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枫在心
一张汇票只要它具备了票据的法律特点,汇票的付款人就必须见票按规定付款。与他开立的根据是什么,是基于啥合同开立的,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关。
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
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的无因性
兜里五块糖
票据就是指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支票。票据的特征有: 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乎规范。 4.文义性,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5.流通转让性,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所有的特征中,特别是票据的流通转让性,无因性和要式性,强调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促进了票据的流通,也是票据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可以围绕以上内容进行论述,同时应加入一些案例加以佐证。
iamjiaying
1.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人们一般将票据的无因性定义为: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原理,票据一经作成,权利就产生,而与原因关系分离,无论票据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受影响。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则包括票据的出票关系,票据的背书关系,票据的出票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因此,持票人只要具有票据法所要求的形式上的合法身份即推定其为合法的票据权利人,享有一切票据权利;票据上的债务人也要依据票据上的文义负担票据债务。2.票据无因性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交易数额越来越巨大,一旦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其给付价款的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因此遭受极大的损失甚至会发生破产等严重后果。为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交易的便捷,人们创造了票据关系这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而这三个特点无一不是为了保证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而存在。另外,票据债务人之间对票据债务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票据的出票人在持票人逾期未提示付款的情况下,仍得给付相应对价等一系列的规定都体现了票据法对票据债权人的特别保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交易的安全,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供一种强有力的信用方式。这种规定对于缩短当事人考量对方信用状况的时间,促进交易的快速进行,减少交易成本具有巨大作用。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我们可以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是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进而促进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当这种目的变得不必要时或者虽有必要但严重有损公共利益时,我们就可以打破票据的无因性而规定例外情形。根据票据关系的性质和创立票据关系的目的,这种例外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否则将有违建立票据关系的根本目的,使票据关系的优点难以发挥。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变得不必要呢?我国票据法有规定: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情况下,持票人由于已经知道其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理性的人会作出理性的决定,因此,法律推定持票人接受票据时就已经愿意承担其权利瑕疵,法律作上述规定并不有违票据关系的目的,并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的情形中,票据的直接债券债务关系只存在于处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双方,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以抗辩权并不影响第三者的票据权利,并不有碍票据的作用。这种规定不但没有降低票据的商业信用,相反,还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我国票据法还有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在这些规定的情形中,持票人并不会因为其票据权利一定程度上的有因性而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影响其后手的票据权利,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坚持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会严重有损公共利益呢? 对此,我国票据法也有规定: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毫无疑问,在第一款的情况下应该打破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绝对必要的,否则将纵容犯罪。3.我国的票据无因性制度的争议 对于我国票据制度争议较大的是如下条款: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八十三条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七十四条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由于我国不允许企业间的私自融资行为,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基于其他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而设定上述条款。这类条款规定出票时必须要有票据的资金关系,要有票据原因关系,因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对票据关系有因性的强制规定。我个人认为,这些规定并没有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于票据原因关系相联系。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条款虽然都强调票据的基础关系,但并没有规定票据基础关系不具有这些条件时票据便无效,属于取缔性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规范。票据法有规定: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实践中审判中,法院也并不会因为票据没有法律规定的基础关系而判决所有此票据上的票据关系无效,使债权人的权利不予被保护。这种规定只能当作是一种声明性的规定,表明立法者的立场,但不具有违反它便使出票行为无效的强制力。如果认为它具有强制力,则目前最高法院的解释和实践中的操作都变成违法行为了。
兔兔水桶腰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应答时间:2021-05-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一 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二 毕业论文的规格 :学年论文 毕业论文 硕士论文 博士论文 三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个学期,
一张汇票只要它具备了票据的法律特点,汇票的付款人就必须见票按规定付款。与他开立的根据是什么,是基于啥合同开立的,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关。 例如:甲公司从乙
一、性质不同 1、论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 2、文献综述: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并
国内外有关于客户满意度及指数的研究综述 1965年Cardozo提出客户满意度(CustomerSatisfaction)的理论概念,慢慢在学术界、咨询公司、企
论文重在传播、记录的研究成果,重在内容的教育作用和形式的工具作用,文献重在记录、保存研究成果,重在内容的历史价值和形式的取证作用。论文可以作为文献的一种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