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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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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模型简介1、模型应用背景2、模型运用前提条件3、稳健性检验第二部分   经典论文分析1、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公共支出差异与经济发展差距2、基于多期双重差分的分位回归及其应用第三部分   双重差分模型(DID)stata实例操作1、变量构造和基本命令2、平行趋势检验第四部分   经典论文推荐第五部分   专题预览估计政策效应常用的方法有:工具变量法、断点回归、倾向得分匹配法、双重差分法、合成控制法等。我们在这里介绍双重差分法。第一部分   模型简介1、模型应用背景现代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的发展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可行的工具。倍差法来源于计量经济学的综列数据模型,是政策分析和工程评估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经济方法。主要是应用于在混合截面数据集中,评价某一事件或政策的影响程度。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将调查样本分为两组,一组是政策或工程作用对象即“作用组”,一组是非政策或工程作用对象即“对照组”。根据作用组和对照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可以计算作用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某个指标(如收入)的变化量(收入增长量),同时计算对照组在政策或工程实施前后同一指标的变化量。然后计算上述两个变化量的差值(即所谓的“倍差值”)。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差分估计量(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简记DD或DID),因为它是处理组差分与控制组差分之差。该法最早由Ashenfelter(1978)引入经济学,而国内最早的应用或为周黎安、陈烨(2005)。2、模型运用前提条件 使用前提(1)政策不能是“一刀切”类型,即存在受政策影响的实验组和不受政策影响的对照组(2)至少两年的面板数据,如果是截面数据一般也别考虑了 模型前提(1)平行趋势(CT)假设:处理组和对照组有共同趋势,在政策干预之前,处理组和控制组的结果效应的趋势应该是一样的。(2)SUTVA条件:政策干预只影响处理组,不会对控制组产生交互影响,或者政策干预不会产生外溢效应;(3)线性形式条件:潜在结果变量同处理变量和时间变量满足线性条件。由此可见DID的使用条件较为严苛,并不能随意使用。3、稳健性检验为了证明所有的效应是由政策实施所引起的,必须做稳健性检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平行趋势检验如果是多年面板数据可以通过画图或者回归的方法来检验平行趋势假设。(1)画图:画出实验组时期和对照组时期的时间趋势图,如果两条线的走势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说明CT假设是满足的。(2)回归:将模型构造中dt项改为“年份虚拟变量”,政策实施前有a年就有a个年份虚拟变量,以及与du相乘的a个交互项。此时交互项反映的是“政策实施前年份,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差异”。如果这a个交互项不显著,即说明政策实施前实验组和对照组不存在明显的差别,从而满足CT假设。一般,“都不显著”可以稍微放松,即便存在一两个显著的情况,但只要a个交互项联合不显著,也是满足CT假设。 安慰剂检验安慰剂检验核心思想即即虚构处理组进行回归。第一步:选取政策实施之前的年份进行处理,例如,政策发生在2014年,研究区间为2013-2015年。我们可以把研究区间向前移动到2011-2013年,并假定政策实施年份为2012年,然后进行回归。第二步:选取已知的并不受政策实施影响的群组作为处理组进行回归。如果不同虚构方式下的DID估计量的回归结果依然显著,说明原来的估计结果很有可能出现了偏误。此外还可以利用不同不同的对照组进行回归,看研究结论是否依然一致。或者选取一个完全不受政策干预影响的因素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如果DID估计量的回归结果依然显著,说明原来的估计结果很有可能出现了偏误。注:以上如果回归结果显著,说明原结果是一定有问题的,而如果回归结果不显著,并不一定能表明原结果没问题。第二部分  经典论文分析1、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公共支出差异与经济发展差距双重差分法DID模型      趋势评分匹配的双重差分法PSM-DID模型针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是实行财政分权制度的多民族国家缓和民族矛盾、缩小地区差别的重要手段。基于最优政府间转移支付型和“净财政收益”概念,本文首先提出如下理论假说: 这类转移支付有助于减少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公共支出差异和经济发展差距。然后使用1993—2003年中国县省两级数据,并采用基于趋势评分匹配的双重差分法( DID with Propensity ScoreMatching) ,检验上述理论假说。研究发现:(1)中国2000年底实施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显著促进了民族地区公共支出水平的相对提高和公共支出结构的相对优化。不过,促进作用未显示出随时间不断增强的态势。(2)该项政策未显著缩小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在中国发挥了均等化效应,但程度有限。2、基于多期双重差分的分位回归及其应用VAR 模型   单期双重差分模型    多期双重差分模型(DID)   分位回归方法针对房价的高速上涨,从2010 年起,中国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抑制房产泡沫、防止地产被过度炒作。过行政手段抑制需求的“限购令”是否真的抑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其效果如何?如何进行评估?实证的方法主要有VAR 模型和单期双重差分模型,本文将利用70 个大中城市在三个不同调控期的房地产相关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DID)动态、精准地分析限购政策的长期动态效果。同时,考虑到70 个大中城市的房价差异非常明显,本文还将采用分位回归方法进一步探索限购令对住宅价格的影响,从而为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将双重差分模型应用到限购对房价的影响问题上,具体思路为:将实施限购的城市作为处理组,将未实施限购的城市作为对照组,时间段分为政策出台前与政策出台后。据此可以设置两个虚拟变量Di 和Dt , Di 代表是否实施了限购令,Dt 代表政策实施前后,若某个城市实施了限购令,则Di = 1 ,否则Di = 0 ;Dt = 1 代表该时间段为某城市实施限购令之前,Dt = 2 代表该时间段为某城市实施限购令之后。据此,两个变量的交互项乘积Di*Dt 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政策的实施效果。在因变量的选择上,本文选择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70 个大中城市的月度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作为研究对象,该指数的计算是基于各地房管局的网签数据,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现实交易中出现的阴阳合同问题。