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14

我是新悦
首页 > 学术期刊 > 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问题研究论文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dapangduola

已采纳

一般是以地点为例,比如:以化工厂周围的某个村庄为例你的问题有点笼统,以什么为例,主要看你要进行哪方面的研究了,一般是以地点为例,比如:以化工厂周围的某个村庄为例,感觉你的研究方法应该是实地调查

266 评论

xian蝦米

以水龙头水的质量

224 评论

吉果0412

农村用水调研报告

在现在社会,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农村用水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一、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总体状况

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比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更为严峻和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用水调研报告。这主要与农村人口分布松散、生活习惯不同等特征有关,也与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供水成本不同等原因有关。这样一些特点,使得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的困难很大,同时亟需解决。

1995年,我国的淡水资源使用总量为4600亿立方米,占淡水资源总量的16.4%。其中,农业用水量占了87%,工业用水量占了7%,生活用水量占6%。《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指出,我国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口占城市人口的93%,占农村人口的89%。总计,同年我国使用安全饮用水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0%。

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安全饮用水要求标准的提高,同时由于污染等造成的原本安全的饮用水现在变得不安全等原因,据统计,我国现在还有3亿多人口的饮用水不安全。有资料表明,到20xx年,我国还有33%的村庄没有合格的饮用水,自来水通村率也不到50%。

贫困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更为突出。《20xx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显示,到20xx年,我国贫困地区有18%的农户取得饮用水困难,14.1%的农户饮用水水源被污染,37.3%的农户没有安全 饮用水(除去水源被污染和取水困难的农户)。按饮用水水源分,饮用自来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32.2%,饮用深井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0.9%,饮用浅井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4.9%,直接饮用江河湖泊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6.9%,直接饮用塘水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

2.3%,直接饮用其他水源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12.7%。在前三种水源中,去掉水源被污染和取水困难的农户,实际上有安全饮用水的农户占总户数的62.7%。

到20xx年年底,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还有约2亿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部分地区高氟、高砷、苦咸水等水质问题仍然严重影响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取水不便、水量不足等问题在部分地区依然未得到全部解决。

二、以金华市为例

截止20xx年底,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67.89%,全市范围约有100万左右农村人口仍在饮用被污染的溪河水、塘水和公用大口井水,约有45万人口仍在饮用分散式供水源。全市农村总人口(不包括外来人口)361.14万,其中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人口149.42万,占农村总人口的41.4%;饮用水不安全人口211.72万,占农村总人口的58.6%。在饮用水不安全人口中有175.27万是属于饮用水水质超标,占饮用水不安全人口的82.78%;有36.45万属于水源保证率、生活用水量及用水方便度方面缺水问题,占饮用水不安全人口的17.22%。饮用水水质超标集中在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锰、浑浊度、铁等指标,超标人口达67.96万,其中尤为严重的是全市共有 45个乡镇322个村20.7万人存在饮用水含氟超标问题。农村饮用水的不安全,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成为农村水传染病的诱因,成为农民生命与健康的“隐形杀手”。

三、影响农村饮用水的原因

1. 农村饮用水面临着工业污染,主要是工业企业排出来的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和废渣,直接渗入地下水源或直接排入农民直接饮用的塘水、河水或溪水等水源中,从而对水源造成污染。

2.农村饮用水面临着农民生产和生活污染。农民因为使用化肥、农药等从事农业生产而间接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饲养各种禽畜产生的粪便、垃圾等因为不能及时和正确处理而对水源产生污染。

3.生活废弃物等也对水源产生污染。农村基本上没有垃圾处理厂,在有些地方,农村甚至成了城市垃圾堆弃的场所。

4.从农民饮用水主渠道乡、村水厂目前的状况看:大部分乡、村水厂始建于80年代中期,规模小、工艺差、设备简陋。农村居住分布较散,水管铺设较难,同样给集中供水带来了巨大困难。

