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么哒ALICE
(一)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对儿童照顾模式还部分地承袭了传统的大集体机构化抚养做法,虽然满足了儿童衣、食、住等基本生存需求,但其客观局限性,使儿童,尤其是那些身体功能有障碍,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很难得到像家庭一样的关怀和照顾,因此儿童的潜能得不到充分发掘和鼓励,个性得不到张扬,更不可能像社区的孩子那样发展。家庭中影响个体社会化的因素很多,其中父母的教育方式和家庭气氛尤为重要。所谓教育方式即父母对子女教育、训练、哺育的社会化方式,包括教养态度和教养行为两个方面。教养态度是指父母在教育、哺育子女方面所持的知识、信息、情绪及行为倾向;教养行为是指父母在教育、哺育子女时所采取的实际行动。而这些因素在儿童福利院,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保育员的工作行为不是一个人的单独行为,而是一种共同行为,在对儿童的保育过程中,保育员的感情难以达到像母亲的亲子感情,于是很少做到对儿童的精心呵护,更谈不上对儿童的早期教育。加之集中照料是一种共同的工作行为,对儿童的影响最容易造成抑压个性的张扬,品格不能健康发展。(二)现代家庭寄养是我国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一个崭新模式,经过上海、广东、北京等省市的探索与研究已确认家庭寄养有效促进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无疑,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不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须,也是孤残儿童自身发展的需要。从心理分析的角度来看,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认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人的社会化过程是由这三部分的交互作用所决定的。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其成分与生俱来;自我与超我是由本我逐渐分化而来的。本我由“唯乐原则”支配,它所支配的行为不受道德规范的约束,甚至是在潜意识之中的。自我是在本我发展过程中与周围的现实世界相互接触,从而在适应现实环境中形成的。它受“现实原则”支配,自我界于本我与超我之间,其主要功能有四点:(1)获得基本需要的满足,以维持个体生命;(2)调节本我的需要,以符合现实环境的条件;(3)管理不为超我接受的冲动;(4)调节本我与超我的冲突。超我是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将社会规范、道德标准、价值判断等内化的结果,即平常所说的“良心”、“理性”。本我追求,自我受到现实环境的限制;超我则评价是非善恶,其主要功能有三点:(1)管制社会所不容的原始冲动;(2)诱导自我使其合乎社会规范的目标,代替较低的现实目标;(3)使个人向理想人格发展。社会化过程就是促使人格的三部分平衡发展。弗洛伊德认为,婴幼儿期的生活经验是构成个人人格的主要因素,也是社会化的最重要阶段,童年期的社会化奠定了个人一生发展的基础。根据这一观点,我们系统地审视了儿童早期经验在心理发展中的作用,发现“儿童早期经验在心理发展中的作用受一系列条件的影响;儿童的个人特点,所涉及的心理和行为领域,早期经验发生的时间,早期经验的性质和种类以及儿童以后的环境和经验,不能概括地说,早期经验对心理发展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出生后的最初几年是心理发展的关键期。”这就启示我们一方面尽最大的努力避免儿童在生命的早期被遗弃或与父母分离;另一方面,一旦遗弃或分离已成事实,在现有的条件下,必须及时寻找最佳替代照料方案,补偿儿童因不幸遭遇而造成的创伤。在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要求我们为孤残儿童寻找一种合适的替代照料方案的时候,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方式适时诞生。尽管尚在探索完善阶段,还不尽理想,但是它已预示着儿童福利事业,朝着符合人的品格发展,符合现代社会要求,并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各省市、自治区对新时期适合孤残儿童养育方式的积极探索与有益尝试,充分证明了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的心理需求和社会发展是有益的。根据上海研究的经验表明:第一,家庭寄养有助于孤残儿童适应能力的发展,而且传统的隔离式养育方式向融合式养育的转变是成功的;第二,家庭寄养可以使孤残儿童在社会交往能力方面获得显著进步,而且家庭寄养儿童在社会性发展上优于福利院儿童;第三,家庭寄养儿童的生活满意度水平和主观幸福感较高;第四,家庭寄养孤残儿童普遍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家庭寄养已成为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三)宁夏儿童福利院与英国Care for Children进行协商合作,于2001年开展家庭寄养,将政府办的儿童福利事业引向社会,经过努力,截止目前已在银川市、永宁县、盐池县和泾源县43户人家成功地寄养了95名孤残儿童,结果表明:1、家庭寄养照顾方式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儿童进入小家庭单元后,可以重新感受家庭的温馨和母爱,享受幸福的童年,避免情感上的孤独,从而培养孩子健康的心理。2、性格由封闭内向向活泼开朗转变。3、家庭寄养可以提高孤残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和交往能力。在家庭中,儿童初步了解到自己的地位和角色,学会了一些社会的基本知识。儿童能与家中人员正常交往、友好相处,还帮助大人做事。家庭寄养照料方式,使福利院的儿童在极为广阔多样的生活环境中,获得了更多的开发和学习生活技能的机会,体验到家庭的生活氛围,学到更多的传统文化知识,受到了更多的生理和情感上的照顾、支持和鼓励,家庭、妈妈和儿童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感情纽带关系。家庭寄养模式能够充分地照顾到每一个孩子,体现用科学、知识和技能维护儿童基本权益,帮助儿童适应社会,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使儿童能够充分地享受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
