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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君的太阳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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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诗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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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甯

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确认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有瑕疵的、违法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在中世纪欧洲的寺院法也设有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凡有婚姻障碍、无婚姻意思和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1306-1308条规定了婚姻的禁止,同时在《德国民法典》第1313条-1318条还规定了婚姻的废止,在这时就出现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设立婚姻无效的条款,但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条例第25条却规定了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同时条例第28条也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不应当办理婚姻登记,而违反规定办理的,对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然建立了较为体系化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是将1994《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结婚当事人龙虚作假欺婚姻登记机关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没有进行法律上的界定,特别是对这种成立的婚姻怎么处理,以及由那个机关处理更没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和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才导致将原有的规定在制定新条例的时候没有得到保留。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给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该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障碍,这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缺陷。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这个案例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2008年3月8日,张芳与自己的男朋友从成都回到家乡,她们一是回家看看父母,二是回家办理结婚登记,可当他们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在2006年就已经和另一个男子登记结婚,张芳一听傻了,自己一直在外打工根本没有回家,怎么会同别人结婚?于是工作人员调出了婚姻档案一看,档案上明明写的是自己名字,可照片却是自己的妹妹,这时她才知道是自己的妹妹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结婚,盗用了自己的名字与他人结婚,且现在已经有了两个子女。 当他们发现问题后,就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她与别人的婚姻,但民政部门称,我们只受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你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我们无法受理,你们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他们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可却告知也不受理,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不属无效婚姻,也不属可撤销婚姻,只能要求民政部门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张芳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明明是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错了,为何都不能处理?后来他们只好放弃行政处理和诉讼,由张芳与自己的妹夫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和自己男朋友结婚。 虽然眼前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以后的问题却出现了,一是张芳从法律上讲与他人结过婚,属再婚,并且还有两个孩子;二是妹妹两个子女今后还可以继承自己遗产;三是自己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如果自己婚后再要一个小孩就难了,自己子女也无法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还有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仍然存在,一是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就是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是通过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双方都没有去,而是由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行为,特别是后一种,他不是婚姻当事人对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国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还存在立法缺陷。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0条以列举式对无效婚姻予以规定,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了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宣告的机关。但是我们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无法找到婚姻当事人因采用欺手段取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登记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对形成的婚姻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它到底是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这类婚姻在实践中处理非常困难,民政部门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撤销的就是受胁迫的婚姻,而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又无法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即使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方式来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人民法院确认后,婚姻登记机关又按照什么法律依据来撤销婚姻登记?