控制变量的选取从供求理论出发,以上期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为控制变量,将供求因素纳入模型从而剔除其对房价造成的影响,直接体现限购对房价的影响效果。通过研读以往研究房价影响因素的文献,由于房地产市场反应不够灵敏,本文认为当期商品住宅需求主要可以从城市的整体经济水平(以上一期城市所在省份的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为指标)以及上一期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同比增长率中反映出来,以上一期商品住宅投资额的同比增长率反映供给的基本水平。同时为了更全面地消除城市自身特征(如地理位置、人口因素等)对房价增长率造成的影响,本文将滞后一期的房价同比增长率也作为控制变量。第三部分  双重差分模型(DID)stata实例操作 1、变量构造和基本命令**调用数据use ' ', clear**设置虚拟变量,政策执行时间为1994年gen time = (year>=1994) & !missing(year)**生成地区的虚拟变量gen treated = (country>4) & !missing(country)**产生交互项gen did = time*treated**第一种回归设计**回归Estimating the DID estimatorreg y time treated did, r显然在10%水平上,政策实施有显著的负效应。*第二种DID回归设计reg y time##treated,r**方法三下载外部命令方法ssc install diff**估计DIDdiff y, t(treated) p(time)2、平行趋势检验以上的基准回归只有当地区在政策前足够相似才能够保证DID提取的是政策的因果效应,所以研究者需要知道两组地区在政策前有多大差异。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将年份虚拟变量乘以实验组虚拟变量,这一交互项就可以捕捉两组地区在每一年份的差异。如果两组地区的确有着平行趋势的话,那么预期在1994年前的那些交互项的回归结果将不显著,而1994年后的将显著。**平行趋势检验**生成年份虚拟变量与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互项(此处选在政策前后各3年)gen Dyear = year-1994gen Before3 = (Dyear==-3&treated==1)gen Before2 = (Dyear==-2&treated==1)gen Before1 = (Dyear==-1&treated==1)gen Current = (Dyear==0&treated==1)gen After1 = (Dyear==1&treated==1)gen After2 = (Dyear==2&treated==1)gen After3 = (Dyear==3&treated==1)**将以上交互项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xtreg y time treated Before3 Before2 Before1 Current After1 After2 After3 , feest sto reg可以看出Before3 Before2 Before1 的系数均不显著,After1的系数负向显著采用coefplot命令进行绘图,观察是否1994年前的回归系数均在0轴附近波动,在1994年后回归系数显著为负。coefplot reg,keep(Before3 Before2 Before1 Current After1 After2 After3) vertical recast(connect) yline(0)结果发现系数在政策前的确在0附近波动,而政策后一年系数显著为负,但很快又回到0附近。这说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确是可以进行比较的,而政策效果可能出现在颁布后一年,随后又很快消失。第四部分   经典论文推荐[1]Matching As an Econometric Evaluation Estimator. The Review of EconomicStudies,1998,65(2):261-294.(note:最早提出者)[2]胡宏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国民健康的影响效应与机制”,《南方经济》,2012年第10期[3]毛捷,“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公共支出差异与经济发展差距”,《经济研究》,2011年增2期[4]CompulsoryLicensing:Evidence from 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AER,2012[5]交通基础设施质量与经济增长:来自中国铁路提速的证据,世界经济,2012年第1期[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效果评估》,经济学(季刊),2014年第14卷第1期财政“省直管县”改革与基层政府税收竞争,经济研究,2015年第11期[7]税收分成、税收努力与企业逃税,管理世界,2016年第12期[8]政企合谋与企业逃税:来自国税局长异地交流的证据,经济学(季刊),2016年第15卷第4期[9]出口改善了员工收入吗?,经济研究,2011年第9期[10]西部大开发:增长驱动还是政策陷阱,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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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明zhsm13579

实证的方法主要有VAR 模型和单期双重差分模型,本文将利用70 个大中城市在三个不同调控期的房地产相关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双重差分模型 (Difference-Differences, DID)是政策评估的非实验方法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其中交互项是DID的灵魂。 交互项形式拥有各种形式,包括(2. 传统DID 双重差分法是研究“处理效应”(treatment effects)的流行方法。一般来说,DID的使用场景为,在面板数据中,个体可分为两类,即受到政策冲击的3. 经典DID 经典DID是在传统DID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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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莉郡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丙方。因为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规定得不明确,在诉讼中,乙方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种种辩解,乙方认为丙方是自己的下属项目部,丙方施工就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体转包。其实这一辩解不能成立,因为丙方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乙方内部的分支机构,双方虽然在协议中将丙方约定为乙方下属的项目部,但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变相的转包。类似这样的变相转包行为法院往往不认定为是转包,这就不利于处罚转包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利。很多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等都与转包或层层转包有关。转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利益驱使下,转包行为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很多转包行为都无法认定。