、法律在民主进程的重要意义

一是强立法、弱司法。在我国,立法主体包括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司法机关虽然可以做出司法解释,但司法机关并不是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司法解释并不能在法律之外创制新的原则和规范。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才可能成为形成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官造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完全不被认可的。从国家权力的实际配置看,司法权弱于立法权,不能审查立法,也不能审查违宪。尽管有行政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因此可以对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但司法权在事实上也明显弱于行政权。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我国形成法律体系采取的是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这使得我国法律实践中理性“逻辑”的分量重于日常“经验”的成分。

二是强国家、弱社会。从理论上讲,规则的产生有多种途径,立法和司法活动能产生规则,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互动也能自发形成规则,因此,在法理上有“国家法”与“活法”、“立法”与“法”、“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区分。在强规定式的立法模式主导下,不仅司法在法律规则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受到抑制,而且,短短30年间,社会或共同体成员通过互动而自发形成规则也是不充分的。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政府居于明显的主导地位,立法活动更多地表现为法律移植以及基于国家立场对社会的变革和改造。这可能导致法律规则与社会对规则的实际需求不一致,或者说,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发生一定脱节。由此,法律实践中时常会出现法律快速而频繁的修改,而社会生活中那些没有得到有效规范的领域的法律秩序往往通过“治理”色彩浓厚的社会管理来实现。

三是强制定、弱执行。法律制定是一回事,法律是否得到切实执行是另外一回事。改革开放初期,在法制建设初见成效之时,法律执行问题其实已经显现出来。1982年,党的十二大就此曾专门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此后,在诸多法律纷沓而出的同时,维护法制的统一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被强调。尽管如此,违法甚至违反宪法的行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和原则在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就实践而言,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专项整治、“严打”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严格执行法律的常规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

四是强政治、弱法律。就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政治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政治的支持和维护。在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上,一方面,尽管与新中国成立后头30年相比,后30年政治和行政越来越转入法治轨道,但政治对法律实践仍有过大的主导作用和实际影响。例如,宪法虽为国家根本大法,但它仍是一部需要修改、而且事实上也是可以时常被修改的、改革时代的宪法;一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受到部门、行业等利益的影响和干扰;立法、司法活动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特别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大量政治、行政乃至社会职能等。另一方面,立法和法律实践在有些方面需要受到的常规化的政治影响还不够有力,例如,民主立法、立法的公众参与、立法监督等。

查阅文献:《思修道德修养与法律建设》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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