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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吃的猫猫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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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踢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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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ie1103

您好,中政申论专家为你提供以下资料: 社会救助是指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款物接济和物质援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1]。罗斯福曾说过:在现代社会,把个人的安全建立在邻里或家庭的帮助之上是根本不行的,因为他们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抵御社会变动的冲击,只有政府才能为人们提供保障,并借此减缓巨大的社会变动给人们带来的冲击[2]。因此,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政府的当然责任或义务。如果政府的这种责任得不到很好的履行,没有发挥应有的角色作用,就会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进而对政府的执政地位形成威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些年来,随着我党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生工程”等一系列全新观念和重大政策的提出,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会救助体系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的使命。对我们政府而言, 应当如何面对现有问题,运用先进的理念,进行科学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的凸显和政府失责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传统的社会救助被以低水平但最为普遍、统一和平均的社会福利政策所取代。所有城乡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等都完全由“单位制”的国有和集体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所包办,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制。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单位人”走向社会,农村公社逐步分解,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原有的保障体制走向瓦解。一些因病、因灾、失业、失地等种种原因致使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不断增多,使得社会救助问题开始浮现,特别是广大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集体贫困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借助于政策和法律法规双重渠道开始重新起步并与西式社会救助接轨。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不断深入,新旧体制急剧转换及其引发的社会贫富分化、结构性失业等问题对社会均衡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产生了重要影响,与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的贫困等社会问题进一步凸显,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十多年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努力,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救助等十多项社会救助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各项社会救助的总人数超过1.5亿人次[3],基本上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 虽然我国的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尤其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社会救助的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不容回避、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尚不明确,影响了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二是,部分地方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不足,导致一些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城区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未能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三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缺乏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四是,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各地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五是,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4]。此外,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仍未打破,城乡困难群众“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普遍存在;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救助资源分散,缺乏有机整合等等。 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等等。从政府职责的角度分析,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失责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片面重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目标,强调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责任,对政府在社会建设中职责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削弱了政府在保证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在抓政府工作中,很多领导把工作的重心都放在抓经济建设,而对于社会建设这一块不太重点,其中原因在于这一方面工作没有硬性指标和绩效考核内容,与个人的政治发展联系不大,因此在意识上没有重视,在行动中自然也不会花很多精力去做相关工作。虽然逢年过节,很多领导会下基层,走家串户,访贫问苦,但往往是做些面子上的似蜻蜓点水式的工作,或是为树立个人形象,很少从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出发,沉下心来去思考和解决他们的迫切问题。 二是认识不够全面。政府对社会救助这种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本质特征认识不够,在社会救助中重城市、轻农村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上显失公平,造成了社会救助的城乡等级差别和轻重差异。我们知道,社会救助强调公正,它应当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像其它社会保障子系统有特定的年龄、职业或性别等身份限制,也不存在事先参加的问题,只有客观的救助条件和标准,任何人只要符合申请社会救助的条件,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得国家或社会的援助。因此,虽然社会救助因多数社会成员能够正常生活而不需要救助,而在事实上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受,但就其本质而言,它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从而具有全民性特征,即非排他性[5]。 三是救助体系不够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防震减灾法》、《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五保老人供养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等,分别从不同方面确定和规范了公民的社会救助权利。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法律规范仍存在着层次不高、效力偏低、内容残缺、缺乏整合等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对社会救助问题进行全面、系统调整的法律。此外,许多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非常欠缺,如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对高龄老人、残疾者特别是孤残儿童等特殊弱势人群的特殊保护政策,对在岗社会弱者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对尚未纳入城市社会保护体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特殊保护政策等等,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诉求,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社会救助的法制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2)财政保障层面。