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中对转包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二是很多转包行为非常隐蔽或者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处罚力度不够。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出台和对转包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转包的行为也不像最初那样明显了,而是越来越隐蔽。为了有效地禁止转包行为的发生,严厉处罚各种转包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转包不仅包括那些一目了然的公开的非法转包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规避法律的变相转包行为,针对实践中转包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应当进一步明确,及时处罚和禁止转包行为。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 有的发包方没钱也要搞建设,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就是造成建筑业三角债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筑业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劳务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已经波及到与建筑业相关的众多行业:建材生产销售行业、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业、建筑机构设备租赁行业、劳务单位等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的规定。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现象既然无法禁止,还不如顺其自然,在法律规定中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甚至还有人说,将来可以将垫资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查承包人实力的一项指标,有垫资实力的投标人在同等情况下还可以优先中标。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单位有钱才能搞建设,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单位没钱也要搞建设,完全靠承包方垫资施工,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很多工程“烂尾”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将助长“没钱也要搞建设”的坏风气,后患无穷。第二,承包人是靠承包工程来获取利润的,建设一项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如果允许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在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就要先支付巨额的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等,承包人的资金从哪里来?很显然,绝大多数款项都只能是靠拖欠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能顺利地得到工程款,到那时所形成的三角债的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在发包方信誉严重缺失、拖欠工程款风气盛行的今天,在建筑业三角债拖欠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很多发包方由经营性拖欠工程款转变为恶意拖欠的今天,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可以将承包人垫资施工合法化。 不仅如此,既然垫资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显,就应当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实践已经证明,禁止垫资施工问题仅仅靠行政规章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如果在修订的《建筑法》中仍然对垫资施工问题不置可否,就会让很多施工企业认为这是允许垫资施工的一个信号,将来的垫资施工问题就会更加难以查处。 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再签订一份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的补充协议。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白合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要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发包方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决定了承包方只有被迫接受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如果承包方事先声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休想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方在取得承包权以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违反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最终是要被清除出局的。所以,很多承包方只得委曲求全。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则”,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一个承包商会自愿放弃一个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合同而去另行签订一个获利较低、甚至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仅从这一点上看,签订黑合同就是违背承包方真实意思的,是严重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是承包方迫不得已才接受的。