5.从农民自身因素来看:农民的健康意识、舍不得花钱的小农意识、祖辈遗留的世俗习惯,导致农民对生活饮用水的认识和关注、重视程度不够,调查报告《农村用水调研报告》。

6. ?形象工程造成恶劣影响。这项由国务院于20xx年批准的工程,计划解决1.6亿农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资料,20xx年至20xx年国家安排中央投资238亿元,地方自筹配套资金195亿元,可解决1.0866亿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那么这433亿

元资金是否真正解决了一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事实上并没有完全解决,有些地方反而造成了恶劣影响。

7.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运营管理不规范。在已经建好了的农村,因是多方投资建设的水厂,比方说村民自己投资一部分,政府、事业单位、私人投资等,出现了多方管理或多不管的情况。

8.水质检测问题突出,国家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制度不够完善,基层卫生部门缺乏操作依据,此外还有水质检测费用缺乏保障。

9.人为地造成地下水短缺。一些地方为了加快增加GDP数量,开采矿产。主要体现在开煤矿上,因为深挖井,地下水多到那里了,使得另外的地方有水的井没水了,无水少水的井更枯了。

10.还有些地方因地质问题而缺乏或含有某钟矿物质引起的病,如牙发黑等或水环境问题而引发一些像血吸虫病的地方病。

11.用水价格太贵。在有些已经建好水厂的地方,农民为了节省开支,干脆不用自来水。

四、加快建设农村饮用水的建议和意见

(一)从农民着手。引导农民转变陈旧观念,提高农民用水安全意识,向农民大力宣传用水标准,使每个人都认识到保护饮用水安全与自身利益的重要相关性,自觉参与到维护饮用水安全的行动中。

(二)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x政投入 。加强政府对农村安全用水的管制,政府引导改善农村用水,帮助农民建设一个好的用水环境。对建在农村的`污染大、规模小、设备落后,创新能力不强

的企业或工厂进行关停并转。政府不仅要利用价格杠杆调节用水量,而且要履行好政府职能,控制水价。逐步建立城乡区域供水体系。

(三)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事业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用水供给率,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

(四)法律、体制建设 。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规去规范管理。加大监察力度,严肃处理违法乱纪行为。

(五)责任到人,实行问责制。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对供水公司实行责任到人的问责制。

(六)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由政府派遣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对农村用水进行定期检测。

(七)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农村饮水工程作为社会公益事业,要充分利用国务院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政策支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各级政府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对大型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积极组合包装立项,争取国家、省里的支持。二是有条件的乡镇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引水工程建设。三是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金介入改水项目,解决资金投入不足。四是充分利用国际机构的力量。

(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站,科学规划农村排水系统,建立农村生活用污水处理厂。加大保护水源的力度,肃清源头污水。

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近期,我们根据县疾控中心近三年来对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结果,分析了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现状和引起水质变化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全县饮用水水质现状

我县地处秦巴山区,雨水充沛,年均降雨量达798毫米。境内有大小河流沟溪760余条,汉江在境流程47公里,水资源十分丰富。自20xx年以来,全县累计投资8000余万元先后建成单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80多处,规模较大的集镇供水工程14处。目前,城区供水日常监测由县自来水公司实验室自行监测,并定期取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县疾控中心承担着国家“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监测数据通过专用网络直接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三年来,县疾控中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xx),对全县12个镇20处省定的农村集中式安全饮水工程点,每年分别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8月)进行调查和采样监测,共监测微生物、毒理、感官性状和一般性化学、消毒剂4个大类33个指标。连续三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全县有70%—75%的饮用水工程被检测出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超出限值,而游离氯基本为0。除此以外,其它监测指标均未超标,表明饮用水源本身水质良好。其中,ph值随不同季节有所变化,枯水期ph值多在7。2—7。5之间偏酸性,丰水期ph值多在7。8—8。2之间偏碱性。水质总硬度在70—280mg/l之间,且80%监测点小于200mg/l,没有季节变化,总硬度远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毒理指标、一般化学性指标等其它监测指标均稳定在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以内,没有自然有毒有害物质及工业污染。

