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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fan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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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晴天娃娃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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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这个职位上,就要尽到自己应该尽的责任并且要负责任的做好这个职位相关的事情。2这句话的典故出自《论语·泰伯》:“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孔子说:“不在那个职位上,就不考虑那职位上的事。”后来被延伸发展成为此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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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an0223

独立董事的特征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在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1、资格上的独立性。2、产生程序上的独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且现在许多独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权力不清,职责不独立董事明。3、经济上的独立性。经济的独立性不能仅仅从表面上去理解,独立董事只要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并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该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应的报酬,应该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4、行权上的独立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一是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所谓“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目前,我国企业的独立董事一般是社会名流,而且身兼数职,一年只有十几天的时间花在上市公司身上,他们对上市公司很难有时间全面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而社会名流未必真正懂得经营和管理,更缺乏必要的法律和财务专业知识。独立董事的分类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其中,内部董事指兼任公司雇员的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指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则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作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利益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不兼任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属于外部董事的范畴。又由于独立董事不与公司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董事,尤其是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概述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1、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的提名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4.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承诺(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1.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2.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3.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意见的披露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理论依据独立董事代理成本理论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该理论认为,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置结构来促进经营管理层的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亦言之,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理论最大的特点是从企业法人的盈利性的根本目的出发,推演出优化管理层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的结论。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的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置结构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的。所以必须在分工上要求有专门的董事承担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的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创设提供了理论根源。该理论认为,监事会的缺省导致监督职能的缺位,从而应该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这种理论蕴含了一个既定的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置平衡才能高效运作。其实,从这个角度上讲,职能分化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致力于改革公司权力结构配置,使这种结构更加稳定、高效、安全,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效益。两者区别只是在于代理成本理论更加抽象,视野起点相对较高,而职能分化理论更加注重公司治理运行中的现实需求性。我国现行《公司法》创制时,主要是借鉴了日本的立法模式,并没有考虑到独立董事制度。1999年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在境外上市公司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则是采取了许可的态度,而并非鼓励的态度。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时,2004年9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肯定并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可见,独立董事这种舶来品,正一步一步走入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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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行且珍惜02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康美药业案”)中,一审判决5名兼职独立董事应承担5%或10%的连带比例,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远超其任职期间在康美所获的薪酬。紧接着在11月12日之后的一周内,有2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4名独董的辞职公告,大部分独董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同比增加57%,环比增加达65%。曾经,独立董事这一职务被誉为是花瓶式的美差,但随着康美药业案的宣判,独立董事职务背后隐含的责任及风险才又逐渐被人们重视。

一、独立董事的合规风险

中国的独董制度确立于2001年,至今已有20年历程。当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意见》强调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还提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等要求。监管层认为,独立董事的数量和质量被认为是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元素,存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良好初衷。不过从现状来看,独董制度面临尴尬境地,有评价称,“义务与权力不对应,实力与责任不相称,谏客无人请,花瓶受欢迎,这是独董制度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但是,自新证券法2020年实施以来,独立董事逐渐成为一项“责任大、回报少”的高危职业。据不完全统计,独立董事有如下职务和责任: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管;

3.董事和高管薪酬;

4.收回借款: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超过最近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借款是否采取措施收回;

5.独董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6.公司以减资为目的竞价回购公众股,需独董发表意见;

7.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公司独董需达到或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2;需2/3独董同意;独董发表意见;

8.有关现金分红: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未做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原因,独董发表意见;现金分红方案审议:独董应对方案发表意见、独董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上交所现金分红规定:无法按既定政策或最低比例确定当年分配方案应年报披露原因及独董意见;独董对未分配或低分配合理性发表意见;

9.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及估值机构原则上应采用2种以上方法,独董应出席董事会并对机构独立性、假设合理性、定价公允性发独立意见并单独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独董发表意见,构成关联交易的独董可另聘独立财务顾问对非关联股东影响发表意见;

10.股权激励计划:授出权益前对象获授条件;授出权益与计划安排差异;行使权益前对象行权条件;变更计划;股权激励实施程序:独董出具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计划时独董应当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授予事项:授出前董事会就获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董及监事会同时发表意见;授出权益与计划安排存异,独董发表意见;

行权前董事会就条件是否成就审议,独董发表意见;变更事项:独董就变后的方案发表意见;

11.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通过职代会等征集员工意见;独董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草案后2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独董意见;

12.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

评估方法、独董对评估机构独立性、假设合理性、定价公允发表意见;

13.关联方非现金偿还占用资金;