纳兰依若
( 文摘《学前教育研究》 )试论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几个问题关注托幼机构的教育质量,已成为当代幼儿教育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一些国家的幼儿教育工作者试图编制出一套评价工具或标准系统,作为相对统一的尺度来评价各种不同类型的托幼机构的教育质量。例如1984 年美国幼儿教育协会(MAEYC)颁布了一个关于高质量的托幼机构的认证标准,这个标准以及作为这个标准的核心概念发展适宜性教育(DAP)在全世界影响相当广泛。在我国,80 年代末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制定颁布了托幼机构分级分类验收标准,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当地托幼机构进行分等定级的验收工作,开创了我国幼儿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先河。幼儿教育质量评价,是幼儿教育由理论到实践、从观念转化到行动转化的一座桥梁。它不仅对于幼儿教育的实践与未来发展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而且也反映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幼儿教育价值观的理论倾向和幼儿教育的研究水平。因此不应当把它仅仅视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一、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兴起的原因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在各国兴起的原因不尽相同。现以美国和我国为例加以说明。美国对于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关注与研究始于本世纪60年代。6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工作母亲和单亲家庭数量的增多、强调早期教育重要性的各种理论的出现以及美国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资金注入大规模实施以贫穷儿童为对象的“提前开始计划”,使得托幼机构的数量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在传统上,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女主要是在家庭中受教育,母亲被看作是婴幼儿的第一任教师,倡导的是“炉边教育”;托幼机构历来主要是为贫民子女设立的,慈善济贫、重保轻教的性质相当明显。托幼机构在数量上的扩展,政府资金的大量投入,这种现象在以中产阶级的价值观为主导的美国社会中必然引起不同观点的争论。它不仅带来了关于教育投资效益的评价问题,而且也带来了如何看待与评价集体保育制度对儿童发展的价值问题。所以,一直到70年代美国幼教界还在热衷于讨论“家庭以外的集体保育对儿童会有哪些不利的影响”的问题。这种争论,促使人们开始去研究托幼机构教育的效果与价值问题。随着对托幼机构的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由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知识爆炸”问题,社会竞争加剧,学业压力逐渐向学前教育阶段扩展,一些托幼机构为了迎合家长的要求,向幼儿进行早期的学业技能训练,以笔和练习纸的使用为特征的直接教学与训练使幼儿教育小学化、成人化。这种情况使得幼儿教育工作者不得不正视现实:作为一种社会需求,托幼机构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现实,继续讨论“家庭以外的集体保育对儿童会有哪些影响 ”已经变得没有意义,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什么样的教育,什么样的教育才是他们所需要的、高质量的幼儿教育。因此在80年代初开始了以发展适宜性教育为标志与核心概念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研究与讨论。在我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是幼儿教育观念与体制双重变化与改革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20年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基本上可以80年代末为界,10年为一期划分为两个阶段。70年代到80年代末,我国托幼事业的发展的主要矛盾是解决群众“入托难”的问题。通过各级政府的努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园,“入托难”的问题逐渐得到缓解。随着家长对幼儿教育的重视,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入托难”的问题正逐渐演变为“入好园难”,一些历来被人们视为“好园”,尤其是教育部门办的示范园幼儿人满为患,不能满足家长追求幼儿教育质量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幼儿教育事业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所具有的福利事业的性质逐渐淡化,幼儿园逐渐被推向市场,必然要产生“按质论价”、按市场供需规律办事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求生存、求发展已成为我国托幼机构面临的新的挑战。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成为托幼机构的自觉意识与行为。拉开不同质量托幼机构的收费标准,已成为来自幼教从业人员的呼声与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西方管理理论的引进,使人们认识到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性。因此,为了保证托幼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托幼机构工作更加规范,保教工作质量得到提高,一些地方开始制定并实施托幼机构分级分类标准,验收工作的意义逐渐为托幼机构从业人员所理解。