二、导致水质超标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检测结果来看,全县农村饮用水水质超标项目是微生物类,导致这种现状的因素有:

1.受到微生物污染源的污染。主要污染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污染。全县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均是地表沟溪河流,从广大集雨区汇集,而当前我县农村基础设施还相对滞后,很多镇村存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现象,厨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涤用水、冲洗厕所用水等污水,随地表雨水的冲刷流入小溪、河流,特别是一些农户住宅的排水管道直接通往沟河排污。二是畜禽养殖污染。我县现有的农村饲养方式包括圈养、笼养和放牧,其中圈养和笼养设施大多是因陋就简,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建设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导致畜禽养殖废物废水直接外排。而牛羊以放牧为主,粪便多数散落在山坡草地上,这些粪便随雨水进入地表水,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2.农村饮用水处理专业化水平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普遍规模小,管理和技术基础薄弱。各集镇供水虽然建有较大水厂,有管理生产用房和净化处理设备,但现有水厂管理人员均是临时抽调人员或农村承包户,没有经过专门的上岗培训,对水厂的工艺流程了解不多,专业水平低,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的分散式供水、小规模集中式供水普遍缺乏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水质检查设备,均未经过人为加工处理,直接取用水源水。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管理机构未建立。全县仅冷水镇成立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协会,出台有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将村级供水纳入集镇供水站统一管理。其他各镇均未成立专门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未将村级供水纳入统一管理。二是管理运行经费不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费征收标准较低,征收难度大,影响了供水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三是管理人员匮乏。按照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规范要求,水厂管理需要净化设备操作员、管网维修养护员和抄表收费员等。但目前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仅靠临聘人员管理,无专职管理人员。

4.农村饮用水监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县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现状底子不清,特别是农村集雨区的污染缺少准确科学的数据。

三、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饮用水的监测和保护力度,狠抓水源地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确保让群众喝上安全水、卫生水、放心水。