14.对外担保:构成重大关联的由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时深交所要求独董发表意见;年报需独董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

15.委托理财;

1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7.股票及衍生产品投资(含风投):

18.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19.承诺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承诺及履行中,除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利于公司,应披露原因并提出新承诺替代旧承诺或豁免,此变更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独董对变更方案发表意见;

20.募集资金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及现金管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超募永久补流或还贷;自筹资金预投后募集置换;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聘请会所鉴证资金使用;超募拟实际投资与超募计划项目差异,或单个项目拟实际投资与计划差异超过50%的,按变更募投履行程序,需独董同意;节余募资(含利息收入)的使用;

21.发行证券:创业板发行股票和可转债,对董事会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公开或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对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之董事会资产定价合理性分析;以评估定价的,独立董事对机构独立性、假设前提结论合理性、方法适用性之意见,对基于未来预测评估法适用性、假设、参数合理性、预测谨慎性发表意见;

不仅如此,独立董事的合规风险还是全方位的,包括在民事责任上,如果“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将会面临一定份额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上,如果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97条认定为其他责任人,将会面临五十万至五百万的罚款,此外,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法律,均对公司董监高的行政责任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还有“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因此,“独董有风险、入职需谨慎”!康美药业案的意义就在于它正式构建了对公司董监高的民事、行政、刑事一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康美案件之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再也不能只是花瓶般的存在,而是一个需要尽职尽责的风险岗位。独立董事应更加慎重对待相关职责,在接受独董职位前,选择在自己专业范围内能够完全理解的上市公司,从而可以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在接受职位后,审慎履行职责,担负起独董的制衡作用,使劣币难以驱逐良币,从而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避免陷入“人财两空”的危险境地。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的合规风险

近年来,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规履职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其中,信息披露违规作为行政处罚的高发区域,每年此类案件数量占到证监会全部处罚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当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时,相关董监高也会因为“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牵连。然而,不仅如此,董监高在民事责任、行政监管、刑事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均存在相当数量的合规风险。

(一)民事责任风险

1、与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权转让中所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3、董监高侵犯股东知情权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公司未及时清算,董监高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董监高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特殊义务

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上市公司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和价格权衡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上市公司内的董监高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责任也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还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赞成票,又在定期报告披露时表示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国务院规定限额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二)董监高的行政责任风险

行政责任往往会被公司、高管们所忽视,事实上,我国公司董监高们所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范围最为广泛,尤其是上市公司高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果公司董监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则随时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格证书、被给予行政处分等。

此外,我国董监高可能承担的责任散见于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例如,在刚刚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三)董监高的刑事责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469个罪名中,我国公司董监高就面临100余项刑事犯罪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除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外,还可能涉及行贿罪、取银行贷款罪、合同罪、逃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妨害清算罪等;如果是国企的高管,还可能涉及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在公司的整个运行过程中,董监高都可能因实施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甚至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三、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的认定和区分

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如果公司董监高均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作出损害公司、债权人、投资人利益行为的,自然不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或受到处罚措施。而在刑事责任中,董监高作为公司的负责人,若单位发生刑事犯罪风险时,则董监高即可能面临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同等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

首先,哪些人员是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其次,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如何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综合前述法律规定,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

针对“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是指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此点可从两方面考察:从主观上,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其他成员,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的利益而故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离开个人则无法产生意志。单位意志是将单位的领导层或者管理层,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单位意志,它的形成有一定的程序。不同的单位针对不同的具体事项,决策机关和决策程序各不相同。一些单位意志是通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或由领导层讨论后决定,或由单位全体成员讨论后决定,只有在经过这些程序后单位成员的意志才转化成了单位意志;从客观上,要看具体行为的实施者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执行单位意志,是否执行单位职务,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四、董监高应勤勉履行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康美药业案中,法院判决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之责的重要理由就是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因此,未尽勤勉义务是《公司法》对董监高履职的基本要求,即要求董监高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董监高的勤勉之责大概有如下内容:

(一)积极参会、授权明确

出席或者列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是董监高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董事、监事常常身兼数职,“出国在外、因公出差、生病……”等等原因不能成为常年不参会的理由,在其位就应谋其政、行其权、负其责。当然对于很多董监高而言“空中飞人”或是常态,多地办公甚至跨境办公也不在少数。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注意提前办理请假、委托手续。特别提醒,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不得全权委托,仍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再行委托。