资金来源不稳定是最突出表现,救助标准低。中央虽然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但到了各级地方,情况并非完全如此。用政府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选择理论分析[6]:由于各级政府财力有限,需要政府支出的领域众多,特别是基础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在需求大于投入的情况下,政府就只能在保证效率和重点的基础上,兼顾公平,这样政府在社会救助上的投入就变得非常有限。(3)制度执行层面。监督机制的缺位导致现有救助工作的低效率。由于救助部门的救助工作没有建立目标绩效考核体系,所以在实施过程中许多救助工作都是能拖则拖,得不到及时的落实。制度执行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救助政策到了基层就走了样,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去落实。 四是组织体系不够完善。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救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在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反而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二、我国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 所谓政府的社会救助价值理念,本人认为,应该是政府对整个社会救助活动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反映了政府对社会救助过程中的理性认识,决定着社会救助活动的总体方向和最终成效,一旦形成,就会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全部工作之中,转化为具体的路线政策,融化在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制度设计、职能定位以及工作方式等所有构成救助活动的要素之中。目前,人们所熟悉的政府社会救助理念主要有公平救助的理念、依法救助的理念和科学救助的理念等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所体现的价值理念,明显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而论,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理念。社会救助是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了我们党提出的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大肆提倡公平和正义,在社会救助实践中也较为注重制度的人性化,但是由于其具有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因此它不可能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我国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活动,不仅要让弱势群体获得基本的生存保障,而且还要让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关爱,在消除了生存之忧的同时,获得了最基本的发展能力。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我国的社会救助是为了更好促进人的生存和进步,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作为中国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不仅不能谋求自身的私利,而且要全力维护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尊严,确保中国民众的机会平等,保证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执政为民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共享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 [7]。 (三)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提倡的法治国家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为本位,以控制社会为目的,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以社会为本位,国家服务于社会,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民主和公平。因此,我国的法治区别于其它国家,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即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当前我国法治的发展处于一个新的历史基点上,一个显著的特征是更加注重民生、民权和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民生问题目前已成为超越民主问题的时代问题,亟待有力的法治保障。构建民生法治,成为解决民生问题与建设现代法治的绝佳交汇点[8]。因此,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形式。 三、我国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中的责任不容置疑,无论是在救助立法、制度设计、救助资金的保障以及人力的调配上,政府都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政府并非万能,政府对于社会救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不等于对于所有问题的包办,这就要求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有一个准确的角色定位,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最大作用。根据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和当前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本人认为,我国政府角色定位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定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政府要开展好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首先要有正确的思想认识定位。从社会救助的历史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救助被看做是一种慈善、施舍或推恩,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中国社会救助的思想虽古已有之,但其思想渊源都是统治者的道义观和仁政观。政府与被救助对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这种道义性、怜悯性的社会救助不利于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社会救助制度, 有悖于我国政府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公民社会救助权实现和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构建的思想障碍。因此,本人认为,政府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一是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破除“恩赐”观念。充分认识到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服务好被救助对象是应尽义务。三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关爱。在实施救助活动中,要充分尊重被救助对象的尊严,积极了解他们的发展需求,在物质救助的同时,加强对他们的能力、信心、技术的帮扶,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增强能力、摆脱困境。 (二)职责范围定位。为社会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其职责是有一定大小和范围的。政府在社会救助中责任定位应当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纵向看,各级政府的职能划分。根据职权大小和特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在管理上具有宏观性、指导性和间接性,因此,多承担宏观上的责任,如立法责任,制度设计责任等。而地方政府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应强化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等微观上的责任,如具体执行、业务管理、待遇给付等。二是横向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责任划分。我国存在我国存在着庞大的被救助对象,社会救助需求巨大,而政府管理能力和财力是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工作。因此,在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充分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将非政府组织引入到社会捐赠、社会帮扶、邻里互助等社会救助活动中来,并使之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以弥补政府救助不足,如资金和人力等,逐渐形成一种以政府救助为主、民间救助为辅的社会救助格局。政府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社会互助的支持者和协调者,并根据这一定位,发挥有限作用,承担有限责任。 (三)救助水平定位。政府救助水平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一限度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一是要与经济发展和国情相适应的原则。