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某些人趁机混水摸鱼,这也是孳生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虽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该条并没有对备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走样,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此条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承包合同对于竣工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发包方应当按照咨询结果在不迟于竣工验收后180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很显然,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目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地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工程造价问题比较复杂,授权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咨询,并且以承包方单方委托咨询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结算问题互相扯皮的现象在建筑业非常普遍,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对结算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而言,承包方总是希望结算结果尽量高一些,多挣钱,所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数额一般都要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而发包方则正相反。发承包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签订结算协议的原因有多种,不排除有的发包方是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以此达到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是,同样也不能排除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的结算报告的数额过分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而造成发包方不能接受的情况。另外,则是因为承包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是严重拖延了工期。 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造价部门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既要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又要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签订的大量的洽商变更资料;既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考虑到招标、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既要认定工程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工费调价系数、商品混凝土差价调整、钢筋量调整问题等等。很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造价部门不能只凭承包方单方提供的材料就作出咨询结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机关只凭承包方单方的委托和单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作出咨询结果,如此一来,这个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发包方必须接受承包方单方的咨询结果,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了慎重和公平,不能将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过于简单化。为了使造价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剥夺发包人参与造价鉴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应明确规定造价咨询部门在接受承包方委托后,通知发包方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料及对争议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提交这些资料及书面意见,才可视为发包方放弃权利。 笔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中由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咨询的规定。具体理由是:(一)有的造价争议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比如,发包方为了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故意拖延结算时间。还有一些造价争议则是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优良,而实际却只达到合格标准,还有些情况下是承包方严重地拖延了工期。在这些情况下,是否也要规定发包方同样可以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呢?从总体上说,产生造价争议的原因是双方面的,只规定承包方一方有权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显然不公平。(二)单方委托的造价结果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承包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作出咨询结果后,如果发包方仍不执行,这一结果不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一咨询结果就显得没有意义。(三)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单方委托作出的咨询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数额的依据,需要由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也就造成了在时间上和造价鉴定费用上的浪费。 在解决问题时,有一种习惯的做法是矫枉必须过正。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今天,确实要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但是,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内容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 望楼主采纳以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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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夏oo淡忆