134 评论

狂狼行天下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228号颁布日期:20060713 实施日期:20060801 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第三章 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第四章 卫生标准的审查第五章 卫生标准的批准与发布第六章 卫生标准的解释第七章 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实施,我部对现行《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81年3月26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标准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卫生标准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标准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是指为实施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对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卫生服务事项制定的各类技术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标准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卫生标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卫生标准制修订;(三)卫生标准复审;(四)卫生标准解释;(五)其他卫生标准工作。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应制定卫生标准:(一)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卫生防护用品,其他各种与健康相关或含有毒有害因素产品的卫生及相关技术要求;上述产品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卫生技术要求;(二)职业活动、职业病防治的卫生技术要求;(三)生活环境、工作场所、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技术要求;(四)卫生与健康评价的技术规程与方法;(五)卫生信息技术要求;(六)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七)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八)与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有关的卫生技术要求;(九)与保证卫生技术要求相配套的检测检验方法和评价方法;(十)其他与保护国民健康相关的卫生技术要求。第五条 卫生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原则上,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卫生标准;对局部地区适用的卫生技术要求,应制定地方卫生标准。第六条 卫生标准按实施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卫生标准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卫生部设立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作为卫生部领导下的卫生标准技术管理和咨询组织。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由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组成。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作为全国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卫生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组织开展卫生标准审查、卫生标准制修订、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卫生标准宣传贯彻等工作。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依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第九条 卫生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卫生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十条 审定发布的卫生标准属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卫生标准工作。第二章 卫生标准规划与计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卫生标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列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内容(一)规划(计划)的背景(包括上一规划(计划)期任务完成情况;当前卫生标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对卫生标准的要求等);(二)规划(计划)的指导思想;(三)规划(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四)保障措施;(五)其他重要事宜。第十四条 规划(计划)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政策和方针;(三)适应疾病预防控制、诊疗和卫生监督的需要;(四)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五)优先安排卫生工作急需的标准及修订项目;(六)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七)标准项目与相应检验方法宜同步安排。第十五条 规划(计划)的具体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卫生标准名称;(二)卫生标准制修订的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三)标准类别;(四)标准性质及层级;(五)制修订进度;(六)主要起草单位;(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提出制修订卫生标准的立项建议,并根据标准性质、层级填写相应标准项目建议书,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第十七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卫生部关于编制规划(计划)的原则与要求,对本专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制定本专业卫生标准规划(计划),填写《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报请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并根据相关业务司局意见修改后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的规划(计划)进行审查,对《国家/行业卫生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进行汇总,提出卫生标准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卫生部,由卫生政策法规司征求相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提交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由卫生部批准下达,并向社会公告。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每年6月30日前分别向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第十八条 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并填写《卫生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经相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提交卫生政策法规司报部领导批准。第三章 卫生标准的起草和征求意见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的确定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落实。鼓励科研与教育等事业单位、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企业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卫生标准的起草工作。提倡由不同单位组成协作组参与标准起草工作。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协助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起草标准。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标准的关系;(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七)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八)根据需要提出实施标准的建议;(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教育单位、企业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以及监督执法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收集的反馈意见不得少于10份。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所提意见不采纳时,应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如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第四章 卫生标准的审查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查。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标准进行审查。审查重点:送审标准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衔接情况;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的分类分级和采标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审查根据需要选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做出评审决定时,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一) 会审会议审查是主要的标准审查方式。强制性卫生标准应进行会审;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时,也应进行会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5日将有关资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就会审情况制作会议纪要。(二)函审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方式,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标准。函审时,应将函审通知、送审资料及《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有关人员。函审周期不超过30日,逾期未复函者,视为无异议。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根据函审情况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并附经审查人填写并签字的《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和《标准申报单》,及时办理报批手续。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相应修改要求。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第五章 卫生标准的批准与发布第三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在标准审查通过后30日内向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的《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编制说明》。对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强制性卫生标准,应附报《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及卫生标准的英文摘要。第三十二条 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编写格式等在30日内进行全面复核后,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报批材料应包括《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编制说明》、会议审查纪要或函审结论表等文件,应同时提交WORD文档的电子文件,并填写《国家标准报批清单》或《行业标准报批清单》。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格式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在收到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报送的送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填写《卫生标准审核单》上报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重大卫生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通过一定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或相关方面意见。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履行报批程序时,应会签相关业务司局。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批准发布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签发卫生部通告发布;卫生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批准发布的标准,由主管部领导与其他部门领导共同签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标准,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该委员会。卫生行业标准发布后,应以卫生部办公厅发文形式函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五条 卫生标准实施后,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提出确认、修改、修订或废止的建议。第六章 卫生标准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卫生部负责卫生标准的解释,卫生标准的解释与卫生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者,卫生部进行解释:(一)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普遍质疑的;(二)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三)标准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标准依据的;(四)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相关业务司局会同相关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就标准解释提出草案,经政法司审核后拟文报部领导签发,以部发文形式发布。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健全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第四十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依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修订地方卫生标准参照本办法。地方卫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1981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14 评论

相关问答

  • 农村饮水困难研究管理论文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的几点探讨及解决对策一、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改善计划根据饮水安全指标及调查统计,至2004 年底我县总人口为25.256 万人,其中农村总人口

    蓝天勒蓝天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农村小学教育问题研究论文

    远端教育为农村孩子提供了丰富的学习内容,灵活的学习方式,给农村孩子搭建了成材的桥梁,带来了成材的希望。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浅谈体育教学

    燕yan燕yan 2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有关农村饮水毕业论文题目范文

    新中国成立以后, 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 促进了水利科技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水利科技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资讯时代的飞速发展,社

    WSY-recording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农村饮水工程设计毕业论文

    给水排水专业写的方向很多,我开始也没法下手,还是同学给的莫’文网,靠谱的说居住小区与建筑内部热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概率方法对居住小区设计秒流量的推求市政给水管网

    盛开的七月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农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现状(一)农村养老保险压力巨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取得较快进展,但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三)农村社会救助区域不平衡,存在较大的应

    viki000000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