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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糖m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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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yeung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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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 《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1] 3 《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⑨奖励与惩罚。[3] 4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3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 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6.1 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 6.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 6.3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6.3.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5] 6.3.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6.3.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6.3.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6.4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4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 6.5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6.5.1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6.5.2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6.5.3 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6.5.4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6.5.5 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6.5.6 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5.7 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5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3] 6.5.8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3] 6.5.9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情况 7.1 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原法42条增加到49条,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2] 7.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森林法》。由于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总结中,有的内容需总结后充实到草案中,故可能推迟该项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重点内容之一为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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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老男人

治水先治山治山在兴林当二十世纪即将结束它百年历程的今年7至8月,中国透受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这次长达两个多月之久的长江流域及东北地区特大水灾,波及全国28个省,直接经济损失达千余亿元。当洪水退去,不少有识之士明确指出了这次特大水灾的主导因素是气候,重要因素是森林植被减少,生态功能下降,水土流失泥沙淤积河床严重。中国有两句与山水有关的成语:穷山恶水和山穷水尽。穷山必有恶水,穷山必有旱灾。如果山上到处都是光秃秃的一片,水灾旱灾将会经常光临。现在,灾区人民在着手重建家园的同时,掀起了治水的热潮。但究其根本,治水必须先治山,治水和治山是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穷山恶水、山穷水尽是一种灾害性的因果关系,而山绿水长流、山丰水富则是另一种人间美景的因果关系了。如何治山?从引起这次水灾的重要原因,就可得出根治水患的药方: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关健是依法治林,依法兴林。首先,必须大力培育森林资源,建设绿色屏阵,改善生态环境。今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森林法第八条第1救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捷盖面积。”第2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及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自1987年元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力争十五年基本绿化广西的决定》后,全区各地掀起了一个又一个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的热潮,林业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先后于1994年和1997年实现了造林灭荒和造林绿化达标。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1997年,自治区林业局新一届局党组成立后,即着手组织开展了以“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工程、石山封山育林工程、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防治荒漠化造林工程、平原绿化工程、生物防火林带造林工程、城市大环境绿化工程、绿色通道造林工程”等为主体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得到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领导的肯定。这是巩固我区造林灭荒和绿化达标成果,提高森林的林分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区今后的营林造林,每一项都要当作一个工程来建设。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造林绿化达标后,我们时植树造林工程,思想上不能松懈,工作上不能松劲,投入上不能减少,要依法进行森林资源的培育。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软场、渔场经营地区,由该单位负责造林。这是新森林法明文规定的,我们必须依法开展森林资源的培育,不但林业系统要造林营林,社会各界也要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造林营林,形成全社会办林业,全民培育森林资源的格局。林业负有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科学研究表明,森林对雨水有着很好的截留、缓冲、积蓄的作用,森林通过林冠截流、枯枝落叶层吸收、土壤蓄水和渗透等过程,改变天然降水的分配比率,从而起到削滞洪水的作用。