(二)审慎判断审议事项

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对交易标的未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心,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信息。本案例中,标的资产在收购完成后实际业绩实现情况与盈利预测情况相差巨大,对投资者决策造成了误导。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董事在审议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相关议案时,未充分评估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合理性与业绩承诺事项的可行性,未审慎决策公司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对公司本次交易的损失负有责任。

董监高审议决策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综合考虑决策事项的下列因素并审慎作出判断与决策:1.损益和风险;2.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3.可行性和合法性;4.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5.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三)关注公司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有赖于全体董监高人员勤勉尽责,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为此董监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在董事会等会议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主动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对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监督;2.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主动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财务知识;3.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表明异议、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合规,必要情况下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四)督促公司规范运行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对定期报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予以持续关注,督促公司合理安排定期报告编制与审议相关工作,密切留意审核进展,及早发现并处理有碍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事项。对于公司不合理的定期报告审议安排,应当及时指出与纠正,若有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而不应只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等会议召开时才关注定期报告所涉事项,更不能以定期报告审议时间安排不合理为由推卸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相关责任人经常提出的诸如:“不能及时审阅会议材料、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未进行沟通说明”等申辩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除了关注定期报告之外,董监高在督促公司规范运行方面还应做到以下几点:1.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2.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3.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者重大市场传闻时,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决策;4.对于确实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事项,应督促公司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尽可能减轻对广大投资者及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

总之,公司董监高的合规风险存在于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对此,董监高应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学习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中与公司高管密切相关的规定,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严格监督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才可能真正免除己方责任,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

作者介绍

周 晋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某直辖市公安局重案队、某直辖市检察院、纪委监察委、阿里巴巴等单位工作十余年,多次受到嘉奖、三等功、优秀员工称号。2020年7月转岗律师后,专注于公司合规与反舞弊调查工作。在公司合规建设、反舞弊调查的方案确定、谈话技巧、证据固定以及公司数据安全合规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解决问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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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璜专家

深交所创新成长学院独董培训测试重新参加考试。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显示,深交所创新成长学院实行补考政策,不及格可以后续复习然后进行重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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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七7

独董近日掀起“离职潮”

独董近日掀起“离职潮”,我国独董制度已经历20年发展。20年来,绝大多数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为推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独董近日掀起“离职潮”。

近日,A股上市公司出现了独立董事“离辞潮”。自11月12日康美药业案一审宣判后,8日内共有22家上市公司的24名独董辞职。

据《金融时报》,独董辞职原因大多为“个人原因”。11月23日,万润股份发布公告称,刘纪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表示,辞职确属巧合,不会在关键时刻当逃兵。“早在今年5月,本人便已提出辞去独董,并推荐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郭颖去担任独立董事。万润股份在其产品技术研发、财务业绩表现以及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都起着良好示范作用。”刘纪鹏表示,但遗憾的是,公司内部在离任时点上没能把握好、沟通好,导致没有错开这一敏感期。

这一波“辞职潮”的背后,反映出的却是当前A股独立董事制度“权责利”无法匹配,独董设置“流于形式”“花瓶功夫”的现实状况。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A股独立董事制度已运行20年时间,在公司治理结构亟需完善、诉讼层面法律连带责任加剧的当下,独立董事制度面临改革需要和契机。

25日,《经济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独董辞职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判决有关。根据法院判决,涉案5名独董应分别承担5%至10%的连带赔偿责任。比例看似不高,但康美药业被判总计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算下来,独董个人要承担亿元级赔偿责任。虽说未来如果康美药业重组成功,涉案独董可能不用赔付如此巨款,但该判决依然给正在履职的独董们带来强烈震撼。

我国独董制度已经历20年发展。2001年8月,随着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颁布,独董制度正式走入资本市场。

引入独董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让独董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制衡作用。20年来,绝大多数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为推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过,独董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应起的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现实中,还存在部分独立董事“不独”“不懂”等问题。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聘请,在中国人情社会中,往往拿人家手短。部分独董并没有站在中小股东立场上独立发声,反而当起“好好先生”,对一些该投反对票的事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此外,由于独立董事因其不履职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过低,独立董事成为“不用负责,还能拿钱”的美差,队伍中混入了不少“南郭先生”,部分独董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甚至因私人友情关系而放弃原则,完全丢失了独立监督角色,背离了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

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开始运行,此次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的巨额赔付判决就给独董们好好上了一课,独立董事履职不尽责给他人带来损失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独立董事应做既“独”又“懂”的监督者,莫做“好好先生”和“南郭先生”。独立董事要“独”,就是要保持独立的客观判断,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或干扰,切实做到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独立董事要“懂”,就是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履行好应尽的职责。独立董事除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拥有特别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等。