楼主你好建设法规论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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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成就与面对的困难》核心提示:作为支柱产业的建筑施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不仅地位不断增强,更因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吸纳作用,已成为社会经济稳定的关键。然而,建筑施工业还存在利润微薄,债务负担沉重,技术创新投入不足,法律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要实现建筑施工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市场整顿,需要大力推进企业改革,需要积极争取国家的相关优惠和支持政策。同时,还需要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成就与面对的困难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改革开放以来,建筑施工行业作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先行领域,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率先承担了体制变革带来的各种成本,并为其他各行各业的改革提供着宝贵的经验,目前已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建筑施工业发展的成就与特征建筑施工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大规模增长,建筑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越来越明显。按2005年的数据分析,在国民经济20个行业中,建筑业排名第五,占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从历史数据看,建筑业增加值从1978年的亿元发展到2005年10134亿元,年均增长17%,成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除了90年代初有短期的波动外,建筑施工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一直保持着5%~6%左右的份额,支柱产业的地位十分稳定。此外,施工业还每年为国家创造300亿美元左右的外汇收入,是我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经验表明: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时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呈快速上升趋势,建筑施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的地位会不断增强。我国目前尚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上升期,建筑施工行业的产出份额会将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会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建筑施工领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稳定”环节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鲜明的二元经济特征。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领域,以及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根据过去十年的新增就业统计,建筑施工业构成最为稳定的吸纳就业的领域之一。从2002年时点就业结构看,建筑施工业就业人数在非农产业就业中,继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之后,排在第三位;2002年吸纳就业人员达到3893万人,占全部非农产业就业人员的.制造业处于非农产业就业中的首位,占.然而,如果动态地从1995~2002年期间的就业增量结构看,由于1995~2000年国民经济处于下行(GDP增长率显著放缓)周期中,制造业、采矿业等就业人员一直呈负增长的态势下,批发零售餐饮业、建筑业及社会服务业显现出确保非农就业增长势头的“中流砥柱”功能,分别提供了新增非农产业就业岗位的35%、30%和20%.建筑施工业在吸纳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同时,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对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建筑施工行业由于“苦、累、脏”等特点,吸纳的劳动力大多来自农民工或其他辛苦行业的分流富余劳动人员。2005年建筑业正式职工人数为854万左右,行业就业人员达到4383万人,则非正式的工人数达到3529万人。据分析推算,近年来建筑施工业吸纳农民工人数平均每年增多100万~200万人,建筑施工业已成为联结城乡经济的重要纽带之一。建筑施工业为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庞大剩余进入本世纪后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投资额占国民产出的比率不断上升。建筑施工面积和建筑施工领域就业均呈现显著增长。应该说,国民经济的高涨为建筑施工业提供了非常好的市场景气环境。然而,建筑施工业的产出份额不仅没有显著的上升,甚至所下降,这是个“奇怪”的现象。导致这种“奇怪”现象的原因在于:对建筑业产品的需求上升固然很快,但建筑施工能力供给增长得更快。由于建筑施工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投入要素是简单劳动,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隐蔽失业者的大量存在,使劳动供给近乎“无限”。在1995~2002年,全社会各行业工资水平每年平均上升,而建筑业职工工资仅上升.相对建筑施工行业的供给能力,建筑工程的设计、咨询、监管和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投资品的供给弹性要小的多。因此,导致2000年以来我国投资高增长给建设市场带来的利益,更多的为第三产业(设计、咨询、监理等行业)和投资品(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制造业获得,而总投资额中“建筑安装费用”的比例多年来在持续下降。总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费用”(构成建筑施工行业的报酬或产值来源)比重的下降,是在国民经济高涨时期保持建筑产品价格稳定的主要原因。同时,这个比重的下降,意味着建筑施工行业(包括广大施工企业及其劳动者)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形形色色的(包括政府、企业)买方业主提供了大量“消费者剩余”,为整个国民经济地稳定、快速、持续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建筑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显著上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九五”期间年平均增长:“十五”期间年均增长达到21%.从增长趋势看,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承包工程的增速明显加快。承包工程范围不断拓宽,从最初的房屋建筑和交通领域发展到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讯以至航空、航天及和平利用原子能等高科技领域,科技含量和带动国内机电产品出口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在“走出去”的队伍中,建筑施工企业涌现出中建、中港、中交、中铁等一批优势骨干力量。许多项目都受到所在国政府和业主的一致好评。目前建筑施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济效益不高,企业负担沉重施工行业长期以来产值利润率维持在2%~3%,属于国民经济中的低利行业。而负债率2005年高达65%,在第二产业中则是最高的,高出全国第二产业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8个百分点,债务负担沉重,已制约了建筑业的良性发展。目前全社会拖欠款问题最严重的产业部门也是建筑施工业,这使得该行业的债务负担雪上加霜。