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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无理取闹,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就构成 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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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篇论文的课题来源给你参考:《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与社会工作介入》当一个小生命降临人间的时候,给这个家庭带来多少欢乐和希望!然而,如果父母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抚养到十五六岁,换来的却是孩子犯罪的可悲结局,那将给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民族地区公安系统的工作经历,使我有机会接触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卷宗,每个卷宗都记载着民族地区失足青少年实施的种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件件发人深省的案例,一次次沉重而又催人泪下的庭审,一个个失足青少年渴望新生的眼神,深深地震撼着我。我萌生了通过这些用失足青少年及父母血和泪的沉重代价换来的案例,给所有关心民族地区青少年的人们提供借鉴的强烈愿望。在繁忙的学习之余,我利用节假日的时间,整理案例、收集材料,捕捉新动向、新信息,学习和研究犯罪学、心理学、家庭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力图客观、准确地剖析每个不该发生的故事的深层原因,并欲针对这些原因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青少年暴力犯罪是所有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之一,犯罪分子往往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安定。从我国近几年的犯罪状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逐渐向严重化、恶劣化方向发展,暴力犯罪的发案数量不断增多,暴力化程度越发严重,恶性大案迭发。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经济水平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社会分配不公和腐败现象凸现,导致个人、群体利益的冲突大量出现,引起犯罪率迅猛上升,犯罪类型多元化,犯罪趋势越来越严重。据统计,2003 年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 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 33%;1999 年至 2003 年间,青少年罪犯人数增长了 4.7%,刑事案件作案率增长 1.4 倍。从全国刑事案件统计数据看,杀人、伤害、抢劫等典型的暴力犯罪逐年大幅度上升。仅以 2003 年为例,全国因暴力犯罪致死者达 38195 人,致伤者达 95248 人,分别比 2002 年多 1798 人和 2365 人;直接财产损失高达 90 亿元,比 1994年多损失 12 亿元,上升 15.4%。这些统计数字显示,暴力犯罪呈逐年增多的态势,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不断加剧。最近几年的全国的青少年暴力犯罪具有如下特点。由于利益冲突的激化和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的传播,暴力犯罪手段越来越野蛮、越来越残忍。一些犯罪分子心狠手辣,抢劫、强奸、伤害必欲致死,甚至碎尸、焚尸。2000 年 9 月 1 日,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在常德持枪抢劫运钞车,枪杀 7 人,重伤 4 人。由此案又深挖出该暴力集团的渝湘鄂系列持枪杀人案,其暴力犯罪手段之残忍已同国外黑社会犯罪相差无几,令全国震惊。涉枪犯罪日益突出,犯罪暴力化程度正在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弄到或自制枪支,持枪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如1983年沈阳的“二王”,1986年黑龙江的“三张”,1989年鞍山的“二李”等恶性持枪杀人案件,案犯都是青少年。持枪作案、“杀机”四伏、致人伤亡,是暴力化恶性升级的表现形式,极大地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据统计,我国2004、2005年的涉枪犯罪分别比2003年增加25.8%和21%,涉枪案件的高发区主要在沿海、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涉枪案件的犯罪类型主要是抢劫银行及运钞车、抢劫出租车、绑架、武装贩毒、武装走私等。团伙暴力犯罪猖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变革巨大,传统道德的规范功能相对减弱,致使暴力犯罪案件增多,并且向犯罪分子拉帮结派、结成团伙的形式转化,暴力犯罪由个人冲动所致趋向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产生了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集团,即主要成员稳定,有严密的帮规约束,公然对抗社会法制,在权威型首犯的组织、策划下称霸一方,并且拉拢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腐败分子,以构建保护伞的犯罪组织。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自 2000 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 2000 年到 2004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 14.18%,2005 年 1—7 月,比 2004 年同期上升了23.96%。其中在生效判决中判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上年同期上升了 19.94%。从犯罪人数上看,排在前 10 位的犯罪形式分别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杀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敲诈勒索。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逐年上升,且呈低龄化趋势,犯罪动机简单,手段残酷,结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在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构成统一团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状态。历史悠久的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生态等环境因素的差异,使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形成了自身的特质。青少年暴力犯罪既是犯罪分子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行为,同时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是各种消极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民族地区的青少年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目前,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除了在刑法上从重、从快打击之外,关键还在于认真探讨引起我国民族地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分析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然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消除这些消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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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明确何谓“寻衅滋事”,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基础性问题。该款规定的是“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在理论上、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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