这一操作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婚姻当事人隐瞒事实,欺婚姻登记机关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具有瑕疵,应当属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因此,笔者建议对《婚姻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应增加一款:“婚姻当事人取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点击 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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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优米酱

双方自愿,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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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那缕羁绊

中国婚姻家庭状况的变化【 作 者 】王震宇【 正 文 】中国的婚姻家庭长期处于超稳定状态。1949年建国后,虽然婚姻及其它制度的改变也曾短暂影响过人们的婚姻行为(如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曾促使众多包办婚姻的解体及“文革”中迫于政治压力而离散的诸多婚姻),但从整体来看,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及行为基本未有太大改变,是改革开放促使婚姻家庭方方面面变化的发生。那么,9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的基本状况究竟如何?与80年代相比,它的发展趋向又呈现出了怎样的变化?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它的现状和变迁。一、家庭户规模持续变小家庭户规模是指每个家庭中成员数目的多少(见表1)。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结果和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的加强,1985年以来中国家庭的户规模一直明显呈下降趋势,至1997年,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已由1985年的4.79人降至3.64人。据表2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小规模家庭户(1—3 人)在家庭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呈略微增长趋势,中等规模家庭户(4—6人)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则基本呈减少趋势,规模较大的家庭户(7 人以上户)在家庭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也呈下降趋势,1996年虽略有回升,但幅度很小,1997年旋即又开始下降。以上情况说明,近年来我国的家庭类型是小规模家庭(1—3人)数量稳中有升, 中等以上规模家庭(4人以上)的数量则基本呈减少趋势。二、初婚年龄增高,结婚费用不断攀升1.初婚年龄。由于有关的法律、政策以及人们的观念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我国的初婚年龄也随之经常波动。“文革”时期以晚婚为荣,80年代初期至90年代初,中国人的初婚年龄曾一度呈现下降趋势。根据掌握的资料,1982年,全国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2.66岁, 其中城镇为24.93岁,农村为22.07岁;1990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降至22.03岁;到1996年,全国平均初婚年龄又上升到24.02岁。也就是说, 近年我国的初婚年龄呈上升趋势。2.结婚费用。近年来,结婚费用的迅速增长已成为令中国年轻人及其父母头痛的事情。90年代前期,一对城市新婚夫妇的平均结婚费用为2万多元,已经是80年代平均水平的4倍,而未婚者预计自己结婚时所要支出的平均费用将超过3万元。预计整个90 年代的青年结婚费用要达到80年代的5.5倍(见表3、表4)。在结婚花费上,区域差别比较明显,沿海地区城市明显高于内地。此次调查还显示出结婚费用的来源,75%的人说本人的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挣的,19%的人则称“大部分”或“完全”是父母给的。与50年代相比,90年代结婚费用中个人收入的比例上升了40个百分点。对婚礼方式的接受度测试表明,公众最理想的两种结婚方式是旅行(45.3%)与宴请(30.6%)。三、离婚率持续升高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已为许多人所关注,但是离婚率的计算则有几种不同的方法。如果逐年连续看,不管用哪一种计算方法,结果所显示的趋势都是相同的:但如果横断开只看一年的离婚比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则会有一定的差别。平时最常见的离婚率计算方法有两种,一为人口统计学家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任何一段特定的期间内,每千人中有多少人离婚;另一种则是大众传媒偏爱使用的“离结率”,即将某年内的离婚数除以结婚数所得的比例。从表5和表6看,尽管两种计算方法各有利弊,但我们均可以从中看出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中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至1997年,我国的粗离婚率已是1982年的2.3倍,离结率已是1982年的2.6倍。一般来说,离结率显示出的变化总是大于粗离婚率显示出的变化。四、再婚人数增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离婚、丧偶者的再婚行为日益为社会所理解,来自社会、家庭及当事人自身心理的障碍也在逐步缩小,因此我国再婚人数这些年来也在逐步增多。据民政部门统计,1985年全国只有50万人登记再婚, 1990 年增至78.8万,1997年则达92.2万。1985年以来,在全国每年登记结婚人口总数中,再婚人口的比例逐年上升:1985年为3.05%,1990年为4.14%,1997年已升至5.1%。在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京、津、沪三大直辖市,1997年再婚人口占登记结婚人口总数的比例分别高达13.67%,9.33 %和13.95%,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1996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资料推算,全国有近1800万再婚人口,其中47.66%是50岁以上人口;45.72%是30—49岁人口;29岁以下人口只占6.62%。五、跨国婚姻发展迅速,问题亦很多跨国婚姻这里仅指在中国政府的婚姻登记处注册的跨国婚姻。在闭关锁国的十年“文革”中,中国不仅无一例跨国婚姻,而且连以往那些著名的跨国婚姻也惨遭荼毒。因此可以说,跨国婚姻既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标志。根据社会学家邓伟志的研究,中国的跨国婚姻有其独有的特点:(1)发展速度快。自80 年代初期以来,中国跨国婚姻的登记数几乎是逐年上升。1982年,中国跨国婚姻登记数为14193对;1990年为23762对,而1997年已达50773对。(2)地域分布广。中国的跨国婚姻涉及到53个国家和地区。前些年以美、加拿大、澳大利亚居多,近年以东亚居多,东亚中又以日本居多。