从上述中美两国托幼机构教育评价兴起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兴起的原因有所不同,关注的问题也有所不同。我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问题的提出的特殊时代背景,造成了我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特色与存在的问题。二、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模式与标准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是在一定的教育价值观的指导下,依据一定的标准与程序,对托幼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科学调查,作出价值判断的活动过程。这种评价活动,采取的基本上是一种差距评价模式,即首先在一定的教育价值观的指导下,定出一套评价标准,这种评价标准反映了人们对理想的或高质量的托幼机构教育工作模式的比较一致的看法。然后依据这套标准去考察各个园所的工作,衡量或判断它们符合或偏离这套标准的程度。所以,所谓“高质量的托幼机构教育”就是一种反映幼儿教育客观规律,为人们所认可的关于理想的幼儿园教育模式的构想。这种构想成为一种绝对标准,被用作判断不同托幼机构教育工作质量的依据或尺度。可见,制定一套正确、合理的评价标准,是保证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科学性的关键。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通常由以下四类标准构成:(1)从业人员素质标准。幼教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决定托幼机构教育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业人员的素质标准是从业人员承担或完成托幼机构教育工作任务的条件,通常包括就业资格、专业经验等。(2)工作人员的职责标准。 幼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工作人员的职责标准是对工作人员履行所承担的任务的要求。例如在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教师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么做的规定。这种职责标准是对幼教机构工作人员教育行为的规范,它直接影响幼儿的各方面发展,是影响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3)效率标准。效率标准是以投入/产出的比例为依据评价托幼机构工作业绩的根据。例如对场地、设备、器械的使用率、合理利用的情况以及保养状况等。(4)效果标准。效果标准用以考查托幼机构教育工作的结果。由于托幼机构本身承担教育幼儿、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幼儿入学作好准备、为家长服务和为社会培养年轻一代的任务,因此,人们往往以儿童发展、为家长服务、儿童入学适应情况等作为考查托幼机构教育工作结果的效标。在由不同的人或团体所制定的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中,对以上4 类评价标准的运用程度是不同的。例如美国NAEYC的认证标准以及Harms/Clifford 的托幼机构环境评价量表(ECERS)中主要使用的是职责标准和效率标准,而没有使用效果标准。我国一些地方的分类定级标准中则使用了效果标准,把“儿童发展”作为评价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效标。一套好的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较高的效度与信度。效度是指测量的正确性,是对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活动的有效性取决于评价工具的有效性,即评价工具或评价标准本身是否能够反映幼儿教育的客观规律,代表幼儿教育的发展方向,体现质量标准的时代性与先进性,同时,又切合实际,适宜于本园或当地的具体情况。信度是指测量的稳定性。一套好的评价标准应当是指标具体,不笼统抽象,容易使人理解掌握,具有可操作性,不致产生理解上的歧义,或不致造成不同的人来使用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结果的现象。要编制一套正确、合理的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首先要求编制人员要有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例如对保育和教育的关系,教师与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与使用,师生互动的合理方式,环境与材料的作用,游戏与上课之间的关系,幼儿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要有正确的看法与态度,因为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本身正是教育价值观的反映。教育价值观不同,对于“质量”的看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质量评价标准。例如美国NAEYC 制定的认证标.准注重幼儿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不主张过多的直接教学,反对小学化的用纸、笔进行的学业技能训练。教师的任务是创设适宜的学习环境,引导与促进幼儿与环境的积极的互相作用。而Harms/Clifford的托幼机构环境量表则比较注重教师对幼儿学习活动的预先设计与结构,以及教师的直接教学与指导,因此被人认为是以行为主义哲学为基础的评价量表。由于我国的国情,我国托幼机构分类定级的验收标准,一般以国家的文件法规为指导思想和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把握与理解文件、法规中所概述的教育原则的意义,和这些教育原则所传导的教育价值观,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影响到评价标准的效度与信度问题。