一场50多毫米的基雨,森林可轻而易举地吞下去;营造5万亩林,相当于修建一座库容为100万立方米的水库。因此,大力培育森林资源,是治山的重要内容,是治水的根本措施。其次,依幸科技发展林业,增加资源。多年以来,广西林业科技在兴林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提高了林业生产建设中的科技含量。从1991年开始,我区制定并实施《广西科技兴林方案》,把技术研究的中间试验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到生产中,形成新的生产力。由自治区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主持完成的《良种按短周期工业用材林综合技术开发》,项目覆盖全区4x个县(市、区),一991年一1996年共营造良种按120.9万亩,平均每年每亩生长量1.26立方米,是常规品种生长量的3.6倍。该项目在实施期间,开发应用推广良种按科技成果30项,同时完成了10项试验研究。项目在国内领先,达国际先进水平。该项目的林木蓄积量达915万立方米,总产木材686万立方米,产值19.2亿元,年新增利税2.0亿元,投入与产出比为l:3.5。该项目1997年获广西科技进步二等奖,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奖科技成果的二等奖。多年来,广西林业技术推广体系也得到较大的发展,到1995年底,已建立自治区、地市、县三级林业技术推广站104个,建站率达96%。1994年以来,经林业部批准,我区先后把柳州地区建立为“林业部林业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区”,苍梧县和博白县为“林业部科技兴林示范县”,派阳山林场为“林业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3 19:45 部科技兴林示范场。”但从总体上看,我区科技兴林的水平还不高。我区现有巧l个国有林场,经营面积1725万亩,有林面积1134万亩,19卯年生产木材163.57万立方未,此外还生产松香7685吃,纤维板1.58万立方来,创花板5仪洲)立方来,胶合板754立方来,机制纸4688吃,完成木片出口11万绝干吃,全年总产值才达10.75亿元(现行价),有116个林场亏摄,亏搜面达76%,盈亏平衡后,净亏8762万元。这说明我们林业科技含责较低,今后必须加大科技兴林的力度。祈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今后我区重点是抓生态环境建设的林业应用技术、速生丰产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按树裁培技术、防火林带建设技术、石山造林技术、病虫害综合治理技术的推广运用等,切实依靠科技兴林,增加森林资源。再次,必须依法强化对林地林木的保护管理。新森林法第1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第23条规定:“禁止经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今年8月上旬,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中决定:“凡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硫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进地、火烧迹地、苗团用地、国家规划的其他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必须立即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13 19:45 停止。”“要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林地放在与拼地同等重要的位l,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林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林地和林木是森林植被最基本的组成因素,保护和管理好林地,是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的最基本的要求。可是,近年来我区林地被非法征、占用情况严重。据调查,我区l空则)年林业用地占国土面积55.53%,1995年下降到53.4%,5年间林业用地面积减少755万亩,年均减少巧l万亩。从1992年至今,全区国有林场的林地被非法侵占的面积达183万亩,严重地威胁着国有林场的生存空间。依法保护和管理好林地林木,是当前我区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治山兴林的最基本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精神,作出了五条规定:第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第二,组织工作组对辖区内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的单位和责任人作相应的处理,今年11月底前按毁林种蔗、毁林种粮、基本建设以及移民安1乱占林地分类统计上报;第三,及时制定退垦还林计划和措施;第四,加大执法力度,时大案要案、顶风毁林开垦的,不管涉及到哪一级,步及到什么人,都要从重、从快、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林权证是林地、林木的法律凭证,凡是核发了林权证的,要坚决维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占国有林地的违法行为。保护和管理好林地林木,是培育森林资源的前提;提高林业生产建设中的科技含量,是高质量培育森林资源的有效保证;大力培育森林资源是兴林治山治水的根本。总之,国土得到完全绿化之日,就是水患得到根治之时。新森林法新增加的第7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林区是复合型林区,林区内的林地既有国家所有,也有集体所有;使用林地的主体有国家、有集体,还有广大林农个人,南方集体林区更是这样。因此,发展林业除了国家投资建设外,在大部分省区要依靠集体和林农个人,他们对投人林业的积极性关系到林业的兴衰。新增加的第7条正是考虑了中国的这一林情,为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而把林农合法权益提高到国家保护的法律地位,让广大林农放心办林业。林农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经营林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才能从根本上调动集体或林农个人稳定地大规模地办林业的积极性。投资林业,发展林业有很多局限性,一是投资期长,投资风险大;二是效益多样,经济效益仅是一部分而且只有这部分经济利益可维持林业再生产。三是林产品为特殊商品,不能象其他普遍商品一样随意出人市场。这些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如果国家再不在政策、法律、法规上为林农创造一个优良的林业经营环境,确保林农从植树造林、育林护林、经营林业中所获取的合理利润以维持林业再生产,林业就无从发展。针对现阶段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渡时期存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等不利经营因素,新森林法作出了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的法律规定,以优化林业经营环境,确保林农获利,从而摆脱贫困,走向富裕,从根本上调动他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使他们在通过发展林业获取实际经济效益的同时,客观上为国家为社会在治理环境,优化环境方面作贡献。国家保护林农合法权益,就是保护林农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把谁种谁有,谁使用林地、经营林地,其经营所得就归谁,谁就有权依法处置属于自己所有的林业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这一几十年来被林业实践证明了,有利调动广大农村集体和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即在一定法律条件下,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可继承、转让,可作价入资人股。这就解决了长期以来森林采伐前的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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