社会救助的必须要有相应财力为保障,因此政府财政资金支配总量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救助水平的高低。此外,国家政治、社会结构、历史文化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对社会救助内容和水平也有一定的影响。二是适度性原则。社会救助水平要在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对经济的运行起到积极作用,维持社会救助的良性运行。倘若救助水平过低,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救助应有的功能;而救助水平过高,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会带来政府赤字,影响政府经济调控能力。因此,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运用好这两个原则,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依据应当建立在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收入基础上,做到适时调整、应助尽助。 (四)工作职能定位。工作职能定位,必须从我国目前社会救助所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失责原因着眼,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难点。本人认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工作有几下个方面。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没有救助法律,社会救助无从保障,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是社会救助发展的重要标志,而且还是促进社会救助更好发展的基本前提。因此,要发展社会救助,政府首要任务是履行好立法之责。目前,立法重点首先是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度设计,建立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社会救助体系。其次是完善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眼下最急迫的是要尽快颁布《社会救助法》,在此框架下,整理和规范现有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进而拾遗补缺,制定出台新的救助法律法规,推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互通、互联、互补的有机体系,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多样化救助机制。公共政策理论告诉我们[9],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没有明确目标的公共政策是毫无意义的。当前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状况异常复杂,单一的社会救助政策不可能解决全部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对被救助对象情况摸查和分析,准确区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具有层次性、针对性的措施。如对因病致贫的,政府应主要给予医疗救助,辅之生活救助。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城乡无自救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资金上的扶持或生活性的服务救助;而对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暂时失业及由于其它原因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劳动能力者,政府则应以加大培训力度,促进再就业政策扶持为主,而以资金扶持,解决暂时生活困难为辅。此外,对于处于救助边缘的人群,也要积极探索建立预警机制,早介入,早解决,不要等到救助条件符合时再来救助,例如因灾害导致房屋地基受损,这时政府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受损户提出维修方案,不要等到房屋倒塌后再给予救助,不仅经济损失大,而且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的政府公共财政。1994年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与行政框架相对应的分级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政预算收支权力,因此,以公共财政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制度必然在救助的支出责任层面具有分级负担的特征,这也是社会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理论依据。从我国目前经济水平来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救助资金不足问题尤为突出。因此,中央和省两级必须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社会救助资金分担比例要根据各地财政支配能力和当地人均收入来决定,要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重点支持“老、少、边、穷”地区。有一点可以肯定:没有雄厚的公共财政的基础性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应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来对社会救助事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包括救助申请人的登记和审查,资金的使用、调剂和运营,资金的征集、计算和支付等。应当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救助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进行奖励,相反对没有按规定做好工作的部门进行适当的惩罚。针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建立相应的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违规发放救助资金、私自克扣挪用救助资金、擅自更改救助标准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追究,严加惩处,切实维护广大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我国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几点建议 在社会救助实践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好角色作用,关键是履行好职责。本人认为,当前要突出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履职能力。 (一)加强工作领导。社会救助是国家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应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社会救助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践证明,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社会救助工作就开展得好;反之,就会滞后而无力,让群众失望。 (二)提高队伍素质。现代社会救助已经大大不同与传统的简单的社会救济,其正常运行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不少从事社会救助的政府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真正接受过社会救助或社会学专业训练的人员极少,很多在以前都没有接触过社会救助工作,对社会救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因此,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建设中迫切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 (三)加强部门整合。前面提到,我国的社会救助部门分割较严重,社会救助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建设和劳动等部门,即使在同一部门内一项工作还分散到不同的职能科室。本人认为,根据当前我国政府职能机构的特点,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中承担着多项任务,尤其是承担了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兜底性社会救助任务,因此担任主管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较为合适,多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证明,各级民政部门也具备这个能力。在民政部门的主管下,政府的相关部门应从自身职能出发,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救助工作。通过资源的整合,做到部门主导与部门联动相结合,产生的作用实现最大化[10]。 (四)加大政务公开。加大救助领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行“阳光”救助,坚持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过程的公平性和救助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过程与结果的公正性,提高救助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社会知情度,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腐败,提高政府的社会救助效能。 综上所述,社会救助关乎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对于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要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指引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尽职尽责履行好社会救助之责,让需要得到救助的群体都得到应有的救助,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体,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政申论网:一品公务员网:中政行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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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耳在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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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gjia097

