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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loeklok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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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心大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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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方圆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代理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这一问题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经济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五、结语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参考书目: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韩立新。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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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的岁月

1、麦当劳的CIS麦当劳是当今世界上最成功的快餐连锁店,目前在72个国家开设了14000多家,每天接待2800万人次的顾客,并且以平均每7.3小时新开一家餐厅的速度发展着。而顾客走进任何地方、任何一家麦当劳餐厅,都会发现,这里的建筑外观、内部陈设、食品规格和服务员的言谈举止、衣着服饰等诸多方面都惊人地相似,都能给顾客以同样标准的享受。2、麦当劳的经营理念麦当劳的创始人雷·克罗克在创业初期,就为自己设立了快餐店的三个经营信念,后来又加上“V”信条,构成麦当劳快餐店完整的FQ、S、C、V经营理念。Q(Quality)是指质量、品质。北京的麦当劳产品原料有95%以上在当地采购。面包不圆和切口不平都不用,奶浆接货温度要在4℃以下,高一度就退货。一片牛肉饼要经过40多项质量控制检查。S(Service)是指服务,包括店铺建筑的快适感、营业时间的方便性、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等。微笑是麦当劳的特色,所有的训员都面露微笑、活泼开朗地和顾客交谈、做事,让顾客感觉满意。C(Cleanliness)是指卫生、清洁。麦当劳员工规范中,有一项条文是“与其靠着墙休息,不如起身打扫”,全世界一万几千家连锁店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这一条文。员工上岗操作前须严格用杀菌洗手液洗手消毒,规定两手揉搓至少20秒种再冲洗。V(Value)是指价值,意为“提供原有价值的高品质,物品给顾客”。麦当劳的食品营养经过科学配比,营养丰富,价格合理。让顾客在清洁环境中享受快捷营养美食,这就叫“物有所值”。3、麦当劳的行为识别麦当劳有一套准则来保证员工行为规范,即“小到洗手有程序,大到管理有手册。”4、麦当劳控制系统麦当劳公司的再一个控制手段,是在所有经营分店中塑造公司独特的组织文化,这就是大家熟5、麦当劳管理办法麦当劳公司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特许组织了。在全世界它有一万家分支分店,大约每隔15小时就有一家分店开张。1,分店的建立。每开一家分店,麦当劳总部都自行派员选择地址,组织安排店铺的建筑,设备的安装和内外装潢。2,特许费。受许人一旦与公司签订合同,必须先付首期特许费为2。25万美元,其中一半现金支付,另一半以后上交。此后,每年交一笔特许权使用费[年金]和房产租金。前者为年销售额的3%,后者为年销售额的8。5%。3,合同契约。特许合同的期限为20年。公司对受许人有以下责任:在公司的汉堡大学培训员工,管理咨询,负责广告宣传,公共关系和财务咨询,提供人员培训的各种资料,教具和设备,向特许分店供货时提供优惠。4,货物分销。麦当劳公司不是直接向特许店提供餐具,食品原料,而是与专业供应商签订合同,在由它们向各个分店直接送货。6、麦当劳的营销策略1,商品策略。