三、编制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步骤与要求编制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过程就是描述一所好的或高质量的幼儿园在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面“应如何”,确立一套“共同同意的标准”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解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明确影响低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影响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例如人际关系(包括成人成人、成人儿童、儿童儿童之间的关系等)、成人与幼儿在教育过程中的互动模式、课程、物质环境、作息制度、营养与膳食、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家园关系等等。在列出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哪些因素是影响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支持因素。明确这些因素的作用及互相关系,可以为确定评价工作的重点和评价的权重提供依据。比如说,托幼机构的管理是影响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有效的管理能创造出一个高质量的幼儿园的教育环境。但是管理工作本身只是高质量的幼儿园教育的支持因素,而不是结构因素。有效的管理应当体现在结构因素中,例如反映在人际关系中、反映在教师的教育行为中。对影响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因素的关系分析,直接制约着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工作是以园所为基本评价单位还是以班级为基本评价单位;是以园所管理工作的评价为重点还是以班级教育工作的评价为重点。一般来说,在托幼机构中以成人与幼儿的互动过程为基础的教育工作是幼儿园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体现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核心因素。因此,班级应当是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的基本单位,教师的教育行为是评价的中心内容。2.确定评价各种因素的质量标准。在明确影响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评价这些因素的质量标准。例如在教育过程中,什么样的师生互动模式是“好的”,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这种质量标准直接反映标准制定者的教育价值观。3.分析达到所制定的质量标准所需的条件(包括人员、设备、场地等),并进一步制定出相应的评价标准,例如关于师生比例的标准。这里应当考虑本地区托幼机构资源的实际情况,使所制定的标准有一定的可行性。这里主要使用素质标准与效率标准等作为评价标准。4.分析达到所制定的质量标准工作人员所需进行的活动,并制定出相应的评价标准。例如为了保证幼儿的安全与健康,工作人员应当做些什么和怎么做。在这里主要使用职责标准作为评价标准。5.分析在所制定的质量标准的指导下教育工作可能产生的结果,并选择恰当的效果评价标准。这里的主要问题是选择恰当的、与作为指导思想的价值观相一致的效果指标作为评价标准。例如,如果我们以促进幼儿创造性的发展而不是以死记硬背某些知识、概念作为评价指标,那么就会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从而影响质量评价标准的效度与内部的一致性。最后,对所确定的各种评价标准进行技术处理,结构评价量表。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评价工作,由确定评价标准与程序、搜集资料 、形成判断和反馈调整等环节构成。要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正性,还需要有对评价工作的评价,以保证评价工作在每一环节上的科学、合理与公正。例如,对已制定的评价标准本身要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建立协调监控机构,来协调评价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同意见等。四、我国托幼机构分类定级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我国托幼机构分类定级验收工作自80年代末开展以来,不仅使园所管理工作更为规范化,促进了托幼机构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使我国幼儿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在我国从无到有、逐渐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推动我国幼教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评价标准的时代性、先进性以及评价工作科学化、合理化等方面,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加以改进。由于我国托幼机构分类定级验收标准的制定主要来自于当时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托幼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对于什么是幼儿园教育的真正“质量”,哪些教育行为是适宜的,哪些教育行为是不适宜的,迄今没有展开过明确、充分、广泛的讨论。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造成了我国托幼机构教育质量评价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1.评价标准过于抽象笼统,可操作性差。一些地方的分级分类验收标准简单套用《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教育原则作为评价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标准,没有把教育原则转化为可观察的教育行为,或可评价的标准等。这种简单套用、生吞活剥“文件”的作法,实质上反映了对于作为指导思想的教育价值观的意义以及与这种价值观相适应的教育行为表现还没有真正理解与掌握。