如果独立董事做不到又“独”又“懂”,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看不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坑害小股东不敢发声,那么在新证券法实施的当下,辞职让贤应该是一种必然选择。

2019年末,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人数达1.2万名左右,薪酬总额高达9.44亿元,人均8.1万元。

上市公司中,有一类群体往往不像普通员工般参与企业的日常工作,但却享受着薪酬分配,这类人群就是上市公司的“独董”。《红周刊》记者依据Wind数据查询,2019年末,A股上市公司的独董人数达1.2万名左右,薪酬总额高达9.44亿元,人均8.1万元。

在大类行业中,金融类上市公司独董薪酬普遍较高,以某民营银行为例,其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的独董目前有李汉成、刘宁宇、田溯宁等6位,其中李汉成、刘宁宇的薪酬均超过100万元,较2018年薪酬有大幅增长。该银行独董的高薪与其治理结构是有关的,参考历史数据,该银行向来就盛产高薪独董,2018年时,当时A股身价最高的独董就是刘宁宇,其当年薪酬就高达95.5万元。

此外,中国平安、中国银行也有一些独董身价也在50万元以上,如中国银行的7位独董中身价最高的是汪昌云,2019年的薪酬为62万元,相比2018年增加了13万元。然而在近期,中国银行引以为豪的“原油宝”业务被负油价所狙击,该产品是投向芝加哥交易所的原油期货品种。4月底,中国银行在官网公告称已委托律师向芝加哥交易所发函、督促其调查此事原委。公开信显示,汪昌云现任人民大学汉青高级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其发表的论文曾获得2001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最佳研究论文奖。《红周刊》记者随即查询到,汪昌云的确曾在2001年发表过一篇研究农产品期货收益率的英文论文

分众传媒有4位独董,其中杜民、葛俊等人的年薪与2018年持平,达85万元,居A股独董薪酬榜第一梯队。然而观察分众传媒业绩表现,可发现其近两年来一直处于下行中,尤其是2019年全年18.55亿元净利润同比下滑近7成,今年一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只有3400万元,约为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0。

《红周刊》记者梳理Wind发布的独董薪酬数据后发现,A股公司中将近8成独董的全年薪酬在10万元以下,甚至将近有200名独董的薪酬在1000~10000元之间。譬如*ST索菱的两位独董陈实强、周虎城去年薪酬仅1100元。不过在同一家上市公司内部,独董之间的薪酬也可能存在较大差距。譬如海德股份,其独董黄昌兵、王子健2019年收入为19万元,而另一位独董李格非的薪酬却只有5100元。李格非的薪酬过低或与其任职时间较短有关,其于2019年12月下旬才任职。不过让人奇怪的是,黄、王二人均有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从业履历,而李格非此前主要任职于湖北医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的党政管理岗位,并无实际的投资经验。

最值得一说的要算獐子岛的独董,其独董之一的龙湘鞍2019年获得的薪酬仅有200元。龙湘鞍于2019年12月底才开始担任獐子岛独董,但尚未取得深交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只能“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董证书。然而,其任职提案在今年1月初遭到了公司董事罗伟新的反对,罗直言“对于该同志是否胜任会议提请的职位的要求表示质疑”。

其实,无论是薪酬高低,在上市公司重大决策上,《红周刊》记者发现,罕有独董投反对或弃权票。“独董不独,是国内独董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武汉科技大学教授董登新向《红周刊》记者指出,“独董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提名,大部分独董目的就在于增加收入,无法胜任工作要求”。

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以2020年年报数据为基础,制造业独董薪酬居首位,合计达6.4亿元,而薪酬最低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独董年薪只有12万元,两行业薪酬差超5000倍;金融业独董薪酬虽整体稍逊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该行业凭借人少的优势实现独董人均薪酬遥遥领先,其中,银行又属于对独董最大方的子行业。

从独董单一任职公司来看,去年,李汉成以99万元位居A股独董薪酬第一,另有刘宁宇、解植春、彭雪峰、刘纪鹏四名独董的年薪均在88万元以上,甚至高于某些小市值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年薪。

独董行业薪酬差距超5000倍

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A股上市公司数量为4358家,包括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2946名独立董事,这些上市公司共有独立董事10205名,2020年发放的独董津贴合计约薪酬10.95亿元,人均约为10.6万元。

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A股上市公司对应的19个行业中,制造业独董的薪酬总量最高,该行业上市公司去年为独董发放的津贴,总金额达到6.4亿元,占A股独董全部薪酬的60%左右。