因为受许人必须先到汉堡大学培训一段时间,方可营业,这就保证了麦当劳快餐店出售的食品都严格执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操作程序。例如,炸土豆条所用的土豆要经过适当的储存时间调整淀粉和堂的含量,放在可调温的油锅中炸制,炸好后立即卖给顾客,若在7分钟内未售出,则将其报废。2,服务策略。麦当劳快餐店努力创造温馨气氛。店堂内尽量避免喧闹和闲逛,适合全家宁静地就餐。服务员热情周到,效率高。3,卫生策略。麦当劳制定了严格的卫生标准,如工作人员不准留长发,妇女必须地发罩,顾客一走就马上清洁桌面,落在地面的纸片要随时拣起来,是店堂内始终保持清洁的环境。4,价格策略。尽管麦当劳质量有保障,但也不随意抬高价格,信守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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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然真气

学术堂精心找了一篇广告设计制作毕业论文范文,供你进行参考范文题目:平面广告设计视觉创新研究一、符合现代受众审美当今的设计理念,从追求“最美设计”转变为追求“吸引人眼球的设计”。现代人往往追求幽默、有趣、新潮的审美创意,乐于接受新鲜事物,一些流行元素容易掀起热潮。设计需要结合当前的审美潮流,但是当今媒体发展、信息更迭迅速,审美潮流变换较快,同时,审美潮流往往会出现循环,如复古风的流行。平面广告设计要跟上快速变换的审美潮流,同时也不能失去审美主流。二、增强视觉冲击力今天,视觉对于文化信息的传播往往更高效。因此,在“读图时代”,视觉冲击力在平面广告设计中至关重要。平面广告基础的“三大构成”是图形、色彩和文字。图形、色彩、文字的编排都会对平面广告的视觉冲击效果产生影响,因此,设计者要设计出有视觉冲击力的广告,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1.图形图形是平面广告设计中必不可少的构成元素,也是平面广告设计视觉审美元素中的表层结构。图形是在文字和语言之前产生的,是人们最早传递信息、交流情感的工具之一。在当前信息化的时代,图形有着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递信息的能力。每幅平面广告都离不开图形的使用。图形具有生动、直观、形象、表达准确等特点,能够比文字更快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激发人们的兴趣,给人们留下更深刻的视觉印象,识别性较高。图形的运用或拼合或裁剪等,能传递出不一样的信息,如很多品牌会有自己的logo,表现产品的特点,传递产品信息。创意图形的运用能增强视觉冲击力,吸引受众眼球。其中,视错觉创意图形的应用较为广泛。平面设计师福田繁雄的作品就大量运用了视错觉的图形创意。在为日本京王百货设计的宣传海报中,福田繁雄利用“图”“底”间互生互存的关系,应用视错觉原理,将黑白两色的男性、女性的腿,以正负形上下并列,形成虚实互补、简洁有趣的效果。2.色彩色彩比图形更丰富,更能突出信息和视觉中心。色彩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运用非常重要,因为色彩容易被人感知。人们在第一次看一幅平面广告时,一般会先注意到作品的色彩。色彩不仅可以作为背景,而且可以渲染氛围,增强图形和文字的视觉效果。色彩是带有情感的,更容易调动人的情绪。不同的色彩传递着不同的信息和情感,会给人以不同的感受。如,红色可以分为很多种:正红或明亮的红色显得更有活力和激情;暗红色带有一点冷艳、冷酷的感觉。肯德基Zinger汉堡的系列创意平面广告,色彩运用大胆,背景和主体物色彩选择撞色,形成视觉冲击感;同时,背景紫色运用渐变效果,使色彩对比不突兀,又能突出辣椒这个主体。3.文字文字在平面广告中可以直接传递信息,起到画龙点睛、增强视觉效果的作用。在平面广告中,文字会根据传递信息、画面的需要变换不同的形态。在同一画面中,文字作用不同,其大小、颜色也不一样。在平面广告设计中,文字的每一笔画可以相对独立,以便于转变形态,传达不同的信息和情感。在电影宣传海报中,文字的运用较为广泛,不同风格的电影搭配不同的海报文字效果,可以增强视觉冲击力,突出传递的信息和情感。在《夏洛特的网》这部电影的宣传海报中,文字的特点很突出,电影的感觉也通过文字展现出来。海报中主要的文字是电影名称,字体略带神秘、奇幻之感,标题突出,形成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其他介绍文字置于画面顶端和底部,字号偏小,能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图形、色彩、文字是平面广告设计中最基本的元素,要使三者完美结合、相辅相成,设计者需要应用合理的版式。4.