评价标准的这种抽象笼统,极易造成在实际评价过程中的歧义现象,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果,影响评价工作的信度与效度以及客观公正性。2.重园所管理评价,轻班级教育工作评价。一些地方制定的验收标准中园所管理部分的评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同时对园所管理工作的评价,着重于文件、档案、记录、规章制度的检查,忽视在班级工作中观察园所管理的工作实效,带有文牍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的存在,说明对于影响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与把握不够。3.在办园条件上,往往不注重使用效率标准,只罗列应当“有什么”,不注意考察实际使用的情况。4.缺乏对评价工作的调节监控机制。5.缺乏家长对于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参与。这些问题应当引起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研究人员的重视与注意。要保证我国幼儿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必须开展幼儿教育质量评价的研究工作。面向21世纪,我国的幼儿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应更上一个台阶,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从而促进我国幼儿教育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秋天里的松鼠
英国儿童福利制度历史悠久,立法频繁,发展完善。儿童福利制度的历史嬗变展现出英国社会从前工业化到工业化、再到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对儿童作为独特“社会阶层”的高度重视,并为世界各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英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历史嬗变
儿童福利制度是一套谋求儿童幸福的方针或行动准则,其目的是促进所有儿童身心发展。从广义上讲,现代儿童福利制度可指一切涉及到儿童福利的活动和政策立法,包括医疗政策、教育政策及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等各个方面。其目的是针对全体儿童的普遍需求,设计各种福利方式,以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潜能的最佳发展。对儿童的充分保护是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其立法与司法完善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制进步情况的基本标尺。但制度之完善、社会文化之重视并非一蹴而就。英国儿童福利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嬗变才得以成熟,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由不全面保护到更全面保护的艰难历程。
二、演进特征
儿童福利制度的历史嬗变展现出英国社会对儿童作为独特“社会阶层”的日益重视。其演进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儿童福利观的进步
一个国家儿童福利制度的完善需要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政治政策、经济发展、观念更新、教育改革等多方面的有机配合。其中,观念的更新是法律制度完善的思想基础。纵观英国的文明进程,不难发现,现代社会儿童观的进步经历了漫长的磨难和曲折的发展。
(2)由“教会慈善”到“政府主导”的变革
中世纪时代,基督教会在扶贫济困、施医赠药、照顾病人、救济孤儿和保护弱者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为当时最主要的福利服务与慈善事业机构。宗教改革后罗马教廷权威的衰落、经济政治结构的转型、城乡贫困人口的迅猛增加、贫困程度的显著加深、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等一系列的重大变革,导致儿童福利问题日益复杂与多样,传统的救济方式日益暴露出其缺陷与不足。社会救济责任转向民族国家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疯疯丫头315
文献综述我的论文题目是儿童福利院社会化的探索。在整个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我大量的浏览学习相关的知识,途径有互联网,也有期刊杂志、电子数据库、政府专刊和NPO专业学术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推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正在突破传统的孤残儿童照料理念和方式向社会化、个性化的发展模式转换。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儿童福利在政策、机制、社会意识等方面的需求已经超过了单纯物质上的需要,成为制约儿童福利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构建现代中国儿童社会福利整体框架要从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理论建设开始,需要政府,社会,儿童福利院共同的努力。在我与福利院儿童的接触中,可以明显感受到他们与正常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同龄儿童的不同,他们对陌生人冷漠、逃避;他们的自卑,他们的一些基本教养的缺失,他们的一些荒谬的想法等等。儿童福利院硬件条件上去了,软件远远不足。身和心的发展严重脱节。失依儿童必须走出院舍,接受社会,形成失依儿童的社会化性格。所以儿童福利院必须走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家庭寄养是实现儿童福利院社会化的必要途径,是推进失依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成功探索。同时家庭寄养的制度化则为失依儿童实现两个“社会化”提供了有利的制度和法律保证,从而也保障了相应寄养主体的根本利益,促进失依儿童福利事业的顺利进行。