建筑施工企业资金积累和运作能力不强,阻碍了企业的自身发展,在目前情况下企业几乎没有资本积累和积聚发展的能力。拖欠工程款、垫资施工、不合理的压价让利竞争、回扣等不正之风,加剧了企业资金不足带来的困难。人均资本水平低,劳动生产率低下建筑施工业资本含量低,2005年人均固定资产为万元,仅是第二产业平均水平万元的四分之一。与第二产业的其他工业行业相比,由于人均资本水平低,建筑施工业的劳动生产率自然也偏低,处于40个行业中的倒数第8位,人均劳动生产率(按总产值计算)为万,远低于全国工业人均万的平均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高,行业收入水平低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素质不高,专业技术人员比率较低。按从业人员的口径,建筑施工业技术人员比率,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居民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等三个行业,排名倒数第四。建筑施工行业收入水平较低,2004年职工年收入为14338元,仅高于农林牧渔业和住宿餐饮业,是年收入最高行业的35%.技术创新投入不足,将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建筑施工业微利和高负债率,是导致整个行业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基础性原因。此外,企业依靠专有技术和企业标准领先市场的意识还不够强。许多建筑业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和专利技术,技术竞争优势不强。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或与科研机构、相关院校之间尚未形成良好的技术创合作机制。同时政策方面缺乏对建筑施工业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不够。这些将在长期影响行业竞争力。企业改制任重道远近年来,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民营企业已成为行业的主力军。目前民企数量占到全部企业的,产值占到68%,从业人员占到了66%.但作为行业关键力量的国有企业产权单一、财务风险突出等问题,仍然是制约行业未来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尤其是中央和省属大型国有建筑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问题突出。近十年来,国有企业所占份额从31%下降到,就业人数份额从55%下降到,总产值份额从63%下降到.但总体而言,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使命尚未完成,建筑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自身的任务远未到位。西部国有企业负担重,社会职能多,改革成本高,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进而导致整个西部地区长期积弱,与改制迅速的东部地区差距越来越大。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建筑施工业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准入方面。在工民建领域进出自由、高度竞争的同时,专业建筑施工领域仍存在一定壁垒。这种进入壁垒对民营企业的影响更为明显。在地区间,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立场及政策措施直接影响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发展,阻碍建筑施工领域效率的提升。招投标制度的实施与市场公平方面。招投标中,业主方利用投标方的弱势地位,迫使施工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接受折扣价等现象依然存在,破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场诚信方面。目前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依然缓慢,建设系统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性的好转。信用缺失的现象更多地发生在投资业主方,他们利用施工企业的弱势地位,侵害施工企业的权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困局。要害在于我们的法律环境,一方面是法治不健全,存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漏洞;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严重,很多情况的发生又是由于涉及政府或国有部门而“投鼠忌器”。不断加大国家对促进施工行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财税和信贷支持政策力度。一是可考虑设立鼓励施工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风险补偿基金,基金来源可采取国家财政资金补助、行业统筹等方式设立,主要用于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和装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亏损补贴等。二是对由施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而带动的建筑建材类产品的出口实行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对施工行业所获得的国外收益全部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等,以增强国内施工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三是国内银行尤其是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施工企业承包国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按国际惯例提供足额、充分的信用担保等,切实解决国内施工行业对外承包建设工程的“融资难”和信用担保难的问题。切实加强国家对施工行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指导和引导。一是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努力加强沟通和协作,及时搜集、整理和发布国外主要国家工程建设市场的相关信息,对施工行业对外工程承包、分包和劳务出口协作活动提供信息指导和引导;二是国内各类驻外机构的工作重点应逐步从过去的“政治外交”向“经济外交”的转变,为国内施工行业在所在国的承包建设工程提供从招投标、建设实施、工程结算、施工企业及人员出入境、外部环境协调等全过程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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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ingzhou13

出现这种结果是由于冲击的净效应很小。双差分模型的形式也比较简单,本质上是线性回归。d是分组的虚拟变量。 研究事件和政策影响时,受冲击影响,个体I属于实验组,D=1,反之个体I属于对照组,D=0。 t是时间的虚拟变量,在发生一个事件或策略时,碰撞前T=0,碰撞后T=1。 D*T是群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相互作用项,其系数反映了冲击的净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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