版式在平面广告设计中,版式的合理应用可以使各种元素有机结合,相互呼应与衬托,以突出中心,营造视觉冲击感,更有效地传递信息。一幅优秀的平面广告中往往有留白之处。留白可以有效衬托主体图形和文字,使画面更有层次感。过满的画面容易使人们产生不适感,反之,留白可以使观者的视觉在该区域得以放松,营造舒适的阅读感,促使观者的注意力更加集中于画面重点。任何平面广告作品中的元素都不是随意排列的,各元素往往由一些看不见的“线”连接,形成整体对称、均衡的画面。但这不是绝对的、呆板的对称,设计者往往会安排一些元素打破绝对的对称,让画面稳重、大方又不失活泼轻快的感觉。如,针对多个相同元素,变换其中一些色彩或大小,或者穿插文字或其他元素破形,使画面不拘谨。在平面广告设计中,将关联的信息排列在一起,形成亲密感,既能突出视觉中心,形成画面的整体感,又给人以舒服的观感,进而有效地传递信息。三、用幽默的表现手法,增强平面广告的趣味性现代人往往会率先被平面广告中有趣的内容吸引,因此,增强平面广告设计的趣味性尤为重要。充满轻松、诙谐氛围的趣味性广告能吸引人的目光,提高受众对广告的注意程度与记忆效果。趣味性包含了新奇性、刺激性等特点。平面广告的趣味性有多种表现,如幽默、戏剧性、颠覆惯常思维的新奇刺激的视觉感受等,充满着活力和想象力。幽默的表现手法是一种高智商、高情感的艺术表现手法。设计者运用有趣的情节,巧妙地营造一种有趣且耐人寻味的意境,通过夸张、双关或者谐音的表现方法,吸引观者的目光,使其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接受信息。法国DUBONNET酒的海报设计运用连环画的方式,幽默、诙谐地一步一步引出酒的名字,突出了酒的美味,激发了观者的兴趣和想象。四、融入情感设计,与受众产生共鸣运用幽默表现手法设计出的含义深刻的广告,往往力求寻找能够触发受众情感共鸣的点,从而促使受众在欢笑之后接受广告信息。设计者通常抓住矛盾冲突中最强烈的部分进行创作,突破理性思维,在常规中求异、求新、求奇,在相似中进行创意创新,或运用反向思维,引导人们冲破思维定式的束缚,展开想象,自由地体验、感悟。在纷杂信息的干扰下,人们容易产生审美疲劳。所以,刺激人们的感官,引导人们释放深藏在心底的某种情绪是当今平面广告设计的重要突破点。直白的广告难以调动人们的情绪,设计者运用轻松诙谐、让人发笑的艺术表现手法,既符合现代受众的审美,又能在第一时间吸引其目光。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当代社会,幽默诙谐的广告往往能直接、迅速地吸引人们的视线,使忙碌的人们在会心一笑的轻松之后,自然接受广告信息。人有不同的情感,平面广告设计基于产品要表达的信息,运用图形、色彩、文字、合理的版式调动人们的喜怒哀乐等情绪。设计者首先要让人们直观地看到平面广告中产品的特性,包括颜色、形状等,其次要突出人们使用产品的感受,带给人们身临其境之感,引起人们的情感共鸣,使平面广告脱颖而出。五、增强平面广告的互动性现代审美意识以主动发现美为主,人们的审美体验也倾向于更多互动的参与性体验。平面广告设计需要据此有所改变。在单纯传递信息的传统平面广告中增加与受众在心理或行为上的互动、沟通,更能率先吸引人们的眼球。增强平面广告的互动性有很多方法,常见的是图形、色彩等视觉上的互动。视错觉图形、具有动态感或空间感的图形都会使受众产生互动感。如,运用视错觉图形,有形状上的长短线条视错觉图形,也有色彩方面的残像错觉图形。结语平面广告作为今天传递信息应用较广的一种广告形式,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之一就是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平面广告有多种设计思路。平面广告设计者需要了解审美的主流趋势,设计出符合人们审美的图形符号和色彩;运用图形、色彩、文字和版式的创意融合增强作品的视觉冲击力,抓住观者的眼球;运用幽默的表现手法,通过有趣味、充满意境的画面吸引观者,带给观者更大的想象空间;以多种手段激发人们的情感共鸣;增强广告的互动性,从而使平面广告作品脱颖而出。参考文献:[1]杜积西.1978-2008:广告审美意识的流变.西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2]张印洲,张文静,纪园园.广告设计的行为互动性研究.大众文艺,2018(10).[3]杨园园.论平面广告设计中版式的重要性.美术教育研究,2018(22).[4]邹瑾琳,彭一清.平面广告设计的审美.美与时代(下半月),2008(9).[5]陈丽.浅谈平面广告设计中的视觉要素.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作者:刘佳池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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