儿童福利院要大力提倡集中供养与家庭寄养相结合的方式,它既符合儿童成长规律和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发扬了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对于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个是目前促进失依儿童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性健康发展的最好模式之一。个人的社会化福利和儿童心理学的很多理论都表明家庭才是失依儿童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例如,后天塑造说认为儿童在出生时只有生理性别上的差异,其个性、能力等特质的发展是在父母和抚养教育者引导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共同作用之下,逐步形成完善的,抚养教育者可以通过训练和榜样的作用使儿童形成社会多认可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方式来制止儿童的反社会行为。因此,儿童出生以后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儿童个性形成和能力发展至关重要。在互动理论模型看来,社会环境与儿童社会化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社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直接作用于儿童的社会化过程,将儿童培养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合格成员;另一方面社会环境对儿童的影响又受到儿童不同发展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心理特征和个性特点的制约。因此,研究儿童的社会化,必须重视社会环境与儿童自身状况之间的这种双向的影响。家庭寄养模式旨在让失依儿童形成健康的人生,重新回归社会主流,这一总之符合儿童社会性发展的需要,人是社会人,人要培养成社会人。所以家庭寄养才可以重塑失依儿童的社会化性格,儿童福利院必须走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失依儿童才可以塑造出社会化的性格,失依儿童长大成人之后才可以成为健康的社会人,才可以生存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现代家庭寄养是在20世纪中叶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得到很大的发展。家庭寄养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普遍的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科技产业革命快速发展,英国首相布莱尔适时的调整了儿童福利政策,对于失依儿童规定了失依儿童福利金,即无论你收入多少,只要你有照顾失依儿童的责任你便有资格领取失依儿童福利金。福利金为十六岁以下的失依儿童设立,假如十六岁至十八岁的失依儿童仍然是全时间在非高等教育机构中就读,亦有资格领取。与欧美相对应,亚洲方面失依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较好的是日本。现代日本失依儿童福利事业的具体承担者是失依儿童指导中心和失依儿童特别护理公共设施,失依儿童指导中心主要是帮助解决失依儿童成长中的问题,而特别护理公共设施则主要是为解决在失依儿童的养育中存在的客观问题而设立的,两者之间也是有联系的。现在日本47个县都有几个失依儿童指导中心,每个指导中心都聘有失依儿童福利工作者,他们经过特殊的训练,可以提供每个中心管辖范围内关于失依儿童的多有问题的咨询。他们从专家的角度做系统的咨询和决策,为失依儿童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指导,授权安排养父亲对失依儿童的监视护理或使生活条件差的失依儿童得以使用国家福利。在国内方面为了开展家庭寄养工作,昆明市的福利院曾先后派专人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关于家庭寄养的一些方式方法,初步掌握了家庭寄养的方法,对于昆明市儿童福利院来说,对收容的孤儿,弃婴实施家庭寄养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是实现儿童福利社会化的大胆尝试。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全国仅有约万孤儿生活在儿童福利机构中。万人得到了国家制度性救助,其中万人得到城市低保救助,万人得到农村五保救助,万人得到农村特困户救助。除此之外,全国尚有20万,即接近总数三分之一的孤儿没有得到经常性的制度救助。在很多地方,救助的资金仅具有象征意义,最高不足当地正常儿童生活费的四分之一,最低甚至不足十分之一。如果把这部分孤儿包括在内,全国需要救助的孤儿占总数的55%,超过30万人。家庭寄养的推广除了是儿童自身社会化人格形成的必要,同时也客服了福利院内部养育难以克服的压力,这些压力主要表现为失依儿童数量日益增加给儿童福利机构和政府带来的福利设施,养育费用,人员安置的困难。家庭寄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收养压力,同时又使儿童回归主流社会,实践“以人为本”的社会化理念。目前这一理念正在朝着预期的目标发展。但是,失依儿童的家庭寄养是近年来才在中国大陆推广实行的儿童福利模式。它还处于探索和实行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操作规范,于此同时家庭寄养自身也有难以客服的局限性,它直接关系到失依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完善家庭寄养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克服家庭寄养本身的局限性,构建与当地的文化氛围相吻合的儿童福利模式,是保证家庭寄养可持续,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本论文在肯定了中国的儿童福利院的所取成就的同时,也挖掘出福利院正在面临的压力,然后希望通过对福利院的社会化进行探索,走家庭寄养的方式来解决现存的种种问题,保障儿童福利院的健康发展,保障失依儿童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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