公平与效率: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摘 要〕探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能脱离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共同富裕是实现率与公平统一的实践基础和目标,应该在二者关系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不同维度来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任何将二者关系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国情,共同富裕,共时性,历时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愈益拉大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观点以来,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而且随着我党科学发展观和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如何对待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俨然成为一个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关键问题。笔者也在不断地思索,时而有一些想法,在此提出,希望有助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是具体的和历史的统一,而不是抽象的僵死的和非历史的统一;二者在统一过程中何者“优先”、何者“兼顾”必须视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而变化,而不能一成不变。一、中国的国情:探讨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有关理论,在一种纯粹抽象的经济学理论或经济统计数学模式中推演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公式,即使推演出来了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来都不是存在于所谓一般的、理想的或线性的经济环境中,而是存在于非常具体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之中的。所以,笔者认为,如今我们探讨二者的关系,一定是在二者关系在某种环境中遇到了困难的时候和条件下,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走向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过程中。这一社会历史背景和具体国情绝对不能舍弃。中国的国情不是可有可无的外界变量,二是内在于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及其历史变迁之中的,或者说二者的本质关系只有在中国具体的、变化中的国情之中、日益逼近的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之中,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在不断变化和提升之中,才能实现和展开。任何脱离这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国情来谈论二者的关系,无论其数学模型如何精致、逻辑推理如何缜密,也是没有意义的,难听点说,不是别有用心就是教条主义(或者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或者是教条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不仅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也是有害的。需要高度关注的是:我们有十三多亿的人口,城乡、地区和社会阶层的差异巨大,庞大的经济总量与极小的人均产值,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显著的不平衡,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的二重性,我们在体制上、政策上高风险的尝试性探索等等因素,都会使得任何科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变得面目全非。这是我们在研究和实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和政策措施时所必须高度关注的;再说一遍:这些因素不是无关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噪音”,而是我们必须实践于其中的条件、环境和背景。二、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基础和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我们的一切发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认真分析可以得知,共同富裕本身就是一个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目标。“富裕”指示着效率,没有效率的发展不可能实现富裕——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增加,而效率无非是以最少的代价(时间、资源、人力等)取得最多的收获,无效率的经济过程至多是简单再生产的维持,而不可能有财富的增加。有效率就会有富裕,这具有必然性。为了富裕必须追求效率,这是追求富裕的历史规律的客观要求;舍弃效率不仅违背实现富裕的规律,而且任何其他的方法和路径都只能是缘木求鱼。这一点无须多加言说,无数的经济学著述对此作过有说服力的论证。笔者所强调的是,我们的目标不只是富裕,而是“共同”富裕,“共同”就是“公平”的体现。没有“共同”的“富裕”只能是“不共同”的富裕:部分人的富裕——少数人的富裕——极少数人的富裕,从而也是部分人的贫穷——多数人的贫穷——绝大多数人的贫穷。这毫无疑问也是历史的规律。这个“共同”就是全体人民平等地享有致富的机会、条件和环境,平等地享有共同发展的成果,这就是公平。为此我们在政策的决定和执行上、制度建构上、运作体制上、激励机制上都要使全体人民在平等的起点上、在平等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公平,就不可能有“共同”富裕。富裕本身没有社会性质的差异,但富裕不是无主体的富裕,它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和存在状态却是有社会制度之别的,而“共同”则从生产关系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的富裕,才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富裕也不一定就是社会主义,只有少数人的富裕就不是社会主义,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因此,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首先表现在二者都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具体地统一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实践之中。离开共同富裕谈论二者的关系就是抽象的、无益的。对此还可以从另外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共同富裕是从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的高度规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实现财富的增加,才能达到富裕;只有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坚持产品的“按劳分配”,才能有基本的公平、“共同”的富裕。为了发展生产力必须追求效率,而为了保持和提升、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就必须追求公平;没有效率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就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没有效率的公平和没有公平的效率都是违背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也就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必须在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方面来理解和把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自我完善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效率宁可不要。