紧随其后的,则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0年,该行业共有1042名独董(不考虑重复任职因素,下同),2020年的独董薪酬总额为8508.15万元,人均约为8.17万元;而金融业则以7775.01万元的总额,排在第三位。

由于行业差异,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独董的薪酬水平,差异非常明显。A股上市公司的其他行业,独董的薪酬水平,明显低于上述三个行业,

Choice数据显示,包括地产业在内,批发零售、电力、热力、交通运输、采矿业合计7个大类行业,独董津贴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其中,批发零售、房地产业分别为4725.6万元、4071.5万元,均低于制造、金融等行业。

而较于前述7各行业,农林牧渔,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住宿和餐饮等5个行业,独董薪酬更低,去年的津贴总额均不足1000万元,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独董年薪更是只有12万元。

按照上述数据测算,2020年,A股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中,薪酬总额最多的制造业,与最低的居民服务、修理等行业,如果不考虑人数差异,则独董的薪酬差距高达惊人的5300倍以上。

银行对独董最大方

虽然独董薪酬总额“屈居”第三,但作为最能赚钱的'行业之一,由于人数较少,金融业独董的薪酬,遥遥领先于其他行业。

公开数据显示,金融业目前共有413名独董,按照7775万元的总额计算,去年金融业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均津贴,在18万元以上。制造业虽然总额最多,但由于独董人数多达8437人,人均津贴水平仅为7.59万元,不足金融业的一半。而在同期,信息技术行业的独董薪酬,也在8.17万元左右。

同样是在金融业,银行、券商、保险等子行业,独董薪酬也有一定差距,最大方的是银行业。

根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A股共有37家上市银行,共有153名独董,津贴总额共计约为4100万元,人均在26.9万元左右,券商行业共有45家上市公司,共有162名独董,薪酬共计2527.12万元,人均约为15.6万元。

在上市银行中,独董薪酬最高的是民生银行。2020年,该行共有五名独董,薪酬总额达到464.5万元。除了民生银行,其他的银行中,还有六家独董薪酬总额超过200万元。

剩余的30家A股银行中,独董薪酬水平达到百万元级别的,一共还有10家,总额在100万元至192万元之间。剩余的20家,则全部在100万元以内,最低的苏农银行、常熟银行,则只有23.3万元、32.1万元。

在券商行业,去年独董薪酬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一共只有4家,最多的是中金公司,为294.9万元,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国信证券则在114万元至125万元之间,最少的两家都只有10余万元。

独董个人薪酬相差数千倍

与行业差异相近,同样是担任独董,但在不同的行业,独董个人的薪酬,也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公开数据发现,去年,A股独董中,金融业“盛产”高薪独董。从单一公司取酬超过80万元的前十名独董,五名与金融业有关,均来自民生银行。

根据披露数据,去年,李汉成、刘宁宇、解植春、彭雪峰、刘纪鹏等五名独董,去年分别获得99万元、95万元、91.5万元、90.5万元、88.5万元的津贴。如果不算其他公司兼职,李汉成的薪酬,位居A股第一。

如果算上公司兼职,则民生银行上述独董,所获相应收入更高。根据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截至2020年底,刘纪鹏共担任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另4家分别为长安汽车(000625.SZ)、万润股份(002643.SZ)、中金黄金(600489.SH)和节能国祯(300388.SZ),独董薪酬分别为12万元、12万元、7.61万元,0万元,加上民生银行合计120.11万元。

不过,独董的行业薪酬水平偏低,并不代表独董个人所获津贴也低,制造业的一些独董薪酬即处于前列。公开数据显示,卓郎智能的三名独董,去年仅在该公司,就分别获得了85.5万元的高额独董津贴,同样处在独董前列。

知名财经学者刘姝威,去年领取的独董津贴也较为可观。目前,她兼任万科A(000002.SZ)、格力电器(000651.SZ)、中光学(002189.SZ)独立董事、深圳市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0年,刘姝威任万科A独立董事年薪60万元、任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年薪15万元、任中光学独立董事年薪13万元,合计88万元。

与上述“高薪”独董相比,部分上市公司的独董,就显得有些“寒酸”,一些独董薪酬只有几百元,与最高者相差数千倍。以广宇发展独董李书锋、翟业虎为例,两人去年从该公司所领津贴只有300元。不过,李书锋从天山铝业领取薪酬15万元。而*ST贵人独董王商利,从该公司所得薪酬也只有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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