(3 )华侨多。在跨国婚姻中,华侨、外籍华人一直占很大比重,通常有70%之多。(4)外嫁的多。中国的跨国婚姻90%都是女性外嫁到他国。(5)文化层次不高。总体上,在我国登记的跨国婚姻,文化偏低。与日方联姻的,多数双方文化程度都不高;相比之下,与欧美成婚的文化层次相对高一些,有博士、总经理、总裁等。中国的跨国婚姻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1 )婚姻的基础不是为了爱情。(2)出现一批年龄过于悬殊的“祖孙婚”。(3)出现一批相识时间极短的“闪电式”婚姻。(4)外国男性婚现象严重。(5)跨国婚姻的离婚率高。 近年其离婚增长速度甚至高于结婚增长速度。1990年到1995年其结婚对数增长2.4倍,而其离婚对数则增长2.8 倍。1990年离婚与结婚之比为20%,1995年则为26%。表1 中国家庭平均户规模(人/户) 1995 1996 19974.79 4.35 4.11 4.05 3.99 3.64资料来源:由1998《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表2 1995—1997年中国的各类家庭户类别 一人户 5.89 5.93 5.97二人户 13.73 13.64 14.48三人户 28.42 28.70 29.81四人户 26.58 26.31 25.87五人户 14.45 14.36 13.73六人户 6.64 6.65 6.21七人以上户 4.28 4.40 3.93资料来源:由1996年、1997年、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上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得。表3 不同年代的结婚花费水平结婚年代 当时平均 基本未 最高结婚费用(元) 花钱者比例(%) 支出水平(元)30—40 161.43 36.4 90050—60 361.59 14.9 200070 1282.71 4.5 1000080 5486.51 1.7 5000090 21082.28 0.7 100000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表4 4市未婚者对未来结婚花费的预期总体 北京 上海平均花费(元) 30339.12 32195.24 74112.95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30 30 30不拟花钱者比例(%) 4.4 6.2 2.8武汉 广州平均花费(元) 21490.21 33027.08计划中的最高数(万元) 8 20不拟花钱者比例(%) 5.9 2.7资料来源:《南方周末》1997年1月24日。表5 中国人口粗离婚率(人/千人)年份 1997离婚率 0.84 0.87 1.38 1.66 1.74 1.85 1.94资料来源:据1998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的基本数字再计算而成。表6 中国人口离结率(%)年份 1997离结率 5.12 5.52 8.43 10.69 11.35 12.12 13.18资料来源:同上。表7 同意“不结婚则不能同居”百分数的纵向比较青年(%) 中年(%) 老年(%)1982年 75.0(N=1010 88.4(N=259) 97.9(N=76)1996年 65.0(N=163) 67.8(N=227) 75.0(N=108)资料来源: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六、婚姻家庭观念多有变化从整体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化是观念性转变大于结构性转变。近年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基本可以概括为几点: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1.择偶观念的变化。中国人在择偶方面不仅摆脱了“文革”中政治标准先行的套路,而且相当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以对方的“人品”为首要标准。1997年在武汉所作的一份601人的调查显示,调查对象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对择偶标准的第一位选择都是“人品”。在20个城市51所高校所作的3195份关于研究生婚恋观的调查中,同样显示了“人品”在研究生择偶标准中的领先地位。中国人择偶观念的另一种变化是择偶中的经济成分加大,物质的中介因素作用增强,人们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经济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一些人心目中,荣誉、声望及社会地位有时与金钱和物质利益比较起来已不那么重要,因此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开始重视实用、实惠和实在。今日的择偶标准,可以说是道德标准、经济标准与文化标准共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取舍,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不少人择偶时,经济标准的重要性已远远超过了文化标准。2.家庭人际关系观念趋向平等。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关键是“从属”还是“平等”,近年来中国人的家庭平等观在不断上升,许多调查都证实了这种变化。对家庭经济事务的处理和家政决策权的分配,最能反映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彼此间的相待态度,1998年安徽省对该省620 名青年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七成青年夫妇在重大开支上是共同协商。另外,有目共睹的是代际间的从属关系在不断削弱,而其平等关系则明显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尽管现在还有很多人不赞成婚前财产公证,但也有相当一部分青年人接受了这种新观念。尤其是夫妻婚前财产悬殊较大时,不少人认为这是一种好的选择。3.性观念呈多元状态,性越轨行为容许度增加。“谈性色变”的历史似乎已被人遗忘,中国人性观念的转变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1995年在北京8个城、近郊区所作的一项2000 人的随机抽样调查发现,89.6%的人对有正当理由的离婚持赞成态度;在对待“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等问题上,尽管大多数人仍持排斥态度,但也有近1/6的人公然表示“赞成”,且其中多为青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北京所作的另一项500人调查中,2/3 以上的人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可接受,但此次调查也显示出人们对两性关系的私事化概念及因之而来的对越轨性行为的宽容的增加(见表7)。七、婚姻问题增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也开始不断增多:未婚同居、未婚先孕,婚外恋、婚外同居、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等,近年来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婚外恋引起的各类血案就连续不断,有时同日的各类报纸上就可发现多个此类案件,尽管这里不乏大众传媒炒作的因素,但事实上此类案例的绝对数字也的确在显著增长。家庭暴力近年来无论在数量上还是严重程度上都有明显增加,仅高楼抛妻案、毁容案就有多起,还有因为经济或其它纠纷引起的弑父弑母、残害兄弟姐妹案。当然,这仅仅是从发现问题的角度来看,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它们在正常生活中的比例。有一点不容忽视,即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也蔓延到了家庭。在物欲、情欲横流的现代社会,那些经不住各种诱惑,丧失了起码的理性和良心的人,为了满足自我的罪恶欲望,即使面对的是自己的亲人也不会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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