二是,单纯从经济制度意义上来看,我们将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单纯机械地理解为它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或者就是服务于、服从于并以社会主义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显然这两种理解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主从关系上是有区别的,暂且不论;另一方面,如果说社会主义的本质趋向是公平——全体劳动人民的当家作主,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等,市场经济的本质趋向就是效率——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高效率地获取(创造和分配)财富,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就会有不同的实际表现:或者是讲究公平的效率,公平服从效率,效率是目的,公平是手段(学界大多数论述均属此类:公平之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它在有限范围内能够提高效率);或者是讲求效率的公平,效率服从公平,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对此学界的论述较为罕见)。笔者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总体性、决定性和统帅性,市场经济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就连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西方也在高喊“只要市场经济,不要市场社会”的口号),因此总体上讲,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后者:效率为了公平,效率服从公平——这也符合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和“共富”关系的论述,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显然部分先富就是讲求效率的结果,而部分先富的目的只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即实现共同富裕;否则共同富裕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就是乌托邦。三、不同“经济单位”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共时具体性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现状错综复杂:历时性的不同性质的生产力共时存在并相互渗透、相互影响,这使得整体的生产分工链条上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产业、不同企业、不同的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既然任何经济单位都必须面临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那么就有一个具体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简单地说就是二者之间“何主何从”的关系。通过体制改革,就是要让那些有条件并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地区、行业、部门、产业、企业和人(简称为不同的“经济单位”)高效率地先富起来;而对于国家来说,这部分地先富绝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为进一步实现全体共富创造条件。不服从公平的效率即不服从全体共富的部分先富必然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其后果已经有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以为佐证。再细致些说,效率与公平的几种关系组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抑或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把二者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等等,不但不是“一刀切”式、“一窝蜂”式的关系,而且即使对于同一个“经济单位”也是灵活的、变化的、具有策略性的。在国家发展的同一个时间点上,不同的经济单位可以灵活地采用上述关于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在确保微观效率的前提下,通过效率与公平的不同关系组合也就是公平的量的积累来推进公平的实现。因此笔者反对那种中央一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一阵风地全国上下、各经济单位都争先恐后地惟效率马首是瞻,中央一说“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就一窝蜂地都无效率地“注重”公平,等等。中央是从总体高度,根据发展中出现的关键和突出问题来明确二者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这个具体阶段的一般关系,各个“经济单位”则应该在有利于实现国家根本目标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关系组合。这就叫实事求是、因情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看来,任何把二者关系公式化、机械化、教条化的做法都是违背辩证法的,因而在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四、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组合: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历时具体性以上论述表面:只要为了共同富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进行灵活地组合。改革之初,突出的问题是整体上缺乏效率,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部分先富的政策就是十分正确的。而当那些先富起来的部分已经足够地富,而未富起来的部分已经极端地贫,以至于先富部分已经不能够再继续保持富裕,或者蕴藏着极大的社会稳定危险的时候,就说明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不及时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就必然导致先富和未富部分两败俱伤、前功尽弃,这时旗帜鲜明地提出并实施“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口号和措施就是必然的。但现实的历史进程不会这么机械,笔者认为,在大多数时候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该是基本平等的:公平是目的,但必须通过有效率的手段来实现,效率虽然是手段,但当不讲求效率连生存也有问题的时候,效率就是至高无上的;但这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它要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进程而变化。共同富裕的确首先是一个目标,但不是所谓“最终的”、与具体过程无关的“目标”。共同富裕也是一个发展过程,是这个过程中追求共同富裕之各个环节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必然规定整个过程的本质;一个与共同富裕无关的社会历史过程,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共同富裕固然是目的,但恐怕也不是通过任何手段就可以实现的;不通过与共同富裕有本质联系的手段,也断然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共同富裕的历史过程是共同富裕的手段和目的的统一。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就深刻表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是必要手段,但不是充分手段,更不是唯一手段;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也是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公平必不可少的手段,是充要手段之一。这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实际上也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随着共同富裕的发展水平以及所突现的不同问题,而决定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不同组合,这也是实事求是、因情而异。那种把邓小平同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教条化的做法是违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精髓的。总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整体上考虑,根据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把社会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地位,无疑是符合我国国情及其变化和社会主义发展实际的明智之举,否则将铸成中华民族历史性的灾难。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使二者保持适当的历史张力,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具体关系,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领域、必要的“经济单位”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只要有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合理的、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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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家庄与特8

先说我国在公平与效率建设方面取得成绩,笔锋一转,引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是和公平效率有关的问题,并阐述其危害,引出你作文的观点, 分析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及负面作用,并提出其产生的原因。 针对原因提出对策方案3-----4条,按一定的逻辑排列 最后深化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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